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教養是打擊不違法不犯罪的公民參政,是違法錯捕的掩蔽所

作者:任畹町 發表:2004-02-10 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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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前,正在討論廢除勞動教養,我突然想起這篇獄做,完全適用。批評很具體全面。──作者

──廢除勞動教養意見書
--駁1986年北京市公安局對我違法勞教的函復 任畹町 1990.6.25 於秦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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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一.勞動教養是打擊不違法不犯罪的公民參政,是違法錯捕的掩蔽所
二.反革命罪名是捏造的
三.指控「中國人權同盟」是非法組織是違憲的。
四.解決妻兒戶口遷京之事,非當其時,參政民主,決非私事所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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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北京市公安局並轉人大常委會:
1990.3.22,我被「反革命煽動罪」逮捕已逾三月。
1979-1983北京市公安局對我羅織罪名、久押不決、違法辦案,一傢俬定勞動教養。
為了使89案件不重蹈民主牆錯案覆轍,再使公理難容人心不平,特將我對本案的審理意見照會如下。

1.本案應當完成從予審、公訴到審判的全部訴訟程序。使民不侮法法不欺民。按刑訴法110條之規定,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開庭時間地點。

2.審判全過程應當允許公開旁聽、採訪。

一.勞動教養是打擊不違法不犯罪的公民參政,是違法錯捕的掩蔽所

糾正民主牆錯案是我十幾年來的一貫立場和態度。今就原北京市公安局關於「中國人權同盟」是非法組織的無理指控及1986年市局關於對我違法勞教的復函再次提出訴訟。

1986年8─9月市局對此案的函復進一步暴露了我國法制違法勞教的專制主義一端,也迫使我點燃紀念民主牆10週年的第一把火,獲海內外公正輿論的鼎力相助。

有關當局迷信種種強權,再次低估人民之力量。中國人不但不屈服外力,更不屈服內力。

魏付兩案1979年10月按舊程序預期審結完畢,為使本案不受新兩法約束當局久押不決,以製造遺留案件。既是勞教,為什麼違反一系列勞教規定?當局連自己的法都不遵守,有何法制可言?

勞教條例規定處分「罪行輕微不追究刑事責任的反革命份子反社會主義的反動份子」。

勞教是打擊不違法不犯罪的公民參政的監獄,是違法錯誤的掩蔽所。

1)對我的長期監禁以所謂勞教處理,不僅名實不相符,而且手續不正當,程序不合規,無退捕手續。

2)我是79年4月10被逮捕的。勞教通知書是1982年5月下達的,未簽具任何勞教理由。

3)解除勞教也未簽具任何理由。是一張空白的「解除勞教通知書」。
使用的勞教通知書,解教通知書是假的,非正式的。由此可見,對我的勞教處理,無論從手續程序到文件都是違反勞教法規的,是極不正常而又罕見的。

何謂「罪行輕微的反革命份子」,不經完整的司法程序及被告人充分辯護,何以確認罪行輕微?被告何以服罪?

何謂「反社會主義的反動份子」?根據何在?對於公民如此重大的違憲違法行為,更需履行嚴格。司法程序及規定,否則何以確認被告是「反社會主義的反動份子」?被告何以伏教?

勞教是公安局一家說了算,毫無有效監督與制約的懲辦手段,也是違法錯辦的掩蔽所,已經淪為迫害自由思想的「持不同政見者」的宗教裁判所,打擊不違法不犯罪的公民參政的監獄,比處刑還惡劣。為了保護公民權利,必須取消勞教的這一反動專制職能。

二. 反革命罪名是捏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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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6年、市公安局首次函復我的勞教理由是「糾集他人,煽動群眾抗拒、破壞國家法律的實施,又因審查期間書寫污蔑誹謗共產黨,主張成立社會民主黨的文章,故延長勞教一年」。

1979年4月4日,我同他人張貼並非我寫的人權文章,被冒充群眾的便衣扭送派出所。關於批評市政府的通告還未貼出,當時的憲法第45條規定有四大自由……(原草稿不清)

當時憲法規定,公民有言論、通訊、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罷工的自由,有運用大鳴、大放、大字報、大辯論的權利。即使沒有四大權利,張貼文章犯什麼法?便衣警察憑什麼冒充群眾抓人?這是什麼社會主義民主?

我國司法認為:擁有立法權的國家機關依照立法程序制定和公布的規範性文件,是法的主要來源,即法的主要的具體表現形式。在我國只有全國人代會依立法程序制定和公布的規範性
文件才稱法律。法律在一切文件中具有最高效力,是制定從屬法規的依據。所有與之牴觸的
文件均無效。(上海詞書出版社簡明法律詞鑒)

市政府通告並非人代會立法,而且同當時憲法規定的四大權利相牴觸。那麼,是通告大還是憲法大!未經庭審調查及被告辯護,根據什麼將對政府通告的不同意見故意混淆歪曲為「抗拒破壞國家法律法令的實施」而強加「反革命罪」?市政府通告是否具備「國家法律法令」地
位?是地方通告大還是國家憲法大!

我要求必須依據當時憲法的四大自由狀況,嚴格區分表達不同意見與「煽動群眾抗拒破壞國家法律法令實施」,重新審查案情及其罪名的違法性,撤消罪名!

