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真的很黑證人竟在法庭被「依法」拘捕

發表:2010-04-04 2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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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振拿著吳川市人民醫院的鑑定書,他的右耳現在要使用助聽器


湛江市中級人民法院

本報訊廣東商人林輝去年9月在雲南購買了130萬元廢銅,被雲南天保海關緝私分局(以下統稱天保海關)扣押,其僱員賴傑聰、賴上玉和其弟林振先後被拘押。林輝本人上了網上追逃名單。今年2月,林氏兄弟將天保海關告上法庭。 4月1日,湛江市中級人民法院第二次審理此案。庭審剛開始,原告的證人被被告天保海關「依法」逮捕。

起因赴雲南買廢銅貨物被扣押

2009年7月,湛江吳川人林輝從同鄉處得知,從雲南河口縣廢品收購站能買到廢銅。同鄉給他介紹了一個叫「六哥」的人,後者保證廢銅並非走私,並說當地公安局可出具放行證。

9月8日,在雲南河口瑤族自治縣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隊簽發《廢舊金屬物品准運證》後,林輝向「六哥」支付130萬元,購買了30多噸廢銅。

林振回憶,當晚,哥哥讓其帶上僱員賴上玉(47歲)、賴傑聰(19歲)去河口橡膠廠接貨。貨物過秤後,林振和賴上玉離開河口,由賴傑聰押車回廣州。賴傑聰證實,次日上午11 時,貨車行至文山自治州平壩境內時,被雲南天保海關緝私分局賈林剛和李樹光等6人攔截,後者以檢查槍支彈藥為由扣押貨物,並沒收了准運證。

賈、李諸人將貨車押往天保海關,賈安排一名警員將賴傑聰拘押一晚。 9月10日上午8時許,賈林剛審訊賴傑聰。在提交給法庭的證詞中,賴傑聰說:「他硬要我指認貨物是走私的,如果不承認'想攬事上身'就要判我坐十幾年牢。」賴傑聰回憶,從9月9日開始,天保海關將其拘押到10月24日,期間有兩日兩夜被人輪流看守,不許睡覺。賈林剛曾對他說「我就一腳踢死你,也都無人知道」。

拘押僱員指證被押時遭「晒太陽」

9月13日18時許,天保海關在河口國際公寓將賴上玉拘押帶回天保海關。在證詞中,賴上玉說:「從13日到18日,我被輪流看守,不能睡覺。」「13 日22時,李樹光和另一警官提審我,李樹光抬起腳對我說'賴上玉,信不信我一腳踢死你'。過了幾分鐘,他讓我跪下,我說我死也不向你下跪。」

賴上玉指證,14日中午,李樹光再次提審他:「賴上玉,你信不信我把你拉出去銬上籃球柱晒太陽?」之後,「李樹光說到做到,真的把我銬在籃球架下晒太陽。」記者昨日從當地氣象局瞭解到,天保海關所在地文山州麻栗坡縣去年9月14日為晴天,室外最高溫度31攝氏度,路面溫度超過50攝氏度。證詞裡,賴上玉回憶:約1個小時後,回到辦公室。 「這時,賈林剛摸著腰間的手槍說'賴上玉,到時候我給你一顆花生米吃,死了都不當一回事'。當時我嚇得膽戰心驚。」

賴上玉指證,9月19日,賈、李等5人將其押往河口裝車的地方。路上一警官對他說: 「我們問你什麼,你就說什麼,如果你不說,我就把你放下車一槍打死,再說你逃跑的。」警方除帶他去裝車處指認外,還帶他去一個「我從來沒去過的地方」指認、拍照。

10月24日,賴上玉在被拘押42天後獲釋放。

審訊「這裡不是廣東,這裡是雲南」

天保海關在提交法庭的答辯狀中稱,2009年11月11日,天保分局依法對林振執行刑事拘留,12月10日對林振變更刑事強制措施為取保候審,現仍處於取保期間;案發後林輝一直負案在逃,天保分局11月10日對其辦理網上追逃。

林振在申訴書中稱,11月10日下午,賈林剛與另一曹姓警員將其從湛江吳川家中拘押,於次日上午帶到天保海關。期間兩日三夜,「被輪流看守,不能睡覺」。

林振申訴,11月10日上午,一個警員扭著他的耳朵說:「你要好好說清楚,不要以為這裡是廣東,這裡是雲南。」說完,該警員對準其面部狠擊一拳。李樹光見狀站起來,示意他不要再打。

當天下午,「賈林剛對我拳打腳踢,又朝我面部猛力連續打了四掌,震得我頭暈眼花,痛疼劇烈。」林振回憶,「當晚,我的右耳已失去知覺,右腿上留下深深一道傷痕。」

林振回憶,13日18時許,賈林剛和李樹光二人將其從天保海關押往馬關縣看守所。在進倉前,賈林剛禁止其對外說出受虐經歷。 12月1日,林振被押往河口橡膠廠指認,並帶往「一個我從來沒有去過的地方指認、拍照」。

