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維平:監獄裡有多少竇娥冤?(圖)

作者:姜維平 發表:2013-04-03 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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剛寫過一篇文章,為聶樹濱而鳴不平,《開放》雜誌還沒發表呢,又讀到類似的報導,浙江杭州也出現了一起冤案,情節近似得像同一個編劇的兩個劇本,聶是在被執行槍決之後,警方意外地找到了真凶,而這起案件的受害人沒判死,卻已在獄中服刑了近十年,他們是在一個偶然機會看官方的電視,從視頻上懷疑並找到凶手,才最終申訴成功的,這種相當離奇的小說情節,百年難遇,我想,假如電視沒播出那個節目,或者播出了,他沒看見,結果不言而喻,他們的冤獄還將繼續下去,也就是說,不是浙江警察破的案,是他們自證其罪後,自己一邊坐牢,一邊破的,我有充足的理由質問:目前的監獄裡還有多少「竇娥冤」?所謂「女神探」聶海芬五年辦了350多起案子,有多少類似的冤案?用什麼辦法能減少和杜絕冤假錯案?

官媒的報導說,2003年5月19日,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區分局接到報案,上午10時許,在西湖區留下鎮留泗路東穆塢村路段水溝內發現一具女屍,下半身赤裸。當時,公安機關偵查,曾捎帶這名女子至杭州的安徽歙縣送貨員張高平,以及侄兒張輝被認為有作案嫌疑,同年5月23日兩人被抓捕。該事件引起社會廣泛關注。2004年2月,杭州市人民檢察院以張輝、張高平犯強姦罪向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起訴書稱,2003年5月19日凌晨1時許,張輝將卡車開至杭州汽車西站後,見無人來接王冬,遂起歹念,與張高平合謀在駕駛室內對王冬實施強姦,張高平幫助按住了王冬的腿,最終王冬因張輝用手掐住其脖頸,導致機械性窒息死亡。2004年4月21日,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以強姦罪分別判處張輝死刑、張高平無期徒刑。2004年10月19日,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分別改判張輝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張高平有期徒刑十五年。也就說,至今他們已服刑近10載。今年3月26日上午,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依法對張輝、張高平強姦再審案公開宣判,撤銷原審判決,宣告張輝、張高平無罪。

我們今天談及此案,信手捻來,不過百字,但對蒙冤服刑的人卻是度日如年,據我所知,服刑超過10年者再回歸社會已經相當困難,像張家這樣的叔侄一同坐牢,又是如此屈辱的罪名,想必家破人亡,既使親人猶在,不棄不離,但如何縫補心靈的創傷,已是難題。我很不理解,在經濟如此飛速發展的中國,科技手段如此發達,警員隊伍如此龐大,為什麼會出現這麼多的低級的冤案,究竟癥結何在?據悉,張輝、張高平自入獄之後兩人一直在申訴。在2006年央視法制頻道「浙江神探」系列節目中,該案的辦案人員描述了辦案過程。為什麼不及時地依據當時的情節,避免冤案的發生呢?用什麼制度能制約類似悲劇重演呢?

報導表示,辦案人員稱,張輝、張高平兩人在落網後,口供一再反覆無常,案發過程兩人描述也不盡一致。而且受害人屍體上也找不到痕跡,辦案人員說:「幾乎把整個車廂都翻遍了,找遍了,也未找到這方面的痕跡物證」。節目還詳細敘述了警方如何在找不到人證,物證的情況下,通過對「處於驚魂未定的狀態下」的張氏叔侄「突審」獲得供述。警方還通過當天水文資料、請人大代表見證犯罪嫌疑人指認現場等方式,最終獲得「證據」。

我自己有親身的體會,警方的所謂「突審」往往就是「刑求」的代名詞,為了完成上級交給的任務,辦案民警時常濫用權力,對犯罪嫌疑人刑訊逼供,而「走後門」的不正之風,又使警員隊伍裡充斥著「美女」,白痴和庸人,除了吃喝嫖賭,或性賄賂,幾乎什麼也不懂,有的警察就會打人罵人,當然,他們不願吃苦耐勞地依法刑偵,只會擺些諸如請人大代表助威之類的彫蟲小計和花架子,在欺上瞞下;瀰漫在整個社會的徇私枉法的風氣,助長了冤假錯案的氾濫成災,而事後不追究責任的做法,又保護了瀆職的警察;檢察院和法院的不負責任,把許多良民投入了監獄;它們與公安局穿一條褲子辦案,起不到任何制約作用,使冤假錯案不絕如縷,造成上訪戶日益增多,已達到社會矛盾激化的邊緣,必須引起政府的高度重視。

其實,就上述案件而言,浙江法院完全應具備擋住,中止此案繼續下去的條件,據報導,警方曾在死者的8個指甲內,檢查出一名陌生男性的DNA,不僅排除了兩名案犯,也排除了死者生前可能接觸的親友。不過,這樣的發現,並沒有引起重視,當時對該案也沒起到決定性因素。在張輝、張高平叔侄案的一審二審中,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因手指為相對開放部位,不排除被害人因生前與他人接觸而在手指甲內留下DNA的可能性」,浙江省高院則認為,本案中的DNA鑑定結論與本案犯罪事實並無關聯。

