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週末記者:中國的「希望」在哪裡

發表:2003-01-16 07: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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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南方週末記者,我要再次站出來揭發徐永光腐敗案。

  說「再次」,是因為《南方週末》本來準備在2002年3月21日用四個版的篇 幅,刊登筆者採寫的調查報告:《違規投資玷污希望工程.青基會負責人難辭其 咎》。那篇文章所要揭露的,就是徐永光腐敗案。可惜,3月20日晚上,報社忽然接到有關部門緊急通知:「各新聞單位對希望工程的所謂問題,一律不得報 道」。

  南方日報報業集團領導和南方週末主編堅決執行了上級單位的通知,立即通知全國十餘印點停止印刷,撤換新版,報社因此蒙受30多萬經濟損失,但在政治上,報社領導遵守了黨的新聞宣傳紀律,我表示完全理解。

  作為一線採訪記者,在經過九個月的漫長等待後,我仍然堅持認為:黨和政府如果不能徹查涉嫌腐敗的徐永光,那就對不起貧困地區的萬千失學兒童和海內外千萬熱心捐款人,希望工程的明天就不會有「希望」。筆者系中共黨員,本文將首先呈送中央領導,稍後轉發海內外朋友,請他們在網路世界廣而告之,以擺脫有關部門錯誤禁令之束縛,更有力地與腐敗分子作鬥爭。

  全文分三章:一,徐永光涉嫌違規、犯罪,鐵證如山;二,被徐永光指責為「襲擊」希望工程的「貪污犯」易曉,其案有冤,且冤情極為深重;三,願與讀者攜手分析,反腐事業,為什麼這麼難。

  第一章:徐永光涉嫌違規、涉嫌犯罪,鐵證如山

  有消息說:遵照中央有關領導批示意見,國家審計署自今年5月下旬派遣十人審計小組,進駐中國青基會展開審計。因中國青基會和徐永光涉及的問題較多,審計署為此決定:延長審計時間,加派審計人手。近日,審計報告已大致有了眉目,報告顯示:徐永光確有嚴重問題。

  與此同時,記者獲悉,安徽省人大通過法規,規定「新聞媒體對國家工作人員履行職務的行為」,有「進行輿論監督」的權利。於是我決定公開這些文字,

懇請有關方面依法嚴肅查處徐永光。

  1-1 徐永光,「上天堂」還是「下地獄」?

  希望工程,是救助中國貧困地區失學兒童的大善事。

  徐永光,是這項慈善公益事業的組織、實施單位--中國青基會的法定代表人。徐永光曾任團中央組織部長,他常說「不走仕途」轉而做了希望工程,等於掌心朝上當了「高級乞丐」,他「憶苦」說:「1989年,中國青基會剛剛成立,團中央只撥付了註冊資金10萬元,工作經費1萬元」。因此,本文提及的「資金」、「基金」、「銀行存款」、「外匯存款」、「銀行利息」、「下撥款」、 「待撥款」、「投資款」、「購房款」等,除記者另作說明,均為希望工程募集的愛心捐款。

  經數月採訪、調查,記者初步查實,徐永光至少在十個方面涉嫌違規違法。

  一,徐永光違反國務院以及有關部門三令五申,挪用希望工程捐款超過一個億,草率投資,且多個投資項目均以「回報少」、「無收益」告終。

  二,挪用希望工程捐款,放在私人名下炒股,且故意對海內外捐款人和新聞記者隱瞞、欺騙,時間長達十年之久。

  三,嚴重違反財務管理規定,多次以「需要平賬」、「應付審計」為名,公然指示下屬作假帳,欺騙上級主管部門,欺騙海內外捐款人。

  四,利用有關部門對中國青基會的特殊照顧,違規將巨額外匯捐款存放在非金融機構,導致捐款和利息均蒙受損失。

  五,違反「黨政領導幹部不得擁有兩處(以上)住房」之規定,挪用捐款,為中國青基會少數領導「謀取」第二套住房。

  六,違反國家規定,以「高於國家規定之利率」作「回報」,鼓動各省青基會將各地希望工程「待撥款」存入徐永光的所謂「共同基金」,導致各省希望工程捐款蒙受損失。

  七,違規設立多個銀行戶頭,且希望工程紀念幣的發放兌換、希望工程的義演收入等,從未納入中國青基會之財務部的管理和監督。

  八,在「1+1」結對救助過程中,明令各省青基會盡量「尋找」三年級以上失學兒童,但三年級(或以上)救助學生小學畢業後,其結余捐款是否全部轉給其他失學兒童,並無「結對卡」以資證明。另查,徐永光至少挪用了馬永偉先生捐出的200萬元,違規將其充作「辦公經費」。徐永光至少拿走希望工程空白捐款收據一本五十張。

