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警躲在居民樓偷拍違章稱怕被太陽晒

發表:2010-04-18 22: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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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警躲在居民樓偷拍違章


據楚天都市報報導,昨日中午,一名身著警服的交警在晴川橋漢口友誼南路下橋處偷拍交通違法被發現後,辯解說:「躲著執法也是執法,屋內拍攝是因為外面太陽晒人」。

根據群眾的報料,昨日中午12時18分,記者趕到晴川橋漢口友誼南路下橋處,看到一名身著警服的男子,站在路邊大夾街服裝批發市場四樓的窗戶邊,手持小型攝像機,正拍攝著該處路面的交通違法情況。

在此拖貨的司機稱,這名交警躲在樓上偷拍交通違法已經好幾天了,他上午躲在樓上至少拍攝了兩個小時。

有的司機認為,交警執法應該「陽光執法」,若是交警站在司機能一眼看到的地方攝像或當場糾正違章,對司機的教育作用會更大;反之,交警偷拍取證罰款,如此「一罰了之」,可能起不到減少交通違法的作用。

記者來到大夾街服裝批發市場四樓,看到警號為「017584」的交警正好匆匆下樓。對在樓上取證的事情,他聲稱「躲著執法也是一種執法」。記者問他為什麼不在路面上正常執法,他說是「因為外面的太陽太晒人」。事實上,昨天是陰天,並沒有太陽。

隨後,這名交警走到路面上開始拍攝交通違法。對幾名司機將記者叫來的做法,他還告誡司機們說:「鬼鬧,鬼鬧的,你們一個車都不要從這裡走了。」

下午1時40分許,這名交警駕駛一輛車牌號為鄂AJH057的轎車離開。記者發現,該車停靠的地方,正好是禁止停車的機動車道。

昨日,記者將該情況向武漢市公安局警務督察反映,有關工作人員表示,交警執法取證時選擇最佳的角度拍攝並不違規。

湖北今天律師事務所律師王萬雄說,《行政處罰法》第4條規定:「行政處罰遵循公開、公正的原則。」交警執法,採用躲在角落或樹叢後面偷拍的行為,有悖於行政執法依法公開的原則,這種非正常渠道取得的證據不能作為處罰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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