嚴家祺:從國際法角度「再議中俄邊界問題」

發表:2003-01-16 17: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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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家祺:

二○○一年七月十六日江澤民和普京在莫斯科簽署的《中俄睦鄰友好合作條約》第六條提到了《中蘇國界東段協定》和中俄兩國的邊界問題。在江澤民、普京簽約前一個月,我在《中俄邊界和不平等條約》、《中俄邊界:退讓三百年》等文章中,提出江澤民訪問莫斯科時,如果要簽訂新約,有必要做到「三不」:「不承認中俄歷史上一切不平等條約;不承認中俄歷史上不平等條約強加在中國頭上的「邊界」,不能以這些不平等條約為基礎劃定中俄之間正式邊界;不與俄國締結任何『軍事同盟』或『准軍事同盟』。」(1)

「再議中俄邊界問題」的必要性

在江澤民大講他「主政」十三年功績的時候,我在《中俄邊界問題必須再議》一文中說,江澤民十三年中,在對俄關係上只做了一件事,就是在事實上承認了一個半世紀以來中俄之間的不平等條約,並以這些不平等條約造成的邊界狀況,劃分中俄兩國國界。這是以締約方式放棄中國索回被沙俄侵佔的領土權利的行為。我提出,中國的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應追究江澤民損害中國的責任,重新審議江澤民有關中俄邊界的條約、協定和有關議定書。(2)

國際法專家、美國馬里蘭大學教授丘宏達在《動向》二○○二年十二月號上發表了《對「中俄邊界再議」的商榷》一文。丘宏達說:「要再議中俄邊界,恐怕俄方不可能答應」。在我看來,俄方不答應,中國人不是不能再議,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不是不能再議。即使今日北京的全國人大或全國人大常委會沒有去「再議」,今後中國的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中國的議會遲早也會再議。本文就是從國際法角度「再議中俄邊界問題」,與丘宏達《商榷》一文提出的觀點進行「再商榷」。

「中俄邊界問題」主要有四組條約

十六世紀中葉,相當於中國明朝中期,俄國仍是地處東歐平原東部的一個內陸國家。十七世紀中葉,沙皇俄國征服西伯利亞後,侵入中國黑龍江流域。清朝初期,中國東北部領土包括黑龍江、烏蘇里江流域,沿大興安嶺向東至庫頁島,與日本隔海相望。鴨綠江則是中國與朝鮮的邊界。一六八五至一六八六年,俄軍兩次侵入松花江流域,在清軍的反擊下失敗。一六八九年,中俄簽訂《尼布楚條約》,劃定中俄東段邊界。條約規定外興安嶺和格爾必齊河為兩國國界,嶺南屬中國,嶺北屬俄國。但界於外興安嶺與烏第河之間的部分未及劃分。(3)

自中俄兩國簽訂《尼布楚條約》以來,中俄兩國簽訂了一系列邊界條約,按不同歷史時期劃分,這些條約主要的有四組:

第一組,是十七世紀後期至十八世紀初半個世紀內簽訂的條約,除一六八九年的《尼布楚條約》外,還有一七二七年的《布連奇斯條約》和一七二八年的《恰克圖條約》規定了中俄中段邊界。當時中國西部邊疆在中亞的巴爾喀什湖,而俄國勢力僅及黑海一帶,中俄在中國西部並不接壤,不存在邊界問題。

第二組是十九世紀下半葉中國在俄國武力和武力威脅下簽訂的條約,主要有一八五八年的《中俄璦琿條約》、一八六○年的《中俄北京條約》、一八六四年的《中俄勘分西北界約記》、一八八一年的《中俄伊卷條約》以及其後的幾個勘界議定書。通過這些條約,沙俄霸佔了中國一百五十萬平方公里的領土,其面積超過今天兩個法國加一個波蘭。

第三組是俄國十月革命後與中國北洋軍閥政府簽訂的條約,其中有一九二四年的《中蘇解決懸案大綱協定》。第四組是上世紀九十年代至本世紀初中蘇、中俄的邊界協定和有關邊界的條約。其中有一九九一年的《中蘇國界東段協定》、一九九四年的《中俄國界西段協定》、二○○一年的《中俄睦鄰友好合作條約》。

為什麼不能承認第二組條約?

