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導說,歐洲人權法庭是歐洲委員會下屬的司法仲裁機構,設在法國斯特拉斯堡。今年早些時候,法輪功組織曾經向比利時法庭提起訴訟,狀告江因迫害法輪功而犯有反人類罪,但是今年7月,比利時對有關種族滅絕罪和反人類罪的法律作了修改,新版法律比原先嚴格,除了規定只有比利時公民和長期定居在比利時的人才能提起此類訴訟,還規定訴訟程序必須受國際社會相關準則的約束。根據修改後的法律,比利時法庭在10月撤銷了針對江的訴訟案。法輪功學員就是在這種情況下向歐洲人權法庭提起上訴的。
那麼,目前社會各界從各自的專門角度對法輪功學員提起的法律訴訟是如何理解的呢?
據報導,美國馬里蘭大學法學教授邱宏達解釋說,歐洲人權法庭是上訴法庭,是根據歐洲人權公約設立的法庭,它是一定要在本國最高法院終結審判還不能得到正義的話,才能向歐洲人權法庭提出上訴。
報導說,邱教授批評對法輪功的鎮壓是「不智之舉」。他說,江主政期間所通過的反邪教法,對於先此成立的法輪功沒有「溯及既往」的效力。
報導說,美國西東大學教授楊力宇說,法輪功訴諸法律是一種策略,目的是喚起世人對法輪功處境的關注。
路透社援引法輪功組織比利時分部的聲明說,法輪功「通過司法程序,要求得到在法庭上揭露迫害法輪功學員的罪行、追究被告的法律責任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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