血泪上访路——上访调查报告(上)

行使宪法申诉权访民遭打压、为奥运清理京城当局无视人权

作者:作者:刘德波 发表:2008-02-12 0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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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是2月8日,大年初二,距奥运开幕整整6个月的日子。在这万家灯火、中国人最喜庆的节日里,维权网发布这样一份关于访民的报告,我们的心情是极其沉重的。我们不想冲淡人们欢度节日的愉悦,但却不能不想借此提醒世人和有关当局,因制度的不公和政治的黑暗,那些权利受到践踏的中国的访民们此时或许正艰难地跋涉在上访路中,栖身在寒风透骨的陋室里,或是正受到劳教监禁的惩罚,在黑监牢里遭受毒打。他们是我们的同胞,他们同样是中国的公民,应该享有基本的人权和尊严,本应能够在家中与他人一样正常地欢度节日。这些被打入底层的公民的存在,是中国这片土地和这个时代的耻辱。我们呼吁各界关注他们悲惨的命运,也要求当局兑现申奥承诺,尊重这些人的人权。同时,我们也借此报告,向那些为自身的权益和尊严而踏上上访路的访民们表示支持和敬意。在某种意义上讲,他们见证着这个时代的不公,在用他们的血泪和生命铺垫着中国通往法治之路。我们在维护人权、建设法治中国的道路上,将与他们同行。为此发布此报告,希望它能在这方面起到应有的作用。

血泪上访路

行使宪法申诉权访民遭打压、为奥运清理京城当局无视人权

作者: 刘德波 (维权网协助编辑、发布)

2008年2月8日:离奥运开幕6个月


目录

引言

一、中国上访公民近年来的总体状况

(一)信访权的界定及其法律依据

(二)上访群体来源、结构及进京上访者概况

二、因上访受到侵犯的各种人权

(一)免受酷刑和非人道待遇的自由

(二)免受有辱人格待遇(关精神病院)的自由

(三)免受非法拘留(包括劳教)的自由

三、中国信访制度的历史沿革

(一)信访制度的发展

(二)信访机构

(三)信访范围与类型

四、截访机构、人员与形式

(一)截访机构

(二)截访人员

(三)截访、禁访形式

五、造成整体性上访群体人权灾难的原因分析

(一)整体性制度侵权设置是根本原因

(二)《信访条例》是直接推手

(三)权力操纵下的内部考核制度加剧官僚对上访群体的迫害

(四)信访部门堕落成利益集团加深了上访群体的人权灾难

(五)上访群体的特殊性为权力进一步侵害提供着客观便利

(六)国际、国内缺乏对上访群体的人权灾难关注与监督的途径

六、改进途径与措施

(一)宪政民主是消除侵权的治本之道

(二)废止违宪的劳动教养制度,修改《信访条例》

(三)终止一切截访行动及相关的政策方针,清理“黑监狱”与“学习班”

(四)国际、国内一切正义力量应该加大对上访公民人权状况的关注

附件一:被暴力殴打、施酷刑的访民个案

附件二:被关精神病院的访民个案

附件三:被任意羁押的访民个案

附件四:被送劳教、判刑的访民个案

附件五: 2007年11月至2008年1月访民遭打压近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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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本报告根据调查走访材料研究近年来上访公民的人权受到侵犯的状况,分析体制根源,探索改革出路和措施。

2007年我们先后两次对部分在京上访人员进行了问卷调查。其中2007年3月对1010名上访人调查统计显示:上访期最长51年,最短1年;被毒打关押人数467人,占46.2%;被拘留劳教人数428人,占42.4%;被送往精神病院关押人数31 人,占3.1%. 2007年10月对全国进京上访的3328人调查显示:被非法关押毒打人数1244人,占37.4%;被拘留劳教人数1171人,占35.2%;被关进精神病院人数104人,占3.1%.后一次调查由于是在中共17大前,北京对上访群体开展了多次地毯式搜查,各地视为重点、多年来受过各种拘禁、殴打、处罚的上访人大多被抓回,在此情况下被毒打及被关押、拘留、劳教的比例仍然各占到近40%.

2007年间我们还在北京地区对一批上访人进行了直接访谈,了解到他们在上访过程中所受到的酷刑(包括打死、打伤致残、刑讯逼供等)以及受到有辱人格或非人道待遇的情况;了解到他们因上访被任意羁押,包括非法关押到精神病院、劳教所,以及其他非法拘留场所如“小黑屋”、截访站等情况;了解到他们被羁押、非法判刑或劳教的情况。我们从中选出了几十个典型的案例,(见附件一至四)这些案例集中反映了中国上访群体面临的人权现状。

自从2007年10月本报告个案调查访谈结束以来,北京政府以奥运清理城市、保障市容和安全为借口,全面加强了对进京上访者的打压。从各地调动进京的截访和公安人员全面动用了本报告辑录的各种打压方式和手段,有过之而无不及。毫无疑问,访民的基本人权成了奥运的牺牲品、奥运为践踏访民权益提供了合法外衣。(见附件五: 2007年11月至2008年1月访民遭打压纪实)

