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有谁不是弱势群体呢?(组图)

发表:2005-06-08 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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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志强律师,北京市华一律师事务所律师,北京市律师协会新闻出出版法专业委员,《财经》杂志、《财经时报》、《炎黄春秋》、《中国改革》、《商务周刊》、《北京青年报》等媒体的常年法律顾问,代理了一系列公民维权案件。 

应纽约皇后区公共图书馆国际资讯中心特别邀请,蒲志强律师5月1日在法拉盛图书馆,就中国的法律和公民维权的话题演讲,以下是演讲实录:

很高兴能够来到这里和大家交流,李江琳老师设定的题目是法律和民间维权,2002年、2003年间开始,在中国“维权”这个词使用的频率越来越高,或许是因为中国人开始注意到自己还有权利。  

先聊一聊我自己对权利的想法。这几天,我一直在写一个文件,就是关于郭国汀律师的行政复议的申请书。郭国汀律师因为办理法轮功的案件这样一些敏感案件,刚刚被上海市司法局停止执业一年,这样的(维权)律师又少了一位,大家觉得兔死狐悲,唇亡齿寒。有人说,郭国汀、高智晟我们这样的是维权律师,但是现在从律师为老百姓维权,到律师为自己维权,再到律师没有资格为自己维权,我觉得既表明中国有很多人关注权利,也表明中国人的权利被践踏。

公民的权利和义务不对等

之所以大家对权利感兴趣,是因为权利真的是好,中国人以前没有多少权利的观念。中国人活着和美国人不太一样,活着就是尽义务的,大家能够有幸出生,不幸活下来,求生不能,求死不得,人世间有很多非常无奈的东西。比如作为一个男人,在传统的家庭里面,你自己是什么不重要。从小被要求读书,有人告诉你, “万般皆下品,唯有读书高。”读书是为什么呢?“书中自有黄金屋,书中自有千钟黍,书中自有颜如玉。”书中可以有一切的东西,只要你按照朝廷的旨意去读书,只要按照党的要求好好读书。如果你用你自己的思想去读,或者用你自己的心态去感知,那么可能会有问题。中国人活着,为了传宗接代,广大门楣。我们一直在尽义务。  

这两天,我们在琢磨宪法,看有关公民权利和义务的章节,宪法规定的权利包括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宗教信仰的自由,对国家机关人员违法行为的检举、申诉和控告的权利。同时,法律还规定,公民有进行科学技术的研究和文学创作的活动的自由。去年修宪的成果是走“人权路线”,要尊重和保障人权。要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我们有许多权利,但是我们经常发现,权利不是很好使。权利和义务明显处于不对等的状态,当你认为你的权利受损的时候,你拿出宪法说,我有言论自由,我有结社自由,我有宗教信仰自由,有人可能会告诉你,你怎么这么迂腐啊?宪法不一定写在纸上,就特别好使。




图:律师浦志强2005年4月在纽约市法拉盛图书馆演讲,谈中国的法律和维权问题。

公民的义务,蛮多的,而且不明确,比如有依法纳税的义务,有服兵役,有计划生育的义务,有参加民兵组织的义务,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管你是否有资格能够接触到国家的秘密。爱护国家的荣誉的义务,国家比人大,这是我们这边特别重要的特点。有的时候没有人管你,很多时候不做不行。在法律的框架之下,我们不主张不去履行应尽的义务,我们要按照是否合法这一规则去做,但是谁来考核法律本身是不是合法?  

比如说,宪法规定言论自由,但是类似于中宣部、新闻出版署,会在言论自由的前提下,有权制定部门规章,中宣部不用说了,因为它没有身份,没有登记注册的部门,它如果做了什么事情,你告它都很难告。国务院也可能制定行政法规,中宣部也可能经常打一些电话,这样做的结果就可能使你的言论自由受到限制。你有宗教信仰自由,但是如果你随便入一个教恐怕不行。这次我在美国看到教皇去世,中国首脑没有去参加梵蒂冈的葬礼,很多国家的政要都去了,不管他(的国家)是不是(属于)这样的教派。我想,我们不去是因为,梵蒂冈给陈水扁发了签证,和陈水扁碰面而不好意思。这明显是把宗教和世俗的问题混在一起。如果我是梵蒂冈,我也不会不给陈水扁发签证,他愿意来听一听毕竟是好事。  

