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英九的市長特別費與我們的公款吃喝

發表:2007-02-27 0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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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在和訊博客上讀到一篇網摘《誰在飢餓最為強烈的1959-1961年喝掉了2000茅台酒》,作者深入貴州省懷仁縣走訪老人,並查閱了大量的資料,得出的基本結論是,三年自然災害期間,茅台酒廠的酒除少量(不足150噸)出口外,大部分都被喝掉了。

這個結論讓我想起了八年前新華日報的一則簡訊,是悼念某建國初期就是部長級官員的大人物的, 「某某同志長期保持艱苦樸素的作風,每天晚上都是四菜一湯,外加兩小杯茅台……」我當時就覺得很有意思,簡訊的本意應當是表揚,但這樣的內容公開登出來,老百姓看了會作何感想?巧的是,這則簡訊也能印證前文的觀點,因為這位大人物在文革中被整死了,所以他所喝的茅台酒也應該是那個時期的。

追究誰喝掉了2000噸茅台酒已完全沒有必要,只是在那個到處都有餓死人的時代,有關部門還要調運糧食來釀製特供的茅台酒,的確讓人覺得震驚!

其實,現在的公款吃喝更加厲害!2006年初「三公消費超過9000億」的說法已在網上引起軒然大波,雖然財政部在經過精確核算後,嚴正否認了這一說法,但是,公款吃喝愈演愈烈卻是不可否認的事實。就拿酒來說吧,以前喝點普通的茅台、五糧液就很不錯了,現在呢,有的像比賽,有的都要喝窖藏多年的酒了,動不動就喝5000多元一瓶的茅台或者五糧液了。

按理說,現在多數人不缺吃,很多時候,接待方或者被接待方喝酒都是迫於無奈,這幾乎已經成了一條潛規則。公款吃喝既吃壞了自己的身體,又破壞了政府形象,還要被老百姓罵,實在是得不償失!

要解決這個問題,措施有兩條,一是規範公務接待,明確接待標準和流程,並建立嚴格的責任追究制度。二是行政首長的接待費用薪水化,像公車改革那樣,每年確定一個總的標準,每月發放或者年終一次發放。核心是要建立責任體系,明確權利,落實責任,才能根治問題。

我們的領導整天大吃大喝,不用承擔任何責任,只能由政府和老百姓埋單,而前臺北市長馬英九卻要為市長特別費負法律責任,甚至主動辭去國民黨主席,臺灣的有些做法是不是值得我們學習呢?!

(文章僅代表作者個人立場和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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