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法無天官官相護的海口市權力機構

作者:賈瑞青 發表:2009-03-10 08: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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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主黨派與新聞媒體的監督蒼白無力

1989年,民盟海南教育學院支部、民盟海口四中支部(盟員含海口市三中教師以及市肉聯廠、市化工廠等國企主要負責人)就高校、中學、國企中普遍存在的領導幹部一言堂、民主管理欠缺、財務不透明、獎金住房分配不公、職工權益受損害等問題向本單位上級領導,向盟省委、盟市委領導,向省、市統戰部作了反映,對改善知識份子工作生活待遇等問題提出了善意的批評。

然而,民盟的意見不但沒有受到任何重視,盟員反倒受到各相關單位領導一連串明目張膽的打擊報復——有的盟員光天化日之下在辦公室遭到不明身份者的毆打,有的盟員被降職使用,有的盟員被扣發獎金,有的盟員被非法拘禁,有的盟員被單位辭退……

民盟海口四中支部沒有退縮,他們繼續勇敢地提意見,提建議。他們希望校領導在重大決策上多聽群眾意見,要民主管理學校,同時要把多年未開的教代會開起來,重振雄風。

從1989年開始,民盟海口四中支部盟員多次向主管副市長(羅素蘭、吳毓俊、鄭少儒、黃行光、韓美)以及省市信訪辦、省教育廳、省公安廳、市長熱線電話、市人大、市政協、市委統戰部、紀檢會和市政府公安、監察、組織部門投訴、申訴、控告、舉報海口市教育局對民盟盟員和教師的打擊報復行為,並多次當面質問海口市教育局局長、副局長:海口四中為什麼不敢公開學校的財務?海口四中為什麼不敢按程序召開教代會?海口四中和海口市教育局為什麼拒不接受民主黨派的批評建議?海口四中為什麼隨意開除義務教育階段受教育的學生?海口四中長期以來弄虛作假,為什麼沒有人查處?教育質量下降,誰來承擔責任?海口四中存在的民主管理欠缺、獎金住房分配不公、財務不透明等問題何時才能得到根本解決?教育亂收費何時得到制止?盟員還在海口市第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上公開抨擊海口市教育局局長吳開訪弄虛作假、欺騙市人大代表以及市人大常委會的惡劣行徑,又在1995年公開批評海口市教育局局長吳清桂在海口部分中小學因缺乏資金不能正常上課時個人頻繁更換小轎車的行為。

期間,還通過海南省新聞輿論監督中心、新華通訊社海南分社、海南日報、海南僑報、海南價格報、南方都市報、羊城晚報新聞週刊等新聞媒體,公開呼籲在教育界實行民主、維護法治、尊重人權。1995年2月20日,海南省政協的內參《民意反映》刊登了民盟海口四中支部盟員揭露海口四中違法亂紀的舉報信。

然而,投訴、申訴、控告、舉報也好,輿論監督也好,海口市人民政府和海口市教育局均無動於衷。多少年來,主管副市長換了一任又一任,海口市教育局局長換了一個又一個,在海口教育界實行民主管理、保障教師和學生合法權益不受侵害的問題,似乎永遠列不上議事日程。時至今日,民盟海口四中支部沒有收到任何一個單位哪怕片言只語的回函與口頭答覆。

海口市人民政府及其職能部門無視民主黨派、人民教師對海口市教育界管理混亂、教育局負責人作風腐敗、全市教育教學質量連年下降的批評舉報,推諉責任,致使海口市教育局越來越敢於胡作非為。如今,海口教育界亂收費愈演愈烈,侵犯教師和學生合法權益的事件層出不窮,校園暴力、青少年犯罪觸目驚心,種種問題已成頑疾,教育界已經成為輿論年年關注的焦點、公民長期投訴的熱點區域。

二、信訪、申訴、投訴、舉報、仲裁、行政復議之路也是行不通的


申訴。1994年1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施行。依照此條例,四中教師分別於1994年1月17日、1994年7月5日、1998年9月16日和2002年3月19日向海口市人民政府提起申訴,但海口市人民政府無視法律,根本不理睬此類申訴。

投訴。向海南省公安廳、海口市公安局以及海口市警務督察大隊投訴,沒有回音。向統戰部門投訴,也無人理睬。要求工會出面維權,工會不僅不幫助職工維權,反而助紂為虐,停止了申請人的會員福利。
舉報。2004年1月9日,四中教師繼續向海口市紀委監察局實名舉報海口市教育局有關領導的違法亂紀行為。沒有回音。

1995年9月25日,海南省人大常委會公布了《海南省保護公民舉報權利條例》。
四中教師據此要求海口市人民政府保護舉報人免受打擊報復,海口市人民政府仍不履行法定職責。
2004年2月2日,根據國家教委《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若干問題的實施意見》的有關規定和《海南省保護公民舉報權利條例》的有關規定,就舉報海口市教育局、海口市第四中學違法亂紀而受到報復陷害一事,要求海口市人民政府(市長陳成、主管教育副市長黃行光)依法糾正,海口市人民政府法制辦口頭答覆不予受理。

