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小雅:中派與黨派之爭——就胡宋矛盾答王錫榮質疑

發表:2004-06-27 0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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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3月22日,在「千龍網」上讀到王錫榮先生《宋慶齡冤枉胡適?誰對「開除風波」說了謊?》一文。據謝泳先生說,該文原載2004年2月11日的《中華讀書報》。文章洋洋萬言,點了邵建先生和我的名,但主要是批評我2003年1月發表在《民主中國》上的那篇《宋慶齡開除胡適事件重審》。一篇發表在海外電子雜誌上的純粹談歷史問題的考證文章,值得在國內報刊和網站上公開點名批評,說明作者的確是「骨鯁在喉,不吐不快」。這其實也是筆者期待的結果。
  
  通讀王先生的文章(以下簡稱「王文」),主要觀點如下:
  
  1、關於中國民權保障同盟開除胡適事件,早已定案。所以「不禁為兩位作者的大膽而驚出一身冷汗」。
  
  2、在政治犯遭受酷刑問題上,不是宋慶齡、史茉特萊說了謊,而是胡適說了謊;而在「開除風波」上,則是「翻案文章」說了謊。
  
  3、既然中共地下黨員劉尊棋已經承認反省院犯人提供的「酷刑報告」出自己手,且系「組織行為」,「美國著名記者史沫特萊」作偽的嫌疑就應該排除。明知此事,還「誣枉」史茉特萊,是「栽贓」。
  
  4、蔡元培、楊銓都是有「獨立人格」的人,他們替宋慶齡和史茉特萊所作辯護說明同盟並非由「一、二私人專擅」。林語堂則是胡適埋在中國民權保障同盟總部的「內線」,在整個事件中所扮演著「耐人尋味」的角色。
  
  在闡述本人的讀後感之前,首先要聲明的是,對於王文采取的說理的姿態,筆者是欣賞的;在資料和研究不足的情況下,他的一些推測(主要是對宋、史的推測)是善意的,有些也是言之成理的。但是,基於王文並沒有對研究提供更多的證據,所列舉的「駁難」理由事先也在筆者的思考之列,以及他並沒有正確闡釋胡適及筆者的觀點等等原因,他的基本觀點,筆者是不同意的。
  
  王文錯解本人文章,或因故意,或因閱讀不細,或因《孫中山宋慶齡研究動態》的轉載不全等原因造成,均屬本人無能為力之列,所以在本文中一概不作辯解,有心人願作裁判,可登陸www.google.com網站,在「高級檢索」狀態下檢索「宋慶齡開除胡適」,到任何一家轉載拙作之網站上,重讀一遍,即可消除迷霧。在此,筆者只想針對王文上述觀點中,因筆者論述不充分而給人們帶來困惑的地方,作一點補救。
  
一、胡宋矛盾的癥結
  
  返觀整個「開除風波」,發難者雖是胡適,但起因卻在同盟的「上海方面」。
  
  1、胡適為什麼會「窩裡反」?
  
  胡適發難的背景有三:
  
  其一,史茉特萊以個人名義對他這個「分會長」發號施令;
  
  其二,總會在不與分會商量的情況下,簽發一個以分會考察地點為名義的信件;
  
  其三,李肇音的「偽托」胡適之名向報社投稿,所附內容與史茉特萊附來的「酷刑報告」完全一致;而其信件字體,又與另一具名者寫給胡適的信件的字體出自一人之手。(見《字林西報》記者關於胡適為政治犯問題發表的報導,載《胡適來往書信選》中冊,189頁)
  
  --這裡有三個關節點:
  
  其一,宋慶齡的「秘書」有無權力對分會或任何一個成員發號施令?這是一個要由「組織法」確認的東東,如果在胡適加盟時,此法尚未成立,胡適有理由視這類指令為「非法」。
  
  其二,視察北平軍人反省院是在分會與總會代表--楊銓的共同商量下決定並且同行的,在未經商量的情況下,上海方面就發表具名反省院囚犯的信,是違反「默契」的。嚴格的說,是「非組織」活動。因為在這裡,「組織」是一個包括總會與分會在內的集體,而不是「會長」或會長的「秘書」。
  
  其三,正因為李肇音的信,在內容上與史茉特萊發來的「酷刑報告」一樣,且發出的時間又與總部行為絲絲入扣,所以,它決不是一個「孤立的事件」,而是一個事先計畫好的「集束行動」的一部分。事發當時,胡適還來不及辨別,到底是上海方面受了人家的「騙」,還是上海方面主持了這一「集束行動」。而如果是後者-- 這樣大的行動發生在北京,卻瞞著北京分會成員,搞「暗箱操作」,在胡適還作為成員,並且是正式選舉出來的分會長、還在熱情洋溢地積極工作時,上海方面行為的「合理性」與「合法性」都是值得商榷的。
  
  當胡適去信上海,要求「徹查」「酷刑報告」之來源,並對總會行為有所檢討時,起初,蔡元培、林語堂和楊銓等人,都覺得事情「嚴重」,可見,他們是被排除在這個「集束行動」的決策者和知情者之外的。所以,在他們的敦促下,上海方面才召開了 「緊急會議」。但當會議過後,上海方面以蔡、林的名義答覆胡適時,除了清淡地表示了一番「歉意」之外,便由「集體」的名義,承擔了發表的「過錯」。至於 「酷刑報告」來源何處,為什麼會和偽托者附送的材料內容一致,而一個署名「北平反省院」另一個則署名「河北第一監獄」,上海方面並未給予答覆,而是把皮球一腳踢回給了胡適--既然發生在你的周圍,你自己查去吧!
  