前一段国内集会游行示威好像突然一下子放开了,很多人都可以去游行了,而且游行的时候可以什么都做了,只要针对日本人,各方面配合、合作都很好。很快突然好像又说不许游了。从我的专业角度,我更多关心的是游行是一种什么样的权利,是宪法的权利,公民有通过和平集会游行示威的方式,表达自己的意愿,抗议啊,拥护啊,做欢呼雀跃状啊,都是可以的,这是你的权利,但是你如果按照《集会游行示威法》去申请游行报批,你就会发现完全没有可操作性。总则里面去肯定,在分则里面去剥夺和限制,最终使得你的权利没有办法可以落到实处。  

这其实就给我们在的社会带来一些问题。1989年以来,我感觉党和政府还是把稳定看得比较重要,李鹏说过,“要像爱护自己的眼珠一样,爱护安定团结的大好局面。”  

稳定和秩序是重要的,稳定压倒一切,不惜一切代价追求稳定,就有点过分了,因为生命的目的不仅仅是追求活着,活着的目的,不仅仅是保证不死,否则那就是“好死不如赖活着”,甚至还比不上。

民间维权

回到法律和民间维权的关系,我的印象是,李健做的公民维权网,可能对推广这个概念有一点帮助。他的网站在2003年12月被关闭了。我代理他告了北京市通讯管理局,称其关闭网站的行政行为违法。开庭的时候,没有理律师怎么回事,法官先问他是不是李健,然后就发了一个裁定,驳回起诉,理由是李健的起诉没有法律条件。我们提起上诉,上诉也被驳回,公民维权网为自己维权,维权不成功。  

任何法律行为都有可能被解释称维权,法官要维护自己的权利,对律师的要求,不能使用伪证,制造伪证,或者恶意地曲解法律。我们也面临着一个问题,就是怎么样去界定维权。过去十几年来,中国的经济发展迅速,由于没有政治体制改革方面的松动,没有新闻监督和舆论去制衡,也没有权力之间的制衡,注重经济增长的同时,忽略公平,表现为弱势群体大量出现,弱势群体的权利受到普遍侵犯,他们的诉求没有人去重视。在这样的一种情况下,弱势群体为保护自己权利所进行的抗争可以被理解成维护权利的行为。  

中国有谁不是弱势群体呢?我说过,现在一个很大的问题就是,我们的成员很难找到幸福的感觉。我相信,江泽民和胡锦涛可能也面临很多问题,在拥有很多权利,在旁人看来非常幸福的时候,一定也会为国家的未来和自己的命运忧心忡忡。人无远虑,必有近忧。我们这个社会,每个人都需要对自己的权利保护。去年年初,大陆有个手机短讯,“单位就像一株爬满了猴子的大树,往上看都是屁股,往下看都是笑脸,往左右看都是耳目,祝福收到短信的人在新的一年里,能够往上再爬一些,能够多看到一些笑脸,少看到一些屁股。”




图:律师浦志强2005年4月在纽约市法拉盛图书馆演讲。图为听众席上的胡平(左)和林培瑞(右)。

过去说到维权,很多的事情是和领导反映,但是现在越来越多的纠纷,是通过诉讼的方式来解决,因为社会发展的迅速,不断创制规则。现在从民间的呼声,可以看出老百姓哪些权利更多地受到损害呢?  