上訪。《國務院信訪條例》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依照條例投訴上訪,海南省、海口市信訪部門不予處理。

仲裁。省市勞動和人事仲裁委員會均不受理教師仲裁申請。
行政復議。依法向省市人民政府法制辦、海南省教育廳申請行政復議,對方不受理。

三、警察找上門來了

1995年12月9日,因害怕家長知曉海口四中亂收費的實情,海口市教育局人保部門王長青竟然動用警械,光天化日之下在四中辦公室非法拘禁教師20分鐘,隨後又勾結和平南派出所不法干警非法拘禁受害教師15小時。

受害教師連續向海南省人民檢察院舉報,盼望檢察機關迅速查處非法拘禁、報復陷害人民教師的惡性案件,為教育事業的健康發展保駕護航。省市檢察機關批轉海口市美蘭區人民檢察院辦理。2003年6-9月,美蘭區人民檢察院瀆職侵權檢察科調查後,認定海口四中、海口市教育局、和平南派出所、海口市公安局「無犯罪事實存在」!

1996年10月11日,受害教師不畏強暴,在《南方都市報》發表文章,揭露海口四中違法「勸退」學生的違法行徑。12月16日,和平南派出所警察陳日雄、何干闖入私宅,就《南方都市報》發表該文一事對作者進行威脅。

1997年6月16日,受害教師投書《海南價格報》,批評海口四中亂收費。6月28日下午5:30分,和平南派出所警察陳日雄手持《海南價格報》闖入作者家中威脅:「七一快要到了,香港快要回歸了,你不要鬧事。」作者認為住宅和財產受到不法侵害、人身安全受到了威脅,但陳說他是奉命執行公務。受害教師打電話向「110」投訴,又到和平南派出所核實,該所所長王英軍證實陳是奉命行事,並且說派出所也是奉上級指示才這麼做的。有鑒於此,1997年6月28日,受害教師以警察非法侵入私宅,請求保護公民人身權、財產權為由,向海口市人民政府以及海口市公安局紀檢部門和新成立的海口市警務督察大隊投訴,但沒有回音。2004年2月10日,海南省海口市中級人民法院在開庭審理受害教師狀告海口市人民政府行政部作為一案時,海口市人民政府出示的證據表明,和平南派出所此舉的確是受海口市人民政府指使所為。

1996年10月19日(星期六),應學生要求,受害教師擬帶高一兩個班的學生前往李碩勛烈士紀念亭開展作文情景教學活動,海口四中勾結海口市公安局野蠻阻止。

1997年10月29日,海口四中勾結海口市公安局內保一科不法干警在訊問了幾十名學生之後,又傳訊教師,指責其在課堂上講授江澤民總書記的文章是「錯誤」的,強迫其「老實交代錯誤」。

為上述二事,受害教師向中央領導寫信控告,中央領導批轉調查,海口市教育局公然捏造事實欺騙中央領導。

四、打官司也不行

鑒於海口市人民政府毫無原則地支持海口市教育局、海口市第四中學對教師進行打擊報復,並且拒不履行依法受理教師申訴和行政復議的法定職責,而且對民盟海口四中支部提出的改善教師待遇、通過民主協商提高學校管理水平的批評建議,對海南省政協和新聞媒體的督促完全不予回應,2003年11月13日,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海口四中教師向海南省海口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法院判決海口市人民政府行政作為,依法行政。

然而,11月14日,海南省海口市中級人民法院行政裁定書認定,該訴訟訴請解決的是人事獎懲問題,不屬於行政案件受理範圍,故裁定不予受理。經上訴,海南省高級人民法院行政裁定書認定,起訴事實和訴訟請求並不是針對海口市人民政府對其人事獎懲的行為,而是針對海口市人民政府對其申訴請求的不作為,此案屬於人民法院受理範圍,故而撤銷一審法院行政裁定書,裁定由一審法院審理。

可惜,由於作出(2004)瓊立終字第2號行政裁定書的法官調離了工作崗位,海口市紀委給海口中院主審法官施加壓力,這個官司繞了一圈,又荒唐地回到了原來的起點。

2004年2月10日,海口中院開庭審理此案。在法庭上,海口市人民政府公然撒謊說從未收到過教師的申訴,更有甚者,為了掩飾其違法違紀行為,竟然採用侮辱誹謗、誣告陷害、報復陷害的卑劣手段,妄圖將原告置於死地。2月22日,海口中院依法判決海口市人民政府未在法律規定期限60日內履行法定職責。

海口市人民政府卻藐視法律,對海口中院生效判決置之不理,拒不按照國家教委的有關規定受理教師的申訴,也不按照《海南省行政執法責任制實施辦法》的規定,確定責任人,對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對侮辱誹謗、誣告陷害、報復陷害他人的有關責任人追究刑事責任。

海口市人民政府、海口市教育局等權力機關對於民主人士如此明目張膽、殘酷無情的報復行為,是嚴重的罪惡行徑,也違背了中紀委有關保護舉報人的規定,是對公民監督、批評等憲法權利的粗暴踐踏。此案所產生的惡劣影響是,由於受「反黨反政府」的威脅性指控,海南建省辦經濟特區20年來,包括民主同盟在內,沒有民主人士再敢批評政府,沒有記者敢於對教育界進行刨根問底式的輿論監督了。

