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告:深圳龍崗公安分局濫用職權違法辦案

作者:無界 發表:2018-04-19 0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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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監察委主任楊曉渡:

深圳市龍崗區公安分局於2016年10月辦理楊文海非吸案時,在毫無任何犯罪事實和法律依據情況下,以涉嫌非吸罪之名把二十幾個有限合夥人腳鐐手銬從全國各地押到深圳,關進看守所一個多月。他們都是遵紀守法的好公民,本身在遠離深圳幾百公里到幾千公里的北京、南京、揚州、太原、西安、長沙、南昌,南寧、惠州等城市工作、生活,職業分別是核武器專家,大、中學教師,醫師,公司老闆,工程師,專業技術人員,外貿公司業務骨幹,超市老闆等。目前楊文海非吸案一審已經判決,現對深圳市龍崗區公安分局辦案過程中嚴重違法事實進行控告。

深圳市龍崗區公安分局違法事實

一、涉嫌釣魚執法

(2017)粵0307刑初3861號刑事判決書(以下簡稱「判決書」)稱:37、證人覃宇元的證言,證實其於2016年10月5日、13日在山水聚寶投資10906.54元,後發現網頁打不開,錢也未返還遂報警。

山水聚寶是一個P2P平臺,投資標是一個月到半年不等。每天至少有數十人有到期的標有資金返還,除了這個覃宇元外,並沒有任何人說資金返還不及時和網頁打不開的情況,說明這個報警是虛假的。因為,山水聚寶有投資人的QQ群和微信群,並且網頁上有醒目的客服諮詢圖標,既然其於2016年10月5日、13日在山水聚寶投資10906.54元,有理由相信,這樣的投資人肯定已經諮詢過客服,並相信平臺是安全的。不要說投資上萬元的,只要是諮詢過的投資人,客服必定會拉入QQ群和微信群,而覃宇元在第二次投資後,發現網頁打不開,錢也未返還(他至少投資了一個月以上,並沒有到期),他並沒有在平臺的QQ群和微信群問是怎麼一回事,遂報警不合邏輯。

從非吸案立案標準看:

一是從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的數額上來看,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在20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

二是從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的戶數上來看,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30戶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150戶以上的。

三是從造成的經濟損失上來看,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給存款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給存款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50萬元以上的。

龍崗經偵僅僅因覃宇元說損失10906.54元,就立即查處楊文海幾個公司,刑事拘留,逮捕二十多人難以置信,並且查封公司的日期與覃宇元第二筆投資僅相距六天,我不知道他是投資後第幾天報案的,刑事拘留需要龍崗區公安分局局長批准,調查取證、準備時間如此之短,嚴重懷疑是因為借全國清理整頓互金行業的行動,搞的釣魚執法,覃宇元很可能是龍崗經偵或者同樂派出所安排的一個並不純粹的投資人。

二、龍崗經偵沒有查封凍結任何涉案財物,給投資人造成了巨大的經濟損失。

判決書上看,龍崗經偵僅「繳獲的作案工具電腦三部,予以沒收,上繳國庫;依法繼續追繳贓款,按比例發還各投資人。」本案一審審判長龍崗法院劉招華法官和龍崗經偵案件負責人孫智斌均證實:「龍崗公安辦理此案時沒有查封、凍結涉案財物。劉招華法官說:就是因為公安沒有任何涉案財物記錄,還退回補偵過,但公安最後還是沒有交來,她也只能寫沒有查明,現在聽說楊文海的銀行卡上沒有一分錢,她只負責刑事判決,至於贓款追繳是公安的事,你們自己去找楊文海要。」

公安部於2013年9月1日頒布的《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適用查封、凍結措施有關規定》(公通字〔2013〕30號)第五十四條(一)對應當查封、凍結的涉案財物不予查封、凍結,致使涉案財物轉移的,公安機關應當向有關部門和單位通報情況,依法追究相應責任。公安機關辦理非吸案顯然要第一時間向銀行等單位查封、凍結涉案財物。現在楊文海一審判刑5年,「依法繼續追繳贓款,按比例發還各投資人」只是一句空話,公安機關必須為他們的嚴重瀆職而造成投資人的損失承擔全部責任。

三、刑事拘留違法

依據法律規定,有限合夥人只是單純的投資人,無權干涉企業的事務,但龍崗公安分局依然在毫無犯罪事實的情況下,以涉嫌非吸罪之名把二十幾個有限合夥人腳鐐手銬從全國各地押到深圳,關進看守所一個多月。然後移送檢察院申請逮捕。目前,檢察院已經糾正,說明當時違法刑事拘留、移送檢察院申請逮捕嚴重違法。

四、深圳市副市長、市公安局長徐文海包庇縱容部下胡作非為,拒收舉報郵件

作為深圳市公安局的行政長官,深圳市副市長、市公安局長徐文海對下級有監督責任,大家看看這個副市長、公安局長是怎樣「監督」的呢?從2016年11月8日第一次發控告信給徐文海在政府網上公開的郵箱:[email protected],標題為《控告深圳市龍崗公安分局枉法刑拘投資人,要求立即無罪釋放》,至今共發送277封,從沒有收到一個字的回覆!開始幾個月郵件還發送正常,但2017年3月27日發送郵件《請深圳龍崗經偵陽光執法(致深圳市公安局徐文海局長)》,系統退回了,此後就沒有成功發送過一次,全部退回了,共退回124封。說明深圳市公安局局長徐文海等高官無數次接到舉報,還在掩耳盜鈴、自欺欺人,企圖顛倒黑白,繼續置投資人於死地。

五、龍崗經偵和同樂派出所互踢皮球,龍崗經偵指導員馮民強辱罵報案人

2017年初,深圳龍崗經偵負責與投資人協商的指導員馮民強還說主辦的不是龍崗經偵而是同樂派出所,還在簡訊裡罵報案人「無恥」等,有簡訊截圖為證。

六、深圳市龍崗經偵大隊孫智斌違法事實

2017年10月30日下午,深圳龍崗經偵案件組組長孫智斌警官與龍崗檢察院檢察官王磊一起找到我,在長沙星沙華天大酒店一樓茶座協商深圳市至純珠寶案錯誤刑拘逮捕譚秋蓮的解決辦法。對明顯的錯案,我要求龍崗公安分局依法作出撤銷取保候審的決定,並給了孫智斌一份幾十頁的申訴材料,他說帶回去看,有錄音為證。但僅隔一天,我在電話中問他看了材料沒有,他回答說,我的申訴材料放在茶館,他根本就沒有帶走,申訴材料上有當事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證號、電話、案情等很多隱私信息。我認為他是故意的,要他去酒店再找找,他就拒絕接電話。作為一個公安干警,他對接收的案件當事人的申訴材料的保管、處理、保密負有全部責任。

請國家和廣東省監察委督促深圳公安機關嚴格依法辦案,並對有關責任人的違法行為作出嚴肅的處理。



来源:看中國來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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