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何我們必須「暫住」在自己的國土

作者:鄧海建 發表:2006-09-02 23: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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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一個外鄉打工者而言,比背井離鄉更憂傷的是工資,而比工資更鬧心的就是暫住證。因為一紙「暫住」有如「合法生存符號」,一旦遺失,難免「夜半驚魂」。9 月1日的《南方都市報》有兩則關於「暫住證」的新聞:一是廣州番禺區大山村治安隊非法滯留無暫住證者、村委會主任帶頭毆打頂撞者,200多人被強行關進村委大院內,只因他們身上沒帶暫住證;一是廣州暫住證問題調查:紙片蓋章就成為暫住證,記者回訪市內部分辦證點時發現,調配費仍轉嫁到外來人員身上。

  1215年英國的《自由大憲章》曾說:「自此以後,任何對余等效忠之人民,除在戰時為國家與公共幸福得暫時加以限制外,皆可由水道或旱道安全出國或入國。」據說,這是遷徙自由權最早的成文法淵源。時至今日,「暫住證」的倍受詬病,恰恰在於其硬生生地割裂了公民對二元結構社會的抗爭、對自由遷徙權利的渴求。「暫住證」的去留之爭,其實已然異化為「犧牲多大的公民權益換得政府管制效益」的權衡,於是在這個宏大語境中,儘管老百姓無一不痛恨「尋租高手」的暫住證,但其仍能找到合法藉口——問題是:一項制度設計不論其初衷是多麼和諧善意,但如果長期在管理許可權和範圍的問題上自由裁量、順著悖逆民生的「執法自由」放任生長,存在比廢除顯得更「惡意十足」。

  解讀一下「暫住」的理由,無非是兩個「技術含量不高」的悖論:一是所謂「通過暫住證收費來平衡目前我國的行政資源配置和公共資源配置沒有按照實際人口分布來進行的現實」,這個論調和「沒有完稅憑證不能辦暫住證」一樣荒唐。「暫住」的人口的確是要分享地方的公共資源和行政資源,但是,就如吃完一條魚不能只說魚刺不談魚肉一樣——「暫住者」為這個城市創造的經濟效益、人文效益、社會效益怎麼不見被公正核算、正義評估呢?其次是所謂的「有序管理需要」,僅從「暫住證」系列醜聞的驚心動魄和綿延不絕看,「沒有發票、沒有收據、不貼照片,只是一張紙、一個公章」的暫住證能衍生出多大的管理效能呢?拋開對「暫住者」有罪推定的惡意主張不談,一個憲政社會的市場舞台上總是時刻提防有合法公民身份證的「外地人」,背後的邏輯讓人深省。就是在紐約這樣的都市,狹義的美國人也只是第七大族群,和華人一樣,都是70萬人,而其他大面積的各種嵌入式族裔也並未對紐約的市政管理、經濟秩序製造多大的困境。一句話,沒有「暫住證」,從流浪漢到社會精英照樣在這個城市的社會序列裡安然生存。

  中國原有的「暫住制度」從某種意義上說是一種身份制度,以地域為框架的人口劃分帶來的是兩種水平與質量的身份權利、社會福利等等,客觀造成一個城市兩個階層。當經濟社會發展到市場經濟階段,人與人的主體關係應由契約決定,人的「自治性」理應在社會生活中起主導作用,市場經濟必須由沒有身份界限的具有平等主體性的公民自治參與——也正因為如此,長期的「暫住」,已然窒息了一群人的創造性和對政治權利的訴求。當「暫住證」妖異成某些部門 「融資法寶」的時候,無證者面臨的「查證憂慮」和「錯罰凶險」,讓我忍不住突然想起電影《鋼琴家》的一個鏡頭——那個才華橫溢的鋼琴家的悲愴,就是從戴上了一隻象徵猶太人的藍星袖標開始的啊!

  某天,當我必須用血汗購買一張「暫住證」的時候,可不可以順帶著賣一個答案給我:為什麼我們必須「暫住」在自己的國土?(文章僅代表作者個人立場和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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