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地駐港公務員不能申請成為永久居民

發表:2002-11-09 0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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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立法會週三在全部民主派議員,包括民主黨、《前線》及法律界代表吳靄儀等反對下,仍三讀通過《二零零一年入境(修訂)條例草案》。該條例經修訂後規定,所有中國內地因公務派來香港工作的長駐人士,均不能依入境條例的規定,通常連續居港滿七年,可以成為香港永久居民的定義而申請成為香港永久居民。
修訂條例涵蓋中央聯絡辦公室、外交部駐港特派專員公署,駐港部隊和內地派駐香港的所有公職人員。

據自由亞洲電臺11月7日報導, 香港政府此舉被立法會議中民主派成員批評為對"通常居港"定義增加限制,實際等於未經人大批准,自行銓釋《基本法》的新版本,構成越權和違反《基本法》的行為。

法律界代表吳靄儀指出,政府在普通法概念下,不應對通常居港的定義增加限制。她認為,通過法例等於自行解釋和修訂基本法,是越權和違反《基本法》的行為。《前線》劉慧卿表示,修例限製法律賦予某些人成為永久居民的基本權利,可能引發部分人士申請司法覆核。

對此律政司司長梁愛詩表示,有關做法符合實際需要,絕對符合《基本法》。而保安局長葉劉淑儀亦表示,條例因應中國政府不同意派港公職人員成為永久居民所需。據瞭解,目前超過千名內地駐港公職人員,因住滿七年而取得居港權及身份證。由於條例沒有追溯力,他們並不受到影響,□是不能像一般香港居民那樣可以循中國旅行社申領港澳居民回鄉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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