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家祺:从国际法角度“再议中俄边界问题”

发表:2003-01-16 17: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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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家祺:

二○○一年七月十六日江泽民和普京在莫斯科签署的《中俄睦邻友好合作条约》第六条提到了《中苏国界东段协定》和中俄两国的边界问题。在江泽民、普京签约前一个月,我在《中俄边界和不平等条约》、《中俄边界:退让三百年》等文章中,提出江泽民访问莫斯科时,如果要签订新约,有必要做到“三不”:“不承认中俄历史上一切不平等条约;不承认中俄历史上不平等条约强加在中国头上的“边界”,不能以这些不平等条约为基础划定中俄之间正式边界;不与俄国缔结任何‘军事同盟’或‘准军事同盟’。”(1)

“再议中俄边界问题”的必要性

在江泽民大讲他“主政”十三年功绩的时候,我在《中俄边界问题必须再议》一文中说,江泽民十三年中,在对俄关系上只做了一件事,就是在事实上承认了一个半世纪以来中俄之间的不平等条约,并以这些不平等条约造成的边界状况,划分中俄两国国界。这是以缔约方式放弃中国索回被沙俄侵占的领土权利的行为。我提出,中国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应追究江泽民损害中国的责任,重新审议江泽民有关中俄边界的条约、协定和有关议定书。(2)

国际法专家、美国马里兰大学教授丘宏达在《动向》二○○二年十二月号上发表了《对“中俄边界再议”的商榷》一文。丘宏达说:“要再议中俄边界,恐怕俄方不可能答应”。在我看来,俄方不答应,中国人不是不能再议,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不是不能再议。即使今日北京的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没有去“再议”,今后中国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中国的议会迟早也会再议。本文就是从国际法角度“再议中俄边界问题”,与丘宏达《商榷》一文提出的观点进行“再商榷”。

“中俄边界问题”主要有四组条约

十六世纪中叶,相当于中国明朝中期,俄国仍是地处东欧平原东部的一个内陆国家。十七世纪中叶,沙皇俄国征服西伯利亚后,侵入中国黑龙江流域。清朝初期,中国东北部领土包括黑龙江、乌苏里江流域,沿大兴安岭向东至库页岛,与日本隔海相望。鸭绿江则是中国与朝鲜的边界。一六八五至一六八六年,俄军两次侵入松花江流域,在清军的反击下失败。一六八九年,中俄签订《尼布楚条约》,划定中俄东段边界。条约规定外兴安岭和格尔必齐河为两国国界,岭南属中国,岭北属俄国。但界于外兴安岭与乌第河之间的部份未及划分。(3)

自中俄两国签订《尼布楚条约》以来,中俄两国签订了一系列边界条约,按不同历史时期划分,这些条约主要的有四组:

第一组,是十七世纪后期至十八世纪初半个世纪内签订的条约,除一六八九年的《尼布楚条约》外,还有一七二七年的《布连奇斯条约》和一七二八年的《恰克图条约》规定了中俄中段边界。当时中国西部边疆在中亚的巴尔喀什湖,而俄国势力仅及黑海一带,中俄在中国西部并不接壤,不存在边界问题。

第二组是十九世纪下半叶中国在俄国武力和武力威胁下签订的条约,主要有一八五八年的《中俄瑷珲条约》、一八六○年的《中俄北京条约》、一八六四年的《中俄勘分西北界约记》、一八八一年的《中俄伊卷条约》以及其后的几个勘界议定书。通过这些条约,沙俄霸占了中国一百五十万平方公里的领土,其面积超过今天两个法国加一个波兰。

第三组是俄国十月革命后与中国北洋军阀政府签订的条约,其中有一九二四年的《中苏解决悬案大纲协定》。第四组是上世纪九十年代至本世纪初中苏、中俄的边界协定和有关边界的条约。其中有一九九一年的《中苏国界东段协定》、一九九四年的《中俄国界西段协定》、二○○一年的《中俄睦邻友好合作条约》。

为什么不能承认第二组条约?