上述四組條約中,第二組條約是不平等條約。第二組條約是沙皇俄國依靠武力或武力威脅強加中國的,中國政府是不能承認的。

丘宏達在《對「中俄邊界再議」的商榷》一文中在談到一九六九年的《維也納條約法公約》時說:「其中並未規定以前的不平等條約無效」。

《維也納條約法公約》於一九八○年一月二十七日生效。一九九七年中國批准了該公約。該公約第四條規定:「本公約不溯既往」即「本公約僅對各國於本公約對各該國生效後所締約之條約適用之。」。但第四條同時規定,「不溯既往」的原則「以不妨礙本公約所載任何規則之依國際法而毋須基於本公約原應適用於條約者之適用為限」(這是「中文本」譯文,英文見註釋(4)),按照這一規定,對締約主體違背《維也納條約法公約》所載規則或者締約主體違背該公約以外的國際法規則而締結的條約,《維也納條約法公約》具有溯及力。

《維也納條約法公約》規定,在以下六種情況下締結的條約,是無效的。這六種情況是:(一)無締約權;(二)錯誤;(三)詐欺;(四)賄賂;(五)強迫;(六)與一般國際法強制規律(絕對法)牴觸之條約。《維也納條約法公約》第五十二條規定:「條約系違反聯合國憲章所含國際法原則以威脅或使用武力而獲締約者無效。」

《維也納條約法公約》提到了條約締結時應遵守「自由同意與善意原則」。當事方「自由同意」是條約有效成立的必備要件之一。因「錯誤」、「詐欺」、「賄賂」、「強迫」四種「有瑕疵的同意」,是導致條約在實質上無效的原因。

「條約是否有效」與「一個國家對過去被迫簽訂的條約是否承認」是兩回事。丘宏達在《商榷》一文中提到美國取得加利福尼亞附近大批土地而與墨西哥之間簽訂的條約。這一條約是一八四八年的《瓜達盧普.伊達爾戈條約》,與一八五八年的《中俄璦琿條約》一樣,是不平等條約。國際法與國內法不同,在一定條件下,佔領者長期佔領他國領土一部分,隨時間流逝可以洗除原來的「不法行為」。美國佔領加利福尼亞附近大批土地的行為,基本上已洗除其「不法性」,而俄羅斯侵佔中國一百五十萬平方公里領土的「不法性」從未洗除,在江澤民以前,中國歷屆政府從未承認鴉片戰爭以來中俄兩國間的不平等條約。聯合國條約法會議在一九六八年五月通過的宣言,當然不可能對不平等條約作一般性宣布。從丘宏達說條約法會議宣言「其中並未規定以前的不平等條約無效」,也得不出「中國就應當接受、應當承認《中俄璦琿條約》等不平等條約」的「推論」。

十月革命後,蘇俄政府多次宣布廢除沙皇政府強加給中國的一切不平等條約。一九一九年七月二十五日,蘇俄政府在《致中國國民及南北政府宣言》中表示,「廢除沙俄與中國、沙俄與第三國所締結的旨在奴役中國的一切不平等條約和密約。」一九二○年十月,蘇俄政府在《致北京政府外交部備忘錄》中表示,蘇俄政府「放棄帝俄在中國侵佔的領土與租界」。且不論蘇俄政府這些宣示,按照國際法締約應遵守「自由同意」原則,沙皇俄國依靠武力或武力威脅強加給中國的、《中俄璦琿條約》等第二組條約,中國有權利不承認並要求廢除。

如何看待《中蘇解決懸案大綱協定》

《中蘇解決懸案大綱協定》是「賄選總統」曹錕時期的中國與十月革命後的蘇聯簽訂的協定。蘇聯談判代表是代理外交人民委員列.卡拉漢(Leo Karakham),中國談判代表是王正廷。王正廷曾當過外交總長,當時任中俄交涉督辦和談判全權代表。王正廷主張先解決兩國間「懸案」,然後承認蘇聯。卡拉漢表示,在中國未承認蘇聯前,不能正式談判。一九二四年二月,王正廷與卡拉漢進行「非正式談判」。談判中,蘇方同意先簽一項「草約」,其中詳細規定日後商訂「正約」的主要原則,並規定中國立即承認蘇聯。一九二四年三月十六日,王正廷以北京政府「全權代表」身份會同蘇聯代表,簽訂了《中蘇解決懸案大綱》等協定草案。

協定草案簽署後,外交總長顧維鈞等人表示強烈反對。顧維鈞因王正廷未經政府同意擅自在草案上簽字,拒絕承認《中蘇解決懸案大綱協定》草案有效,要求懲辦王正廷。當時中國存在南北兩個政府,蘇聯對華外交,面對兩個政府。王正廷急於簽字,同擔心卡拉漢與廣東政府交涉有關。三月十六日後,北京政府撤銷了王正廷的職務和「中俄交涉督辦公署」,由外交總長顧維鈞直接與卡拉漢交涉和會談,在一九二四年五月二十一日正式簽訂了《中蘇解決懸案大綱協定》。

