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人生命不如草介,網友群情激忿

發表:2008-04-19 0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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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轟動全國的譚靜案被廣州警方定性為"自行高墜死亡", 警方承認未刑事立案。對此網友幾乎一致表示不能接受,紛紛質疑,群情激忿,現摘錄如下:

網友A

我覺得這個事情還有幾點疑點:第一,直接死亡原因是什麼??我是一名ICU醫生,高空墜樓重傷甚至死亡的見了不少,但從警方"全身多處挫傷及骨折"的報告看,光挫傷及骨折是不會引起死亡的.死者圖片上是垂挂的,衣服也被鉤掉,也就是說在下墜途中有多次緩衝,那致命傷是什麼?最常見的是腦外傷,其次是臟器破裂,骨盆骨折大出血.警方似乎沒有公布屍檢對致命傷的介紹. 請公布致命傷及直接死因.第二:外籍男士自稱是死者好友,那就有以下疑問1:既是好友,為何不知死者住址?即使自己不知,好友中肯定有人知曉,為什麼不打電話問?而送回自己住所.死者在離開女友家前曾說"小金不要耽誤了飛機",說明當時還有意識,應該不至於完全聽不懂話,怎麼又說不清自己住址?作為中國常識,一旦有好友醉酒重,會帶去醫院挂"納洛酮",為什麼仍其發酒瘋??對於酒瘋子,是一定要看住的,怎麼又沒人去管她?.第三:死者背心和長褲在墜落中被鉤落??褲子上還有皮帶?皮帶是繫緊的麼?如果係緊的,請大家拿個假人實驗下,從樓上掉下發生這種可能性有多少?怎麼就衣褲就這麼順順噹噹的被"剝光"了呢?

以下是本人的看法,個人意見.一個女孩子在社會生存不易,無論發生什麼,希望能還死者真相.願死者在天之靈得到安息.

網友B

譚靜,不管是通過什麼管道放出來的妓女,三流演員等身份,她的死也不值得高尚的人鄙視,漠視,她是一個中國人,意外死在中國的國土上,一向要求中國人愛國的政府,有責任查清這個中國公民的死因,無論什麼中國人,總不應該不明不白的死去,更不能因為案子涉及外國人,就匆匆給一個似是而非的消息,來模糊我們的關切,至今,刑事檢測結果還沒有出來,那三個涉案的韓國人,已經回國了,要我說,我還是挺羨慕他們的,在中國,,無論是白人 黃人,還是黑人,只要是外國人,在中國總是過的很舒心的,官員們因為要維護美好的國際形象,平時對他們是很優待的,有大膽國民不知輕重,得罪了洋人,總是吃不了兜著走,至於洋人犯事,小意思拉,犯了大事,比如涉及殺人案子了 會是什麼結果呢?我不知道,不過,我覺得,也無所謂,廣州墜樓案,不就是最好的說明嗎?

網友C

潭靜的死,死的不是時候.或者說,死的不對.為什麼不對,因為正好4月27日傲運盛火要在韓國舉行傳遞儀式.而目前的情況是,在很多國家,北京傲運是被抵制的,弄的政府很被動.所以讓接下來的盛火傳遞活動不出紕漏是很重要的. 所以我們要盡量避免和韓國人發生衝突.

正因為如此,現場勘察,詢問筆錄,屍檢這些工作都是可做可不做的,這就導致了現在被網友們糾出來的警方工作的重重疑點.看起來好像是警方工作馬虎,其實如果結論已經確定,這些工作都已經不必要了. 當然,如果和結論有矛盾的地方,是一定要排除乾淨的.比如既然是自行墜樓,那潭靜是如何掰開防盜窗的呢? 當然,這個防盜窗是一定要拆走的!

總而言之,譚靜死的不是時候,不是地方. 這個敏感時刻,涉及到敏感的人,譚靜之死破案是次要的.不要得罪韓國人才是重要的.不管你們如何討論,如何懷疑,就是千萬不要和韓國人扯上關係!

網友D

一點疑問:"現場勘查顯示譚靜進屋時穿了外套,但稍後在屋內覺得悶熱而將牛仔外套擺在客廳,經調查,外套呈自然擺放。" 請大家留意"外套呈自然擺放",何為"自然擺放"?是搓成一團還是四角攤開平放?如是:搓成一團,那是什麼"自然"?如是:四角攤開平放,那既然3韓說其醉酒如此厲害,還知道將外套放的如此好(既然醉的連死都不知道了)???

