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自由在美國(上)

作者:暖暖包 發表:2013-04-26 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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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美國有沒有新聞審查?

新聞審查是新聞業內人士非常熟悉的,也是美國經常用來攻擊別國新聞管制的一個理由。什麼叫新聞審查呢?其實很簡單,就是政府的某一機構對於媒體要發布的新聞預先進行檢查,檢查通過可以發布,檢查不通過則不能發布,所以,更準確的講應該叫做新聞預審。

美國有沒有新聞審查?答案是沒有。美國婦孺皆知言論和新聞自由是他們最重要的權利,美國國父之一傑弗遜說:「如果在報紙和政府之間一定要選擇一個,我寧肯選擇報紙,而不要政府!」美國政府從沒出現一個機構是負責對新聞進行審查的,事實上也不允許設置這樣的機構,因為這是從根本上違反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的。歷史上美國聯邦政府曾經不止一次試圖想要涉足新聞審查,不過大部分時候哪怕是稍微觸動了一下新聞自由的基石,最終在司法干預下,鎩羽而歸。有那麼短短的一段時間,聯邦政府對新聞自由進行了一些的限制,最後結束的很不光彩。美國第二任總統亞當斯時期,美國新聞界充斥著對國會和政府的反對意見,一度發展到了對國會議員以及總統進行人身攻擊,誹謗的程度,美國國會就以當時美國處於戰爭狀態為理由頒布了臨時法令《懲治叛亂法》,實行期限為兩年半。該法案禁止報紙對美國國會和總統進行誹謗和詆毀,違反者要被施以罰款和監禁的處罰。雖然並沒有一個機構對新聞進行預先審查,但是該法案規定了什麼樣的文章不能發表,其實是間接的對報刊進行了預先的審查,自然激起了民眾的反對。美國弗吉尼亞州和肯塔基州議會立即還以顏色分別通過了決議案,廢止該法案,州議會和國會之間的分歧讓剛剛建國的美國處於不穩定當中,幸好該法案的有效期只有兩年半。

現在的美國是沒有新聞審查的,新聞的發布決定權完全在於報刊自己,不過這並不是說對報刊沒有絲毫約束,對報刊的法律約束在於事後追訴,譬如有人認為這個新聞讓自己名譽受損,就可以向法院起訴報刊。

那麼謠言怎麼辦?誹謗怎麼辦?這個問題1964年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在《紐約時報》訴沙利文一案中做出瞭解答,容許新聞有謠言和誹謗!

新聞怎麼能容許謠言和誹謗呢?有個耳熟能詳的笑話,美國作家馬克吐溫有一次面對記者說國會議員中有些人是狗娘養的,新聞見報後國會議員群情激憤,要求馬克吐溫道歉,於是馬克吐溫在第二天的報紙上表示收回原來的話,更正為國會議員中有些人不是狗娘養的。對於政府官員的諷刺挖苦,各種抨擊,甚至人身攻擊幾乎是美國新聞媒體的一項傳統,現任美國總統歐巴馬就曾被媒體塑造為吃狗肉的野蠻人。而說到謠言,你認為每年四月一日的愚人節新聞是怎麼來的呢?

按照中國人的眼光來看,很自然會想到,政府為什麼不管呢。其實美國的高官天天被諷刺挖苦,心裏也不好受,美國總統布希被媒體稱為弱智,他的智商一度成為美國媒體嘲笑的對象,你覺得他能開心嗎?問題不是不想管,而是管不了,

說來讓人難以置信,美國政府對外強大到在世界各地建立軍事基地,但對國內的新聞媒體卻是束手無策,如同一個關在籠子裡的巨人,任由媒體調戲,實在忍不住了,吼叫兩聲,也是威嚇多過實際傷害,名副其實的紙老虎。