然而,正是這一關鍵的疑點被兩級法院忽略和排除了,據報導,2005年,一次偶然的機會,張高平在觀看電視節目中,發現另一起案件與自己案子中凶手作案手法相似,他直覺兩起案件可能是同一人所為,並向上反映了這一情況。經查,這起凶殺案的凶手名叫勾海峰,該案也曾轟動杭州城,至今在市政府網站中仍有記載。2005年1月,杭州出租車司機的勾海峰因口角殺害浙江大學女生吳某,並在劫走了財物後拋屍窨井。勾還將吳某的衣服脫光,製造姦殺假象。勾海峰於2005年4月被執行死刑。2011年底,有媒體再次報導這起叔侄殺人案疑點,張輝、張高平等人的申訴才被重視。不久後,公安部在比對勾海峰和張氏叔侄案中,被發現的第三人DNA後,才確定是勾海峰的。至此真相大白,可見是嫌犯自己有心才破了疑案,而公檢法都是吃干飯的。對警察來說,重口供而不重視物證,主觀斷想,有罪推定,達到多麼嚴重的程度,由此看見一斑,我很想不通,像強姦之類的疑難案子,不提取女子陰道裡分泌物,做為證據,就能判刑定罪,檢察官和法官難道不是白痴嗎?

當證據不足的時候,警方不是立即放人,而是像導演一樣,積極地配合編劇去尋找所謂「證據」,報導說,證明張輝強姦致人死亡的另一「證據」,是張輝在看守所拘押期間的同室嫌疑人袁連芳的「證言」。當時,袁連芳是這樣說的:張輝曾告訴他自己強姦然後失手殺人。據其他媒體之前的報導稱,張輝的辯護律師朱明勇對重要證人——袁連芳的情況有過介紹,「當時,袁連芳竟然對張輝的事情一清兩楚。張輝否認自己強姦致人死亡,便被袁連芳毒打。袁連芳還將張輝如何作案的‘詳細經過’告訴張輝。」這是怎麼回事呢?不坐牢的人看不懂,我知道其中的奧秘,一些重案犯進了看守所,為了立功恕罪,就毆打和逼迫他犯自證其罪,而有的獄警為了受賄或立功,也和犯人同流合污,也就是說,袁連芳是買通警察,作為線人安排在張輝身邊的,這種事看守所和監獄裡不少。

上述報導說,記者從《東方早報》找到了一些蛛絲馬跡。在當時,杭州市中院的判決書中列出張輝強姦少女致其死亡的26條證據,其中第25條是:同室犯人袁連芳證言證實,被告人張輝在拱墅區看守所關押期間神態自若,並告知其曾從老家搭一女子到杭州,在留泗路上強姦,他不是故意殺死被害人而是因為女孩子的呼救,他卡頸時不小心將女子掐死的情況。而其餘25條證據全是事發前後的間接旁證。在7年之後,張輝在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農二師庫爾勒監獄,對前來會見的律師張凱表示,2008年,當他在雜誌上看到袁在河南滅門血案中逼迫馬廷新認罪的報導後,恍然大悟:如果兩起案件中的「證人」袁連芳為同一人,這個人很可能就是當年在拱墅區看守所期間對自己的案子瞭如指掌的那位犯人。由此,我懷疑,張家叔侄的蒙冤入獄背後,有更大的黑幕,即袁連芳是花錢買了「路」的,「路」就是「立功表現」,這「路」是腐敗的一部分公檢法人員參與其中鋪出的,走向地獄的「路」,總之,製造冤案都是為了政績和賺錢。而且,像聶海芬這麼漂亮的所謂「女神探」,自稱「是一隻羊帶著一群狼辦案」,她是如何奉命左右了這個驚天大案,她以前是怎樣獲得提升的?她對上級有無色情賄賂?她有沒有從袁連芳家人手裡拿到金錢?她辦了多少起假案冤案?

因此,我希望浙江有關方面,不僅僅要開釋兩位蒙冤者,給點國家賠償了事,而要繼續深究此案背後的黑手,它是令老百姓深惡痛絕的最大腐敗製造者,為了從制度上根除這樣令人髮指的冤案,應當修改《刑法》和《刑事訴訟法》,即規定:所有被抓的犯罪嫌疑人,從失去自由的一刻起,就要留有完整的錄像,錄音,並如實提交法庭,反之一律宣告無罪;凡是錯判的案件,不論什麼理由,公檢法直接涉案人都要判刑,並承擔蒙冤者同樣的刑罰,已殺的也要判極刑,比如,上述的辦案警員聶海芬等人,批捕張家叔侄的檢察官及法官應同樣判刑,並押往監獄監禁至少十年,如果這樣辦了,我相信冤獄就會減少和杜絕,否則,不動真格的,對老百姓草菅人命,對自已狡猾遮掩,每次冤案曝光過後都毫毛不損,這怎麼能行呢?

2013年3月27日於多倫多大學梅西學院。

(文章只代表特約評論員個人的立場和觀點)

 

(文章僅代表作者個人立場和觀點)

来源:自由亞洲電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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