  九,在香港設有「秘密賬戶」,該賬戶從未納入希望工程財務管理,亦從未審計過,且至少有一筆大額捐款去向不明。

  十,徐本人並有其他犯罪之重大嫌疑,他的情人現在美國,2002年初,50多歲的徐永光曾準備「去美國哈佛大學讀書」。

  需要說明,記者未能直接採訪到徐永光。

  2001年11月29日,《南方週末》刊發了《千里追蹤希望工程假信》,對發生在四川宣漢的希望工程「假信事件」做了獨家報導。文章發表,徐永光迅即給本報發來感謝信,並盛情邀請本報派記者前往採訪。編輯部派出一名駐京女記者,並在隨後一期刊登了對徐永光的專訪。在專訪中,徐對基層工作人員唐某挪用希望工程5400元捐款、偽造「學生感謝信」的行為予以了公開、嚴厲的譴責。

  2002年2月28日,明報率先揭露徐永光涉嫌違規、違法。南方週末立即再派那位女記者採訪徐永光,可惜,這次的採訪請求遭到拒絕。我方多次提出採訪,徐多次拒絕。

  需要聲明:採訪易曉、柳楊,記者曾坦率表明如下立場:傳媒揭發他人涉嫌腐敗,事關重大。披露徐永光涉嫌腐敗,尤需百倍謹慎。為此我要站在徐永光「辯護律師」的立場上,對你們的舉報提出質疑,對相關證據進行核對,如你們不能接受我的這一立場,我將無法接受你們的舉報。易曉、柳楊回答:「同意。」

  因此,本文對徐永光涉嫌腐敗的報導,除極少數系口頭證言、邏輯推理外,多數均有舉報人提供的書面證據甚至原始證據。

  1-2 動用希望工程捐款「直接投資」,是否違規?

  3月的南方週末曾指出:徐永光動用捐款去投資,「違規!」徐永光在海內外多家傳媒發表聲明:動用捐款去「保值增值」,不違規!針尖對麥芒,孰是孰非?

  回顧一段歷史。1994年1月,香港《一週刊》報導「希望工程 7000萬善款失蹤」,徐永光認為該刊誣蔑了中國青基會,遂訴諸法律並拒絕庭外調解,堅持訴 訟到底,結果,該案以《一週刊》賠償300多萬元、徐永光大獲全勝而告結束。順便說一句,1994年,筆者是新華社主任記者,在《瞭望》週刊任專題部主任。

那一年,筆者曾去中國青基會採訪,撰寫了長篇報導,幫助徐永光「反擊」香港《一週刊》。

  重提往事是要說明:我真的很熱愛希望工程。

  但舉報人柳楊說:當年徐永光曾禁止我們把財務記錄和審計報告給你們,更禁止把材料傳至香港,甚至連我方聘請的香港律師,老徐也信不過。港方大律師 表示:「希望索取全部材料」,但徐嚴格禁止我們傳送「可能導致泄密」的材料。記得有一次,徐甚至要求把一張審計報告的下半部分遮擋住,然後複印,並只傳 輸上半頁,因為被遮擋的下半頁上,有審計人員對我們的批評材料。

  今非昔比。2002年2、3月份,當海內外傳媒辟出大幅版面,指責徐永光挪用捐款超過一億、徐本人涉嫌貪污腐敗時,曾經「不依不饒」的徐永光似乎「熊」 了下來。至本文12月21日定稿呈送中央領導,徐永光仍然不敢與傳媒、與記者對 簿公堂。

  在「動用希望工程捐款直接投資,是否違規」的問題上,徐永光一面堅持說自己「沒有違規」,一面又派出自己的助手劉文華接受《三聯》記者採訪,辯解說:

  --1997年,人總行委託「中銀會計師事務所」對中國青基會審計,審計人員在審計報告中說我們(的做法)「與人行的規定有差距」,因此,1998年,「人行(專門)下文,要求(我們)整改」。

  --中國青基會的有關負責人接到《整改通知》後,「很緊張」。我出差回來,向上面(人總行)寫了個報告,主要有兩個意思,第一,(你讓我們)「委託金融機構管理(我們的投資),具體如何操作」?第二,「人總行可否(給我 們)推薦比較可信的金融機構」,幫助管理青基會的投資。

