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貪官,將告別死刑?(圖)
中國貪官(網路圖片)
【看中國2019年1月15日訊】湖南省的兩個「億元巨貪」——彭曙、胡浩龍的案件「二審」,我追蹤了三年多,直到幾天前,終於有了答案。
2019年1月2日晚間,胡浩龍的辯護律師,湖南大學法學院副研究員鄧祥瑞告訴我的同事,他在當天下午拿到了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做出的彭曙、胡浩龍案二審判決書。判決書顯示:彭、胡二人,均由一審時的死刑,改為了無期徒刑。
這些年,我對中國官員的職務犯罪問題一直保持著濃厚的興趣。在我看來,彭、胡二人的二審改判,具有標誌性的意義。那麼,中國的貪官們,是否從此就會告別「死刑」的懲罰?——無論他們貪污受賄了多少錢?
8年前,就都是「億萬富翁」的兩個「小官」
彭、胡二人的二審判決書落款時間是在2018年12月12日,也就是說,時隔20來天,律師才拿到判決書。
此前,彭曙是湖南省國資委所轄全資國有企業「湖南省高速公路集團」的全資子公司「湖南省高速公路投資集團有限公司」的副總經理;胡浩龍,則是這個湖南高速投資集團的子公司「湖南省高廣投資有限公司」的總經理。所以,套行政級別的話,也許兩人就是處級、副處級或者正科級的幹部?兩個人的級別雖然不高,但貪腐的錢,可著實不少。
2015年2月3日,湖南婁底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彭曙、胡浩龍一審宣判。法院認定,僅僅在受賄這一項,彭曙的受賄金額就有約1.88億元,胡浩龍受賄約1.70億元。值得注意的是,這些錢,都是在2010年12月之前,他們就已經「收到手的」。換言之,這兩個小官員,在8年多前,就都是「億萬富翁」了。
此外,彭、胡二人還涉及犯貪污罪、內幕交易罪、泄露內幕信息罪等其他罪名。一審法院判決,彭曙死刑,胡浩龍死刑。
上次對貪官執行死刑還是2011年姜人傑、許邁永
在上一次,中國對純粹經濟犯罪的貪官,判處死刑,還得追溯到姜人傑、許邁永兩人身上。
生於1948年的姜人傑,當過江蘇蘇州的副市長。2004年被雙規。2006年,南京中院對其案一審開庭。2008年,一審判處死刑。姜人傑隨即上訴到江蘇省高院。
2011年,江蘇高院維持了對他的死刑判決。法院認定,姜人傑受賄計人民幣約1.09億元、港元5萬元、美元4000元。
許邁永,生於1959年,當過杭州的副市長。2009年,許邁永被雙規。許邁永被抓之前,王寶強主演的電視劇《士兵突擊》熱播一時。王寶強在電視劇裡演的角色叫「許三多」;結果,許邁永被抓後,也得了個外號叫「許三多」。
坊間傳說,許邁永是:錢多、房多、女人多。因此叫:官場「許三多」。
2011年3月21日,許邁永案一審在寧波中院開庭。結果,這次法律特別「高效」:同年5月12日,也就是才過了50來天,他就一審被判死刑了。想想,姜人傑的一審死刑,可是開庭之後過了大概兩年!而許邁永,兩個月不到。
許邁永上訴。沒想到,二審更加「高效」。6月21日,也就是距離一審判決40天的時間,浙江省高院裁定:維持原判。法院認定,許邁永受賄的金額,折合人民幣共計大約1.45億元。
許邁永判得快,被執行死刑也很快。2011年7月19日,他就被執行死了。這距離他的二審宣判,一個月不到。有意思的是,姜人傑,也是在這同一天裡被執行死刑的。許邁永比姜人傑要年輕11歲,被雙規要晚5年,但兩人,死於同一日……
比姜、許還要貪得多的陳同海只是死緩
姜、許二人,的確是「億元」級別的貪官,但在那之前,還有一個人,貪的錢比他倆還多,但卻沒有判死刑。
那就是,曾任中石化董事長的陳同海。陳同海與姜人傑同年,都是生於1948年;陳同海也與許邁永類似,曾在浙江為官,當過寧波的市長。
2007年,陳同海被雙規。2009年7月,北京二中院一審,判處陳同海,死緩。得脫死刑的陳同海沒有上訴。法院認定,他的受賄額有多高呢?1.9573億元。超過姜人傑9000多萬元,超過許邁永5000多萬元。
陳同海的故事,可以稍微多寫幾句。
其一,他的父親叫陳偉達,是個「老革命家」。
1949年之前,他做過華東野戰軍的師政委;1949年之後,當過:杭州市委書記,浙江省委常委、組織部部長,浙江省副省長,浙江省委書記處書記兼浙江大學校長,浙江省委副書記,浙江省委書記,天津市委第一書記,中央政法委副書記。改革開放之後,也當過中顧委委員。1990年,在杭州去世。
其二,2005年6月,陳同海還在當董事長的中石化,出資3.38億元,入股了2004年9月才成立的安邦保險。
當時,中石化在裡面佔股是20%。
在相當長一段時間裏,安邦保險對外宣稱,他們的主要股東是中石化、上海汽車,這些最牛X哄哄的大央企、大國企。
此後,安邦保險還搞了很多次增資擴股,但中石化隨後並沒有跟投,持股比例逐步萎縮到不足1%。
值得注意的是,安邦保險無論是總資產,還是淨資產,後來膨脹了幾十上百倍。但它們每次增資擴股的每股價格,一直是1塊錢……
最高法有「量刑意見」:一般不判處死刑
回到彭曙、胡浩龍的案件上。
一審被判死刑後,彭、胡二人上訴。2016年11月2日,也就是過了1年又9個月後,湖南高院才就此二審開庭。從他倆一審宣判,到二審開庭之前,我多次聯繫湖南省高院,想瞭解這個案子的進展,始終沒有得到明確的回覆。經人指點,我還跑到了兩人曾經的住所之一,位於長沙馬欄山附近的一個高檔小區,見識了一下湖南交通系統的豪宅模樣。
在2018年11月,我的同事聯繫到胡浩龍的律師鄧祥瑞。鄧律師那時候,對改判充滿信心。最重要的原因是,2015年11月1日,中國《刑法修正案(九)》開始實施了。
《刑法修正案(九)》,取消了此前刑法中直接對於涉案數額的規定,只表述為:
貪污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較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貪污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貪污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數額特別巨大,並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那麼多少錢,算是數額較大?多少,又算巨大?多少,又是特別巨大呢?