  而胡適認為,上述疑點,的確關涉到材料的真實性問題,至少,那些指控的 「酷刑」到底發生在哪裡?既然提出控告,或代人控告,原告總負有舉證的責任吧?代理人總必須有知情權吧?若要發難,至少得說清楚時間、地點和人物吧?胡適說,這關係到這個新生團體的「信用」問題(見胡適2月5日致蔡元培、林語堂的信,載「書信」中冊,181頁),這正是一種愛護同盟的態度。把胡適的反應視為「過激」或「窩裡反」,本身就是持「專制主義」立場,或長期生活在「專制」統治秩序下,對專制行為司空見慣的表現。
  
  2、胡適是否藏匿政治犯信件不報?
  
  王文斷定,在政治犯遭受酷刑問題上,不是宋慶齡、史茉特萊說了謊,而是胡適說了謊,因為在胡適家裡還「藏著」其他四封同一時期涉及政治犯遭遇的來信,胡適故意隱匿了它們,卻抓住李肇音「偽托」一事,有意「攪局」。
  
  這些信件是:1月24日千家駒的信,他本人不是政治犯;2月2日,被囚於軍法處的北大旁聽生楊韶秀的信;2月4日反省院犯人周默秋的信。還有一封沒有標明時間,但被出版者編排在2月28日宋慶齡宣布「會章萬難變更」,勒令胡適「自由出會」之後的關仰羽的信,信內的確附有一份控訴憲兵司令部的長篇材料。
  
  筆者在寫作《宋慶齡開除胡適重審》時,也曾讀過這些信。除那封關仰羽的信外,在這些信中,沒有一封提及自己是在何處具體遭受了何種刑罰的,也就是說,在指控方面,均沒有史茉特萊和李肇音提供的「酷刑報告」來得具體和有力。胡適連「酷刑報告」尚且質疑,又怎麼會輕信這些「要素」更加不全的指控,並拿出去張揚呢?
  
  必須澄清的是,胡適不贊成輕率發表未經考證的報告,並不意味著他對受難者的「冷漠」。他在2月5日給《燕京新聞》社的信中特意寫道:「我……並沒有意思認為此地監獄的情況是滿意的。民權保障同盟北平分會將盡一切努力來改善那些情況。然而我不願意依據假話來進行改善。我憎恨殘暴,但我也憎恨虛妄。」(見「書信」中冊,183頁)在得不到上海方面滿意答覆的情況下,他並沒有進一步的行動。只是在2月11日上海方面又拋出《無條件釋放一切政治犯》的檄文後,他才於22日對《字林西報》記者談了自己對政治犯待遇問題的理解:
  
  --逮捕政治嫌疑犯必須有充分確切的證據。誣告應予依法治罪。
  
  --政治嫌疑犯被捕後,應遵照約法第八條規定,於24小時內移送該管法院。
  
  --應由法院起訴的政治犯,必須進行公平和公開的審訊;不需起訴的應立即釋放。
  
  --拘留和關押的犯人,應予以合理的人道待遇。
  
  同時,他批評了「釋放一切政治犯」的口號。不同意政治犯一概免於制裁。(見「書信」中冊,191頁)
  
  胡適的這些言論,即使今天看來,也是條條經得起推敲的。

王文或許沒有注意到,胡適對上述寫信人是給予了積極的回應的。請看2月26日,那位敏感的湖南青年周默秋在給胡適的回信中說:
  
  「拜讀手示後,我是多麼感激和快樂啊!生命將要在茫然的沙國中被救了。天呀!我能不狂然自慶嗎?我底時代之父!我感謝你!我永遠以自勉地精神來報答你……我不會灰心……」(見「書信」中冊,192頁)。
  
  可見胡適給他的鼓勵是多麼的重要!
  
  王文認為,如果同盟提出的指控不實,也應由當局去澄清。以此推理,胡適指控史茉特萊提供的是「偽造材料」,是否也應由史茉特萊去「澄清」呢?史茉特萊沒有澄清,這個偽造名譽,是否一直要背到1981年,劉尊棋發表那篇《慶齡同志,感謝您的救援》的文章披露真相才能卸去呢?讓胡適做事,又不讓他知情,責任在誰?我想,結論是不言自明的。
  
  3、「集束行動」發自何人?
  
  當然,筆者在寫作之日,已經知道了劉尊棋的故事。因此,筆者並未認為「酷刑報告」盡系偽造。但筆者為何要把「托名信」事件與史女士聯繫考慮,並作一番「親子鑑定」呢?筆者為什麼排除了獄中犯人所寫的可能性呢?有朋友認為,假使劉尊棋還活著,這個問題便能有答案了。但筆者認為,依據種種跡象,史茉特萊嫌疑最大:
  
  第一,作為單個的獄中犯人可能從報上讀到胡適等視察監獄的消息,但不可能知道胡適的確切家庭住址。
  
  第二,作為無組織的單個的犯人,不可能在同一時間採取同樣的行動,且與宋、史的動作前後呼應,絲絲入扣。因此,不但李肇音的托名信,另外四人的信件,均有可能是這一「集束行動」的一部分。
  
  第三,即使這些信件是偶然湊巧,一同寫就,也不可能在同一時間集中被帶出監獄之外。
  
  第四,關在兩處的不同的犯人,不可能用同槐始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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