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州盛世又發生狗咬狗鬧劇 山西警方是玩的哪一出?

發表:2005-08-26 16: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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轟動全國的「太原警察打死北京警察」案日前在太原市中級法院開庭審理。報紙的「庭審直擊」記錄了劉利民兩次確認自己被捕前的職務是「人民警察」,這個細節使我對警察的「人民性」產生了興趣。但看到太原市公安局新聞發言人在開庭當天關於「劉利民根本不是警察」的「糾正」,我認為應該研究對一個人身份的肯定否定規律。

  劉利民自認「人民警察」,太原市公安局發言人說「不是警察」,劉利民到底是什麼人就成了一個問題。當然,無論劉利民是不是警察,都不應該對審判結果產生影響,沒有哪條法律說把人打死,要依打人者的身份來發落。

  劉利民是太原的「好警察」,這是誰說的呢?過去的報導讓人感到這很像是太原警方的一個共識。太原市尖草坪公安分局督察大隊隊長李鳳林很肯定:「劉利民工作幹得不錯,是個很利索、業務素質相當好的年輕人。他也是好警察。」太原市公安局新聞發言人當時說,這個案件是「好警察打死另一個好警察的悲劇」。

  現在,劉利民「根本不是警察」,也是太原市公安局新聞發言人向記者「糾正」的。這個新聞發言人是不是原來那個新聞發言人,報紙上沒有說,但無論如何,兩個新聞發言人都代表太原市公安局在發言,人們有理由要求太原市公安局解釋自己對劉利民身份認定的前後矛盾。

  劉利民還在說自己是「人民警察」,他肯定還在翻被捕前是尖草坪公安分局刑警一中隊刑警的老黃曆,不知道太原市公安局已經作出了他「根本不是警察」的 「糾正」。如果劉利民不獲死刑,他應有機會與太原市公安局打一場確認身份的官司。當然,太原市公安局可以拿「沒有授過(警)銜」作為鐵證,但想必劉利民也能拿出事實來證明自己從事著「人民警察」的工作,而且追訴公安局違反《警銜管理條例》,不給自己授銜,然後又拿它的工作失誤和管理混亂來否認自己的警察身份。

  當還被太原市公安局認定為一名「好警察」時,劉利民所犯的案件,只被說成一個個案,一次修養不夠的激情犯罪。當時就有人說,「好警察論」既可為劉利民解脫輿論憤怒,又可為警方開脫責任--畢竟是一時衝動激情犯罪嘛!

  現在劉利民案開審,他召來的打手爆出內幕:平時偷盜都是劉「罩著」,偷來的錢要給劉「上供」,劉經常吃飯後讓他付賬,劉的手機費也是他來付。黑幕這麼多,劉利民顯然不算「好警察」了。當然,現在還可以說他只是個別,但既然這個別非得打死人才能被發現,誰能肯定這樣的個別還有多少?所以劉利民最好不是警察。萬幸,劉利民「沒有授過銜」。

  劉利民不是警察,警察形象就「風雨不動安如山」了?可能吧,未必吧,但隨便你相信哪一條,總會發現這毫不新鮮。街上踢攤子的往往「不是正式的城管隊員」,在醫院裡坐堂撞騙的露餡後當然「不是本醫院的醫生」,在教室裡猥褻了學生的也「不是正式教師」,壞事幾乎都會是「本單位臨時工作人員」干的。劉利民 「根本不是警察」,不亦宜乎!

  每有責任人明確的壞事出現,必能看到關於個人身份肯定或者否定的使用。一個人可以是「好警察」或「根本不是警察」、「好幹部」或「根本不是幹部」、 「好教師」與「根本不是教師」。身份肯定否定規律運用之妙,存乎一心。實在推脫不得,不妨用用「原警察」、「原局長」之類,這不如「根本不是」好,但總比說「警察」、「局長」犯了事要好多哩。


南方都市報(文章僅代表作者個人立場和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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