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輪功從未被中國政府禁止?

發表:2010-09-16 0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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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1999年7月20日之後,在一般國內外的媒體報導甚至學術研究中,經常見到「中國政府於1999年7月禁止了法輪功」這樣的描述。筆者認為,中共迫害法輪功十一年來,從來沒有一條可以依據的法律,因為中國政府沒有禁止法輪功。至於1949年以來的「中國政府」本身的合法性問題,本文因篇幅所限,暫不涉及。本文主旨在於說明,即使按照中國政府自己欺世盜名用的「法律」,中共和江澤民一夥對法輪功的迫害也是非法的。

造成混淆的第一個原因是,很多人把「中國共產黨」與「中國政府」混為一談,甚至把中共黨魁個人與「中國」這個國家、中國這個國家的「政府」混為一談。第二個原因,中共故意這樣宣傳和製造輿論,混淆視聽。第三個原因,對「禁止」或者「取締」的法律概念不清楚。

下文從上述三個方面進一步說明:

一、「禁止」或「取締」的真相

1、關於「禁止」

「禁止」是個相對模糊的概念,一般包括兩種情況,一種是立法,以此將某種言論或行為定為違法;另一種是行政命令。無論是立法還是行政命令,都不能違反國家憲法,否則這個「禁止」的本身就是違法的。

那麼讓我們來看一下中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二章第三十五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的自由」。第三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也就是說,中國《憲法》是保護法輪功學員作為公民所應享有的「信仰自由」的基本人權的,如果禁止中國人學煉法輪功,不但違背憲法,而且是對一九九八年十月中國政府加入的《公民及政治權利國際盟約》的徹底背棄。換句話說,在中國,煉法輪功不犯法,而禁止煉法輪功才是犯法的。

2、關於「取締」

讓我們先來回顧一下歷史。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二日下午,江澤民、羅干之流,出於個人私利,綁架中國政府,通過中央電視臺,用「民政部」的名義播出了《關於取締法輪大法研究會的決定》(以下簡稱「取締決定」)、公安部「六禁止」的《通告》(以下簡稱「禁令」)、《中共中央關於共產黨員不准修煉「法輪大法」的通知》。

但這根本不等於「法輪功」被「中國政府」取締了,為什麼這麼說呢?

首先,「取締決定」聲稱取締的是「法輪大法研究會」這個組織,而不是法輪功。而且,連「法輪大法研究會」被「取締」之說都無法成立:

(1)法輪功於一九九三年被中國氣功科研會正式批准吸收為其直屬功派,並成立「法輪功研究分會」(或簡稱「法輪功研究會」、「法輪大法研究會」)。李洪志先生分別於一九九四年十二月、一九九五年結束了在中國大陸和國外的傳功,此後專心於佛法研究,停止了氣功辦班活動。所以「法輪功研究會」在一九九六年三月正式向中國氣功科研會提出退出中國氣功科研會的申請,並得到了中國氣功科研會的正式確認,完成了退會手續。因此,「法輪功研究會」從彼時起即已經不復存在。一個一九九六年三月就已經申請解散並得到解散批准的團體,怎麼還能在一九九九年七月再被取締呢?這不就是中共在耍流氓嗎?

所以民政部當時宣布的,只是號稱要「取締」一個已經在三年前就被批准解散的團體。至於「法輪功」本身,法輪功只有「真善忍」修煉原則和五套動作組成的功法,學煉者來去自由,沒有名單、會費,不講組織;「真善忍」原則留在學煉者的心裏,五套功法帶在學煉者的身上。任何法輪功學員所組成的組織和團體,並不等同於法輪功本身。所以從任何意義上說,法輪功都沒有被取締過,也無法被取締。

至於民政部和公安部通告中的給「法輪功研究會」扣的那些罪名,更是中共從起家就開始練就的手段:我可以指鹿為馬、黑白顛倒,不講證據和法律,但你必須服從,否則就對你「名譽搞臭、經濟截斷、肉體消滅」。

(2)其次,「中共中央關於共產黨員不准修煉‘法輪大法’的通知」是中共黨內通知,只是不許「共產黨員」修煉法輪大法,而中國人有十幾億,中共黨員只有幾千萬,這並非不許「中國人」修煉法輪功的規定。而且,如果讓煉了法輪功的中共黨員在「修煉法輪功」和「黨籍」之間選擇,很多人會選擇退出中共。當然,中共只許加入、「開除」,不許自願退出,一直在竭力全面控制人的思想和行為,是個徹頭徹尾的邪教,這是另話。