中国的环境破坏严重。还有突出的问题,农村集体土地被征用。中西部农村很贫穷,农村所能有的资源只有土地,还有劳动力,劳动力最不缺。城市发展需要土地,利用《土地管理法》和《房地产管理法》的空隙,一个县委书记就可以把城郊一块上千亩的土地改变用途,变成一个超级市场、开发区和商贸城。名义上,农民是以劳动群众名义集体行使土地所有权,农民没有办法直接和开发商交易,开发商也习惯于到市委书记和县委书记门前去走动,想办法把看上的土地拿下来,不管是招标、拍卖、挂牌,都有很多操作空间,行贿和受贿的现象非常普遍。各地腐败和高额利润的存在都是以农民丧失自己本来应得的利益为前提的。有人牟取暴利,是通过营销创造出来的吗?往往不是,一亩土地本来值100万,因为和书记的关系,30万就买下来了。利益共同体非常容易达成,损害的是农民的利益。有人说,去年温家宝政府已经在严格要求控制土地资源一种无序的转化。中国的城市发展,向农村征地,比实际价格少付的钱是4000亿到6000亿。中国社会很奇怪,为中国经济的成长和文化进步买单的恐怕都是最弱势的人。  

城市里面的需要维权的弱势群体,除了大批的国有企业,因为经营不善,亏损改制,国有资产流失,失去自己工作的下岗工人,还有就是有特殊信仰的人,受到限制是否合适。最近在网上看到,有 1000多退伍军人也在北京上访。各个阶层,家家都有一本难念的经,领导很难按照以往的方式去领导,被领导者也很难按照以往的方式被领导,按照列宁的话来说,社会革命时机就要到来了。但是我们怎么办,我觉得要避免革命,因为革命不解决问题。  

如果不是城市建设拆迁拆到你的房子,可能不会去关心。北京变得越来越漂亮,为什么总是有些钉子户就是不搬迁呢,可能无非是想厄政府一点钱。政府和谁站在一起呢,往往是和开放商站在一起。今年我们事务所代理一个北京的私房主,和富裕的港籍开放商陈丽华以及土地局在打官司。  

我们也在研究城市的拆迁中,为什么一些做法是不合理的,城市土地归国家所有是1982年宪法里有的,任何房屋拥有者都可能有土地使用权,或者租赁权,按照物权法的基本规定,这成立在想拆迁的人之前,想拆迁任何一个区域,要和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承租人进行商量,我们的城市经常是规划局局长在办公室里一做,然后某个老板来说,这个地皮不错,规划一个漂亮的酒店,商厦。我们根本不考虑千家万户在这上面住着,在规划图上一画,交了钱买地就可以做了,就可以向银行贷款了,把作料兑齐了,你就可以开始做了,办了拆迁证之后,有党和人民政府撑腰,就可以开始拆了。中国人其实不太关注自己的权利,也不太尊重别人的权利。我们说,农民可怜悲惨,当对城市进行拆迁的时候,农民可能非常凶恶。开放商可以说,拆一间房子,我给你50块钱,所有的砖可以拿走。这个农民会像疯了似的,把居民赶出去,不管你家里有没有人。上房揭瓦,窗户砸掉,中间冲突非常多。  

我们承认社会是多元化的,每个人都有权利决定自己想做什么,这样的过程中,如何保护权利,不是去无原则的扩张,不是鼓励民众用激烈的方式,社会的冲突不解决实际问题。  

以往,法律在维权时候起的作用不大,但是自从孙志刚事件和SARS事件之后,从互联网开始对人们逐渐有更大影响的时候,法律的影响力逐渐显现。在稳定压倒一切的情况下,挑战现政府的权威,对于中国人来讲充满风险,因为他们(政府)不按照牌理出牌,为了达到目的,可以随便找一个罪名。  

上个月,中国新闻的热点是,一个被指控杀害自己妻子的人,做了11年牢,妻子又回来了,是什么是他最后供认不讳地呢?不清楚。也有早就告破的案子,结果真凶抓到了。河北承德四个农民被判了四次死刑,最后给了一个死缓,十年前承德有抢劫出租车的案件,属于恶性案件,领导批示要限期破案,(公安)就把附近的农民抓过去,可能有很严酷的刑讯逼供,最终所有人都供认不讳。如果我们在日常工作中,把权利的意识注入到公民维权中间去,能够使自发维护权利的行为具有更多的理性和法律的意识,是不是能对于社会能够更好一些?  