  --1998年下半年,針對基金會能否投資的問題,開過幾次會,其他「基金會也都向人行提出類似問題,結果人行沒有(給我們)推薦,後來也沒有出臺實施細則」。

  --「人行1995年的這個《通知》,2000年8月也宣布廢止了」。

  針對這一辯白,記者走訪了人總行,該行官員解釋了「介紹」和「廢止」的背景。

  他說:根據國務院有關通知,中國人民銀行自2000年12月31日之後,不再對「國」字頭公益性基金會進行管理,並把管理權全部移交民政部,為此,人總行 法規司在2000年8月頒布公告,廢止、終止了《基金會稽核暫行規定》(1990年)、《關於進一步加強基金會管理的通知》(1995年)。
  這位官員強調:「根據國務院授權,人總行自1990年以來,一直在對基金會的違規投資行為進行糾正,可以講,這是我們對公益慈善基金會實行監管的重點 所在」,「道理很簡單,基金會募集的捐款,主要是用來積善行德的,基金會負 責人不能一面做『捐款受託人',一面又去做什麼』企業家'!拿著公眾捐款自行投資、甚至去炒股票,這是典型的本末倒置,中國的規定不允許,國際慣例也不 允許基金會負責人拿著捐款去投資」(註:徐曾對香港文匯報記者說,我既做慈 善家,又做企業家,十分辛苦云云。)

  這位官員還指出:我看到有關人士日前發表談話,稱上述規定已經「廢止」。還說國務院的級別比人總行高,因此國務院規定「高於」人行具體規定,言外之意是,他們可以不遵守人總行的具體規定。稍有法律常識的人都知道,法規既有「廢止之日」,那就一定有「頒布之日」和「有效期」。因此,任何公益性基金 會動用捐款,在1990年8月-2000年8月的直接投資行為,均屬違規。人總行根據國務院授權對慈善基金會進行監管,有權對國務院的法規做出進一步解釋、界 定,這和最高人民法院經全國人大授權,有權做出司法解釋是一樣的。因此,人總行 規定、通知既出,所有基金會均須遵守。人總行不是專門為哪一家基金會服務的?不可能為各基金會逐一介紹增值「代管人」,因此,「請求央行介紹一家金融機構……但無下文」等說法,純屬無稽之談,不足為憑。

  記者同時從民政部獲悉,受國務院委託,該部正在起草我國新的基金會管理辦法,該部官員嚴肅指出:起草國務院基金會管理新條例的工作,目前暫停。但在新辦法出臺之前,基金會投資問題仍按老辦法、老法規執行;新條例的草中,也仍然寫有:基金的保值及增值,須委託信譽可靠的金融機構進行等內容。

  令人驚訝的是,今年4月16日,中國青基金會「第二次常務理事會議」居然敦請新華社從北京發出一則電訊,稱:(1)(徐永光)利用部分暫存資金進行投資增值活動以支付管理成本,沒有違背國家的有關法規。(2)希望工程的個別投資項目確有虧損,(今後)須吸取教訓。(3)為防範投資風險,(中國青基會)應按照《信託法》有關公益信託的規定,擬訂資產託管辦法。

  作為原新華社記者,我為這條消息的「前後矛盾」深感遺憾。既然第一條說徐永光動用捐款、直接投資「沒有違背國家法規」,那麼第三條為什麼又說:「為防範投資風險……應擬訂資產託管辦法」?這第三句話「翻譯」過來就是:為防範投資風險,使希望工程捐款安全地「保值增值」,徐永光今後必須委託他人從事投資,不能自己直接「干」!

  中國有句大俗話,「早知今日,何必當初」!

  「以子之矛,攻子之盾,」我們可以發現:徐永光早在1994年1月的「第四次全國希望工程工作會議」上,就曾明確指出:慈善基金不允許直接投資,這「不僅是我國的法律規定,在國際上,基金會也是把資金委託給銀行或投資公司 管理,以實現安全增值」(摘自《徐永光說希望工程》)。

  難怪徐永光接到人總行的《整改通知》,他會感覺「很緊張」!

  問題不止於此。記者想給徐永光提出如下問題:您挽起袖子自己下海干,又當「慈善家」、又當「企業家」,又要在職攻讀中國政法大學在碩士學位,與此 同時,您動用希望工程巨額捐款,從事了長達十年的各類投資……可是,您為什 麼不向海內外捐款人公布投資項目以及盈虧的具體情況呢?

