龍延:中國民眾的和平非暴力不服從活動

發表:2003-03-05 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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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人類的發展過程中,人們常常會遭到來自強權和暴政的歧視和壓迫,中國歷史表明在這種情況下,人們要麼是逆來順受,要麼是忍聲吞氣,要麼是憤憤不平(但又無能為力),要麼是暴力反抗。在世界範圍內看,在人類近代歷史上也出現了一種獨特和成功的爭取自身權益的方式,即用大規模非暴力不服從(不合作)的方式來反抗強權的歧視、壓迫和剝削,爭取自身的權益。

一、非暴力不服從運動

近代大規模非暴力不服從(不合作)運動起源於印度甘地領導的印度人民爭取獨立的運動。在獨立之前,印度長期處於英國的殖民統治,殖民法律充滿歧視,印度人民長期以來受到剝削和壓迫。甘地用和平非暴力的不服從和不合作的方式抵制和反對不公正的對待,從爭取印度人民的正當權益到印度獨立運動。甘地雖然手無寸鐵,但是他敢於不服從英國殖民法律,「邀請」殖民統治者把他抓到監獄裡,然後在監獄裡用絕食方式來爭取印度人民的權益。甘地用自己弱小的身軀和對非暴力的堅定信念,用道義的力量威震殖民統治者,為印度獨立做出了巨大貢獻。

之後不久在二十世紀五十年代末和六十年代,美國黑人民權運動領袖馬丁-路德-金受到了甘地非暴力不服從(不合作)運動的影響,採取同樣非暴力不合作的方式,爭取美國黑人的合法權益。他當時說過這樣的話:任何降低人格的法律都是非正義的法律,都不應該必須遵守。當時在美國(尤其是南方),對黑人的種族歧視根深蒂錮,而且通過許多法律把對黑人的各種歧視保護起來,也就是通過法律剝奪了黑人的正當權益。

通過分析我們不難發現,這些非暴力不服從運動的起因是由於大批民眾在「降低人格的法律」下受到不公正的對待,受到歧視和壓迫。當權者用暴政(暴力)等方式制定了歧視性「降低人格的法律」(這些歧視性的法律本質上是惡法),他們要維護歧視性的法律和由歧視性法律而產生的社會秩序。在歧視、壓迫與暴政的不公面前,被壓迫的人們一方面不屈服於權勢,堅持爭取自己被剝奪的正當權益,另一方面不是採取暴力,而是採用和平和非暴力的方式,對充滿歧視、不公、壓迫和剝削的惡法不予承認和合作。不服從和不合作的實質是不服從惡法(而不是所有的法律),對強權者不予合作,不屈服於不公正的對待,因為這些所謂的法律是不合理和歧視性質的。對於這種用和平、非暴力和不合作的方式爭取自己被剝奪的權益,我們中國人還比較陌生。

二、用非暴力抵制惡法是維護社會正義的行為

在面對邪惡與暴政的不公平對待時,人們通常是以暴易暴、以惡制惡、以牙還牙。如果人們能用和平、理性和非暴力的方式來對待和處理社會的不公,那麼這本身就具有強大的道義力量。

但是從另一方面來講,「不合作」本身又給一些對惡法和暴政認識不清的人造成困惑,因為「不合作」的表面形式是對強權者的「法律」不予合作,換句話說,民眾的「不服從」違反了強權者的意志和惡法,是「違法」行為,因此強權者用「違法」的藉口來抓捕和平抗議者。問題的關鍵是要認識到,強權者的「法律」是惡法,是歧視和壓迫性的,是欺壓受害者的法律枷鎖。民眾用和平不服從方式打破這種惡法的枷鎖,是維護人類正義的行為。

不過在一個暴政統治的國家裡,人們如果被奴役得時間太長、被徹底洗腦,那麼就對「降低人格的法律」(甚至把人降低成豬的法律)麻木不仁,自覺地遵守這些惡法,對不遵守惡法的行為反而不解,甚至配合暴政者維護惡法和惡法的穩定與秩序。

還有一個現象就是,和理性、和平與非暴力申訴形成鮮明對比的是,強權者或壓迫者都用非常暴力的方式來對待非暴力的被歧視和被壓迫的人。

全面和深入地瞭解印度甘地和美國馬丁-路德-金的非暴力不合作的運動,就能比較容易理解目前在中國發生的一個奇特現象--許多中國人還困惑與不解的現象。這個奇特現象就是法輪功群眾不懈的理性和非暴力抵制鎮壓與迫害的和平申訴活動。

三、法輪功非暴力抵制迫害

和甘地和馬丁-路德-金的和平非暴力不服從運動的起因一樣,法輪功和平反迫害活動的起因是由於江澤民的壓迫性「法律和政策」。從1999年7月20日起,江澤民以權代法,違反中國憲法,在全國各地抓捕了大批法輪功學員,剝奪了法輪功包括信仰自由和生存等在內的一切合法權益。