獄中我被允許書寫「農業社會主義批判與改革」辯護詞,予審機關自以為得計,抓到了延長勞教之把柄。
本人要求必須確認辯護詞的合法性與正當性,並複查是否「攻擊、誹謗共產黨」?能否以此作為延長勞教的根據?並撤消罪名。至於勸戒共產黨改名為社會主義工人黨已經為普遍更名
的東歐事變所驗證。延長勞教的藉口即無理又非法。

看守所沒收我的馬列著作是道義上的失算。1982年關押期間,我的16本馬列著作被無理沒收。馬列主義的自由民主主義和科學社會主義是批判農業社會主義和農民政黨的理論根據。
(當時監獄,只許閱讀馬毛著作)

三.指控「中國人權同盟」是非法組織是違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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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權同盟的綱領是「社會民主主義」,任何力量無權壟斷社會主義和馬克思主義。綱領是識別社團的一面公開旗幟,人權就是人民權利,人民主權的意思。

1990.3.20公安局首次向我提出所謂非法組織「人權同盟」一事,10年前我寫的「中國人權宣言」明確寫道:我國社會主義,必須正視多黨派存在的事實,各黨派應以黨派資格進
入人代會。10年後,中共領導下的多黨合作制正式承認民主黨派的參政黨地位,正好證明
這一主張的正確與無可非義。

宣言並未提出一般多黨制。根據什麼說,同盟反對共產黨反對社會主義。關押期間勞教通知書,解教通知書以及86年公安局的函復均未提及此事,為什麼如此翻手為雲,復手為雨?公
安局辦案的原則是什麼?

宣言還明確寫到:公民要求實現馬克思的社會主義是一切人自由發展的社會理想。根據什麼說,同盟反對社會主義反對馬克思主義?宣言既沒有專門表白「擁護社會主義」這種俗套,也沒有寫「擁護共產黨」這種俗套,是因為1978年盛行兩個凡是,1977年中共十一大還沒有糾
正文革的錯誤理論政策與口號,反而加以肯定。十一屆三中全會僅僅解決了一些錯案,對文
革政治理論的清算還未開始,因此宣言即不應該簡單擁護共產黨也無意反對共產黨。

真理是具體的。政黨是人和事組成的。在文革「擁護中共」無疑是擁護一個反動專制的政黨,擁護文革的反動理論路線。
因此我們擁護的對象是有其特定內容的。形式服從內容,抽象源於具體,這才是正確的認識論。

公安局憑什麼說我那時反對共產黨?我國執法機關有一股反動專制勢力,不但辦案水平低,而且是社會主義與公民權利的大敵,只要抵制其違法行為,多小的事也要打擊報復你,只要你裝做老實,多大的罪也能放過你,共產黨的臉就是被這些人抹黑的。

由宣言可看出,自由民主主義的馬列主義,民主社會主義,人民主權思想和辯證唯物主義是同盟的精神與原則,共產黨的專政機關,連這樣的社團都要壓迫,這是為什麼?

「中國人權宣言」提出的民主參政及一系列理論要點是官方思想界和理論界望塵莫及的。因而,成為中共理論務虛會上的理論熱點和外電公認的民主牆上最有影響的事件。

正是宣言及同盟的作用與影響觸犯了集權等級和寡頭政治的臭規矩,也因此遭到迫害。
宣言和同盟當然不足稱道,然而欲加之罪,等於老虎吃天,無從下口!

除了宣言之外,我言行的謹慎是因為我思想的謹慎,如果有足以構成對我勞教的揭發,必是個別誣陷不實之「證」,可以公開對質。

憲法意義上的結社最終是組黨,這是現代憲法通行的資產階級文明。將資產階級文明成果排斥在社會主義之外,是共產黨人的無知與初級農業社會主義的集權,是把集權專制主義當作
社會主義。

1976年葡萄牙憲法第47條規定,結社自由應包括建立或參加政治社團或政黨之權利,但是該社團並非意在引起暴亂和以不違反刑法為限。

1947年義大利憲法第18條規定,所有公民均有不經許可而自由結合之權利,但其所追求的目的應不違反刑法為限。

凡是憲法和法律沒有專門對政黨作出規定的國家,公民均有自由結黨的權利,憲政民主制國家無不如此。

我國憲法的結社自由如果不是結黨自由則是連資產階級虛偽都不如的東西。共產黨老是不服氣也總是不明白這一道理。我們國家的地方性社會團體管理條例不適用結黨登記並排斥結社
正是這個原因。

根據「中國人權宣言」以及實際活動,「中國人權同盟」無論作為一般社團還是政黨,適合於憲法各條規定,也不違反後來公布的刑法,無論民政局還是市政府均不受理登記,則不怪
我們了,何來非法之說?

法無規定者不違法,法無規定者不為罪,法無規定者不罰。
我國至今無政黨法或結社法,正如今年7屆3次人代會人大常委報告中說要快立法,其中包括結社法。也就是說,我國沒有結黨登記制度,更無法律禁止結黨,而且憲法規定結社自由,
請問,「中國人權同盟」何來非法?何罪處罰?

法國人權宣言說得好:凡法律不禁止的均可以做,凡法律未規定要做的不得強迫人去做。而在我國,凡法律未禁止的則不許做,法律規定可以做的也不許你做!我國的「社會主義法制」比資產階級虛偽的法制更虛偽!

憲法第二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權力屬於人民。第一條規定,社會主義制度是我國社會的根本制度。通過憲法結構和上述條款可知,「主權在瘛焙汀吧緇嶂饕濉筆俏夜(文章僅代表作者個人立場和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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