迫於無奈,2004年2月18日,孤軍奮戰的海口四中教師再次向海南省海口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要求判令海口市人民政府停止打擊報復,行政作為,依法行政,並賠償經濟損失。2004年4月19日,海南省海口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此案。5月25日,作出行政裁定書,認為海口市人民政府不適格做被告,駁回海口四中教師起訴。2004年5月31日,海口四中教師不服行政裁定,向海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高院於9月14日開庭審理此案。10月8日,高院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

2004年10月25日,海口四中教師不服行政裁定,請求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按審判監督程序對該案指令再審。

海口市一直沒有人事爭議仲裁機構,2004年3月1日,海口四中教師向剛剛成立的海南省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遞交了《人事爭議仲裁申請書》(這是該人事爭議仲裁委成立後收到的第一份仲裁申請書)。3月12日,海南省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經審查決定不予受理。主要理由如下:該爭議已經行政程序處理,且不屬於本委管轄範圍。」

2004年3月18日,海口四中教師向海口市美蘭區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第一被告:海口市教育局;第二被告:海口市第四中學。5月12日,海口市美蘭區人民法院開庭審理此案,5月13日裁定駁回起訴。依照規定,裁定如下:駁回原告的起訴。案件受理費人民幣50元,由原告負擔。」 2004年6月28日,海南省海口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定:「原審裁定適用法律正確,處理恰當,應予維持。依據規定,裁定如下: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

就這兩起行政案件,權利主張人分別於2004年10月25日和2005年1月31日,向海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申訴。省高院違反先前自己的裁決,居然不予受理。更為奇怪的是,拖了半年之後,申訴人去高院瞭解案情時發現,2005年1月31日遞交的申訴材料竟然全部不翼而飛了!2004年10月25日遞交的申訴材料也殘缺不全了!

總之,各級法院以《教師法》限制了中國教師民事訴訟權利為藉口,對受害教師所有起訴統統不予受理。

教師依法維權,真是死路一條!

五、報復陷害的主要手段

謊言加暴力,是掌握公器的腐敗分子壓制維權人士和民主人士的常見手段,也是他們掩蓋其貪污腐敗罪行的有效手法。就是這些無法無天又無恥的醜類及其幫凶的行為損害了干群關係,給和諧社會人為地製造了大量矛盾,敗壞了黨和政府的名譽。

概括起來,海口市人民政府、海口市教育局、海口市公安局、海口市委統戰部、海口市第四中學動用公權力對民主人士、人民教師報復陷害的手段主要有:

(一)、非法辭退。編造虛假事實,徹底剝奪憲法賦予公民的政治權利、勞動權利、獲取勞動報酬的權利和分房、評職稱的權利以及一切社會保障和工會福利待遇,並連帶對家屬進行打擊報復。

(二)、監視恐嚇。派出警察闖入私宅和學校進行暴力威脅;阻止師生參觀瞻仰李碩勛烈士紀念亭。

(三)、非法拘禁。海口市教育局的打手王長青和海口四中史忠英、莊惠昌等人光天化日之下對人民教師進行毆打並動用手銬非法拘禁。

(四)、非法傳訊。海口市教育局勾結海口市公安局,大規模非法傳訊按照教學計畫學習江澤民文章(高中課文)、宣傳共產主義思想的師生。

(五)、誣告陷害。製造謠言,偽造證言,編造虛假材料對維權人士和民主人士進行誣告陷害,打擊報復,如誣告反黨反政府,誣告參加 「六四」衝擊海南省委的遊行等。

(六)、侮辱誹謗。以調查報告、公安簡報等方式編造黑材料,用極其下流的語言對維權人士和民主人士進行詆毀謾罵、侮辱誹謗。

六、涉案不法份子名單

來自省、市、區三級人民法院的證據表明,以下不法份子涉嫌對守法公民進行偽證陷害、報復陷害、侮辱誹謗、非法拘禁。名單如下:
蔡長松:海南省委副書記、省紀委書記,2007年下臺
陳 成:海南省副省長(原海口市人民政府市長)
羅素蘭:海南省人大教科文衛委主任(原海口市人民政府副市長)
黃行光:海口市政協主席(原海口市人民政府副市長)
韓 美:海口市人民政府副市長(原海口市教育局局長)
吳清桂:海口市委統戰部副部長(原海口市教育局局長)
余行恭:海口市人大主任(原海口市委副書記)
王若嫻:海口市人大副主任(原海口市委統戰部部長)
韓希元:海口市民族宗教事務局局長
王國地:海口市人民政府副秘書長
曾惠英: 海南省佛教協會副會長
王長青:海口市教育局幹部
王光雷:海口市四中校長
王書運:海口市四中校長
宋炳富:海口市四中副校長
林志美:海口市四中副校長
林壯雄:海口市四中副校長
史忠英:海口市四中教導主任
莊惠昌:海口市四中副教導主任
楊秋華:海口市四中教師
文 燕:海口市四中教師
周德興:海口市四中教師
滕小武:海口市四中教師

来源:看中國來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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