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署:中國醫生來臺行醫屬密醫行為

發表:2007-10-24 2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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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署醫事處處長薛瑞元24日表示,中國醫生來臺灣,未事先報准核備,在臺灣從事醫療行為,即屬密醫行為,依法可處六年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行政院大陸委員會24日指出,報載中國醫師朱志軍在今年3月違法來臺攬客換肝,並對病患進行術前評估,已涉及違反中國大陸人民來臺交流相關規定,且有觸犯醫事法規問題,陸委會已協請主管機關衛生署啟動調查程序,若查證屬實,相關機關將依法裁處。

陸委會表示,衛生署調查範圍將包括:邀請單位與這名中國醫師是否違法在臺灣從事醫療行為,或從事招攬臺灣民眾前往中國大陸接受醫療等與許可目的不符的活動。

陸委會指出,今年5月,中國通過「人體器官移植條例」,明令禁止器官買賣,相關當事人若違法,將遭受巨額行政罰鍰。

陸委會表示,中國雖訂有器官移植相關法規,但器官移植買賣情況仍非常猖獗,器官來源不明;根據國際媒體報導,中國強摘死刑犯或法輪功學員器官供應病患的情況相當常見,牽涉道德與人權爭議,民眾應該特別注意這些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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