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与文字狱

作者:吕耿松 发表:2006-12-02 16: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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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12日,即倡导和谐社会的中共十六届六中全会结束后的第二天,宁波作家张建红(力虹)就被宁波市检察院以“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批准逮捕。10月17日,杭州异议人士陈树庆也以同样罪名逮捕。同一天,河北网络作家郭起真被沧州市中级法院以“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而在上个月21日,著名维权律师高智晟也被北京市检察院第一分院以“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逮捕。在短短不到一个月的时间内,中共就以“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捕判了四名民间人士,这突显了中国公民以言获罪的恶劣的生存环境。

“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原名为“反革命宣传煽动罪”。1979年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以反革命标语、传单或其他方法宣传煽动推翻无产阶级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的是“反革命宣传煽动罪”。从法理上看,这只能算一条政策规定,而算不上法律规范,因为它相当含混。象“反革命标语、传单”、“其他方法”、“宣传煽动”这样一些名词都不是法律用语,不清晰、不明确,可以由“执法”者任意解释。革命和反革命是政治概念,不是法律概念。革命只是发生在历史上的一定时期,革命过去了,也无所谓反革命。根据短暂的革命和反革命的对立制定长期有效的法律,是根本不科学的。世界各国的法律,就连社会主义鼻祖苏联在内,都没有“反革命”罪。为了“和国际接轨”,中国于1997年修订了刑法,以“颠覆国家政权罪”取代了“反革命罪”,相应地也以“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取代了“反革命宣传煽动罪”。但这只是换汤不换药,名称改内容没有改,形式改实质没有改。现刑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二款规定:“以造谣、诽谤或者其他方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根据这条规定,“以造谣、诽谤或者其他方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构成“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这条规定与旧刑法一百零二条相比,“以反革命标语、传单或其他方法”变成了“以造谣、诽谤或者其他方式”,“无产阶级专政的政权”变成了“国家政权”,其他并无实质改变。其实,这个提法更含混。从现代法学的基本概念来说,“造谣、诽谤”如果成为一种罪状,主要是针对个人的,没有对团体(集体)造谣、诽谤而构成犯罪的,更不用说对“国家政权”了。即使在中国的刑法里,也找不到对团体(集体)进行造谣、诽谤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条文。如果对国家政权造谣、诽谤要构成犯罪,那么对团体(集体)造谣、诽谤也要构成犯罪。这里所说的造谣、诽谤是指真正的法律意义上的造谣、诽谤,而不是共产党强加给中国公民的带引号的“造谣、诽谤”(把公民对政府的批评说成是“造谣、诽谤”,本身就是一种造谣、诽谤)。至于说“煽动颠覆国家政权”,实际上是混淆了执政党和国家政权之间界限。一个真正的国家政权是由人民选举出来的,谁也不会去颠覆它。在民主国家,人们也不会去煽动颠覆一个执政党,因为这个执政党如果表现不好,下次可以不选它,也可以通过罢免、弹劾等程序撤换不称职的领导人,根本用不着冒坐牢的危险去“煽动颠覆”。实际上,所谓的“煽动颠覆国家政权”就是中国封建社会的“诽谤朝政”,“大逆不道”,是文字狱。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零五条是中国当代文字狱的法律根据,是套在中国公民头上的枷锁,必须废除。

在中国漫长的专制社会中,文字狱是专制统治者树立权威、维护政权的一种手段,帝王们拿士大夫开刀,为的是“杀鸡儆猴”,迫使全体臣民慑服。但它禁锢着思想,毁灭着人性。文字狱在中国历史上史不绝书。文网之密,规模之广,株连之多,古代不及近代,近代不及当代。如果从商朝末期纣王因宰相比干进谏忠言而将其杀害算起,中国的文字狱已有将近3000年历史了。著名案例有:公元前 548 年齐国的“崔杼弑其君案”、秦始皇的“焚书坑儒案”、隋炀帝的“薛道衡案”、朱元璋的“‘谢恩诗’案”、康熙朝的“庄廷龙案”、“戴名世案”、雍正朝的“汪景祺案”、“查嗣庭案”、 乾隆朝的“王锡侯案”、“徐骏案“、清末的“苏报案”,今天胡锦涛的“李元龙案”、“郭起真案”、“高智晟案”、“张建红案”、“陈树庆案”,等等。有学者把文字狱称为“中国古代知识分子挥之不去的梦魇”,这话只说对了一半,应该是“中国知识分子挥之不去的梦魇”。文字狱是由专制统治者的褊狭、嫉妒和恐惧而生出的一个政治怪胎。这一怪胎的诞生,给中华民族的政治文明带来了极大的摧残,以致中国至今还是一个落后的封建专制社会。因人有人呼喊:“中国落后,罪在文字狱也!”清朝的康雍乾三朝一般被认为是文字狱最盛的时期,但实事上共产党57年的统治,在中国制造的文字狱远远超出康雍乾三朝的总和,胡锦涛上台不到四年,就制造了杜导斌、郑贻春、师涛、张林、许万平、杨天水、李元龙、阳小青、郭起真、高智晟、张建红、陈树庆等十多起文字狱,此外,谭凯、程翔、赵岩、陈光诚、郭飞雄等虽然以泄密罪或其他刑事罪处理,但实际上也是文字狱。如果胡锦涛仍执迷不悟,那么他一个人制造的文字狱恐怕就要超过康雍乾三朝。