江澤民的「法律和政策」的基本精神是對法輪功要「名譽上搞臭,經濟上截斷,肉體上消滅」。但是由於新聞封鎖和黑箱作業,江澤民具體的「法律和政策」還沒有完全被外界瞭解。據不完全統計,江澤民的「法律和政策」包括:煉法輪功「違法」,為法輪功上訪「違法」,不放棄對「真善忍」信仰「違法」,講法輪功被迫害的事實「違法」(否則就是「泄露國家機密」罪),給法輪功學員買車票「違法」,不許法輪功學員在旅館住宿,不准出租房子給法輪功學員住,不准接待上訪,不准受理上訴,不准監察部門監督,不准律師辯護,不准群眾檢舉執法人員違法,不准人大政協代表反映人民心聲,不准新聞媒體報導事實真像,不准迫害情況對外泄露,不准訪問法輪功網站,不許說明被殘酷迫害的事實,不准法輪功學員結婚,不准法輪功學員上大學......等等等等,不勝枚舉。除了眾多的「法律條款」外,江澤民還有許多見不得人的密令。專門負責法輪功的秘密「610辦公室」根據如此眾多的針對法輪功的「法律」和密令肆意抓人,把法輪功學員投入勞教所(江澤民的集中營)進行殘酷折磨,折磨死後通知家屬說是「自殺」。

在江澤民惡法嚴重不公對待下和隨後的殘酷迫害中,法輪功群眾堅持對「真善忍」的信仰,沒有向暴政屈服,不承認當權者這種違犯中國憲法的行為,堅持爭取自己被無理剝奪的權益,用自己的弱小肉軀面對強大的暴力鎮壓機器。法輪功群眾憑著對「真善忍」的堅強信念,用和平和非暴力的方式,展開了中國歷史上史無前例的大規模、非暴力不服從迫害的和平申訴活動,抵制鎮壓和迫害,爭取自己的信仰和煉功權益。事實上,法輪功的申訴活動都是中國法律在紙面上允許的。舉幾個簡單的例子:

-- 法輪功和平上訪,申訴自己受到的不公正對待。中國憲法規定公民有上訪權,可以用上訪的途徑向政府反應情況,解決自己受到的不合理對待。

-- 法輪功學員堅持煉功,堅持自己有信仰自由的權力。煉功在中國自古有之,對中國人來講也是自然的事。中國憲法也明文規定,公民有信仰自由。

-- 法輪功學員和平講真相,揭發遭到的各種非人道的迫害和虐待,這實際上是檢舉和揭發公安、警察執法犯法等違法犯罪行為。中國憲法也明文規定,對於犯罪現象,公民有檢舉權,所以法輪功學員的和平講真相實際上是行使自己的檢舉權。

因為江澤民的「法律和政策」剝奪了法輪功所有合法權力,法輪功的活動在江澤民的眼中,都成了「違法」行為。這和甘地和馬丁-路德-金所遇到的情況是非常相似的。

在法輪功大規模非暴力不服從迫害的和平申訴活動中,許多法輪功學員遭受到殘酷的虐待甚至死亡。據不完全統計,現在至少已經有587名法輪功學員被虐待之死,而且江澤民的暴力鎮壓和迫害還在不斷地升級。據內部消息稱,江澤民為了一己之私,調動中國一切國家資源,花掉了中國約四分之一的財政收入鎮壓法輪功。事實證明,江澤民迫害自己國家的公民比當年英國殖民者和美國的種族歧視者要殘酷得多,而且還死死地封鎖信息。在英國殖民時期和當時的美國,印度人和美國黑人還有很多新聞自由,這對他們非暴力不服從運動的成功起了巨大的作用。今日中國新聞和信息完全被江澤民控制和封鎖,而且還利用媒體製造和傳遍假的信息,歪曲事實,製造混亂。不過由於現代的通訊技術,江澤民並不能完全封鎖新聞和信息,外界還是能通過多種渠道瞭解到許多真相,許多知道真相的人也認識到鎮壓和迫害的荒謬。

四、影響深遠

三年多來,法輪功非暴力不服從迫害的和平申訴活動有力地抵制了江澤民動用國家暴力機器的鎮壓和迫害,將對中國將來產生深遠的影響。許多人常說,中國人奴性太強,而且在中國歷史中,充滿著暴力惡性循環。奴性和暴力充滿了我們中國幾千年的歷史,也困惑了許多當代中國人。在法輪功大規模非暴力不服從迫害的和平申訴活動中,人們看到的是和平與理性,而不是奴性和暴力。所以也有人稱,法輪功在改良中國充滿奴性和暴力的土壤。

「不識廬山真面目,只緣身在此山中」。如果歷史能作一面鏡子,那麼在法輪功身上,人們看到了中國未來的希望。

2003年3月4日(文章僅代表作者個人立場和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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