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士生捐獻精子時猝死 家屬索賠400萬

發表:2014-09-09 18: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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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中國2014年09月09日訊】據大陸媒體報導,武漢某高校一位研究生在一家生殖中心捐精時猝死,其家屬將高校、生殖中心等相關單位告上法庭,索賠死亡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共400餘萬元。一審法院判定該研究生與生殖中心均無過錯,共同分擔損失。近日從市中級法院獲悉,該案二審維持原判。

據介紹,鄭某生前系心腦外科主治醫師,2008年考入武漢某高校攻讀外科學碩士,2010年碩士畢業後繼續在校碩博連讀,是外科學、神經解剖學和法律在讀博士

其間,隸屬該高校的人類精子庫正在試運行,在校園內大力倡導學生捐精。經該高校附屬醫院多次動員,鄭某答應加入捐精隊伍,2010年12月在某生殖中心所屬人類精子庫簽署《捐精知情同意書》,內容包括同意自願捐精,捐精期間每6個月作一次健康檢查。2011年1月,該人類精子庫對鄭某體檢,確認其各項身體指標合格,接納為捐精者。

此後,鄭某在11天時間內先後4次捐精。2011年2月12日上午11時許,第5次進入生殖中心的取精室捐精,13時50分,工作人員見鄭某仍未完成取精,進入取精室發現鄭某倒在地上神志不清,立即呼叫120急救。當日下午,鄭某經搶救無效,被宣布死亡。某醫院出具一份《居民病傷死亡醫學證明(推斷)書》,確認鄭某系猝死。

鄭某家屬與生殖中心及鄭某所在高校附屬醫院協商,達成協議:生殖中心及附屬醫院自願向鄭某家屬支付喪葬費、鄭某父母的生活補助費共8.8萬元等。後來,鄭某父母對簽訂的協議不服,將某高校、生殖中心、附屬醫院告上法院,要求三方共同賠償鄭某死亡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等400餘萬元。

鄭某父母認為,某高校及附屬醫院系鄭某生前就讀的院校,高校宣傳了捐精活動,醫院對鄭某進行了捐精動員,且在鄭某死亡後的處理上違反了《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的規定,存在過錯。

法院認為,鄭某雖屬於全日制學生,但其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能夠獨立實施民事行為,其捐精系自願參加的校外活動,非學校組織,鄭某與三被告均無過錯,某高校與附屬醫院不應承擔賠償責任。判決生殖中心與鄭某共同分擔損失。經計算,生殖中心賠償鄭某家屬19萬餘元。

鄭某父母不服,提起上訴,市中級法院維持原判。

責任編輯:李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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