為什麼會這樣呢?倒不是美國政府官員們思想有多先進,能充分認識到新聞自由是民眾的權利,不去侵犯,或者道德有多高尚,如果能管的話,政府官員們會毫不手軟管制住新聞媒體。不能管的原因在於美國政府從誕生的那一刻起,就被設計成這樣的,美國的制憲先賢們在商討成立政府的時候對政府可能有一天會侵害新聞自由早有防備,他們對自己製造出來的政府是否會成為肆意侵害民眾權利的怪物有著極強的警惕心,所以他們費盡心機,絞盡腦汁,在費城開了四個月的會,終於制定出一部限制政府權力,保障民眾權利的美國憲法。

二、「約法三章」和美國憲法

中國有句成語叫約法三章,《史記》記載,漢高祖劉邦在起義反秦的時候,民心不穩,於是他和民眾訂立了三條約定,殺人的償命,傷人的判罪,偷盜的受懲罰。有了這三條約定,民心就安穩,劉邦建立了漢朝政府。

按照現代的眼光來看,約法三章是典型的統治者和被統治者之間的契約,被統治者承認統治者的地位,統治者按照約定來實施統治,多少有一點君權民授的意味。

2000年後,在大洋彼岸,遠離漢朝的北美大陸,同樣出現了類似的場景。

1774年,美洲大陸十三個殖民地不堪英國政府的壓迫,他們聯合起來在華盛頓將軍的帶領下,打跑了英國殖民者,獲得了獨立的地位。這十三個殖民地就是美國剛開始建國時的十三個州,當時每個州都有自己的政府、議會,他們的聯盟很不緊密,非常鬆散。一個重要的原因是因為英國政府的壓迫讓他們對一個集權的強大的政府有著天然的警惕性,他們好不容易把一個壓迫他們的英國政府趕走了,如果再自己製造出一個緊密團結的強大政府,自己州的人民就有再次被壓迫的危險,那豈不是前門拒虎,後門進狼。這個聯盟鬆散的程度甚至到了一度華盛頓將軍領導的軍隊的軍餉都發不出來,因為聯盟不具有徵稅權。

其實很容易理解這十三個州的擔憂,他們之所以要和英國開戰就是因為英國貪得無厭的對殖民地進行徵稅,如果他們要組建一個政府,那麼勢必也要徵稅,這就有步英國政府後塵的風險?

但是當時的客觀環境是戰爭的陰雲依然籠罩在北美大陸,面對強大的歐洲,他們隨時可能被入侵,州與州之間也摩擦不斷,貿易糾紛,主權紛爭,可以說是內憂外患。這就迫切需要他們組建一個政府,協調內部紛爭,對抗外部的威脅。

1787年,十三個州分別派出了代表到費城開會(制憲會議),商談建立政府,困難的地方在於這個政府既要強大到足以解決內憂外患的問題,同時又不能過於強大侵犯到州和民眾的權利。代表們經過不斷的商討,爭論,妥協,終於拿出了一份組建美國聯邦政府的方案,這份方案就是美國憲法!憲法制定後,因為民權條款的缺失,後來任美國總統的傑弗遜起草了十條修正案,作為對憲法的補充,這十條修正案又叫《權利法案》。四年後獲得通過,為美國憲法補充了增強民權方面的內容。

我們常說,美國是個法制國家。這其實和制定憲法的美國國父們不無關係,要知道55位制憲代表不僅學識淵博,熟悉當時歐洲各種先進的政治理論,而且其中有34位是律師,後來起草《權利法案》的傑弗遜也是律師,他們嚴謹的遵循法律程序的思維模式對未來美國政府的運作起到了至關重要的作用。直到今天,這部美國憲法依然運轉良好,美國政府的狀態也達到了美國國父們的期望,我們現在看到的美國正是如此:對外是個強大的政府,對內則保障民權和州的獨立自主。

美國憲法其實是一份契約,或者說合同,合同的一方是美國人民和州政府,另一方是美國聯邦政府。這份合同規定了州政府把一部分權力讓渡給聯邦政府,劃分出他們之間的權力邊界(州政府和聯邦政府之間不是上下級關係),以及保障民權的約定,還規定了聯邦政府的詳細運作方式,行政權,立法權,司法權三權分立,以及這三權產生的方式。州政府讓渡給聯邦政府的權力比如軍隊和外交的權力保障了聯邦政府的強大,而對政府的約束和運作方式的規定則避免因為政府過於強大而侵犯到州和人民的權利。