二點疑問:既然3韓人中一人說其是譚好友,那警方開始是如何調查的???為何一開始"經初步調查是賣淫女"(有各報報導為證)???難道好友會說自己的朋友是賣淫女的嗎?他真的嚇蒙了還是另有內幕???

大家再看報導:

問:譚靜有什麼動機要自殺?

答:警方經過屍檢和對譚靜親友的調查,確定譚靜死前的最後一段時間幾乎每天都在酗酒,而且醉酒時有失態和瘋狂的表現。

另一個佐證是,譚母在派出所錄口供的時候曾表示,譚靜和前任男朋友發生了經濟糾紛。

兩個主觀原因"支持"JC的"調查"是自殺。但我們有更多的主觀原因支持譚"極可能"(純主觀分析)死於他殺或是被迫跳樓:

網友E

本人對案發當天的推理:

基本事實是:"4月5日凌晨5時45分 衛生間突然傳來"啊"的一聲及幾聲碰響,李明發現譚靜墜樓。"

大家注意,如果一個主動跳樓尋死的人,在跳的時候,是不會"啊"的一聲叫出來,相反,一個在窗臺攀爬的人失足掉下時,就會自然反應地叫出來!由此推論,她當時是打算爬窗逃走!

那為什麼她要逃走? 其中一個可能是,她當時面對三個男人,感到有被性侵犯的威脅,所以躲到洗手間,再由於她喝得很醉,錯誤判斷自己能夠爬窗逃走!

大家想像一下,三個男人面對一個爛醉的美女,會不會毛手毛腳呢!這可能就是當晚的情況

同意的點支持,不同意的點反對!

網友F

人家jc 辦案是要通過"蛛絲馬跡"來發現問題。

而我們"神奇的"jc呢?

他們是通過對一些特徵的"符合"來驗證一個偽命題,真是赤裸裸地侮辱了對所有稍有辦案能力的jc、侮辱了所有網民的智商!!

我相信找個白痴犯案,通過這種方法都能找到"無罪"的證明!!

韓國的網友放心吧,我們"神奇的"jc通過不斷的努力,一定會給你一個"驚喜"。對內,"神奇的"jc辦事能力很強,高鶯鶯案一事可充分證明其實力,對外,這次一定不會手軟!!

網友G

我也想尊重警方專業的判斷。問題是,前天警方就說了,譚靜最後一個電話記錄是在早上4點10分左右,與韓國人所說的5點半跳樓前仍在打電話不符。現在警方就又改說譚靜跳樓前在打電話了,而韓國人反而又說譚靜跳樓前將手機放在客廳,只聽她在洗手間大喊大叫,以為是她在打電話。而現場又發現譚靜的手機在樓底下。警方講的、韓國人講的均前言不搭後語,倒底是誰在撒謊?為什麼撒謊?!哪句是真?!!哪句是假?!!!

網友H

不是說"本月6日上午7時,東風東路東風廣場內的清潔公司蕭姓女工第一個目睹了懸掛在該樓橫樑上的女屍。"怎麼變成了"其實繩子是事發後消防隊員從橫樑上運下屍體時繫在屍體上的,跟案情沒有關係。"?????????????

網友I

據金先生轉述李明的話說,凌晨5時20分許,李明等人扶著譚靜回到家,"譚靜一個人躺在床上說胡話,約十分鐘後,譚靜搖搖晃晃地進了衛生間,把門反鎖後開始打電話。她講電話的聲音很大,中間夾帶著中、英、韓語,還不時地說著髒話,像是在跟人吵架。"但警方有關人士透露,譚靜的手機上最後通話記錄是4月5日凌晨4時10分左右。

凌晨4點鐘大家都是深睡了,鄰居都聽到3個人只給一個人錢的話!那說明什麼呢?說明爭吵很厲害的說!案發是4點然後7點鐘才報警!3個小時裡那3個韓國人都幹了些什麼

網友J

1.什麼樣的朋友能在三個男性朋友面前脫掉外套僅剩胸罩晃?你會這樣在朋友面前展示胸罩?這是朋友關係?