文字狱的案件,几乎全部是冤案、假案、错案。文字狱是由文字罗织而成的,主要特点是寻章摘句,断章取义,牵强附会,吹毛求疵,无限上纲。和尚出身的明太祖朱元璋特别忌讳人家说僧、盗、光等字,连同音同义的生、道、亮、秃等也不行。他登上帝位后,凡章表中有这类字的,即诛杀作者。有一个和尚为了讨好朱元璋,写了一首“谢恩诗”:“金盘苏合来殊城,玉碗醍醐出上方。稠迭滥承天下赐,自惭无德颂陶唐。”朱元璋看了这首拍马庇的谢恩诗,认为“殊”是“歹”与“朱”而合,这和尚是变着法子骂人,于是便杀了他。雍正四年,礼部侍郎查嗣庭为江西乡试主考官, 出了一道试题:“维民所止”。这本是出自《诗经•商颂•玄鸟》:“邦畿千里,维民所止。”意思说,国家广大的土地,都是百姓所居住的,含有爱护人民之意。但有人向皇帝报告,说“维”“止”两字是“雍正” 两字去掉了头,暗示要杀雍正的头。雍正大怒,钦定为“大逆不道”之罪。查嗣庭在狱中病死后被戳尸枭首,其亲属被株连,有的被杀,有的被流放,有的被捕。乾隆时,翰林徐骏在写公文时,将“陛”误写为“狴”,被审查。有人在他的诗作中发现“清风不识字,何须乱翻书”的诗句。这本是徐骏在晒书时,见风刮翻书页,即兴而作。却被专案组的人认定“清”是满清当局,“不识字”是指影射满人没文化;“乱翻书”是影射乾隆征书编四库全书,徐因此丢了脑袋灭了族。

在中共统治的57年里,类似“维民所止”、“清风不识字,何须乱翻书”这样的案例比比皆是。1999年,北京自由撰稿人江棋生以“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被判四年。北京市高级法院在江棋生案的刑事裁定书中认定江棋生的《关于和平地实现中国社会制度根本变革的几点思考》(署名李晓平)和《点燃万千烛光,共祭六四英魂——告全国同胞书》两篇文章有“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的内容,理由是:前一篇文章“污蔑‘四项基本原则乃是植根于专制理念的四项特权原则’,对把四项基本原则写入我国宪法进行诋毁,煽动‘逼迫执政集团不断让步,最终使其公开放弃四项特权原则,从而实现中国社会制度的根本变革’”。后一篇文章(传单)“称‘六四事件’制造了震惊中外、惨绝人寰的大冤案、大假案、大错案,煽动人们‘谴责强权压倒人权的暴行’,‘谴责稳定压倒公道的逆施’”。这样的理由,比“雍民所止”还要苍白,因为“雍民所止”在咬文嚼字上还能讲出点道道,而对江棋生的文章,当局根本没有进行辩驳。在前一篇文章中,作者讲的是真理;在后一篇文章中,作者讲的是事实。当局对真理和事实不敢辩驳,也无法辩驳,所以只好象无赖一样地一口咬定作者是“煽动颠覆国家政权”,以莫须有罪名予以定罪。在今年的李元龙案的郭起真案的审判中,中共法院重复了同样无赖的做法。其实无论起诉的检察官还是审判的法官都心中有数,这样的审判实在让人丢脸,但在习惯于制造文字狱的中国司法体制内,他们也只有“望案兴叹”。

(原载《争鸣》2006年12月号)




(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立场和观点)

来源:争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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