之所以美國政府不能建立新聞審查機構,官員們對於新聞媒體的諷刺挖苦甚至造謠誹謗毫無辦法的原因就在於美國憲法中對聯邦政府的一條約束:憲法第一修正案。

這條修正案原文是:Congress shall make no law respecting an establishment of religion, or prohibiting the free exercise thereof; or abridging the freedom of speech, or of the press; or the right of the people peaceably to assemble, and to petition the Government for a redress of grievances.(國會不得制定有關「確立國教或禁止信仰自由、剝奪言論自由或新聞出版自由、剝奪人民和平集會和向政府請願伸冤的權利」這些事項的法律。)

按照美國憲法規定,美國聯邦政府立法權屬於國會,執法權屬於行政,司法權屬於法院,這三者相互獨立。如果政府要管制新聞,執法部門必須有法可依,但是憲法第一修正案明明白白限制了國會對管制新聞進行立法,所以美國沒有新聞法,美國政府管制新聞也就於法無據。在短短200多年的美國歷史上,美國聯邦政府和新聞界的衝突持續不斷的在發生,但始終處於下風,其關鍵的原因就是憲法第一修正案的存在。美國的記者被稱為無冕之王,原因就在於各行各業,能得到憲法保護的職業只有新聞業,這獨特的地位也讓記者成為了制約和監督美國政府,保障民權的中堅力量!

因為美國沒有新聞方面的法律,所以有關新聞的約束全部依靠新聞媒體的自我約束,由新聞媒體自己來決定,政府不能插手。但是這並不是說新聞媒體就可以無法無天了,如果被抓到確鑿的證據是惡意的謠言誹謗並且造成了損失也是會被告上法庭受到懲罰的。非常重要的一點是新聞發表前是無法干涉的,只有在發表後才能追償,而追償也必須遵循法律程序,由獨立的司法部門作出裁決。

照中國人保守的眼光來看,美國的新聞,無疑是亂象叢生的,廣泛的新聞自由造成各種各樣五花八門,千奇百怪的現象,對公眾人物的嘲諷,當然也包括各種有才的有創意的論調基本上等同於中國人在網路上看到的各種熱貼(歸功於網路的自由度,我們其實可以發現中國和美國其實沒有本質的區別,可見這種自由中國人也並不是不能接受),在布希任總統期間,媒體對布希的嘲笑可謂是極盡挖苦之能事,有些脫口秀節目甚至在布希卸任之後還在瞎起鬨。以一個非常流行的段子為例:布希總統、副總統和一眾官員參加會議,遭遇暗殺,送院急救。記者們聞風趕到醫院。問醫生:「請問總統有救嗎?」醫生搖搖頭說:「唉,總統沒救了!」記者又問:「那副總統有救嗎?」醫生又搖搖頭說:「唉,也沒救了!」記者問:「那到底誰還有救?」醫生精神一振說:「國家有救了!」

值得一提的是,在這種新聞自由的環境下,美國的新聞職業道德卻並沒有變得不堪,隨著時代發展,反而越來越進步,講究新聞倫理的媒體逐漸發展壯大,受到人們的普遍信任,而不注重新聞倫理的則淪為八卦小報,人們平時看著娛樂,誰也不會當真,這也充分說明公眾對於新聞是有自我分辨能力的,媒體有著自淨化能力。

雖說美國政府拿新聞界辦法有限,但一些遭受新聞媒體誹謗攻擊的官員卻不能就這麼算了,誹謗政府沒什麼事,但是如果你對我個人造謠就是可忍孰不可忍了。在美國,把媒體告上法庭的案子數不勝數,這些案子有輸有贏,其中非常經典的一件案子發生在1964年,《紐約時報》訴沙利文案。不過,在介紹這件案子之前,我們先來瞭解一些比較有意思的概念。

(文章僅代表作者個人立場和觀點)

来源:貓眼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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