(3)民政部的「取締決定」和公安部 「禁令」都是國家行政行為的結果,這兩個部門有必要出示證明其行為合法性的法律依據。然而,這兩個部門均未出示表示其行為合法性的具體、確鑿的法律依據,沒有相應的法律給予授權。民政部聲稱其作出的「決定」是依據《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認定「法輪大法研究會」是「非法組織」,但是由前面的分析,「法輪大法研究會」在一九九六年三月退出中國氣功科研會以前是經過合法註冊的社會團體,在之後解散,解散後法輪功就再也沒有組織存在,所以不是「非法組織」。再加之《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的大量條例規定相當模糊,並沒有對社團的具體行為規範、承擔的法律責任作明確規定,所以「非法組織」的認定缺乏法律依據。而公安部的「六禁止」通告是在民政部的沒有法律依據的「取締決定」基礎上作出的,當然就更沒有法律支持其合法性。

二、中共故意宣傳和抹黑

從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日凌晨開始,公安部突然在全國各大城市同時展開法輪功學員大搜捕行動,逮捕了已於九六年就自行解散的「法輪大法研究會」的原成員和成百上千的法輪功義務輔導員。七月二十一日和二十二日,各地聞訊的法輪功修煉者紛紛走向當地信訪部門要求停止迫害,卻被警方強行驅趕、毆打、非法扣押與審訊。從大量的明慧網資料估計,當時全國各地被非法關押法輪功學員人數至少達三十幾萬人。

這裡我們需要看清的是:

1、1999年7月20日的大抓捕,是在沒有任何法律依據的情況下開始的,是非法抓捕。

(1)法輪功學員的「4.25」集體上訪是符合法律規定及法定程序的。他們遵守信訪秩序,沒有影響國家機關工作秩序,沒有損害公共場所的公私財物,是合法的。

-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四十一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有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有向國家機關提出申訴、控告或者檢舉的權利」。

- 《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第七條規定:「國家公務員有對國家行政機關及其領導人員的工作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

- 國家《信訪條例》第八條規定,信訪人可以就「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批評、建議和要求」、「控告侵害自己合法權益的行為」等信訪事項,向有關行政機關提出。

- 國家《信訪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各級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辦理信訪事項,應當恪盡職守,秉公辦事,查清事實,分清責任,正確疏導,及時、恰當、正確處理,不得推諉、敷衍、拖延。」

- 國家《信訪條例》第十條規定:「信訪人的信訪事項應當向依法有權做出處理決定的有關行政機關或者其上一級行政機關提出。」

在天津市公安局四月二十三日暴力毆打和逮捕法輪功學員後,法輪功學員二十四日到天津市政府信訪辦上訪,當日天津市政府信訪辦未能「正確疏導,及時、恰當、正確處理」,反而「敷衍、拖延」,不僅如此,天津市公安局再次逮捕了近四十名法輪功學員,那麼在這種問題得不到解決的情況下,四月二十五日,法輪功學員前往天津市政府的上級行政機關,即中央政府(中南海)反映情況,當然也就沒有「越級上訪」的問題。

(2)法輪功學員當時的上訪除了具有法律依據外,還符合中共黨內的有關規定:

- 《中國共產黨章程》第四條規定:「黨員享有對黨的工作提出建議和倡議的權利」。

- 《關於黨內政治生活的若干準則》中要求,共產黨員無論何時何地、對人對己都要尊重事實,按照事物的本來面貌如實地向黨反映情況。

事實上,共產主義幽靈從西方泊入中國之後,中共自成立伊始,從來就不講法律和道義。當其害怕誰、想迫害誰時,中共一貫的做法就是捏造聳人聽聞的罪名,施以血腥的迫害。對待法輪功學員也是如此。「法律」從來只是中共從上到下掩蓋其罪惡和欺世盜名的幌子。人類制定法律的初衷,是要體現公平、正義和正直等價值理念,修補人類道德下滑帶來的社會秩序惡化。符合「公平、正義和正直」原則的法律被法律界稱為良法,背棄了它應有的正當性而淪為助紂為虐的工具甚至邪惡的化身時就是惡法。中共製造了很多惡法。值得強調的是,本文引用中國法律、憲法和中共黨章,並不是承認中共,而是提醒大家:中共從來不講法律,不管是良法、惡法,中共都不遵守,因為它們是完全不以道德、價值理念和法律的公平、公正為準繩的。不久的將來,當中共受到最終的大審判時,它們是什麼藉口都沒有的。

