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告書-我控告浙江省溫嶺市公安局
作者:郭晏溱
發表:2007-05-04 23:02
控告人:郭晏溱(又名安琴),系浙江省溫嶺市松門鎮洞下村,租賃:松門鎮萬新街247 號
被控告機關:浙江省溫嶺市公安局
控 告 事 項
悲慘冤案告狀無門,依法上訪又多次被非法拘禁。
何談法制與道德的特色社會,當地公安政府仍是無法無天。
現在的公民為何沒有人身權,中國的人道主義何時能實現?
要求撤銷擾亂治安的嫌疑罪,並追究該公安的報復陷害罪。
事實與理由
97 年 6 月19 日起,我清白無辜被當地浙江省溫嶺市公安局、松門邊防派出所和派出所的治安科長駱雪亮等倆名惡棍,用惡毒的手段非法扣押我漁船等財產被造成毀滅,非法拘禁 79 天從未將我訊問,"刑訊逼供、使用凶器"造成我(家破子散、兩腳致殘)的悲慘後果,我在監獄釋放是被人抬出來的,一直狀告六年並無解決,現債務已達17 萬多塊錢。
2000 年10 月,我的單丁孩子郭珈榮17 歲,因生活得不到保障,只得逼著去搶、偷過光陰(五名未成年人共搶、偷現金未2 千元),我的單丁孩子又被(挾私報復、枉法裁判)14 年。我接到判決書的8 天內提出上訴,被臺州市中級法院刑二庭剝奪上訴權。自接到孩子被刑拘的通知書起,我一直上訪,依照法律的有關規定,每次說得有關接談領導有口無言,並無釋放,
於2002 年9 月16 日,我上京向中辦國辦和有關部門的第十次上訪,至02 年11 月8 日的"十六大"止,上京已有50 多天。02 年11 月8 日下午17 時50 分至11 月9 日上午9 時許(因無錢回家),我在北京汽車南站撥打浙江省臺州市駐京辦事處王鑫的13910211267 手機已四次,要求給些路費回家。王說:其正在開會,叫我等到10 時30 分,在最後的公用電話再聯繫。我在公用電話旁等到10 點多鐘時,被浙江省公安廳姓施的女處長和北京市治安總隊的馬隊長開來警車,把我帶到北京市的一家"真武"大酒店,吃了一餐午飯後,被當地溫嶺市公安局信訪科長葉國忠和北京市治安總隊的馬隊長等四人(也用這輛車),把我押到北京市豐臺區看守所一區的11 號監獄非法拘禁四天四夜,葉在拘留證中定我上訪的人是犯罪嫌疑人,擾亂社會治安秩序,至 11 月13 日中午釋放。葉又用警車把我押回當地溫嶺市太平派出所,至11 月14 日下午,由當地松門派出所所長陳新榮和干警孫瑞增等人,又把我監視居住三天二夜,非法搜查我的上訪材料,至02 年11 月16 日釋放,一直並無拘留證和釋放證給我。請詳見我於02 年12 月2 日向浙江省檢察長接待日上訪的控告書。
浙江省檢察院於02 年12 月3 日寄出給我的(2002 )浙檢申字第12013 號,此復說,對我來訪的有關材料已轉臺州市檢察院處理,叫我可直接與他們聯繫。03 年元月七日,我又向臺州市接待日的葉阿東檢察長又親自控告,葉看了我的控告書後,當即轉給臺州市公安局。根據《刑訴法》第十八條規定:"非法拘禁、刑訊逼供、報復陷害、侵犯公民人身和民主權利等的犯罪,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請見我於03 年 1 月12 日寄給省檢察長的求救信。
03 年元月 16 日,我又向浙江省人代會的第三年上訪,被溫嶺市信訪局副局長羅彩雲和公安干警陳建忠,把我騙到離大會堂半公里的煉化賓館說給我解決,羅彩雲繳我的上訪材料,陳建忠繳我殘疾人的拐仗,我只得向地面爬。下午叫來松門派出所幹警孫瑞增等人,開來警車,要把我押回當地,溫嶺市信訪局梁副局長說,要打我三巴掌。我說,你們不給我上訪,我也沒辦法,現我既到杭州明天向人家求點錢,買點方便麵去少管所看兒子。羅說,她借我錢,明天幫我買方便麵送少管所給我兒子。我相信她做人會說實話的,我把少管所 7 中隊的地址和我兒的姓名告訴她。當夜,警車把我押回松門派出所又非法關押一天一夜,至第二天晚上釋放。第三天,我寄給兒的信,有無方便麵到少管所。我兒在農曆12 月30 日晚上打電話聯繫說,根本沒有東西到少管所。以上的材料,在 03 年2 月6 日我寄給省委書記習近平。