《中蘇解決懸案大綱協定》規定:(一)協定簽字後,兩國立即恢復使領關係;(二)在協定簽字後一個月內,雙方舉行會談,商訂解決所有懸案的詳細辦法,應該盡快取得結果,無論如何不得超過會議開始之日起的六個月;(三)兩國政府同意在前條所定的中蘇會議中,將中國政府與前帝俄政府所訂一切條約概行廢止,根據相互平等原則及蘇俄兩次對華宣言的精神,重新訂約;(四)蘇聯廢除帝俄政府與第三國訂立的妨礙中國主權及利益的一切條約與協定,雙方聲明以後任何一方均不訂立有損對方主權和利益的協定;該協定還有多項規定,如承認外蒙是中國的一部分等規定。

該協定提到蘇俄兩次對華宣言,第一次對華宣言中提到廢除一切不平等條約,而一九二○年十月的第二次對華宣言把「一切不平等條約」改為「一切條約」。第二次對華宣言正式名稱是《致北京政府外交部備忘錄》,其中第一點「建議」是:「蘇俄政府廢除俄國各前政府與中國所締結的一切條約,放棄帝俄在中國侵佔的領土與租界。」《中蘇解決懸案大綱協定》中用的也是「一切條約」。按字面解釋,這「一切條約」,不僅包括第二組條約,即鴉片戰爭後俄國強加給中國的「不平等條約」,而且包括正式劃分中俄國界的第一組條約(即《中俄尼布楚條約》等條約)。現在的問題是,《中俄尼布楚條約》等第一組條約是否為《中俄解決懸案大綱協定》第三條的規定所廢除?

歷史事實證明,蘇聯不僅沒有遵守《中蘇解決懸案大綱協定》中的規定,而且對協定多方破壞。一九二五年五月二十日,蘇聯與日本簽訂建交協定,違背《中蘇解決懸案大綱協定》第四條規定,竟承認日俄雙方踐踏中國主權的一九○五年日俄和約(《樸茨茅斯和約》)仍然有效。按照《中蘇解決懸案大綱協定》第二條,中蘇為解決懸案的會議應在簽約後一個月內召開、六個月內訂出解決所有懸案的詳細辦法,會議拖到一九二五年八月十六日才召開,在開幕後第二天,蘇聯代表卡拉漢即離開北京。一九二六年三月,一度重開為解決懸案的會議,但終無結果。《中蘇解決懸案大綱協定》第二、三、四條和其他一些條款事實上遭到蘇聯方面的破壞,可以認定,該協定第三條所說的「將中國政府與前帝俄政府所訂一切條約概行廢止」並未發生實際效力。

所以,中蘇之間雖然在一九二四年簽訂過《中蘇解決懸案大綱協定》,中俄邊界問題的第一組條約,即《中俄尼布楚條約》並未因《中蘇解決懸案大綱協定》而被廢除,而根據國際法原則,《中俄璦琿條約》等依靠武力或武力威脅強加中國的,並以此侵佔了中國一百五十萬平方公里的條約,中國有權不承認,有權要求廢除。丘宏達在《對「中俄邊界再議」的商榷》一文中,引證《中蘇解決懸案大綱協定》受到蘇方破壞的條款(第三條、第七條)得出結論說:「所以目前中國與俄羅斯聯邦的疆界就因此仍照舊界,江澤民簽的二個協定與一個條約所以無法提到要歸還以前俄國沙皇時代佔去的領土。」這一結論是不成立的。

中俄邊界「懸案」到江澤民「主政」就解決了嗎?

一九二四年《中蘇解決懸案大綱協定》簽訂後幾個月,「賄選總統」曹錕在軍閥混戰中倒臺,接著,段祺瑞任「臨時執政」,一年半後,北伐戰爭爆發。中蘇兩國邊界的「懸案」實際上並未解決,這不僅與蘇聯不遵守《中蘇解決懸案大綱協定》有關,而且,與中國局勢不斷變動有關。一九四九年後,就是在毛澤東作出「一邊倒」決策、簽訂《中蘇友好同盟互助條約》時,毛澤東也沒有承認沙皇俄國侵佔中國領土的合法性,毛澤東在中蘇邊界問題上,沒有承認「懸案」已得到解決。

中俄邊界問題的嚴重性在於,連「賄選總統」曹錕時期的中國政府都認為中蘇之間,包括邊界問題上存在著「懸案」,而且企圖去解決這一「懸案」,在蘇聯不遵守《中蘇解決懸案大綱協定》而導致「懸案未決」的情況下,怎麼到江澤民一「主政」,中蘇、中俄邊界問題上的「懸案」就消失了呢?