上述四组条约中,第二组条约是不平等条约。第二组条约是沙皇俄国依靠武力或武力威胁强加中国的,中国政府是不能承认的。

丘宏达在《对“中俄边界再议”的商榷》一文中在谈到一九六九年的《维也纳条约法公约》时说:“其中并未规定以前的不平等条约无效”。

《维也纳条约法公约》于一九八○年一月二十七日生效。一九九七年中国批准了该公约。该公约第四条规定:“本公约不溯既往”即“本公约仅对各国于本公约对各该国生效后所缔约之条约适用之。”。但第四条同时规定,“不溯既往”的原则“以不妨碍本公约所载任何规则之依国际法而毋须基于本公约原应适用于条约者之适用为限”(这是“中文本”译文,英文见注释(4)),按照这一规定,对缔约主体违背《维也纳条约法公约》所载规则或者缔约主体违背该公约以外的国际法规则而缔结的条约,《维也纳条约法公约》具有溯及力。

《维也纳条约法公约》规定,在以下六种情况下缔结的条约,是无效的。这六种情况是:(一)无缔约权;(二)错误;(三)诈欺;(四)贿赂;(五)强迫;(六)与一般国际法强制规律(绝对法)抵触之条约。《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五十二条规定:“条约系违反联合国宪章所含国际法原则以威胁或使用武力而获缔约者无效。”

《维也纳条约法公约》提到了条约缔结时应遵守“自由同意与善意原则”。当事方“自由同意”是条约有效成立的必备要件之一。因“错误”、“诈欺”、“贿赂”、“强迫”四种“有瑕疵的同意”,是导致条约在实质上无效的原因。

“条约是否有效”与“一个国家对过去被迫签订的条约是否承认”是两回事。丘宏达在《商榷》一文中提到美国取得加利福尼亚附近大批土地而与墨西哥之间签订的条约。这一条约是一八四八年的《瓜达卢普.伊达尔戈条约》,与一八五八年的《中俄瑷珲条约》一样,是不平等条约。国际法与国内法不同,在一定条件下,占领者长期占领他国领土一部份,随时间流逝可以洗除原来的“不法行为”。美国占领加利福尼亚附近大批土地的行为,基本上已洗除其“不法性”,而俄罗斯侵占中国一百五十万平方公里领土的“不法性”从未洗除,在江泽民以前,中国历届政府从未承认鸦片战争以来中俄两国间的不平等条约。联合国条约法会议在一九六八年五月通过的宣言,当然不可能对不平等条约作一般性宣布。从丘宏达说条约法会议宣言“其中并未规定以前的不平等条约无效”,也得不出“中国就应当接受、应当承认《中俄瑷珲条约》等不平等条约”的“推论”。

十月革命后,苏俄政府多次宣布废除沙皇政府强加给中国的一切不平等条约。一九一九年七月二十五日,苏俄政府在《致中国国民及南北政府宣言》中表示,“废除沙俄与中国、沙俄与第三国所缔结的旨在奴役中国的一切不平等条约和密约。”一九二○年十月,苏俄政府在《致北京政府外交部备忘录》中表示,苏俄政府“放弃帝俄在中国侵占的领土与租界”。且不论苏俄政府这些宣示,按照国际法缔约应遵守“自由同意”原则,沙皇俄国依靠武力或武力威胁强加给中国的、《中俄瑷珲条约》等第二组条约,中国有权利不承认并要求废除。

如何看待《中苏解决悬案大纲协定》

《中苏解决悬案大纲协定》是“贿选总统”曹锟时期的中国与十月革命后的苏联签订的协定。苏联谈判代表是代理外交人民委员列.卡拉汉(Leo Karakham),中国谈判代表是王正廷。王正廷曾当过外交总长,当时任中俄交涉督办和谈判全权代表。王正廷主张先解决两国间“悬案”,然后承认苏联。卡拉汉表示,在中国未承认苏联前,不能正式谈判。一九二四年二月,王正廷与卡拉汉进行“非正式谈判”。谈判中,苏方同意先签一项“草约”,其中详细规定日后商订“正约”的主要原则,并规定中国立即承认苏联。一九二四年三月十六日,王正廷以北京政府“全权代表”身份会同苏联代表,签订了《中苏解决悬案大纲》等协定草案。

