貪官能笨到不識金與銅的程度嗎

發表:2007-04-06 22: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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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今這個為了追逐個人利益可以將他人生死置之度外,讓假冒偽劣商品充斥市場現實社會裏,貪官們在大發不義之財,收受賄賂時候稍一走眼也會收到幾件假貨贗品,不足為怪。近幾年,各地市地竟相通過「大張旗鼓拍賣落馬貪官受賄物品活動」,對領導幹部進行反腐警示教育,人們在參觀了貪官們受賄而來的贗品假貨之後,異口同聲的譴責了這些貪官的腐敗與坑髒的心靈,嘲笑了與貪官權錢交易時也存在造假行為。可是,令筆者奇怪和不解的是,我們看到的這些貪官儘是些國家的「精英之材」,能夠在仕途上蒸蒸日上,能夠在官場上揮灑自由,實事求是的講,他們必定是有過人的頭腦和智慧,但為什麼他們中很多人在受賄的時候卻失去了原有的精明?會「笨」到金和銅也分不清楚了呢?請看:

——2007年安徽省人民檢察院涉案贓物專場拍賣會上,貪官在收受賄賂時收到假貨,在此次的拍賣品中,手錶和金器類不少是假貨。一條銅製的項鏈底價只有20元,一對假瑞士梅花表底價也只有100元,但都無人問津。

——湖南省將首次對一批貪官贓物進行公開拍賣,拍賣物品的總價值在10萬元左右,但此間有媒體指出,巨貪們的古玩字畫多為贗品令部分物品起拍價低得可憐。其中的56幅字畫,落款赫然是齊白石、林風眠、吳冠中、徐悲鴻、關山月、吳作人等大師,而起拍價只在50—200元之間。其中一幅李可染的《萬山紅遍》仿得拙劣至極,一看便知是初入門者的練習之作。

——四川省財政廳正式宣布,將於4月15日在成都世紀電腦城多功能會議室對劉中山、鄭道訪的部分受賄品進行公開拍賣。據悉,總價值近30萬元的400多件受賄品大多數都是鄭道訪的。據瞭解,鄭道訪對於賄賂向來喜歡「現過現」,對於受賄品雖然來者不拒,但收下後便擱在一旁。所以直到案發後,檢察院查封時,許多物品都還沒有開封,具有諷刺意義的是有好些都是以次充好的「歪貨」:發票價為8000元的浪琴表是冒牌貨;標價數百元的玉珮經鑑定實際價格只值5元;「24K的純金項鏈」卻是包金的……

——2004年4月14日,經過3天的預展後,備受關注的「李真涉案物品拍賣會」在河北省石家莊市某酒店舉槌開拍。最先拍賣的是字畫類。以「行家」在預展中的「眼光」看,至少一半左右是贗品。在拍賣的60多幅名人字畫中,標明「無底價拍賣」的佔了一半還多。按照規定,價值不到1000元的定為「無底價拍賣」,想不到這些署著黃冑、徐悲鴻等著名畫家名字的畫軸,卻是如此不值錢。

——南昌市首屆罰沒貪官胡長清贓物拍賣現場受賄贓物拍賣大會。假貨、贗品迭出是拍賣會上群眾的熱門話題。江西省商業拍賣有限公司業務經理謝志強告訴記者:「假的東西太多了,有的硯臺說是什麼古硯,其實就值幾塊錢。」據他透露,有人曾向胡長清「進貢」的一款號稱價值30萬元的鑽石領帶夾,經鑑定是假貨,在市場只需花10元錢就可買到。一位名叫蔡昌華的女士在拍賣會上花1300元買下了一塊仿勞力士的手錶。她說:「胡長清絕對沒想到這塊號稱價值10萬元的手錶,居然只值一千來元。這就是刁鑽精明的商人欺騙胡長清的傑作,是對胡長清貪官之流的莫大嘲諷。」一位不願透露姓名的男士花了兩百元,買下了一枚拍賣標價僅10元的胸針。他舉著這枚鑲嵌著一粒巨型「珍珠」的飾物說,胡長清肯定以為這是個價值連城的寶貝,也不知道他為這名行賄者當了多久的「狗腿子」。

江西畫家陶博吾的一幅花鳥圖被現場的書畫專家、愛好者一致認為贗品,起拍價為500元,最終以3000元拍賣。一位名叫萬磊的古玩店老闆說:「這明顯是陶博吾的學生仿製的。胡長清雖然會寫幾個字,並不說明他對書畫就有鑒別能力。」江西師範大學91歲高齡的王教授在看完展示會上的字畫後說:「這些字畫只有極少數才有一點收藏價值,全送給我都不想要。

……

如此多的贗品假貨出自官位顯赫的省長、副省長等權勢高官的受賄之手,很多人卻只拿行賄人以假充真,以受賄者不識貨或者是以行賄人不得以行賄,因而採取的以假亂真之法等為理由,含糊的解釋這些贗品假貨的來龍去脈,這到底有多少可信度呢?以此對貪官的愚蠢進行嘲諷之後就「一笑而過」是不可以的。

書畫作品、古玩,這樣本身在市場上就堆積著贗品的東西,尚可以用行賄人本身也是受騙上當來解釋,可是,用低劣的手飾品冒充金銀首飾,用假冒手錶冒充高檔手錶去向高官行賄,這樣的事情有誰敢「造次」?必須得找省長、副省長,通過行賄手段辦的事情必然是關係重大,或為官或為利,無不關係到行賄者的前途和命運,他們會弄點贗品和假貨來對自己的腦袋開玩笑嗎?他們眼裡的高官是「包金」項鏈和純金項鏈都分不清的蠢材嗎?何況那些貪官還有家屬,何況李真胡長清之流本身就對古玩字畫有些研究。因此,這大量出現在「貪官記錄」上和拍賣市場的贗品假貨很值得懷疑,必須引起人們的思考,除了行賄人「買假送假」的可能性因素之外,一定是另有文章。即,或是某人、某些人,為了減輕受賄者或行賄人的罪責,有意的在「偷梁換柱」,製造了「案中案」;或是某人、某些人,在執法行為過程中以權謀私,以次充好的「偷梁換柱」,將真品竊為了己有。

從對貪官物品的查抄到對查抄物品的保管和鑑定,這一整個行為過程,我不知道是否有嚴格的規定,更不知道這些規定是否得到了嚴格的執行!但願我這些聯想是胡說八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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