臺灣放寬中國配偶入境限制

發表:2002-07-19 2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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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陸委會星期五(19日)召開委員會議,通過修正《大陸地區人民相關許可辦法》,其中主要是放寬中國大陸配偶到臺灣,及在臺灣停留的相關規定 。

照原本的規定,嫁給臺灣男子的大陸配偶,在未取得居留權之前,只能以探親申請到臺灣,而且每半年就得離境。即使懷孕,如果半年的探親時限到了,仍然必須挺著大肚子出境。

這次修正規定後,在臺灣的大陸配偶只要發現懷孕,就可以直接在臺灣申請團聚,一次最長可以停留一年。

另外對於已經生了小孩的大陸配偶,也從以前每年都得離臺出境一次,改為將團聚期限延長為三年。

跨海分離

此放寬措施,可使許多兩岸夫妻免除每逢一年半載,就得跨海分離或兩岸奔波之苦。

兩岸通婚已越來越多,根據臺灣海基會統計,到今年二月為止,登記有案的兩岸婚配共有13萬多對夫妻。陸委會法政處長楊家駿星期五指出,這次修法工作約可造福13萬名大陸配偶。

未來懷孕的大陸配偶,只要提出公立醫院,或經臺灣衛生署認可的私立醫院開具的證明,不分懷孕月分都可以來臺團聚,一次停留六個月,並得再延長一次六個月。

星期五的委員會議同時通過《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定居居留許可辦法》,增列了︰未來臺灣配偶死亡後,如果其大陸配偶須照顧65歲以上的父母或未成年子女,也可以申請專案居留。

此外,陸委會也宣布,大陸配偶返回大陸探親,原本規定一年僅60天,但考量大陸幅員廣大,因此調整為可以出境120天,以方便大陸新娘返鄉。

強制墮胎

臺灣陸委會副主委劉德勛表示,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的適用,隨著兩岸人民接觸而適時地加以修正或改變,是必要的,可以讓兩岸人民的往來更加順利。

值得注意的是,臺灣海基會日前曾公布幾個民眾陳情的案例指出,由於大陸實施一胎化政策,部分懷有身孕的大陸配偶從臺灣返回大陸後,竟遭到當地計畫生育人員強制要求墮胎。

臺灣陸委會官員星期五表示,這次修訂相關辦法後,應可解決部分這類在臺灣懷孕,回大陸卻得墮胎的問題。

隨著兩岸來往日益頻繁,通婚、工作等各種需求增加,臺灣在相關措施上不斷作出修改,這次修正、放寬,以大陸配偶為主,除此之外,臺灣陸委會也在研議跨國企業自大陸來臺工作人士的相關規定,但尚未定案。


BB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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