九九年七月份中共的大抓捕、宣布一些所謂的文件,都是為了渲染氣氛和給法輪功抹黑,因為當時的中共黨魁江澤民已經在同年四月份就違法內定了:要在三個月之內「消滅」法輪功。

2、大抓捕兩天以後(即九九年七月二十二日)公布的三個文件:《中共中央關於共產黨員不准修煉「法輪大法」的通知》,這是中共黨內文件,不能用於行政司法;《民政部關於取締法輪大法研究會的決定》中唯一一個在民政部許可權範圍並有具體內容的,聲稱「法輪大法研究會」沒有依法登記。即使按照《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沒有登記並不表示非法。民政部既沒有取締的許可權,也沒有擴大到所謂「及其操縱的法輪功組織」的許可權,更無權擴大到廣大法輪功修煉者及其活動。《公安部通告》非法無限擴大民政部決定到普通法輪功修煉者的活動。民政部和公安部只能發布部門規章,沒有立法權,這兩個文件都屬越權。這兩條部門規章都違反了憲法36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的規定,也違反了憲法第5條關於「一切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都不得同憲法相牴觸」的規定:

- 中國憲法第36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任何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不得強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視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 中國憲法第5條:國家維護社會主義法制的統一和尊嚴。

一切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都不得同憲法相牴觸。

一切國家機關和武裝力量、各政黨和各社會團體、各企業事業組織都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一切違反憲法和法律的行為,必須予以追究。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都不得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

3、1999年10月25日中共黨魁江澤民在法國期間對法國《費加羅報》主編的書面採訪講話和同年10月27日《人民日報》特約評論員的文章不是中國法律。(但這說明瞭迫害法輪功確實是江澤民利用中共所進行的政治迫害而不是實施法律。詳述見本文第三部分。)

4、1999年10月30日,中國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的《關於取締邪教組織、防範和懲治邪教活動的決定》,與中國憲法第36條相違背而無效,不能適用。此外,該決定沒有提到法輪功。這說明寫文件的人可能還對良知、天理有所顧忌。

5、《高法高檢關於辦理組織和利用邪教組織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一)(二)越權。《立法法》第42條規定,法律的規定需要進一步明確具體含義的或者法律制定後出現新的情況需要明確適用法律依據的,只能由全國人大常委會進行解釋。兩高在這裡沒有解釋法律的權力,同時也違反了憲法36條。此外,這兩個解釋也都沒有敢提到法輪功。

6、2005年,公安部文件認定十四種宗教為邪教。此文件屬於越權,同時違反憲法36條。十四種宗教不包括法輪功。

正因為如此,在實際案例中,中共無法應用上述的「通知」、「決定」、「解釋」作為法律依據而對法輪功學員廣泛使用《刑法》300條。刑法300條因違憲設立了對所謂的「邪教「進行定罪處罰的「利用邪教組織破壞國家法律實施」罪,與憲法第36條相違背而無效,不能適用。刑法300條也沒有提到法輪功。在實際應用中,作為「610」傀儡的檢方在任何受迫害法輪功學員的案例中都未能舉證哪一條國家法律實施被破壞,因為中共迫害法輪功十一年來,根本沒有一條可以依據的法律。即使按照中國政府自己欺世盜名用的「法律」,中共和江澤民一夥對法輪功的迫害也是非法的。

三、迫害法輪功是江澤民違法所做的個人決定,是江澤民、中共、中國政府相互利用在搞政治運動,不是實施法律

以下證據,主要是來自中共內部的文件、講話、信件,說明迫害法輪功是前中共黨魁江××和中共相互利用、相互勾結的行動。

1.1999 年4月27日,中共中央辦公廳發出了絕密文件「關於印發《江××同志給政治局常委及其他有關領導同志的信》的通知」。[注1]該通知如同禍水之源,要求中共黨員學習江××在4月25日晚寫的這封充滿妒嫉、恐懼和惡毒謊言的信,並要求全體中共黨員學習、貫徹、匯報中央。根據這個通知可知,將4月25日法輪功學員合法合理上訪顛倒黑白、指鹿為馬的是江××本人。江××的信和中共中央辦公廳的通知說明江××要把他的意願強加給中共的高層(註:中央辦公廳的通知要求的是:學習貫徹落實,不是徵求意見)。