就我本人来讲,和郭国汀、高智晟维权、莫少平律师相比,我更多地侧重于言论自由。

几个关于言论自由的官司

2003年,我代表肖夏林,肖夏林被余秋雨告了名誉侵权,我对文学感兴趣,本科学历史,研究生学古代汉语。法庭判决余秋雨败诉,认为肖夏林撰写的文章虽有不妥,并不必然导致余秋雨社会评价的降低,不构成对余秋雨名誉权的侵害。  

随后,我办理了《财经》杂志被海南凯利公司起诉名誉侵权的案件,这个以前就有名,它想在国内上市。海南凯利公司被证监会查明虚构的利润是97%,没有允许它上市。2001年,凯利公司在北京市 11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证监会违法,北京市两级法院判处证监会败诉,引起轰动,受到大家认可,一个决定上市公司生死的机构,也要受到管辖。但是业绩到底是真是假?《财经》杂志派出记者调查,2003年9月,在《财经》上发表《凯利真相》,证明利润是虚假的,证监会是正确的。2003年,凯利公司老板告了《财经》杂志、《财经》时报和记者,我替这三个被告作辩护律师。  

2004年3月,参加中国社科院文学组的一个作品研讨会上见到了陈桂棣、春桃夫妇(《中国农民调查》一书作者)和温铁军(中国改革杂志社社长兼总编辑)先生,当天决定就把两个案件都给我来做。  

《中国改革》报道了一个企业改制中出现的问题,包括领导人跋扈、资产流失、职员被违法解职,虚构经营业绩。公司告它损害名誉,要求赔偿590万元。去年6月15日开庭,最终我们把这个官司打赢了。《中国改革》一案2004年10月我们一审胜诉,现在对方撤回上诉。  

这个案件在现行的诉讼原理上有所突破。在美国,如果总统和州长起诉某个人,很难胜诉,作为公众人物,需要满足纽约时报和沙利文案“实际恶意”一案的原则(即侵犯名誉权的诽谤出于“实际恶意”,也就是事先意识到这种说法是不真实的,或不计后果地漠视它的真伪”)。  

中国法律对于媒体侵犯名誉权的规定是,新闻报道基本真实,没有侮辱他人人格的内容,不应该认定为侵权;如果新闻报道基本真实,但有侮辱他人人格的内容,则被认为有侵犯名誉权;如果反映的内容严重失实,也应该认定为侵权。名誉受到损害是前提。当事人主观过错,分为故意和过失,民事侵权不是以故意为必要条件。过失也同样构成侵权,和美国实际恶意的原则规定不同。不仅仅是明知故犯不行,而是只要错了都不行,而且从举证责任来讲,媒体被分配了过重的举证责任。原告的责任过轻,谁主张,谁举证,但是法院经常要求媒体和作者来举证。  

过去打类似案例的时候,要求媒体证明他们的文章是客观真实,或者法律真实。很难做得到客观真实,因为事过境迁,谁也想不起来。证明法律真实,媒体由于客观原因,也很难做得到。比如经常有媒体报道两个大公司签约的行为,媒体要写报道,不可能说要一件合同原件。《中国改革》一案法庭辩论的时候,对方说媒体没有拿到原件作为证据,就不可以去写。我回应说,是不是《人民日报》报道胡锦涛讲话,还要胡锦涛签名?  

这个案件的最重要的一个突破在于,把认定是不是严重失实,降低到一个新闻真实的程度。采访当时,只要有以一般人来看是可以信赖的消息来源,就不再是严重事实。法庭还说,公众评论不构成侵犯名誉权。评论不是针对某个人,某个公司,是关注一个现象,比如国企改制,即使严辞激烈,也不是侵犯名誉权。观点是观点,新闻是新闻。  

《中国农民调查》这样的一本书,引起了很大反响。中国没有真正意义上的新闻自由,也没有独立媒体,新闻事件我们不敏感,或者被要求麻木,10年前的事情,新闻没有关注,所以是以报告文学的方式写出来。张西德,现在担任阜阳市的政协副主席。《中国农民调查》揭露,张西德曾经担任书记的阜阳地区临泉县,在执行中央减轻农民负担的政策时阳奉阴违,执行计划生育政策过火,干部工作方式简单粗暴,贪污腐化,张西德在发生于1994年4月2日,公安武力镇压王营村农民的“四二事件”中负有主要责任,推行计划生育政策时说过,“宁要7个坟头,不要1个人头”等。书中说他五短身材,离了稿子,和粗人没有两样。张西德根据这些描述,起诉陈桂棣夫妇和人民文学出版社。他一个著名的说法是,书中涉及他本人的23处主要描述和评论,除了张西德三个字是真的,其他都是假的。  