2016年4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發布的《關於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貪污受賄的較大標準為3萬元至20萬元;數額巨大,為20萬元至300萬元;特別巨大為300萬元以上。
彭、胡二人的金額,都遠遠超過了300萬,肯定是「特別巨大」,對應的量刑是「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為什麼就只是改判無期,而不是維持死刑原判呢?這是因為,法院系統還有一個內部的「規定」。
多個法律界人士在2016年1月左右跟我說,早在《刑法修正案(九)》實施的第二天,即2015年11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還出臺了《關於重大貪污受賄犯罪案件量刑意見》(下稱《量刑意見》,對於貪污受賄金額特別高的官員,如何量刑,提出了「把握的尺度」。
具體而言,「貪污、受賄數額不滿二千萬元,一般判處十五年以下、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貪污、受賄數額在二千萬元以上不滿一億元的,一般判處無期徒刑」;「貪污、受賄數額一億元以上的,一般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
同時,《量刑意見》提出,「要嚴格控制和慎用死刑,一般不判處死刑立即執行」,但對於「貪污、受賄數額一億元以上,且犯罪情節特別嚴重、社會影響特別惡劣、給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可以判處死刑立即執行。」
司法系統的朋友跟我說,最高法的《量刑意見》雖然不是法律,也不是「司法解釋」,但實際操作中,法院基本是會遵循的。
另外,法律上還有「從輕」、「有利於被告」的原則。因此,對於彭、胡二人,就適用了這個「從輕」、「有利於被告」的新規則了。
三年多里只有3個純貪腐的高官被判死緩
在2018年10月底,我和我的同事曾經統計過自《刑法修正案(九)》實施以來,中國被判處的副省部級及以上高官的基本情況。
當時,我們的粗略統計是:這三年間,有96個副省部級及以上高官被宣判。
其中:
死緩3人,都是正部級幹部:曾任雲南省委書記的白恩培,曾任廣東省政協主席的朱明國,以及曾任天津市政協主席的武長順。其中白恩培的貪腐受賄金額有2億多元,朱明國的受賄+巨額資產來源不明,加起來超過2億元;武長順的受賄+貪污+挪用公款等,加起來超過了5億元。
然後是,無期徒刑,19人;有期徒刑10年及以上者,66人;10年以下,6人;
曾任山西省副省長的任潤厚,其被調查後不久就死於癌症,法院在兩年多後的判決中,只沒收了他的非法所得。
有1個被判死刑的,那就是曾任內蒙古自治區政府副主席、公安廳廳長、自治區政協副主席等職的趙黎平。他之所以被判死刑,不是因為受賄,而是因為犯下了故意殺人罪。2015年3月,64歲,已經退休了的趙黎平,用槍殺了他的情人。據說,他隨後把這情人帶去事先踩好點的地方,進行焚燒、掩埋。結果,第二天凌晨,趙黎平就被警察給抓住了。如果這「據說」屬實,那趙黎平這個前公安廳長的反偵察水平,也實在太差了。
對了,我們還統計了一個數據:這96人中,涉及貪污賄賂又公布了涉案金額的共有93人。
這93人,總計受賄44.76億余元,平均受賄金額約4812.90萬元。
懸疑:山西呂梁的張中生二審會如何?
2018年11月、12月,又有三個副省部級高官被判刑,分別是陝西的魏民洲、中化的蔡希有,以及國安的馬建。
判決結果是:魏、馬,無期;蔡,12年。
而在廳局級及以下的貪腐官員裡,有一個人的情況,也很值得我們關註:那就是曾任山西省呂梁市副市長張中生。
2018年3月28日,山西臨汾中院一審,以張中生犯受賄罪、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判處他死刑。一審法院認定:張中生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折合人民幣共計10.4億余元;並對折合人民幣共計1.3億余元的財產不能說明來源。並且,在案發後,張中生尚有贓款人民幣3億余元未退繳。
這幾個月,我們也一直在打聽張中生的二審進展情況。如果有知情的朋友,還請不吝告知。先謝為敬!
二審,在山西高院,張中生這位「10億元貪官」,能否也得到改判呢?這個問題,略有懸疑。
有位其他省份的檢察長朋友私下跟我說,他覺得,有維持原判的可能。理由是,張中生還有3億余元的贓款,未能退繳。
最高法的《量刑意見》裡,其實也留了一手:
「貪污、受賄數額一億元以上,且犯罪情節特別嚴重、社會影響特別惡劣、給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可以判處死刑立即執行。」
我基本贊成對於純粹的經濟犯罪,非暴力犯罪,不判處死刑的做法。但是,面對這些動輒貪腐上億元,乃至上十億元的貪官,普通公眾怎樣想?對於貪官實際上的「廢除死刑」,大眾又能否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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