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機關在起訴書中指控,被告人楊德忠在擔任房山區民政局局長期間,明知北京市民政局批復「納骨堂是殯葬服務設施的重要組成部分,應由房山區民政局直接領導,納入殯葬服務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形式委託或授權他人管理、經營」,仍於1999年6月與隗合利(男,32歲,已判刑)簽訂勞動合同,聘任隗合利為靜安墓園項目經理,責成其經營、管理公墓開發建設。後又於2000年3月,允許下屬單位北京恆康靜安墓園管理中心與隗合利、穆志懷(男,58歲,已判刑)共同出資成立股份合作制單位---北京靜安墓園。此後,隗合利打著房山區民政局的旗號,以高額回報為誘餌,違規預售骨灰格位18200餘個,由北京市16個區縣及部分省市的市民3200餘人予以購買。
其間,區民政局在發現隗合利違規行為後,曾以在《民政之聲報》發通告、下達書面通知的形式予以制止,並未採取其他措施。在隗合利的違規預售行為被有關部門制止後,承購骨灰格位的市民多次集體上訪,要求返還購買骨灰格位的錢款。為平息事態,維護社會穩定,北京市房山區民政局於2003年12月,以年息5.31%的利率向投資發展公司借款3000萬元人民幣,用於回收部分骨灰格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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