  現任中國青基會秘書長、原辦公室主任、掌握徐永光「小金庫鑰匙」的顧曉今,在接受《三聯》記者採訪時,代徐永光作瞭解釋,她說:「主要(是)因為 (國務院)的《基金管理條例》沒有出臺……我們非常擔心,(如果)我們一旦 公布,其後果會怎樣,公眾是否能夠接受」?「因此,惟一的想法就是,我們自 己不要在其中有貪污行為」。

  可是,不止一位財務人員的證言以及財務人員提供的財務憑證顯示:貪污行為,真的發生了!悄悄挪用上億元捐款去投資、而且是暗箱式投資,沒有貪污, 反倒奇怪了(註:有關貪污的描述,參見下節的「炒股盈利」)。

  說徐永光「違規」,肯定沒有誣蔑他。

  1-3 挪用巨額捐款、放在私人名下炒股,難道不算犯罪?

  徐永光現在總算承認了:曾動用希望工程捐款270萬元、放在私人名下去炒股,時間長達十年。但徐永光堅持說:這也屬於保值增值,不算違規。

  記者發現,徐永光對自己「是否炒過股」的說法,前後截然不同。

  2002年3月21日之前,徐曾多次堅決否認「炒股」,如,1994年2月,香港《明報》記者當面採訪徐,問:「你們有沒有用捐款在二級市場炒股票?」徐信 誓旦旦答:「在(股票)二級市場上做那種投機,這個我們是絕對禁止的」!

  2000年6月,徐永光「做客」人民日報網站《強國論壇》,有網友問:徐先生,為使希望工程增值,有沒有想過動用一部分基金投資於證券和其他項目?徐 答:「我們沒有用捐款做過一分錢的股票投資」(《徐永光說希望工程》第389 頁)。

  甚至到了2002年2月,當《明報》正面披露了徐的炒股問題時,他仍然不予承認,徐說:「在《明報》公布的內容中,有許多重大失實,諸如……動用基金 以私人名義做股票買賣」(青基會2002年2月28日《聲明》)。

  但是,當未能出版、卻在網上流行的南方週末披露了徐永光炒股的大量證據後,他忽然開始「改口」,一面承認動用了捐款炒股,一面解釋炒股的理由。徐首先說:

  --有報紙「說我『用私人名義挪用捐款炒股'……眾所周知,二級市場要求用自然人身份證開戶,我是青基會法人代表,這些股票也都是中國青基會所 有」
(《北京青年報》2002年3月23日)。

  --他接著說:「我們在進行股票投資前已上報有關部門,並得到了批准」 (香港《文匯報》2002年3月28日)。

  --我們在二級市場炒股的「投入非常少,從1990年到1999年,十年時間全部投入也才270萬元,結果是盈利82萬元,本金也全部收回。」(2002年4月22日
《三聯生活週刊》)。

  法律專家就此指出:「徐永光挪用捐款炒股,已經不屬違規,而是違法了。」

  第一,2002年3月之前,徐永光始終不「公開」自己的炒股行為,這種「故意隱瞞」的做法,直接違反了我國《公益事業捐贈法》。該法第二十二條規定,捐款受託人(徐永光)應將「受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公告社會,以便「接受社會監督」。這裡的「受贈財產的管理情況」,當然包括「捐款是否被拿去炒股」。

  第二,徐永光違法的嚴重性還在於,面對社會公眾的代表--傳媒和記者,徐不僅堅持「不公開」,甚至在2002年3月之前,始終提供「虛假證言」,利用不明真相的傳媒謊言,散佈出去。作為希望工程捐款的法定「受託人」,這種故意欺騙行為,是對捐款人權益的最大嘲弄和直接侵害。

  這位專家分析說:希望工程捐款,當然屬於「公款」。慈善機構屬「非營利社會團體」,根據我國法律和國際慣例,其負責人當然不能在股票二級市場開設 個人賬戶、挪用捐款去炒股。另外,徐永光及其助手在過去的十年裡,之所以一 再矢口否認「用捐款炒股」,就是因為他們心裏清楚:挪用捐款炒股,屬嚴重違法。至於徐說上級曾經「批准」,我不知道徐在這裡說的是不是真話,但最高人 民法院曾做出明確司法界定:「挪用公款存入銀行、用於集資、購買股票、國債 等」,均屬「挪用公款進行營利活動」,都是犯罪行為。就算徐的上級機關真的 做出「同意」的批復,也屬無效。