张西德以侵害名誉权为由,告到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二天,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就给人民文学出版社发了一个通知。通知说,鉴于法院已经受理了这个案件,为了避免损失扩大,引起新的纠纷,要求出版社停止发行。我们后来对法院提出了批评,因为要求停止发行需要以裁定的方式,而不是采取通知的方式。2004年8 月27日,庭审结束,我以为会很快出结果,结果等了一个月都还没有。我写了一个申请,追究证人的伪证责任。张涉嫌以5000元收买证人。为张西德作证的包括,张西德提拔过的一个人事局局长,我问他你想证明什么,他说,“我想证明张书记的理论水平很高,不是一个粗人。”  

不能说你在开会的时候,你就是代表党,代表人民,等你打官司的时候,别人批评你的时候,你就变成了一个普通公民。我曾经问他(张西德),一个中国的普通公民,那么容易冒充吗?  

张西德曾有过一个抗议,他说,我是政协主席,按照李瑞环的话,就是亦官亦民,陈桂棣是作协主席,是官,所以我挺身捍卫自己的名誉,我告你,这是民告官。我看了以后特别高兴,终于有了一种新的学说,民告官原来是这样一种情况。  

本来张西德是原告,在法庭上就像斗地主一样,农民坐得黑压压的。四二事件中,警察见人就抓,见人就打,一个农民受惊吓而死。他的老伴张翠英69岁了,一定要求作证,她作证之后,就当场跪在地上,请求青天大老爷给她做主。这时,还有一个老太太,也从旁听席上扑上来,要求法官给她做主。她的老伴在四二事件中被误抓之后,几个月之后去世了。场面让人感到动容。四天开庭的时间,每天法庭门口都会聚集几百人,在有限的时间,给我们递上诉材料,讲冤情。  

为什么会出现这样的问题?和舆论不公开,言论不公开有关。《焦点访谈》曝光的县委书记,一定会被撤职,为什么?因为他们让领导人觉得没有面子,全国人民千夫所指,在《焦点访谈》门口排队告状的人对司法没有信心。另一边排队的是千方百计不要让报道的人,两头排队。如果媒体多了,媒体关心的真相多了,社会会变得更加清明,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每一个县委书记、市委书记都可以在自己的辖区范围之内,掩盖对自己不利的消息。广东的媒体揭露广东的新闻,可能找个茬就把你关进来,广东报外地的,没什么事,顶多就是个名誉权纠纷,这就是中国异地监督的媒体现象。但来自不同地方的报道会在网络平台上汇集到一起,那些保护伞不那么硬的官员和名人们,会考虑选择诉讼的方式。保护名誉权和言论自由有时会发生冲突,这时候,就需要区分。美国的原则是,区分话题,原告身份,区分实际恶意,就显得有必要。如果媒体总是败诉,久而久之,就不会有媒体再去行使监督的权力。  

媒体应该按照自己的原则去发现新闻,关心他关心的事情,办一张报纸是要干什么呢?卖得多,广告好,影响力就产生。媒体在报道时出现了问题怎么办?我想,既要要求他们严谨中立,把新闻与评论分开,以免搅入无端诉讼。另一方面,要让法律意识到怎样保护媒体正当的权利,尊重媒体的特点。中国的新闻学教授已经把西方新闻报道的原则介绍到了中国,但是为什么媒体败诉的居多?因为法官不懂,绝大多数的律师不懂,大家还不认可。我所做的是把新闻学的原理,用我的行为表达到中国的法庭上,偶尔会被法庭接受了,法官以自己的方式,把判决写出来,有些官司打赢了,以后有助于确定原则。我相信,不管判决结果如何,张西德先生以后可能也不再会为这种事打官司了,可能还有很多县委书记想告陈桂棣的,一看这么声名狼藉,可能也不会打官司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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