2.江××東施效顰般的,在該信中注入了幾個惡毒謊言,作為發動政治運動的重要信號:

- 「究竟同海外、同西方有無聯繫,幕後有無‘高手’在策劃指揮?」這是在沒有任何調查的情況下所作的迫害信號。

-「難道我們共產黨人所具有的馬克思主義理論,所信奉的唯物論、無神論,還戰勝不了法輪功所宣揚的那一套東西嗎?果真是那樣,豈不成了天大的笑話!」這是江××進行迫害的意識形態基礎。

- 「這次事件的發生,也說明瞭我們一些地方和部門的思想政治工作和群眾工作軟弱無力到了什麼程度?必須堅持用正確的世界觀、人生觀、價值觀教育廣大幹部和群眾……我們的各級領導幹部特別是高級幹部該清醒了!」說明黨內包括高級幹部是沒有迫害願望的,是江××個人的決定,所以才要「教育幹部群眾」,讓高級幹部 「清醒」。

3.第二個秘密文件也是中共中央辦公廳下發並要求「學習貫徹」的「江××同志在中央政治局會議上關於抓緊處理和解決‘法輪功’ 問題的講話」,時間是1999年6月7日。這個講話的直接結果就是3天以後成立的」610辦公室」。這個講話中裝模作樣的說:「‘法輪功’問題有很深的政治社會背景乃至複雜的國際背景。這是1989年那場政治風波以來最嚴重的一次事件。我們必須認真對待,深入研究,採取有力對策」。——江××把法輪功問題和「6.4」相提並論就是直接表明要進行全國範圍的迫害了。

4.這個邪惡勢力發動政治運動所用的講話中提到:「中央已同意李嵐清同志負責,將成立一個專門處理‘法輪功’問題領導小組。李嵐清同志任組長,丁關根、羅干同志任副組長,有關部門負責同志為成員,統一研究解決‘法輪功’問題的具體步驟、方法和措施。中央和國家機關各部委、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要密切配合。」這裡提到的小組就是後來的「中共中央處理法輪功問題領導小組」及其下設機構「中共中央處理法輪功問題領導小組辦公室」,這個辦公室由於其成立時間而又被叫做「610辦公室」,這是個類似納粹蓋世太保的組織,遍及大陸各省市區,遍佈各級政府,耗費民眾的血汗錢迫害善良百姓,在過去十一年來罪惡纍纍。這裡說明兩個問題,一是成立「610辦公室」是江××個人的決定。因為習慣上, 「中央」指的是「中共中央委員會」,或「中共中央政治局」,是中共而不是政府。這裡指的「中央」不可能是中央委員會,因為中央委員會不可能就同一個議題先於政治局開會。那麼這個「中央」就應該是當時正在開的會議。而江××的關於成立「領導小組」的講話是告訴政治局委員一個決定而不是提出一個提交討論的議案。此前,如果政治局開過會,就不需要江××來告訴大家一個他們自己作出的決定,如果沒有開過會,那就是江××本人的決定。事實上,此前只有一個江××給中共政治局的批示而不是中共政治局會議(見下文第7條),佐證上述論點:江提到的「中央決定」是不存在的,那只是江××的個人決定。對於江××下臺後這場迫害法輪功的政治運動的長年持續,現任中共黨魁們有無可推卸的責任!