  記者追問:「法律為什麼要做出這樣嚴格的界定?」

  專家答:因為挪用公款的犯罪份子,幾乎都會找到這樣的藉口:「我挪用公款從事營利活動,但公款的所有權沒有更改」;「我挪用了公款,但我隨時準備 歸還」;「我挪用了公款,但我的'目的』是為了給現有公款'保值增值『」…… 但從法理上分析,當挪用人在銀行、在股市、在填寫單據把公款改到私人名下的 那一刻起,公款的歸屬權就已經發生了轉移、變更。挪用者事後的一切辯解,都
無法成為法律「不予追究」的理由,你說「我是公家單位的法定代表人,因此被 我挪用的資金仍然屬於公家所有」,這種說法,荒謬之極。

  哇塞,老徐的這種說法挺耳熟:「俺是公家人,所以公家的一切都是俺的;俺是公家人,所以俺做的一切都屬於公家行為!」

  法學專家強調:法律之所以要「一刀切」地禁止挪用公款從事「營利活動」,就是為了防止如下兩種情況,一是有人心存僥倖,營利了,悄悄把本金和利息還給公家,而把「超額」利潤據為己有;二是有人「手氣」不好,炒股虧了,甚至「連本金都收不回來」,那就必然給國家造成無可挽回的損失。

  專家分析,切中要害。根據舉報人柳楊指點,記者找到了相關證據,中國青基會內部《收支明細表》顯示:徐永光挪用希望捐款去炒股,當股票營利較多的 時候,其盈利部分就不再「返還」給希望工程,而是悄悄轉入徐永光可以隨意調 動的「內部帳戶」。例如:深圳萬山股票收益64.1萬元,就被轉進入「內部賬戶」。

  未能公開出版的南方週末,記載了徐永光動用632萬元,為職工購買宿舍。關心職工生活,無可厚非,但徐永光「侵吞」炒股之盈利部分,屬於嚴重違法。


  經查:職工購房款共計用去632萬,它是由:深圳萬山股票收益64.1萬,投資和德養殖場收益100萬(註:挪用捐款投資,其盈利部分也屬於希望工程),浙江中青公司借款利息35.6萬元,深圳新產業存款(註:徐把捐款存入新產業,對方利息較高)利息收益37.4萬,中青旅向青基會拆借美元捐款歸還利息128.56萬,青基會服務中心上交購房款10萬,希望工程主賬戶存款利息6.39萬……餘額
部分,用炒賣希望工程紀念幣收入湊足。

  法學專家就此指出:

  --法律明確規定,希望工程捐款「保值增值」所帶來的「收益」,屬於希望工程,屬於被救助的失學兒童和捐款人,徐永光不能隨便「動」。

  --法律絕不可能對徐網開一面「不予追究」,相反,如果徐的上級機關真的批准了,其批准人或許會因此受到連帶追究。

  --最高人民法院規定,挪用公款「數額較大」的起點是1-3萬元;挪用公款「數額巨大」的起點是15-20萬元,但徐在描述炒股資金數額時,竟然使用了 「才」字!中國普通捐款人的點滴捐助,經過怎樣的積蓄、聚合,才能湊出一個 「270萬」?「炒股時間十年」,那會耽擱多少貧困孩子上學啊?

  記者在新浪網上點擊「挪用公款」和「炒股」兩組詞,結果查到200多條相關新聞,公款炒股的「主角」全部被認定有罪,嚴重者甚至被判「無期」。記者 不禁要問:挪用希望工程捐款、放在個人名下去炒股的徐永光,難道能「逃避制裁」?

  說徐永光涉嫌犯罪,應該沒有誣陷他。

  1-4 捐款真的全部「按時」、「足額」下撥了嗎?

  今年3月,徐永光信誓旦旦在新浪網上保證說:「中國青基會所接受的希望工程所有捐款,都是按期、足額下撥(的),絕無出現滯撥和挪作它用的問題」。這是謊言!