一九九一年五月十五日,江澤民以中國共產黨總書記、軍委主席身份首次訪蘇,第二天,中蘇兩國就簽訂了《中蘇國界東段協定》,錢其琛作為中國「全權代表」在協定上簽字。這一協定公布在一九九二年全國人大常委會公報上,在網路上也可以找到。在巴黎和會上拒絕簽字的王正廷、顧維鈞在一九二四年時還與當時蘇聯的代理外交人民委員卡拉漢力爭,要求解決中蘇兩國之間的「懸案」,錢其琛和江澤民卻對中蘇、中俄邊界問題上存在「懸案」不問不聞。江澤民「主政」期間與蘇聯、俄國簽訂的邊界協議、條約雖然提到要「繼續解決中俄尚未協商一致地段的邊界線走向問題」,但這與一九二四年中蘇兩國都承認的邊界問題上的「懸案」完全是兩回事,前者只涉及江河中的小島與零星土地,而後者涉及一百五十萬平方公里的土地。江澤民「主政」十三年中就中蘇、中俄邊界簽訂的兩個協定、一個條約,都是在自認為中蘇、中俄邊界「懸案已決」的前提下簽訂的。在中蘇、中俄邊界問題上,江澤民連曹錕都不如。

丘宏達《對「中俄邊界再議」的商榷》一文,至少存在三個問題:

第一,丘宏達在提到《中蘇解決懸案大綱》時引述第七條後半句話「在疆界未行劃定以前,各仍維持現有疆界」作為丘宏達所說「目前中國與俄羅斯聯邦的疆界就因此仍照舊界」的根據。丘宏達在引述第七條後半句話時,卻未指出第七條前半句話由於蘇聯破壞而未執行的事實。丘宏達立論的根據是一條無效的條文。

第二,丘宏達把一九六八年聯合國條約法會議的宣言「其中並未規定以前的不平等條約無效」按到了一九六九年制定的《維也納條約法公約》頭上。丘宏達在《商榷》一文中未明示中國政府應承認不平等條約劃定的「邊界」,但他在文章中所用的「舊界」一詞,僅指《中俄璦琿條約》等不平等條約所劃定的「邊界」。在邏輯上,從一九六八年一次會議的宣言中「其中並未規定以前的不平等條約無效」,得不出《維也納條約法公約》未作相同規定的結論,更得不出「《中俄璦琿條約》等不平等條約有效」和「中國政府應承認、應接受」的「推論」。丘宏達的論證在邏輯上缺乏嚴密性。

第三,丘宏達在談「不平等條約是否有效問題」時,避開了談「對過去被迫簽訂的條約是否承認的問題」。丘宏達在《商榷》一文中肯定江澤民簽約「所以無法提到要歸還以前俄國沙皇時代佔去的領土」時,實際上具體肯定了江澤民對《中俄璦琿條約》等不平等條約規定的邊界的承認。

由於以上三點,丘宏達在《對「中俄邊界再議」的商榷》一文中所說江澤民簽的兩個協定與一個條約所以無法提到中俄邊界「懸案」、否認「江澤民以締約方式放棄了中國索回被沙俄侵佔領土的權利」的說法,在國際法上是沒有根據的,是不成立的。

沒有正義,就沒有國際法。

註釋:

(1) 嚴家祺:《中俄邊界:退讓三百年》(2001年6月21日),刊《動向》2001年7月號。
嚴家祺:《中俄邊界和不平等條約》(2001年6月19日),刊《新聞自由導報》2001年6月29日。
(2) 嚴家祺:《中俄邊界問題必須再議》,《動向》2002年11月號。
(3) 參見《中俄邊界條約集》,北京商務印書館,1973年版。
(4) 《維也納條約法公約》(Vienna Convention on The Law of Treaties)第四條英文是:Article 4: Non-retroactivity of the present Convention(本公約不溯既往)Without prejudice to the application of any rules set forth in the present Convention to which treaties would be subject under international law independently of the Convention, the Convention applies only to treaties which are concluded by States after the entry into force of the present Convention with regard to such States.


(《動向》2003年1月號)

(文章僅代表作者個人立場和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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