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親親相隱」在中國傳統千餘年的法史長河中始終存在。(圖片來源:Adobe stock)
「親親相隱」,出自《論語‧子路》中孔子與葉公的對話。
葉公語孔子曰:「吾黨有直躬者,其父攘羊,而子證之。」
孔子曰:「吾黨之直者異於是:父為子隱,子為父隱,直在其中矣。」
葉公對孔子說,我這裡出了一個非常正直的人,他的父親偷人家的羊,做兒子的親自出面告發父親的罪行。
孔子說,我那裡的「直」與你這兒不同,父親會為兒子隱瞞,兒子會為父親隱瞞,而「直」就在其中。
「直」有率直、直接等意涵,孔子說「直」就在「隱」中,不是很矛盾嗎?「父為子隱,子為父隱」,不是徇私枉法嗎?
倫理與法度的抉擇,也引起韓非的注意,他在〈五蠧〉中寫道:
楚之有直躬,其父竊羊,而竭之吏。
令尹曰:「殺之。」以為直於君而曲於父,報而罪之。
以是觀之,夫君之直臣,父之暴子也。
楚國有位正直的人,告發自己的父親偷羊。令尹說:「把這兒子殺了。」雖然他對君王盡忠,可是對父親不孝,所以判他死罪。由此看來,君王的直臣倒成了父親的逆子。
「親親為大」還是「法無徇私」
試想,如果有一天,你的父親偷了人家的一部車子,你會去警察局告發自己的父親嗎?大多數人「不會」,這是天性使然,自然親情。當然私底下會勸諫父親把車還給人家,也請父親不要再犯了,這就是所謂的「正曲為直」,使曲父變成直父;另外一方面是找到受害者,補償受害人。
在隱瞞罪行之後,有改正,也有補償,這應該是最好的辦法了,而孔子說的「直」就在「隱」中,也有可能是這個意思吧。
漢宣帝曾下詔說:「父子之親,夫婦之道,天性也。雖有禍患,猶蒙死而存之。誠愛結於心,仁厚之至也,豈能違之哉!」
當親人遭遇禍患時(不管是天災還是人禍,是非法還是合法),冒死保護親人,是人的天性。這種本能不用學就會,不用想就知道,其中是滿滿的「誠愛」與「仁厚」,國家法律不能違背如此可貴的天性。
於是在漢宣帝時期的律法中,開始有「親親得相首匿」的制度,規定親屬之間可以相互隱匿罪行。這項制度到了唐代趨近成熟,形成一個完備的規範,之後的宋元明清也大致沿用下來,即便是今日台灣的現行刑法中,仍保留此傳統遺緒。
批評者認為「親親相隱」是破壞法制及社會公正的行為,儒家倫理怎麼可以凌駕於法律之上呢。而且家庭是社會的基礎,會互相隱瞞罪行的家庭,難以維持一個健康的社會。再說了,「法律之前人人平等」,怎麼可以因為身分關係的不同而差別對待呢。
可是,一個蘊含人文價值的法制體系,不會要求人民違反天性與尊嚴。換句話說,法律不當挑戰人性,不能要求人們去做他們做不到的事情。因此,基於「人性尊嚴」的考量,法律不應該、也無權利要求我們「要告發有罪的親人」。
處理一個社會問題,要特別注意其後果對於社會所造成的影響。「親親相隱」背後是對親情倫理的重視;試想,當夫婦子女、兄弟姊妹互相告發成為一種普遍現象時,那會是怎樣的一個世界?會成為「文化大革命」那樣倫常失序的世界。大家互相猜忌,人人自危,無法互相依賴,最根本的家庭關係因此瓦解;你說,這一家子該如何一起生活下去!文革是一場大悲劇,是前車之鑑。
有人以為「親親相隱」規範是中國特有的文化觀念;實際上,環顧當今世界各國,我們不難發現許多法治程度很高的西方國家,他們的法律中也有特設「親隱權利」。
比如英美訴訟明確規定,夫妻之間有「拒絕作證權」,允許夫妻在訴訟程序中,拒絕透露只有夫妻之間才知道的事情。法律不能強迫丈夫或妻子做出對配偶不利的陳述,目的也是為了保護夫妻及其家庭關係的穩定。
可以見得,以儒家思想為根基的刑法「親親相隱」,不僅在中國傳統千餘年的法史長河中始終存在,它還具有「普世」性質,成為東、西方法治上共同的倫理價值。
来源:看中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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