  《徐永光說希望工程》一書中有徐的「檢討」:

  1997年8月20日,我(指徐永光)給中華慈善總會打電話,接電話的是劉紅衛,聽我報出名字,她馬上聲調一變,忿忿說:「徐秘書長,我會理事王忠捐的三套希望書庫怎麼還沒到位?王忠理事已經忍無可忍,恨不得打到你們門上去討個說法!」

  對「捐款人準備打上門去討個說法」的真實事件,徐永光從未敦請新聞單位播發。據查,每套希望書庫,捐贈人需捐出3000元人民幣。中國青基會白紙黑字承諾,捐款後,他們將負責在每套捐贈書庫上,加印「某某某捐贈希望書庫」字樣,以資永久紀念。王忠同志捐贈三套希望書庫,價值人民幣9000元。

  值得注意的是,王忠捐出三套書庫的時間是1996年1月,但至1997年8月,捐出的圖書還未「抵達」受贈人處。王忠本人一再追問,據說徐也親自督問,可捐 給貧困地區的三套希望書庫仍然「失蹤」了。

  王忠先生多次追問,得到的「答覆」竟然是這樣的:(1)因我們(青基會)工作環節銜接不到位,未把您的意願錄入電腦,導致三套書庫未能按時下撥;(2)抱歉,您捐的三套書庫發到了其他省,這是我們剛剛發現的;(3)我們決 跨省調回那三套書庫,可能要耽誤一些時間;(4)非常抱歉,三套圖書已經下撥,再想調回不容易,我們保證把三套圖書送到您(註:指王忠)指定的學校,但書上不能署上您的名字了。

  嗚呼!將兩位捐贈者的姓名,合併印在一套書庫上,會出現什麼結果?!

  無獨有偶。香港剛毅集團董事長王敏剛(90年代初,王曾任港區全國青年聯合會負責人)也對香港記者指出:「曾記得希望工程有一個捐贈項目叫希望書庫,我私人都有捐,也追問過收據,追過不只一單。」

  今天,我們終於知道希望書庫為什麼會出現「滯撥」,被人「追過不止一單收據」,甚至發生價值9000元的三套書庫「失蹤」的怪事了。柳楊「竊取的內部資料」顯示,希望書庫捐款中至少有38萬元被徐永光截留、貪污,拿走用來「平 帳」了(註:就是徐永光說的在賬面上「以贏補虧」),舉報人柳楊繼續揭發說:希望書庫募集的捐款總計3000多萬,但徐永光挪用、截留的數額高達1000萬(敬
請參閱附件)。

  1-5 徐永光「唆使」全國政協委員說謊話,這是為什麼?

  問題不止於此。徐永光涉嫌腐敗的更大「黑洞」,是記者無力調查的。這決記者憑空杜撰,更不是拿著大帽子嚇唬誰。支持記者分析、調查的「證據」如下:

  徐永光曾多次強調,規定希望工程在國內各省、直轄市、自治區,只能設立唯一的一個下屬分支機構,例如整個湖南省,只能有一個「湖南青基會」,整個 廣東省,也只能有唯一的「廣東青基會」,但是,在人口不多、土地面積不大的 香港,徐永光卻先後委託了十多家單位和個人募集捐款,請他們把募集的捐款轉到北京。

  被徐永光指責為進行了「不實報導」的香港明報集團,是香港代收捐款的「三大」代理人之一,但現在,明報認為徐永光「有問題」。

  今年3月人代會上,以香港教育工作者聯合會會長、香港立法會議員、全國人大代表楊耀忠先生為首的20多位港區人大代表,聯名向大會遞交了一份題為《促請政府徹查青基會賬目,以維護希望工程聲譽》的議案。楊代表在接受《中 國經濟時報》記者採訪時說:「我非常關注這件事。捐款人捐錢是為了讓山區的 孩子上學的,不是讓徐永光拿去投資的!這樣做違背了我們的意願。」

  楊耀忠代表就曾聯絡香港教育界,以「希望工程重返校園助學計畫有限公司」的名義,參與希望工程在香港的捐款,前後募集3000多萬元港幣,楊說:「3000 多萬捐款已全部轉給徐永光,但我們從來沒有收到過徐永光送來的年報,我們不知道這些錢被怎麼用了!」

  2002年4月,港區全國政協委員劉迺強接受了筆者採訪,他說:1990年,徐永光找到我,希望我能在香港幫助設立中國青基會的分支機構。就在我辦理香港分支機構還沒結果時,徐永光決定,在中國銀行香港分行開設一個接收捐款的賬戶,戶名是「中國青少年發展基金會」。但隨後,徐又把希望工程「捐款募集權」交給了其他多個法人社團,結果,香港很多人都可以站出來大聲說:「我是希望工程在香港的受託人,請各位把善款捐給我,我來代轉!」

  劉先生說:希望工程在香港的「受託人」,起碼超過十家!

