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年上訪路 換取終身殘 記張桂清、禚召富為求真理被圖害一生

發表:2005-07-26 0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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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叫禚劍英,母親張桂清,父親禚召富,系吉林省吉林市船營區歡喜鄉歡喜村三社社員,我和母親在上訪村住。6月7日中午突然收到妹妹的電話,說學校通知她,父親出事了,在市三醫院搶救,恐怕不行了。我母親聽到後立即動身回家,兩三天後來電說父親傷勢極重,公安局經常到我家以探病為由預謀殺我父滅口,情況危急。結果:在母親精心護理和防範下父親終於在5天後脫離危險,但生還後也是殘疾。

違法事實 證據確鑿

一、 1996年3月4日,鄉、村在沒有審批手續的情況下非法將我三社土地賣給區汽車軸瓦廠,不給安置費、土地補償費,其中包括我家承包地6000多m2。19 戶聯名並推選我父母為代表上訪。(自嶽立峰96年任職後進行非法賣地,採礦社辦企業全賣光,造成歡喜鄉7個村聯名5個村派代表19天進京上訪。有聯名書、地貌錄相帶2盤、上訪錄音帶20多盤)。

二、1998年歡喜村又將三社6000多m2土地非法賣給西關電廠、三社128名農民不服,村書記姜興權搬出公安局非法鎮壓,土地局非法認定,江城晚報違背證據做反面報導、派黑社會人到我家威脅、打人、放火、砸玻璃、半路攔截。一年後判決勝訴,撤銷了非法認定,但不賠償,至今土地仍然被強佔,不給安置費土地補償費,造成損失不賠。法院政府不作為,勝訴不執行(有證據)。

三、1984年至今從不給歡喜三社簽土地承包合同,社員代表我母親等人多次找到區農業局馬局長,但仍帳目不公開,不仗量,土地明顯分配不均,並報復收回我母親第一輪承包地分給市民戶。

四、 2000年5月因村幹部貪污三社用戶電費款11萬元,使船營供電局給三社用戶停電三天,三社137戶聯名上訪,經查得知村幹部始終用抬高電價和永安鍋爐廠用電貪污三社用戶電費款,僅6年貪污用戶上交電費款100萬,騙取國家電費款100萬,貪污賣三社宅60萬,共260萬,三社137戶聯名舉報,經區監查局姓姜的領導調查後,貪污電費等一切成立,但區鄉即不上報,也不給答覆,並妄圖殺人滅口於2001年5月28日夜到我家砸玻璃(有村幹部貪污原始憑證 200多萬)。

五、2004年三清倆建換屆選舉,鄉、村幹部不按規定選舉,我父親提意見,村書記姜興權又罵又打,貪污人員依然任職,(有203人聯名書和區民政局答覆)。

手握權利 專治冤民

我父母於1996年開始因五項問題被群眾推選為社員代表上訪,在上訪十年中,村、鄉數次打擊報復我家。派黑社會人到我家威脅,還打人放火等:2001年5月28日晚12:25分,將一塊2斤多重的磚頭飛進我家二樓屋內床頭,險些打在妹妹的頭上,直到零晨3 點共砸4次,4個屋的玻璃全被砸碎,當時有兩輛轎車,三四輛摩託車在我家門前路上停著,向派出所、110報案無人管。經濟上:收回母親的承包地分給市民戶,切斷經濟命脈。身心上:市政法委書記陳福、處長王志宏、區信訪辦金慶華利用接待上訪人的名義指使外人打人(有證明),並非法拘留,教養我父母。母親共拘5次,教養二次,勝訴不執行。

2002年1月25日早我母親等上訪人從北京被接回吉林進行誘供逼供,市中院呂院長逼迫其他上訪人陷害我父母,因其他人因沒有陷害被拘15天,我母親以進京上訪擾亂社會秩序刑事拘留,我父在家呆著也以同樣理由刑拘,(當時我父母已離異)父母刑拘後,因鄉、村買通區市領導就為所欲為,放火二十多次燒我和妹妹,放火犯被鄰居抓住讓公安局放了。15日後,我父母以毆打他人為由轉為治安拘留。釋放,轉辦都不給手續。(有其他上訪人逼供證據)。

2002年5月10日去省農委上訪回來後以擾亂公共秩序拘15天,又以無理上訪擾亂社會秩序刑拘30天後以無理上訪擾亂社會秩序教養一年。官司已勝訴(有區法院行政判決(1999)船行初字第19號為證)怎能說無理,純屬編造事實打擊報復,申請復議, 2002年11月10日撤銷了教養決定,可市勞教委拒不執行超期6天還是在省長督辦下才放人。

2003年2月27日我母親到公安部信訪接待室,常處長說你回去,我3月3日去吉林解決你的問題,誰關你我關他。我母親在國務院信訪接待室,被吉林市長春路派出所白山、歡喜村孫玉章等人像抓罪犯一樣塞進汽車,關往吉林市,第二天被刑拘。我、父親、妹妹三人找到常處長,常處長起先承認他說的話,但後又說刑拘。最後市局又以原來的事實和理由再次教養母親。這一行為已違反了行政復議法第二十八條第四項。

2005年兩會期間我母親在上訪村早晨被信仿局接到馬家樓回吉林又被拘15天。(新年,我母親因為又凍又累在馬家樓昏死過去,但工作人員還說沒事,也不搶救)。上訪是公民的權利,上訪人連這一點兒權利都被剝奪了,可悲,可嘆。真可謂:「公安是條攔路狗,你若上訪他就咬」。

我父母因上述五項問題上訪十年,證據確鑿,實體勝訴、復議勝述,都不執行,還繼續打擊報復我家,現我家四口人各處一方,無地無房,父親又被害殘。

上天賜予我們每個人一次生命,有的人用它來實現自我價值;有的人用它來創造財富;而我父母卻只能用他來捍衛法律。

禚召富自述:

我是我是新浪網、新文化報2005年6月7日登載的「6月7日長春路居民區爆炸事件」當事人--禚召富。我是船營區歡喜鄉歡、喜村三社社員,96年村鄉非法將我三社土地賣給船營區汽車軸瓦不給安置費,98年再次將我三社土地非法賣給西關電廠,並土地局非法認定,起訴法院,法院判決勝訴,並不執行,收回張桂清第一輪承包地,村幹部貪污社員上交電費款,換屆選舉營私舞弊。我帶著五個問題上訪,在此期間,村、鄉、市對我二個進行打擊報復,砸玻璃放火,半路攔截,進行拘留、教養。我不服吉林市勞教委教養決定,到省公安廳進行復議,省公安廳撤消了吉林市教養決定,但省公安廳不執行撤消決定,還繼續非法關押。

十年上訪得不到解決,逼得我走投無路,所以我賣的鞭炮炸藥,想跟吉林市市委副書記這個贓官陳福同歸於盡,在安裝時連電了沒整好,所以把自己崩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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