03 年2 月9 日,我去浙江杭州少管所與兒子接見後,至 2 月11 日到北京向有關部門的第 11 次上訪。03 年3 月5 日的全國"兩會",我又向中辦國辦填上登記表。下午,從南站乘 20 路車去天安門準備向最高檢察院上訪,被天安門的警察查問,叫來溫嶺市信訪梁副局長,溫嶺市公安局信訪副科長王善明,松門派出所幹警孫瑞增,松門政法辦與綜治辦主任蔡明等夥偽改遠景村朱仙友病歷的謝宗仁等四個"禽獸"乘飛機到北京。當晚,把我帶到北太平莊的浙江駐京辦的 705房關押了 3 天3 夜,付錢叫外省人看管我。至3 月8 日早上要我回家。我說:我回到家沒有生活費怎麼過日子?我是不是溫嶺市的人民?溫嶺市委書記王金生、市長王建平,這二年拿出 250 萬元支持臺州市三門縣老區的經濟和教育發展,我有報紙證明。
我清白無辜被溫嶺市公安局、松門邊防派出所的治安科長駱雪亮等2 名惡棍,將我"刑訊逼供、使用凶器"造成我(家破子散、兩腳致殘)的悲慘後果,現債務已達17 萬多元錢,一直狀告六年,並無解決,又無王金生、王建平給我生活費,難道要我活活餓死嗎?你們從哪條法律規定,剝奪公民的上訪權利。我又把《憲法》第二條、第三條背給他聽。王善明拿出手銬銬在我手上,把我反倒在地板上,謝宗仁壓我肩膀。我說,你們把我打死,我也不回家。王善明向謝宗仁拿來一千塊錢交我手。
當天夜裡12 時左右,用警車把我押到溫嶺市行政拘留所門口,當時,我看不清這是什麼地方。王善明叫我下來進裡面看處理結論。王又說,你還不下來,還用我們拉嗎?我下了車柱著枴杖進去,拘留所的老付叫我交出錢,我把這一千元錢的生活費交給老付,老付把我送進監獄同罪犯一起關押。第二天上午,我喊報告,陳所長和潘雨良問我什麼事?我說,我是上訪的人,你們從哪條法律規定,把我上訪的人關拘留所?我依照《國家賠償法》第二十條二款,《憲法》第二條、第三條、第五條、第三十五條、第四十一條和《刑訴法》第四十九條等規定背給他聽,我要找人大或檢察院。陳所長說,我向有關部門反映。
03 年3 月11 日下午,松門派出所幹警孫瑞增和公安局信訪科長葉國忠來拘留所提訊室,孫寫的筆錄沒有問我,他自己寫好限制二頁,最後留一項叫我簽名字。我把這二頁筆錄看了後,問孫,你說我涉嫌聚眾,我聚眾的證據在哪裡?你又說我擾亂社會治安秩序,你以哪條法律說我上訪的人是擾亂治安秩序?我在最後的一項寫上"你說我涉嫌聚眾擾亂治安秩序,我不承認,我的上訪是依法上訪。"但我的名字都沒位置寫了。孫說,我不做筆錄,把筆錄紙拿回去。隨後,我姐夫和我弟進來,我問葉國忠,拘留所把我的一千元錢生活費繳去了我怎麼辦?葉說,在北京給你的一千元錢沒有開票,松門鎮拿回去了。我又問葉,你們準備把我關押幾年?葉說,待全國"兩會"閉會後把你放了。我問葉,去年"十六大"你把我送進北京市豐臺區看守所四天四夜,現在又把我送進拘留所,你們公安局從哪條法律規定把我上訪的人要抓進監獄?還說我犯罪嫌疑人擾亂治安秩序,我要求找檢察院或人大。葉國忠和孫瑞增把我弟和姐夫也帶出去了,後勞動幫我扶進監獄。
我在監獄的日子,一天比一天難受,每天喊報告沒有人大或檢察院來問我,監獄用的生水(無熱水),我的兩腳被駱雪亮等兩個惡棍打成致殘,在監獄每天穿毛線褲等五條褲還冷又麻木,腰又痛,一直無法洗身體。我向所長報告,要求給我針灸治療。陳所長說,拘留所沒有針灸治療。 3月 26 日中午,叫來松門派出所新任的鮑所長。我問,你們從哪條法律把我上訪的人關押拘留所?鮑說,全國兩會期間你不能上訪的。我又把有關法律背給他聽,鮑所長聽了後無理可說。至03 年4 月2 日中午,臺州市的人代會閉會後,松門派出所來把我釋放(前後時間累計28 天,進拘留所25 日),叫我在解除監視居住決定書下簽字,我問你是否給我一張?副所長說給我。我也不看釋放證的內容,我如不簽字,他肯定不給我釋放,我就簽下名字按上手指印。我清白無辜被造成家破子散、兩腳致殘的悲慘後果,一直狀告六年,債務已達17 萬多塊錢,從未得到解決,孩子又被挾私報復,枉法裁判 14 年。依法上訪又多次被非法拘禁,這是不是人道主義?根據《憲法》第二條、第三條、第五條之規定:"人民行使國家權力的機關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都由民主選舉產生,對人民負責受人民監督。一切違反憲法和法律的行為,必須予以追究。任何組織或者個人都不得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