  劉先生對記者說:我曾勸徐,不能這樣做,委託這麼多人做,萬一出現疏漏,豈不讓希望工程「揹黑鍋」。可徐永光不聽我的,沒辦法,我只好和徐分道揚鑣。但我清楚記得,這一賬戶最少收到過一筆大額捐款,在我和徐「分手」時,捐款已全部轉走。

  記者調查證實,這一筆捐款並未轉入中國青基會的捐款主賬戶,它失蹤了。

  劉先生則提供了更加令人吃驚的消息,他說:

  --2002年1月17日,中國青基會忽然派出三人到香港來找我,一見面就問:「中國青基會在香港究竟有沒有開設賬戶?」我帶他們去中銀香港分行查,可是,銀行那些日子剛剛搬家,結果沒有查到。過了些日子,老徐派來的三人回京了,但2002年春節前的一天,徐忽然從北京給我打來長途,說:我現在很尷尬。我要去哈佛讀書,但我出國之前,要把這邊的事情交待好。希望工程的事情很嚴肅,如果交待不清楚,我出國的事情就可能耽擱了。我們前幾天派人到香港去查是否開設過賬戶,結果是「查不到」。

  --電話裡,徐不斷尋問「為什麼查不到」。我只好解釋,銀行剛搬家,銀行員工或許懶得查,你不必著急,將來總會查清楚,因為香港銀行的賬戶檔案,應該保留較長時間。可是,說著說著,徐永光突然冒出一句:迺強兄,賬戶裡的錢你又動不了,也沒有落在你名下,乾脆這樣,如果有人因為這件事問起你,你能不能就說「忘記了」?或者說「也許沒有開過賬戶」,這樣我也好有個交待!


  --我一聽,有點著急,忙說:「這怎麼可能,你說的不是事實呀,賬戶確實開過,而且捐款已經匯回去啦!」徐的要求,我沒答應,也不能答應。接完那個電話,我的心更涼了,老徐怎麼能公然叫我說假話呢。希望工程後來做大了,在基層發生一些差錯,難免,但如果在徐永光這裡發生差錯,那就不是小差錯了。

  徐永光唆使劉迺強先生說假話、作假證,其目的,僅僅是為了「有個交待,以便出國」嗎?恐怕沒這麼簡單。

  徐永光先派人去香港查,後打電話試圖唆使他人提供虛假證言,這證明希望工程在香港,確實有一個「秘密賬戶」,但是,這個「秘密賬戶」存在如下特點:在北京,在中國青基會財務部,多數財務人員並不知道這個帳戶的開設和存在,

也從來沒有對它進行過任何管理;因為徐永光對審計人員說「我們在海外沒有任 何捐款賬戶」,因此這個賬戶又從來沒有被審計過;柳楊大聲對記者說:老方,你要注意了,這兩個賬戶的戶名,是一樣的!

  根據財務規定,領導者在本單位財務部門監控之外設立「秘密賬戶」即為違法,何況徐永光掌管的「單位」還是慈善募捐單位;何況「至少存在一筆大額捐款」根本沒能進入希望工程的捐款主賬戶,它失蹤了!

  徐永光急匆匆派人到香港去查「秘密賬戶」,事出有因:

  2001年9月,易曉、柳楊「舉報」了這個賬戶,消息傳到徐那裡,他派人在內部反複查賬,但因為賬戶是秘密的,轉走捐款也是秘密的,而且那筆捐款又沒有進入對外公開的捐款主賬戶,還不敢驚動青基會的財務人員,因此,有關它的

「檔案」或許早已銷毀。

  「銷毀」有好處,也又壞處。那就是一旦需要,徐永光在北京無法查到這筆「失蹤捐款」的準確數額,因此,他就無法用另外的「投資盈利」「專?罹?
款」把帳「做平」,結果他只好派出三人到香港去查,當得知在香港也查不到時,老徐急了,遂不顧一切親自出馬,唆使全國政協委員劉迺強先生為他說假話、作假證!

