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法制觀念何在?

發表:2006-01-10 18: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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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6日,全國所有官方媒體均播發了新華社的一條消息《姚文遠病亡》。消息全文如下:「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團案主犯姚文元因患糖尿病,於2005年12月23日病亡。姚文元,男,74歲,於1976年被最高人民法院特別法庭判處有期徒刑20年,剝奪政治權利 5年。1996年10月刑滿釋放。」

看到這條消息,我不禁大吃一驚。我的吃驚,並不是因為姚文遠的病亡,也不是因為官方媒體對於姚文遠病亡的報導方式。我的吃驚,是因為在這條新華社的消息中竟出現了嚴重的常識性錯誤!

眾所周知,新華社是中國的國家通訊社,是中國最大的新聞信息採集和發布中心。在我國,黨和國家的重要事件和重要新聞,均由新華社統一發布。在宣傳和新聞領域,新華社具有其他任何新聞媒體所沒有的至高無上的權威。因此,新華社發布的消息和新聞,理應是權威的、真實性、準確的。起碼,是不應當有常識性錯誤的。

可是,在上述這條不足百字的消息中,竟出現了兩處非常明顯的而且是非常嚴重的常識性錯誤。

錯誤之一:「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團案主犯姚文元」。乍一看,這個稱呼沒有錯。當年,姚文遠被判刑時,確實戴的是這個帽子。可是,現在,姚文遠既然已經刑滿釋放,他就不再是一個罪人。他已經成為一個普通的公民。他曾經是「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團案主犯」,但現在已經不是「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團案主犯」。我們不能讓這頂罪惡的帽子永遠戴在姚氏的頭上,即使他已經死了還不放過。正如有一個盜竊犯,他被判了刑,後來他刑滿出獄了。難道我們還能稱他是盜竊犯嗎?不管姚氏曾經怎樣侵犯人權,今天我們不能再侵犯他的人權了。不管姚氏曾經怎樣的無法無天,今天我們對他應當講法治。在依法治國的今天,我們應當堅守這個原則。新華社首先要帶頭依法辦事,而不是相反。

錯誤之二:「於1976年被最高人民法院特別法庭判處有期徒刑20年,剝奪政治權利5年。」這就錯得更離譜了。姚文遠明明是被最高人民法院特別法庭在 1981年1月25日判的刑(「四人幫」都在這一天被宣判),怎麼忽然變成1976年了?這真是豈有此理。大概,新華社是將「粉碎『四人幫』」的時間記作判刑的時間了吧?!

一個新聞稿件出來,一定是經過幾道關口的。那麼,這些把關的人都在幹什麼呢?這真讓我困惑!(文章僅代表作者個人立場和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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