12月10日,林振在被拘押31天後,被「取保候審」。林振對記者說,今年2月13日下午,林家人正準備吃年夜飯時,天保海關和吳川警方十幾人包圍他們在吳川的老家,但沒能找到林輝。

證人被拘經過

原告證人家屬:他們沒有出示證件拿張紙晃一下

今年2月10日上午9時,林氏兄弟及其代理人在湛江市中級人民法院,將天保海關告上法庭。要求被告賠償原告一切損失,返還查扣貨物,並依法追究相關人員的法律責任。

原告代理人何律師說:「首次開庭進行舉證,被告的證據是林振、賴上玉和賴傑聰等人指著一條河的照片和那堆廢銅的照片。」

4月1日上午9 時,湛江市中級人民法院再次審理此案。天保海關一位曹姓干警和其代理人出現在被告席。記者旁聽了全過程。開庭前,賴上玉、賴傑聰作為原告證人出現在行政庭第11庭走廊。

剛剛開庭,原告親屬通知原告代理人,賴上玉被人抓走了,原告代理人追問審判長,審判長說:「這事庭後再說吧。」被告席上曹姓干警說:「不用問了,已被我們依法拘捕!」

法庭調查開始後,原告代理人提交了另一證人的書面證言,證明林振獲釋後右耳耳聾。審判長要求被告提供認定原告有罪的確鑿證據,但被告沒能提供新證據,以「本案正在偵查」為由回應。

原告代理人要求被告出具證據時,被告代理人說:「要證據?請去天保海關緝私局查。」針對原告代理人的約78萬元賠償要求和返還扣押貨物,被告代理人以「去雲南文山州中級人民法院」答覆。休庭後,審判長建議雙方協商解決,「受害方的賠償問題,你們可以協商一下。」但被告予以拒絕。

法庭的走廊裡,賴上玉家屬說:「他們沒有出示證件,拿一張紙在老賴面前晃一下,就把他強行押走了。」

爭論焦點

河口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隊的准運證是否有效?林輝購買廢銅的行為是否合法?

被告代理人在二頁的《答辯狀》中聲稱:原告所謂合法證明的「廢舊金屬物品准運證」,經偵查,該准運證系河口縣公安局治安大隊違規開具。記者注意到,被告沒有具體說明公安局治安大隊因何違規。

原告代理人在七頁的《代理人意見》中認為:依據《雲南省廢舊金屬收購治安管理條例》第十九條的規定,原告行為合法;依據該條例第四條第一款,可以認定「廢舊金屬物品准運證」有效。原告代理意見同時指出,該准運證明是該治安大隊大隊長呂躍林批准開具的,該證明格式固定,且是第297號,說明已開具296 個相同格式內容的證明。

在沒有犯罪證據證明原告構成犯罪的情況下,海關應用「行政行為」還是「刑事偵查手段」處理?這將決定由廣東的法庭還是雲南的法庭來審理此案。

被告《答辯狀》中聲稱:(原告)所提「行政訴訟」違反我國法律規定。原告的四項訴訟請求所涉爭議事項屬於天保分局依據《刑事訴訟法》的刑事偵查行為,故不屬於人民法院行政訴訟的受案範圍。

原告《代理意見》聲稱,被告在沒有證據證明原告有罪的情況下,本應採取行政行為審查,但被告濫用行政權力對原告實施錯誤的刑事強制措施行為,給原告造成了嚴重的損害。

本案是原告合法購買廢銅的案件,原告既不是海關的納稅義務人,被告強行管轄、統一審查,在沒有犯罪證據的情況下,被告濫用權力將其交由下屬緝私局進入刑事偵查程序是錯誤的。

林振受傷,天保海關是否應承擔法律責任?

被告《答辯狀》中聲稱:從事偵查活動的人員也均是具有合法身份的緝私警察,在偵查活動中嚴格依法辦案,不存在刑訊逼供等違法行為。原告所述被刑訊逼供純屬無稽之談,沒有事實根據。

原告《代理意見》聲稱:雖然被告向法庭提交林振去年11月13日的體檢表,從內容看,林振足長一項為「260公分」,左膝關節正面有一長4厘米的傷疤,都與事實嚴重不符。就在該表的另一欄中,對原告施暴的警察對結果簽署了意見。與本案有利害關係的人,本應該迴避。這說明該體檢表,從程序到內容,均無法採信。

原告提供了廣東省吳川市人民醫院在去年12月5日的體檢報告,該報告診斷結果為「右耳外傷性耳聾(重)」。

来源:南方都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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