  說徐永光「涉嫌腐敗」,應該不是誣蔑他。

  1-6 觸目驚心的涉嫌腐敗「線索」確實不少

  記者要對本案舉報人柳楊表示再次感謝。

  今年3月以後,批評、質疑徐永光的內地傳媒遭到禁止,內地輿論,只能聽到徐永光自我辯護、自我表揚這「一種聲音」。正當徐永光振振有詞地解釋十年來希望工程辦公經費耗資巨大、因此「保值增值不可不為」時,柳楊舉報說:

  公眾給希望工程的非指定性捐款(註:大額捐款,通常不要求、也無法要求「1+1」結對救助,稱「非指定性捐款」),有時會被徐永光直接拿走「充作」辦公經費的,我清楚記得,中國保監會馬永偉在前兩年因為打官司獲勝,曾從海外贏回一筆200萬人民幣的賠償,馬先生當即熱心決定,200萬元全部捐給希望工程。結果,老徐拿到這筆「非指定性捐贈」,立即指示財務部把這筆錢拿來填補辦公開支。這違反了國務院「不得從捐款中列支辦公經費」的規定。審計署可以查出來,我的揭發絕對不會錯。

  柳楊的舉報,讓記者應接不暇,她說:

  --90年代初,財務部出納馮密素(女)向我報告,說徐永光把財務部捐款收據一本(可開具50張捐款收據)拿走,說是要給他的浙江老鄉,理由是:這位老鄉可以在當地幫我們「拉」捐款。希望工程的捐款收據,系印鑒齊全的空白收據,每本50張,其中捐方、收到捐款的數額一欄,均為空白,可以填寫幾十元,也可以填寫幾千萬。我當時沒在意,過了幾個月,我問馮,馮說:老徐沒有交回收據,我於是直接去問徐,希望他把收據存根交回來。哪裡想到,徐永光竟然對我說「這本收據被浙江那個同鄉搞丟了!」

  --我和馮當時很擔心,因為審計部門來審計的時候,要檢查希望工程收據的存根號碼是否連續,但因我們收到的錢太多,開出的收據也實在太多,而且審計人員來檢查的時候只能是抽查,因此並沒有發現我們的收據存根號碼不連續。


  柳楊說:這個問題,如果今天國家審計署去查,可以立即發現。

  今年3月,記者對柳楊的這類「揭發」全部不予「採信」,因為柳楊無法提供直接的書面證據,但記者後來發現:柳楊的記憶,確實驚人;柳楊的揭發,確實可信。

  香港企業家王敏剛先生,曾在90年代初「託人」前往中國青基會追查捐款收據一事,就是柳楊柳楊憑記憶提供線索在先,記者隨後查實的。

  90年代初,徐永光以「港區全國政協委員劉迺強先生」簽名章,在中國銀行香港分行開設「秘密帳戶」一事,也是柳楊憑記憶提供線索在先,記者隨後查實的。

  著名電視人楊瀾曾拿出《憑海臨風》等稿費,給希望工程捐款20萬,但捐款之後第二天,楊瀾即從中國青基會財務部領走20萬元一事,同樣是柳楊憑記憶提供線索在先,由香港記者隨後查實的。

  「馬永偉捐款200萬元被徐永光挪用充作辦公經費」以及「徐永光從財務部拿走一本、50張捐款收據未能歸還」這兩條線索,記者相信,早晚也能「查實」。(參閱附件)

  1-7 「1+1」救助,為什麼「最好是三年級或以上學生」?

  希望工程的「救助款」是逐年下撥給失學兒童的,問題是,不少三四年級的失學兒童,只領取了逐年下撥救助款的3/5或者4/5,有捐款人對記者提出疑問:捐款的剩餘部分,究竟「轉」給誰了?

  甘肅省青基會原秘書長蘇憲華揭發說:中國青基會曾發函通知各省,明確要求貧困地區在上報「結對」救助對象時,最好不要小學一年級的。徐永光的解釋有二:第一,我們救助的是「失學兒童」,就是指上學之後,因家庭生活困難,中途輟學的那些貧困娃娃。如果某個孩子沒上學,連一年級也沒上,那麼這孩子不屬於「失學兒童」;第二,中國青基會的工作經費極匱乏,如各地上報的失學兒童都是一、二年級的,那麼中國青基會的辦公支出就會「虧損嚴重」;如各地盡量找三年級以上的救助對象,則每位失學兒童畢業後就可省下100元……

  需要交待:希望工程的救助款,是逐年下撥的,三年級以上的孩子們領取救助款不足五年,他們畢業後,「剩餘的錢」幹什麼用了?徐永光給捐款人的答覆是「轉給其他需要救(文章僅代表作者個人立場和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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