綜上所述,為保護公民的人身和上訪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保障公民依法享有取得控告的權利。根據《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二百四十三條、第二百五十四條等規定,要求有關國家機關嚴肅查處,將其繩之以法,維護法律尊嚴。 此致
浙江省人民檢察院
控告人:郭晏溱
二OO七年五月三 日
(文章僅代表作者個人立場和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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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與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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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 年10 月,我的單丁孩子郭珈榮17 歲,因生活得不到保障,只得逼著去搶、偷過光陰(五名未成年人共搶、偷現金未2 千元),我的單丁孩子又被(挾私報復、枉法裁判)14 年。我接到判決書的8 天內提出上訴,被臺州市中級法院刑二庭剝奪上訴權。自接到孩子被刑拘的通知書起,我一直上訪,依照法律的有關規定,每次說得有關接談領導有口無言,並無釋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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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檢察院於02 年12 月3 日寄出給我的(2002 )浙檢申字第12013 號,此復說,對我來訪的有關材料已轉臺州市檢察院處理,叫我可直接與他們聯繫。03 年元月七日,我又向臺州市接待日的葉阿東檢察長又親自控告,葉看了我的控告書後,當即轉給臺州市公安局。根據《刑訴法》第十八條規定:"非法拘禁、刑訊逼供、報復陷害、侵犯公民人身和民主權利等的犯罪,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請見我於03 年 1 月12 日寄給省檢察長的求救信。
03 年元月 16 日,我又向浙江省人代會的第三年上訪,被溫嶺市信訪局副局長羅彩雲和公安干警陳建忠,把我騙到離大會堂半公里的煉化賓館說給我解決,羅彩雲繳我的上訪材料,陳建忠繳我殘疾人的拐仗,我只得向地面爬。下午叫來松門派出所幹警孫瑞增等人,開來警車,要把我押回當地,溫嶺市信訪局梁副局長說,要打我三巴掌。我說,你們不給我上訪,我也沒辦法,現我既到杭州明天向人家求點錢,買點方便麵去少管所看兒子。羅說,她借我錢,明天幫我買方便麵送少管所給我兒子。我相信她做人會說實話的,我把少管所 7 中隊的地址和我兒的姓名告訴她。當夜,警車把我押回松門派出所又非法關押一天一夜,至第二天晚上釋放。第三天,我寄給兒的信,有無方便麵到少管所。我兒在農曆12 月30 日晚上打電話聯繫說,根本沒有東西到少管所。以上的材料,在 03 年2 月6 日我寄給省委書記習近平。
03 年2 月9 日,我去浙江杭州少管所與兒子接見後,至 2 月11 日到北京向有關部門的第 11 次上訪。03 年3 月5 日的全國"兩會",我又向中辦國辦填上登記表。下午,從南站乘 20 路車去天安門準備向最高檢察院上訪,被天安門的警察查問,叫來溫嶺市信訪梁副局長,溫嶺市公安局信訪副科長王善明,松門派出所幹警孫瑞增,松門政法辦與綜治辦主任蔡明等夥偽改遠景村朱仙友病歷的謝宗仁等四個"禽獸"乘飛機到北京。當晚,把我帶到北太平莊的浙江駐京辦的 705房關押了 3 天3 夜,付錢叫外省人看管我。至3 月8 日早上要我回家。我說:我回到家沒有生活費怎麼過日子?我是不是溫嶺市的人民?溫嶺市委書記王金生、市長王建平,這二年拿出 250 萬元支持臺州市三門縣老區的經濟和教育發展,我有報紙證明。
