冉雲飛: 應該記住審判良心犯者的名單

作者:冉雲飛 發表:2009-08-25 2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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良心犯的名單在激劇增加,受害的人群在逐步擴大,社會衝突正在加劇,在經濟危機沒有根本好轉、失業人數猛增的情形下,人們的不安情緒亦在蔓延。在此等情形下,我認為官方應該在政治體制改革上有所作為,釋放變革的善意,而不是繼續以不變應萬變,以病態的維穩作為自己執政的指針。以為依靠強硬的維穩,能達到整個社會的和諧,那就像一個不識時務的人去攀爬一堵倒向自己的牆一樣危險,其結果是玉石俱焚,顢頇而又愚蠢。

任何一個深愛這個國家並且想在自身權益上尋求一種更為穩妥保障的人,都希望社會的發展能從極權社會平穩過渡到民主自由的社會,用最小的代價去實現整個社會的非暴力不流血平穩轉型,從而使中國從一個前現代社會向政治文明的現代社會轉變。但是在樣的轉型過程中,由於政府權力缺少有效的制約,加之權貴們通過政權不受制約的特性輕而易舉地剝奪了許多普通民眾應得之權利,從而獲得了巨大的不當利益,因此他們成了為這個邪惡制度的辯護士和保護神。其中公務群體中大多數官員就因目前制度能使他們獲取不少不當利益,而不惜一切地對制度中惡劣的部分勤加護持。而公檢法中的公務員更是秉承官員旨意來侵奪民眾權益的直接實施者,特別是良心犯的審判者之為惡值得有識之士常加關注。

一般說來,良心犯是在專制制度和惡法下才能生產出來的犯人。良心犯大多因維護公共利益而受到迫害,所以對於他們的打擊,是對一個社會正義之士的傷害。一個社會沒有公正可言,沒有人為社會的進步貢獻自己的力量,那麼這個社會的黑暗將是一個無底洞,會使民眾僅存的一點希望被吞噬。而如今中國的良心犯,大多是因子虛烏有的"顛覆國家政權罪"、"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等而受到審判的。這些荒誕不稽的罪名,大多是從舊刑法中的"反革命罪"演變而來,全是政府為了打壓不同聲音、壓制民眾正當維權而制定的惡法。我早就說過,國家不可能被自己人顛覆,而政府是通過民選拿來讓民眾合法且定期"顛覆"的,因此以顛覆或者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來定批判政府者的罪名是違憲的。可以這樣說,即便就是依照這樣的惡法來判定這些批評政府者的罪行,迄今為止他們所判定的這些良心犯,在犯罪的主客觀要件上均不成立,完全是欲加之罪,栽贓陷害。

許多官員為了自己的官帽升遷、貪腐私利,加上所謂的維穩,打壓那些為底層民眾說話的維權人士。但他們為了使自己的打壓顯得正義而高蹈,似乎與他們的私慾無關,常常將那些批評政府者用顛覆或者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來加以打壓,譚作人案就是此中典型。要將譚作人弄進監獄的最大推動力來源於地方官員,因為他們自身的利益動機促使他們不顧一切來給譚作人定下千古奇冤之罪。對5.12豆腐渣校舍造成的死難學生的調查,以及反對彭州石化所造成的環保危機,都與地方官員利益有很大衝突的行動,因此他們不惜借用六四來裁贓譚作人,以達成荒謬的審判。更為荒謬的是,8月12日譚案開審,不允許證人出庭,還軟禁乃至毆打證人,更不許公民通過合法形式參與庭審的旁聽。院法給譚作人親屬開始說給其七個旁聽名額,後來改為五個,最後甚至改為兩個,連譚作人的小女兒和親兄長都無法進庭旁聽,實屬荒謬已極。

更為惡劣的是譚作人這個庭審小組成員的表現,令人髮指。譚作人的大女兒進庭,合議庭的領導者徐新忠竟說,怎麼能證明她是譚作人的女兒?其不顧基本人倫,把家屬也當犯人(何況譚作人都還是嫌犯)的惡劣表演,真可謂令法律蒙羞。法官林喬拿到了辯方提供的證人證據後,將其材料提供給公安,從而控制、打壓證人和欲參與旁聽的民眾,造成一系列新的侵權行為。而審判長劉菡則不給辯護律師以完足的辯護時間,頻頻打斷,完全不尊重基本的法律程序。就連譚作人最後幾分鐘的自辯時間,也只讓譚作人說了幾句話,便被審判長打斷。這不僅是對法律程序的踐踏,更是對被告權利的極大傷害。

我們也深知,如今法院來審這樣的案子,多是上峰佈置的任務,要定什麼罪,不是法律公正審出來的,而是官員們拍腦袋的產物,所以庭審不過是走過場。而這過場走得如此之沒有水準,的確令人開眼。你可以說你迫不得已,但你庭審當中的這些臨場表現細節,並不可能全是領導來規定你這麼做的吧。難道領導給你徐新忠規定了如此蠻橫地對待譚作人家屬並說出如此無禮之話的指示?難道領導叫你林喬在法庭上屢屢說聽審判長的,讓你審判長劉菡頻繁打斷律師的辯護?可以想見,這些臨場發揮,是你們充滿"正義"火氣的自我發揮。以你們的法律知識,你們真以為你們的審判是正義的嗎?別說你們只是具體執行者,再惡的制度和官員給你的壓力,都不能推卸你在其中所做的惡。這些臨場發揮出來的"惡",必須由具體執行者承擔。我對每個人如何生活都是尊重的,但前提條件是不能主動去害人。你如果迫不得已害人,而不自我發揮,我也可以理解。但你充滿不可阻遏的愚蠢衝動,還自以為在維護所謂的"正義",那就是我們不能理解你的,你必將受到我們持久不斷的批評。

古羅馬哲學家西塞羅說:"對於道德實踐來說,最好的觀眾就是人們自己的良心"。為什麼我們如此強調良心呢?那是因為良心是道德情感的基本表現形式,是個人自律的突出體現。做了壞事而不思悔改,反而洋洋自得,自以為得計,還有他人其奈我何的自我為惡的膨脹,這樣的人就是一個沒有良心和昧良心的人。每個人都應得起對自己的良心,別以為壞的制度就可以為一切罪惡買單,在同樣壞的制度下,也有人有人性之善的表現。我們應該把全國那些審良心犯案子的法官和檢察官名字都羅列出來,罪惡的制度下每個人的表現依然有許多不同。有一些法官和檢察官充滿邪惡的"正義",火上澆油,著意發揮,應該視為在制度之外,對人性的單獨挑戰。如黃琦、譚作人二人的審判者和檢察官就是這樣的人。我們要用一切合理合法的方式讓所有為惡者,為自己的為惡遲早買單。同時也要讓將來的為惡者,在為惡時有所收斂,知道做惡不能保證永遠不讓人知道。

2009年8月23日晚11時於成都
 

(文章僅代表作者個人立場和觀點)

来源:縱覽中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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