协定草案签署后,外交总长顾维钧等人表示强烈反对。顾维钧因王正廷未经政府同意擅自在草案上签字,拒绝承认《中苏解决悬案大纲协定》草案有效,要求惩办王正廷。当时中国存在南北两个政府,苏联对华外交,面对两个政府。王正廷急于签字,同担心卡拉汉与广东政府交涉有关。三月十六日后,北京政府撤销了王正廷的职务和“中俄交涉督办公署”,由外交总长顾维钧直接与卡拉汉交涉和会谈,在一九二四年五月二十一日正式签订了《中苏解决悬案大纲协定》。

《中苏解决悬案大纲协定》规定:(一)协定签字后,两国立即恢复使领关系;(二)在协定签字后一个月内,双方举行会谈,商订解决所有悬案的详细办法,应该尽快取得结果,无论如何不得超过会议开始之日起的六个月;(三)两国政府同意在前条所定的中苏会议中,将中国政府与前帝俄政府所订一切条约概行废止,根据相互平等原则及苏俄两次对华宣言的精神,重新订约;(四)苏联废除帝俄政府与第三国订立的妨碍中国主权及利益的一切条约与协定,双方声明以后任何一方均不订立有损对方主权和利益的协定;该协定还有多项规定,如承认外蒙是中国的一部份等规定。

该协定提到苏俄两次对华宣言,第一次对华宣言中提到废除一切不平等条约,而一九二○年十月的第二次对华宣言把“一切不平等条约”改为“一切条约”。第二次对华宣言正式名称是《致北京政府外交部备忘录》,其中第一点“建议”是:“苏俄政府废除俄国各前政府与中国所缔结的一切条约,放弃帝俄在中国侵占的领土与租界。”《中苏解决悬案大纲协定》中用的也是“一切条约”。按字面解释,这“一切条约”,不仅包括第二组条约,即鸦片战争后俄国强加给中国的“不平等条约”,而且包括正式划分中俄国界的第一组条约(即《中俄尼布楚条约》等条约)。现在的问题是,《中俄尼布楚条约》等第一组条约是否为《中俄解决悬案大纲协定》第三条的规定所废除?

历史事实证明,苏联不仅没有遵守《中苏解决悬案大纲协定》中的规定,而且对协定多方破坏。一九二五年五月二十日,苏联与日本签订建交协定,违背《中苏解决悬案大纲协定》第四条规定,竟承认日俄双方践踏中国主权的一九○五年日俄和约(《朴茨茅斯和约》)仍然有效。按照《中苏解决悬案大纲协定》第二条,中苏为解决悬案的会议应在签约后一个月内召开、六个月内订出解决所有悬案的详细办法,会议拖到一九二五年八月十六日才召开,在开幕后第二天,苏联代表卡拉汉即离开北京。一九二六年三月,一度重开为解决悬案的会议,但终无结果。《中苏解决悬案大纲协定》第二、三、四条和其他一些条款事实上遭到苏联方面的破坏,可以认定,该协定第三条所说的“将中国政府与前帝俄政府所订一切条约概行废止”并未发生实际效力。

所以,中苏之间虽然在一九二四年签订过《中苏解决悬案大纲协定》,中俄边界问题的第一组条约,即《中俄尼布楚条约》并未因《中苏解决悬案大纲协定》而被废除,而根据国际法原则,《中俄瑷珲条约》等依靠武力或武力威胁强加中国的,并以此侵占了中国一百五十万平方公里的条约,中国有权不承认,有权要求废除。丘宏达在《对“中俄边界再议”的商榷》一文中,引证《中苏解决悬案大纲协定》受到苏方破坏的条款(第三条、第七条)得出结论说:“所以目前中国与俄罗斯联邦的疆界就因此仍照旧界,江泽民签的二个协定与一个条约所以无法提到要归还以前俄国沙皇时代占去的领土。”这一结论是不成立的。

中俄边界“悬案”到江泽民“主政”就解决了吗?

一九二四年《中苏解决悬案大纲协定》签订后几个月,“贿选总统”曹锟在军阀混战中倒台,接着,段祺瑞任“临时执政”,一年半后,北伐战争爆发。中苏两国边界的“悬案”实际上并未解决,这不仅与苏联不遵守《中苏解决悬案大纲协定》有关,而且,与中国局势不断变动有关。一九四九年后,就是在毛泽东作出“一边倒”决策、签订《中苏友好同盟互助条约》时,毛泽东也没有承认沙皇俄国侵占中国领土的合法性,毛泽东在中苏边界问题上,没有承认“悬案”已得到解决。

中俄边界问题的严重性在于,连“贿选总统”曹锟时期的中国政府都认为中苏之间,包括边界问题上存在着“悬案”,而且企图去解决这一“悬案”,在苏联不遵守《中苏解决悬案大纲协定》而导致“悬案未决”的情况下,怎么到江泽民一“主政”,中苏、中俄边界问题上的“悬案”就消失了呢?