5.上述邪惡講話中提到的「中央和國家機關各部委、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要密切配合」,就是賦予了「610」這個組織高於現存黨政結構的超級權力。既然中央(指黨的中央)和國家機關各部委(政府結構)都只能配合,這個組織就只對江××一個人負責,因此在江××下臺之前,一直是江××的個人指揮系統和迫害工具。

6.邪惡講話中還提到了即將成立的這個領導小組要收集各地學過法輪功的人的情況。這些所謂的「情況」是在「調查工作」開始之前就宣布的。同一段講話中有「中央處理‘法輪功’問題領導小組成立以後,要馬上組織力量,盡快查清‘法輪功’在全國各地的組織系統,制定鬥爭策略,為進行分化瓦解工作做好充分準備,不打無準備之仗,」證明了在講話時調查尚未開始。而後來用來栽贓陷害法輪功的「精神病、自殺、不吃藥而導致的1400例死亡案例」就完全符合了江在這次講話裡給「610辦公室」定下的框框,說明瞭後來所有的「證據」都是「610辦公室」遵照江××的個人意願製造出來的。[注2]

7.在這兩個文件之間還有一個文件。《中共中央辦公廳關於印發「江××同志給中央政治局、書記處、軍委諸同志的批示」的通知》(中辦發﹝1999﹞19號文件)。江××的批示是5月8日而中辦文件發布的時間應該是 5月25日前後,因為中共各地省委是在5月28日前後召開常委會議傳達的。目前沒有這個文件的文本。從中共河北省委辦公廳「關於認真貫徹落實中辦發 [1999]19號文件精神的通知」(中共河北省委辦公廳冀辦發[1999]21號)中看出,文件內容是秘密準備迫害法輪功的。這份文件是河北省政府機關事務管理局人事處副處長徐新牧查閱的。石家莊輔導站站長段榮欣和徐新牧為此而被分別判刑5年和4年。中共官方媒體報導可以證實整個事情以及文件的真實性。[注3]

鑒於1999年6月14日(即「610辦公室」成立後4天)中國主要媒體報導的「中辦國辦信訪局負責人接待部分法輪功上訪人員談話要點」(兩辦談話)中否認關於迫害的傳言,並再次確認4月25日接待法輪功代表時的講話精神,即「對各種正常的煉功健身活動,各級政府從未禁止過;人們既有相信並練習某一種功法的自由,也有不信某種功法的自由;有不同的看法、意見都是正常的,可以通過正常的渠道和方式反映」,可以認為要麼是江 ××的秘密文件否定了中共黨和政府的公開政策(兩辦談話),要麼就是兩辦談話本身就是陰謀的一部分。[注4]

8.1999年9月在紐西蘭舉行的APEC會議上,江××作出了一個很不尋常和很不符合身份的下作的舉動:給各國領導人,包括美國當時的總統克林頓送反法輪功的小冊子。[注5]這就使兩個月前開始的迫害成為江××個人的事。

9.1999年10月25日江××在對法國進行國事訪問前夕,接受了法國《費加羅報》社論委員會主席佩雷菲特的書面採訪,對法輪功進行了誹謗並早於中共的任何文件和媒體將法輪功誣陷為「×教」,再次證明江××個人作出了迫害的決定和持續的推動。[注6]

兩天後,10月27日,新華社發表《人民日報》10月28日特約評論員文章「法輪功就是×教」。10月30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關於取締邪教組織、防範和懲治邪教活動的決定」。這個決定後來被非正式的稱為「反邪教法」。儘管如此,這個決定並無一字提及法輪功。此決定的違憲違法不在此處討論。

綜上所述,1999年7月開始的對法輪功修煉群體的迫害,是由時任中共黨魁的江澤民的信件、講話、批示和一系列的中共中央文件所發起、所推動的政治迫害運動,伴隨以中共宣傳機器鋪天蓋地的造謠污蔑(中國所有喉舌媒體都是中共中央宣傳部直接操控,不屬政府管),而不是政府實施法律(政府行政和法律也沒有權力這樣迫害人民,否則就等於自行取消了其合法性,其實其合法性原本就不存在,此問題在此暫不討論)。江××下臺後這場政治迫害運動的持續,現任中共黨魁們負有無可推卸的責任。

註:
[1]可作為證據的該信件和中共中央辦公廳文件,在江××文選中可以找到。
[2]這個文件和第一個文件同時在海外被曝光。鑒於第一個文件已被後來發表的江××文選證實,此文件的可信度極高。此外各地關於學習這個文件的公開報導也可以證實其真實性。
[3]《人民日報》1999年10月26日第一版
[4]《人民日報》1999年6月15日第一版
[5]法新社1999年9月12日報導:Clinton Given Falun Gong Book.(Associate Press, September 12, 1999)
[6]《新華社》1999年10月25日

(文章僅代表作者個人立場和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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