2.警方說的那條褲子是皮帶扣,你試試皮帶扣的褲子跳樓它會不會在你身上.是,跳樓死亡的人很多,衣服褲子挂破的人很多,但再破,衣服褲子都在身上!何況是一條皮帶扣的褲子.你該不會說她連褲子都脫了在三個韓國朋友(記住是朋友)面前晃,而且是衣服脫了自然擺放,褲子就不能自然擺放而是拿在手上跟著自己一起跳樓,然後把褲子灑向空中?腦子!!!

3.警察說的那酒吧名字跟記者問韓國人的酒吧名字都不一樣!拜託騙人要專業點好不?

4.電話時間也回答不一樣,唉.真是....騙人又騙得漏洞百出的...警察你串供也不安排好點兒,拜託電話時間和酒吧地點跟韓國人商量串好了再騙國民好不好?串通都串不到一起的你怎麼出得了場面.....

網友K

1)死前有強烈自殺傾向?

身上有手機!給母親打電話了?給相好的朋友聯繫了?告訴存摺密碼了?有遺言遺書嗎?事實上,為感情或經濟問題自殺都是猶豫再三的,我親眼所見的就好幾次,都在好心人的幫助拉了回來!所以這樣的情況不可能出現!何況她還有那麼多追求者,嫁我也比老外強啊!呵...

2)屍檢能檢出死者的情緒?

按現在的科技水平,那只是在壓力下屍檢人員自己的情緒.

3)已在警方屍檢報告上簽字,即表示"家屬接受了死者自殺的偵查結果"。但譚靜母親表示她"還沒放棄"?

這不是明顯矛盾嗎?在別人脅迫、利誘下,不是自己真實意願的表達,法律上是無效的。屍檢報告簽字和偵查結果絕對是兩回事!再說公訴案件,從法律本原來說相當於要問全國人民同不同意。

4)釋疑?沒有具體的勘查數據和證人證言,有的只是含糊不清的事情經過和現場情況,以及嫌疑人的自述。怎麼不讓譚的親屬、好朋友述述?

5)知情人士的講述?是指鄰居聽到的有關"你們三個人怎麼能給一個人的錢?"的男女吵架聲和傢俱的劇烈響動聲?那麼實際情況很可能是:(譚大聲喊)你們3個人怎麼能這樣啊!?(韓人小聲)好了,我們一個個人來.(譚大聲回應)一個個人來也不行!(韓人小聲)我會給你很多錢.(譚大聲回應)給錢也不行!

鄰居隔牆不會聽得很清楚,主觀上以為裸女是妓女,所以才有這樣的誤解!事實上,屍檢報告證明譚死前並沒發生主動性行為,更不要說3P.而爭吵和傢俱響動聲說明當時很可能3男對譚有暴力性侵犯(未遂)。

6)譚當時身上有手機說明她曾試圖打電話向朋友親屬求助或報警,但受條件限制沒能成功,而韓人不能斷定而在串供中出現通話時間錯誤。

7)結合整個事件相關人員的描述及檢測結果,3韓國人將醉酒的譚挾持到房間,並暴力侵犯(未遂),在此過程中,譚為逃離該房間,來(或逼迫或掙扎)到衛生間防盜窗這麼個狹小空間,由於醉酒,她並不知道自己的空間位置,自行爬出窗或受韓人強迫及防盜窗不牢固而失足跌落。

8)韓人罪行為過失殺人或間接殺人(具體罪名俺還不是特別清楚,先寫著),事情經過、證人證言及檢測結果我想已構成完整鏈條,這樣的結果顯然更合理。

9)得為一日三餐奔勞了..就這樣吧,也盡了俺的一點力了..希望譚靜能安息吧

網友L

一直關注這條新聞,看了最近的報導,如梗在喉不吐不快。

1:命案才發生幾天,JC們就定義為自殺,破案真是神速,令人心生狐疑。為什麼別的案件幾年甚至十幾年都無法破案,而這起竟用了不到幾天就定性為自殺。證據充分嗎,推斷合理嗎?

2:作為命案最直接的當事人或者說嫌疑人,JC們對三個韓國人竟然沒有相關的口供,合理嗎?是不敢還是別有原因?