一九九一年五月十五日,江泽民以中国共产党总书记、军委主席身份首次访苏,第二天,中苏两国就签订了《中苏国界东段协定》,钱其琛作为中国“全权代表”在协定上签字。这一协定公布在一九九二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公报上,在网路上也可以找到。在巴黎和会上拒绝签字的王正廷、顾维钧在一九二四年时还与当时苏联的代理外交人民委员卡拉汉力争,要求解决中苏两国之间的“悬案”,钱其琛和江泽民却对中苏、中俄边界问题上存在“悬案”不问不闻。江泽民“主政”期间与苏联、俄国签订的边界协议、条约虽然提到要“继续解决中俄尚未协商一致地段的边界线走向问题”,但这与一九二四年中苏两国都承认的边界问题上的“悬案”完全是两回事,前者只涉及江河中的小岛与零星土地,而后者涉及一百五十万平方公里的土地。江泽民“主政”十三年中就中苏、中俄边界签订的两个协定、一个条约,都是在自认为中苏、中俄边界“悬案已决”的前提下签订的。在中苏、中俄边界问题上,江泽民连曹锟都不如。

丘宏达《对“中俄边界再议”的商榷》一文,至少存在三个问题:

第一,丘宏达在提到《中苏解决悬案大纲》时引述第七条后半句话“在疆界未行划定以前,各仍维持现有疆界”作为丘宏达所说“目前中国与俄罗斯联邦的疆界就因此仍照旧界”的根据。丘宏达在引述第七条后半句话时,却未指出第七条前半句话由于苏联破坏而未执行的事实。丘宏达立论的根据是一条无效的条文。

第二,丘宏达把一九六八年联合国条约法会议的宣言“其中并未规定以前的不平等条约无效”按到了一九六九年制定的《维也纳条约法公约》头上。丘宏达在《商榷》一文中未明示中国政府应承认不平等条约划定的“边界”,但他在文章中所用的“旧界”一词,仅指《中俄瑷珲条约》等不平等条约所划定的“边界”。在逻辑上,从一九六八年一次会议的宣言中“其中并未规定以前的不平等条约无效”,得不出《维也纳条约法公约》未作相同规定的结论,更得不出“《中俄瑷珲条约》等不平等条约有效”和“中国政府应承认、应接受”的“推论”。丘宏达的论证在逻辑上缺乏严密性。

第三,丘宏达在谈“不平等条约是否有效问题”时,避开了谈“对过去被迫签订的条约是否承认的问题”。丘宏达在《商榷》一文中肯定江泽民签约“所以无法提到要归还以前俄国沙皇时代占去的领土”时,实际上具体肯定了江泽民对《中俄瑷珲条约》等不平等条约规定的边界的承认。

由于以上三点,丘宏达在《对“中俄边界再议”的商榷》一文中所说江泽民签的两个协定与一个条约所以无法提到中俄边界“悬案”、否认“江泽民以缔约方式放弃了中国索回被沙俄侵占领土的权利”的说法,在国际法上是没有根据的,是不成立的。

没有正义,就没有国际法。

注释:

(1) 严家祺:《中俄边界:退让三百年》(2001年6月21日),刊《动向》2001年7月号。
严家祺:《中俄边界和不平等条约》(2001年6月19日),刊《新闻自由导报》2001年6月29日。
(2) 严家祺:《中俄边界问题必须再议》,《动向》2002年11月号。
(3) 参见《中俄边界条约集》,北京商务印书馆,1973年版。
(4) 《维也纳条约法公约》(Vienna Convention on The Law of Treaties)第四条英文是:Article 4: Non-retroactivity of the present Convention(本公约不溯既往)Without prejudice to the application of any rules set forth in the present Convention to which treaties would be subject under international law independently of the Convention, the Convention applies only to treaties which are concluded by States after the entry into force of the present Convention with regard to such States.


(《动向》2003年1月号)

(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立场和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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