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國警官因換警服佔非工作時間打官司獲勝

發表:2010-07-29 1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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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職員、政府公務員、軍人警察等工作時間都要穿工作服或者制服,上班之前都要準備好,下班後又要換上便裝,人人都覺得這很正常,沒有想到會有什麼損失,可是德國一名警官卻非常較真,認為穿警服脫警服佔用了非工作時間,政府理應對此進行補償。有意思的是,他居然贏了官司。

據英國《衛報》近日報導,這名44歲的德國警官名叫馬丁·肖德爾,他聲稱,穿上和脫下制服以及必需的裝備所花的時間應該算在工作時間內,於是他向德國西北部的明斯特市行政法院提起上訴,要求獲得補償,結果法庭真的判他獲得每年有一星期的額外假期或者加班補助。

爭論焦點:

每天脫穿警服30分鐘

算不算工作時間?

警察:天天費時換警服

16歲就加入警察的肖德爾做了一下計算,他每天穿上制服並準備好所需裝備的時間大約是15分鐘,他工作時要攜帶的裝備包括手槍、手銬以及瓦斯罐等。下班後,脫下制服和裝備的時間也要花15分鐘。他認為,如果這些時間得不到報酬的話,那他就每年白白向國家貢獻了45至50小時。在向上司提出加工資或增加假期的要求遭拒後,肖德爾到法院提起訴訟。法庭居然做出了對他有利的判決,認為肖德爾每天花費的30分鐘應該算是工作時間,判決他的上司每年給他7天假,或者增加工資。

警局:上班當然得穿衣

肖德爾的上司們同意警察做好工作準備需要一些時間,但卻拒絕接受他的觀點,執行任務時要穿上汗衫、外套式襯衣、褲子、帶警棍的腰帶、短上衣、靴子、帽子、手套,如果執行防暴任務,還要佩戴保護性護膝以及防彈背心等,另外還要攜帶必需的裝備,但這不應被看成是與執行任務有關的工作,而是每個僱員進行日常工作必須要做的,就跟普通人上班要穿衣服一樣。不過,幫助打官司的德國北萊茵-威斯特法倫州的警察協會負責人埃里克·雷廷豪斯力挺肖德爾的申訴。

給「制服」工作者「維權」

開了先河

同行警察都可能受益

肖德爾官司的意義並不僅僅在於他爭取到了每年一週的額外假期,而是可以作為一個判例用於類似的情況。事實上,在北萊茵-威斯特法倫州就有120名警察像肖德爾一樣。如果他們都打官司,而且都成功的話,那麼該州就會付出成百上千萬歐元。當然,肖德爾的官司還不是最後的裁決,警察局還有兩週的時間向上一級法院提起上訴。北萊茵-威斯特法倫州警察局發言人比斯說:「只有這種判決出來後,我們才能夠決定採取什麼樣的行動。」在肖德爾這方面,他當警察已經28年了,他能得到所有的金錢補償嗎?或者他能否得到一共6個月的假期?

制服一族」可能維權

有意思的是,這種事還不僅僅發生在警察行業。職業律師們認為,肖德爾的勝利給類似的官司打開了閘門,因為在德國,成百上千萬的職員也需要穿制服上班,他們也在上班前後花費自己的時間進行準備,他們也可以提出類似的訴訟。英國《每日電訊報》援引一位法律專家喬基姆·伍爾夫米耶的話說:「理論上,我們能夠判定會因為準備工作花費了時間而出現額外假期的要求,一些接待員為了給顧客留下好印象而必須化妝,她們也花費了自己的時間,也會提出得到補償。



来源:網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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