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法輪功案正非法開庭

——律師全部拒絕出庭並將控告違法官員

作者:魯風 發表:2009-03-11 0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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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0日09:20及10:30,兩個從「荊奉莉、陸雪琴、鄭曉強等十三人涉嫌利用X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案」中非法分拆處來的案件在青島市第一看守所內青島市中院第二審判庭非法開庭。

這兩個案件分別是:9:20開庭的「李全福案」(法院發給辯護律師的出庭通知書上註明的開庭時間是10:30),10:30開庭的「荊奉莉、李濤案」。青島市市北區法院是借用青島市中級法院設在青島一看的審判庭來審理這些案子。一大早,青島一看如臨大敵,附近佈置大量警察和便衣,在距看守所大門250米處開始開始攔截行人,有專人攝像。律師在此被攔截後大量便衣上前圍住律師,律師讓便衣出示證件,便衣說:「我不是警察,是群眾,看不慣你們!」近半個小時後方將律師放行。在看守所大門處,律師向門衛出示證件後門衛說可以進,但看守所大門內有很多法警(其中一名持槍)拒絕律師入內,即使是辦理會見也不行。

對於青島市市北區法院的非法行為,根據委託人的要求,這一系列案件的辯護人全部都拒絕出庭!

附:
抗議違法審理暨拒絕參加庭審的聲明

鑒於在青島荊奉莉、陸雪琴、鄭驍強、徐智峰、李全福、孫麗萍、尹信曉、梁麗軍、熊先詠、張守偉等13被告人涉嫌利用X教組織破壞國家法律實施案中,青島市市北區人民檢察院以相同的事實和理由分別於2008年9月17日、2008年12月19日和2009年2月05日進行三次起訴,其中兩次撤訴,兩次重新起訴,並且青島市市北區人民法院先後向辯護人及被告人送達多份青北檢刑訴[2008]291號、青北檢刑訴[2008]352等號和青北檢刑訴[2009]40/41/42等多份不同案號的《起訴書》。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77條規定:「在宣告判決前,人民檢察院要求撤回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審查人民檢察院撤回起訴的理由,並作出是否准許的裁定。」但是,對於市北區人民檢察院的兩次撤訴,青島市市北區人民法院沒有依法予以書面的裁定,並且至今辯護律師和辯護人以及被告人沒有收到任何有關撤訴的告知。因此,每個被告人三份起訴書(陸雪琴兩份)同時存在,同時有效。

鑒於市北區人民檢察院的兩次撤訴,兩次重新起訴,本案的有關辯護律師和辯護人多次向市北區人民法院承辦法官核實並要求重新閱卷,承辦法官均明確表示:本案自2008年9月17日起訴後市北區人民檢察院沒有向法院呈遞新的事實、證據和理由。

按照《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以下簡稱《規則》)第三百五十三條規定:

「撤回起訴後,沒有新的事實或者新的證據不得再行起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77規定,人民法院裁定准許人民檢察院撤訴的案件,沒有新的事實、證據,人民檢察院重新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第117條規定:「案件經審查後,應當根據不同情況分別處理:(四)依照本解釋第一百七十七條規定,人民法院裁定准許人民檢察院撤訴的案件,沒有新的事實、證據,人民檢察院重新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是,針對市北區人民檢察院的違法起訴,你院不但沒有依法不予受理,而且多次違法受理,繼續推進本案的訴訟程序,超期羈押當事人!這違背了上述的司法解釋,是明顯的違法行為。

鑒於本案自2008年9月17日已經進入到審判訴訟程序,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68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一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一個半月。有本法第一百二十六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一個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嚴格執行刑事訴訟法,切實糾防超期羈押的通知》規定:「二、嚴格適用刑事訴訟法關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羈押期限的規定,嚴禁隨意延長羈押期限。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羈押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在刑事訴訟的不同階段,要及時辦理換押手續。在審查逮捕階段和審查起訴階段,人民檢察院應當在法定期限內作出決定。在審判階段,人民法院要嚴格遵守刑事訴訟法關於審理期限的規定;需要延長一個月審理期限的,應當屬於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六條規定的情形之一,而且應當經過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批准或者決定。凡不符合刑事訴訟法關於重新計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羈押期限規定的,不得重新計算羈押期限。嚴禁濫用退回補充偵查、撤回起訴、改變管轄等方式變相超期羈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此,市北區檢察院以對同一個被告人以相同的事實和證據多次提起公訴和撤回起訴方式,市北區法院以對同一個被告人多次受理起訴和允許市北區檢察院撤訴的方式,超期羈押上述13名被告人至今已達5個月。

鑒於市北區人民法院至今沒有給所有的被告給予開庭的傳票,直接違反了《刑事訴訟法》第151條規定:「人民法院決定開庭審判後,應當進行下列工作:……(四)傳喚當事人,通知辯護人、訴訟代理人、證人、鑑定人和翻譯人員,傳票和通知書至遲在開庭三日以前送達;……上述活動情形應當寫入筆錄,由審判人員和書記員簽名。」