3:中國的法律往往都是認定嫌疑人有罪,然後找相關的證據來證明。而這起命案,JC們在做什麼?找相關的證據(如譚靜生前情緒不穩定,當天喝醉酒),來證明譚靜是自殺的。可能嗎?就算譚靜有自殺的傾向,有必要跑到韓國人跳樓自殺嗎?JC們,你們當老百姓是豬還是你們自己是豬?

4:JC們,你們拿著納稅人的錢,享受著政府給你們的待遇。你們的義務是保障社會安定。弄清事實的真相。在事實真相出來之前,我們不會說韓國人殺了那位可憐的女子,但事實真相出來之前JC們就表態是自殺,是何居心?如果那位女子是你的妹妹或是親人,你又作何想?

不要像駝鳥一樣,把頭埋在沙子裡。

也不要再愚弄老百姓了,來聽聽老百姓聲音。

我們需要的是一個事實,一個真相!!!!

還那位可憐女子一個清白,給那位可憐母親一個交待!!!!

網友M

悼譚靜同胞三字經《心不再遙遠》--

趁酒醉->欲姦淫->交遊衆->是非明->

力掙扎->生叫吵->恐被聽->合力推->

遇基文->恰廣交->犧小我->成大我->

非智賢->或慧喬->庶民小->重視渺->

和韓夷->論自殺->成模板->何直腰->

疑點衆->怨難消->說荒唐->結案草->

憶李廣->思衛青->盼有朝->真佇立->

遇外邦->不再慌->面洋人->不路饒->

冤案成->桿秤在->題薄文->重審還。

--客家鄉居青黎軒草根一小民

網友N

"譚靜案"的致命漏洞

警方解釋了很多網友提出的問題,但最大的漏洞卻沒有辦法解釋。我們都知道"4.5女屍案"發生後,在相當長一段時間內,警方都認定女屍是一個性工作者,一直到4月12日才有網友揭露出女屍叫做譚靜,是個演員,而不是什麼性工作者,這一漏洞根本沒有辦法解釋。

幾個韓國人說他們報警了,那麼110出警後必然會詢問這幾個韓國人,這幾個韓國人當然會把事情的"真相"告訴警方,比如死者叫譚靜,是個演員什麼的,那麼在4月5日警方就應該知道事情的始末,又怎麼會將譚靜認定為"性工作者"呢?

唯一合理的解釋是:事情發生後,韓國人逃走了,警方根本沒有見到這幾個韓國人,只能詢問鄰居,然後根據鄰居說的"三個人怎麼能給一個人的錢"這句話,判斷譚靜是性工作者。那麼韓國人為什麼逃走呢?很顯然這和譚靜的死是有很大關係的,他們的行為導致了這一慘劇地發生,所以他們只能逃走。但是他們想不到的是,中國警方並不準備追究他們的責任,他們把這一悲劇定性為自殺,然後韓國人當然可以出來用漏洞百出的話進行解釋。

只要韓國人報警了,那麼警方就不可能把譚靜認定為性工作者,而既然警方把譚靜認定為性工作者,那麼韓國人就肯定沒有報警,並且逃走了,這麼簡單的事情,是個人都可以看清楚,那麼警方還要想辦法去遮掩這一切,所以我們必然要質疑他們,而且也永遠不會相信他們。"膽小如鼠,其蠢如豬"這就是我對他們的評價,因為對方是外國人就不敢深入調查,而是匆忙結案,可見其膽小;這麼明顯的漏洞都看不出來,還要拚命掩飾,可見其愚蠢。

網友O

JC一直都把老百姓當成弱智對待阿!這麼多小孩子都看得出來的明顯疑點和前後自相矛盾的說詞都沒解釋清楚就匆匆結案,還把譚靜打上一個"死前有強烈的自殺傾向"的罪名!事情發生在4月就說"清明節剛過,譚靜可能想起十年前遇害的爸爸很傷心所以自殺",如果事情發生在6月是不是要說"兒童節剛過,譚靜可能想起爸爸遇害後自己悲慘的童年傷心所以自殺",真是欲加之罪,何患無詞!不知道廣州今年六月會不會下雪!


(文章僅代表作者個人立場和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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