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一警察挪用公款1200萬賭球輸1600萬

發表:2007-06-23 2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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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治安長期遭人詬病,22日廣東媒體更爆出廣州市一警察執法犯法的醜聞。廣州公安局越秀區分局裝備財務科一警察,自2002年起賭球共輸掉1600萬元,其中涉嫌挪用公款1200多萬元。此案件爆光後引起輿論嘩然,公眾憤慨,指「這那還像一個維護一方平安的公安局呀,分明成了犯罪份子逍遙法外的樂土與天堂。」

據南方都市報報導,涉案警察戴某,從1999年起擔任廣州市公安局越秀區分局裝備財務科基建硬體辦出納員,負責多個銀行賬戶。2000年,戴某炒股,挪用了公款14萬元,虧損5萬元。為了彌補損失,戴某在 2002年世界盃足球賽期間開始參與外圍賭球。據報導,至案發時即2006年 8月,共輸掉1600萬元。為了償還賭資,戴某從管理的銀行賬戶裡挪用公款1200多萬元。

多名資深出納表示,通常情況,正規的企業、單位的出納程序都有嚴格的規定, 一張支票的發出,要經過多層審批,出納一個人無法挪用公款。在此前提下,戴某犯案,或為有權審批的多人聯手作案,或為該單位財務管理混亂,出納一人掌握所有公章。

對此,有網民評論指,越秀公安分局的問題,不是個別問題,而是整個公檢法的財務監管問題。「一個公安分局的普通出納挪用1,000多萬元公款,竟如同囊中取物一般方便,那誰又能保證在全國司法系統,這僅僅是個偶然發生的孤案呢?」「公檢法歷來都是清水衙門,這麼多的錢是那來的,將人民金錢怎樣揮霍一空的是那來的權利,是怎樣的腐敗現象。」

報導說,戴某案發始於去年8月,他工作崗位調整,在工作交接期間突然失蹤,這才引起公安局注意而成立專案組,將已經潛逃到江西的戴某拘捕。目前該案已進入司法程式。

而有關人士表示,無論屬於哪種情況,案件都表明: 戴某案件得以揭發,純屬偶然,若越秀分局沒有對戴某進行調職,則案件可能要到相當一段時間,才會被揭發。

深圳網民說:「從2002到現在才因崗位調整才發現。不可思議。上級領導在做球莊吧?!」陝西渭南網民稱,1200萬被挪用,單位竟然沒察覺,估計帳上最少還有幾千萬吧!

廣州網民說,一個警察都可以拿到這麼多錢,這個警察局也得查查。現在的警察沒幾個好人,就是一群穿著制服的強盜,不去抓壞人,只知道欺負好人,前幾天一群民警來查暫住證,態度極惡劣,就像強盜一樣。

福建網民說:「怪不得貪官們都是以億為單位計算地貪污。原來一個民警都可以挪用上千萬。」

吉林白山網民:「警察真富啊,挪用了那麼多錢,是那來的呢?還整天說警察沒有辦案資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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