鑒於市北區人民法院在對13名被告人的庭審安排上,均由承辦法官王戈主審,出庭公訴人員均是市北區檢察院代理檢察員呂強,地點均在山東省青島市第一看守所內青島市中級法院第二審判庭,但是在開庭時間安排上分別是:2009年3月10日09:20(給律師的出庭通知書卻寫的是3月10日10:30)、3月10日10:30、3月12日10:00、3月12日11:00、3月12日13:30、3月13日09:20、3月13日10:30和3月13日13:30。如此頻繁的、不合理的時間安排,以致多個庭審時間不足一個小時,並且需要同一庭對兩名以上的被告人進行審理。在如此短暫的時間內,完成法定的宣讀訴狀、庭審調查、庭審辯論等程序,幾乎不可能也根本無法保障被告人及其辯護人有充裕的時間針對控告的證據進行充分質證,發表充分辯護意見,無法保障憲法和刑事訴訟法賦予被告人的辯護權。

基於上述市北區人民檢察院、市北區人民法院在本案中的一系列違法行為,我們已經兩次向市北區人民法院提出了《關於青島荊奉莉、熊先詠、張守偉等13被告人涉嫌利用X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一案檢察院多次違法撤訴、起訴並要求法院依法不予受理的聲明》、《解除強制措施並予以無罪釋放的要求書》,請法院立即予以糾正,以保證本案公正審理,但是市北區人民法院至今沒有給予任何答覆,仍然有法不依,執法犯法。

作為辯護律師和辯護人,我們認為:

1、你院依法本不應當受理本案,卻在配合著檢察院做違法的事情,失去了法院和檢察院原有的獨立性、制衡性。並且你院對前兩次的撤訴沒有給辯護人及被告人任何的告知,對辯護人及被告人來說,三份起訴書都是有效的,這是你院創造的中國有史以來起訴書最多的訴訟。

2、對律師和辯護人閱卷權利的限制,就是剝奪了律師和辯護人辯護的權利,侵犯了被告人的應享有的辯護權利,結果就會失去公正的判決。

3、超期羈押被告人,明明是違法,你院卻是聽之任之,如此的褻瀆法律,實在是有法不依、執法犯法。

作為辯護律師和辯護人,我們強烈要求:

1、依法對本案做出不予受理的決定;

2、立即釋放本案所有的被告人。
綜上所述,我們在此聲明:在違法程序未得到糾正之前,我們依法將不會對市北區人民院違法的審理程序給予任何配合,決不縱容違法行為的持續和氾濫,並拒絕參加被「精心安排」的庭審(見附件)。

此致
青島市市北區人民法院

聲明人:
荊奉莉的辯護人:
北京市共信律師事務所謝燕益律師(簽名)
北京市久瑞律師事務所李靜林律師(簽名)

陸雪琴的辯護人:
北京市憶通律師事務所原副主任李蘇濱(簽名)

李全福的辯護人:
河南省潤洛律師事務所莫宏洛律師(簽名)
北京市憶通律師事務所原副主任李蘇濱(簽名)

鄭驍強的辯護人:
北京市高博隆華律師事務所李春富律師(簽名)

徐智峰的辯護人:
河南省潤洛律師事務所莫宏洛律師(簽名)

尹信曉的辯護人:
北京市高博隆華律師事務所江天勇律師(簽名)
北京市久瑞律師事務所李靜林律師(簽名)

劉連軍的辯護人:
北京市功道律師事務所韓志廣律師(簽名)

梁麗軍的辯護人:
北京市舜和律師事務所溫海波律師(簽名)

熊先詠的辯護人:
北京市高博隆華律師事務所王雅軍律師(簽名)

張守偉的辯護人:
北京市鑫諾律師事務所李仁兵律師(簽名)

孫麗萍的辯護人:
北京市舜和律師事務所劉巍律師(簽名)
北京市憶通律師事務所原副主任李蘇濱(簽名)

二OO九年三月十日

附件:

1、該案主審法官:市北區法院刑庭:王戈法官

2、該案公訴檢察官:市北區檢察院:呂強

3、該案被告人、開庭時間、辯護律師:
荊奉莉,3月10日09:30,謝燕益律師,李靜林律師;
李濤,3月10日09:30,無律師;
李全福,3月10日10:30,莫宏洛律師,李蘇濱;
郭志強,3月10日10:30無律師;
劉連軍,3月12日10:00,韓志廣律師;
梁麗軍,3月12日10:00,溫海波律師;
孫麗萍,3月12日11:00,劉巍律師,李蘇濱;
張守偉,3月12日13:30,李仁兵律師;
熊先詠,3月12日13:30,王雅軍律師;
徐智峰,3月13日09:20,莫宏洛律師;
鄭驍強,3月13日10:30,李春富律師;
尹信曉,3月13日13:30,江天勇律師,李靜林律師;
陸雪琴,未知開庭時間,李蘇濱。

4、開庭地點:山東省青島市第一看守所內青島市中級法院第二審判庭。

来源:看中國來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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