我清白無辜被溫嶺市公安局、松門邊防派出所的治安科長駱雪亮等2 名惡棍,將我"刑訊逼供、使用凶器"造成我(家破子散、兩腳致殘)的悲慘後果,現債務已達17 萬多元錢,一直狀告六年,並無解決,又無王金生、王建平給我生活費,難道要我活活餓死嗎?你們從哪條法律規定,剝奪公民的上訪權利。我又把《憲法》第二條、第三條背給他聽。王善明拿出手銬銬在我手上,把我反倒在地板上,謝宗仁壓我肩膀。我說,你們把我打死,我也不回家。王善明向謝宗仁拿來一千塊錢交我手。
當天夜裡12 時左右,用警車把我押到溫嶺市行政拘留所門口,當時,我看不清這是什麼地方。王善明叫我下來進裡面看處理結論。王又說,你還不下來,還用我們拉嗎?我下了車柱著枴杖進去,拘留所的老付叫我交出錢,我把這一千元錢的生活費交給老付,老付把我送進監獄同罪犯一起關押。第二天上午,我喊報告,陳所長和潘雨良問我什麼事?我說,我是上訪的人,你們從哪條法律規定,把我上訪的人關拘留所?我依照《國家賠償法》第二十條二款,《憲法》第二條、第三條、第五條、第三十五條、第四十一條和《刑訴法》第四十九條等規定背給他聽,我要找人大或檢察院。陳所長說,我向有關部門反映。
03 年3 月11 日下午,松門派出所幹警孫瑞增和公安局信訪科長葉國忠來拘留所提訊室,孫寫的筆錄沒有問我,他自己寫好限制二頁,最後留一項叫我簽名字。我把這二頁筆錄看了後,問孫,你說我涉嫌聚眾,我聚眾的證據在哪裡?你又說我擾亂社會治安秩序,你以哪條法律說我上訪的人是擾亂治安秩序?我在最後的一項寫上"你說我涉嫌聚眾擾亂治安秩序,我不承認,我的上訪是依法上訪。"但我的名字都沒位置寫了。孫說,我不做筆錄,把筆錄紙拿回去。隨後,我姐夫和我弟進來,我問葉國忠,拘留所把我的一千元錢生活費繳去了我怎麼辦?葉說,在北京給你的一千元錢沒有開票,松門鎮拿回去了。我又問葉,你們準備把我關押幾年?葉說,待全國"兩會"閉會後把你放了。我問葉,去年"十六大"你把我送進北京市豐臺區看守所四天四夜,現在又把我送進拘留所,你們公安局從哪條法律規定把我上訪的人要抓進監獄?還說我犯罪嫌疑人擾亂治安秩序,我要求找檢察院或人大。葉國忠和孫瑞增把我弟和姐夫也帶出去了,後勞動幫我扶進監獄。
我在監獄的日子,一天比一天難受,每天喊報告沒有人大或檢察院來問我,監獄用的生水(無熱水),我的兩腳被駱雪亮等兩個惡棍打成致殘,在監獄每天穿毛線褲等五條褲還冷又麻木,腰又痛,一直無法洗身體。我向所長報告,要求給我針灸治療。陳所長說,拘留所沒有針灸治療。 3月 26 日中午,叫來松門派出所新任的鮑所長。我問,你們從哪條法律把我上訪的人關押拘留所?鮑說,全國兩會期間你不能上訪的。我又把有關法律背給他聽,鮑所長聽了後無理可說。至03 年4 月2 日中午,臺州市的人代會閉會後,松門派出所來把我釋放(前後時間累計28 天,進拘留所25 日),叫我在解除監視居住決定書下簽字,我問你是否給我一張?副所長說給我。我也不看釋放證的內容,我如不簽字,他肯定不給我釋放,我就簽下名字按上手指印。我清白無辜被造成家破子散、兩腳致殘的悲慘後果,一直狀告六年,債務已達17 萬多塊錢,從未得到解決,孩子又被挾私報復,枉法裁判 14 年。依法上訪又多次被非法拘禁,這是不是人道主義?根據《憲法》第二條、第三條、第五條之規定:"人民行使國家權力的機關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都由民主選舉產生,對人民負責受人民監督。一切違反憲法和法律的行為,必須予以追究。任何組織或者個人都不得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
綜上所述,為保護公民的人身和上訪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保障公民依法享有取得控告的權利。根據《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二百四十三條、第二百五十四條等規定,要求有關國家機關嚴肅查處,將其繩之以法,維護法律尊嚴。 此致
浙江省人民檢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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