在这份报告里面,我们通过分析这些调查和访谈记录以及部分案例,追溯产生这种状况的根源,并提出改善上访群体人权状况的建议。

一、中国上访公民近年来的总体状况

(一)信访权的界定及其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简称中国)《国务院信访条例》(简称《信访条例》)第2条规定:“本条例所称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有关行政机关处理的活动”。“采用前款规定的形式,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称信访人。” 本报告所研究的是以从事信访活动的信访人中采取进京走访形式的群体即通称的上访公民为主体的中国公民的人权状况。

《世界人权宣言》第19条规定:“人人有权享有主张和发表意见的自由,此项权利包括有主张而不受干涉的自由,和通过任何媒介和不论国界寻求、接受和传递消息和思想的自由。”1998年10月中国政府正式签署了旨在保证《世界人权宣言》具体实现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这说明中国政府认可表达自由的概念及保护表达自由的法律精神。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简称《宪法》)第35条规定:“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第 41条规定:“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可见,中国公民的信访权受中国《宪法》的保护。

《信访条例》第14条规定:“信访人对下列组织、人员的职务行为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不服下列组织、人员的职务行为,可以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信访事项:(一)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三)提供公共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四)社会团体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派出的人员;(五)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及其成员。”

可见中国公民的信访权既有《世界人权宣言》与《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依托,又有本国《宪法》的认定,还有《信访条例》的具体规定,因而是符合文明准则与法律制度的,是正当的,应该得到尊重与保护。

2003年国家信访局局长周占顺接受《半月谈》杂志采访时指出:“当前群众信访特别是群众集体信访反映的问题中, 80%以上反映的是改革和发展过程中的问题;80%以上有道理或者有一定实际困难和问题应予解决;80%以上是可以通过各级党委、政府的努力加以解决的; 80%以上是基层应该解决也可以解决的问题。”可见,目前中国公民信访反映的绝大多数问题是应该解决而没有得到解决的。而本报告通过分析描述将要揭示的是,恰恰相当多数的上访公民的权利没有受到应有的保障,他们的悲惨遭遇是有着深刻的制度成因的,需要从制度层面进行改革才能从根本上保障这些上访公民的权益,消除不断产生这些访民的社会制度基础。

(二)上访群体来源、结构及进京上访者概况

中国社会有着久远的上访历史,然而近半个世纪以来的上访潮应该超过了以往的任何时代。仅改革开放近30年以来,上访高潮就有两次:第1次是1979年至1982年“文革”结束后,执政的中国共产党“拨乱反正”“平反冤假错案”时,掀起一个对历史遗留问题解决的运动,由此引发出成千上万在历次运动中遭受迫害的人们的上访高潮;第2次是2003年中国废除收容遣送制度后,广大城乡蒙冤受屈的民众奔赴各级部门追讨被侵害的权利,并且这个高潮至今依然波浪迭起,难以遏止。

据中国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2005年3月人大会上向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工作时透露:单是中国最高人民法院本身, 2004年所办理的信访案件人次,就增加了将近四分之一,而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全年办理的群众信访案件,达到了422万件人次,比前一年上升6.2%;另据《南方周末》2004年11月4日在《国内首份信访报告获高层重视》一文中披露:“官方统计,中国去年全年信访超过1000万件”。从这些官方公布的数据我们可以看出:目前每年奔走在中国信访路上的人群至少有上千万人次。考虑到中国官方一贯压缩负面数字的行为,我们完全有理由相信中国每年的上访人次应该在几千万以上。

中国这个庞大的上访群体主要来自:在开发建设名义下,土地被强行征占的失地农民;在企业转制、破产、优化名义下被扫地出门、或买断工龄且没有任何保险的失业职工;在城市改造开发名义下,房屋被强行拆毁而得不到合理补偿的失房居民;大批被地方政府以各种名义推上社会不作安置的无业复转军人;近半个世纪以来历次政治运动中被迫害而没有给予公正解决的受害者;各级法院权钱交易、以权代法、枉法裁判而造成的司法受害者……等等。这一批批深受行政侵权与司法侵权之害的民众,在地方无法找到合理救济途径的情况下,只好选择踏上充满艰险、饱含血泪的漫漫上访路。

这个庞大的上访群体结构主要是:妇女、老人、儿童和残疾人。而近年来随着群体性被侵权事件的增加,大量群体访涌现,上访队伍也呈现了男、女和老、中、青都有的结构多样性,并且青年与受过良好教育的人群呈现日益增加的趋势。在这些上访人群中,有的上访了十几年、甚至几十年(比如:我们2007年先后两批对4338位访民的调查发现1名调查对象上访了51年);当然他们中上访经历最短的也有1年。尤其那些前来北京的访民,通常是在当地经过艰苦抗争但问题却得不到解决,而被迫奔赴北京,寻求中央有关部门主持公道,因而上访经历一般都在1年以上。

进京上访群体的生存状况:他们主要滞留在北京火车南站,因为那里离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等信访部门较近,或坐车去这些地方较方便。同时南站附近民房简陋,租房住宿相对便宜。尽管如此仍然有许多访民只能自己搭起简易的棚子来度日,这种棚子除了遮阳避雨外,冬天没有任何保暖御寒的功效;有的甚至根本没有任何居所,只能白天或奔走于各信访窗口以求问题答复,或踯躅于北京的小巷拾检一点废旧物品去卖钱以得果腹之食,晚上则露宿于路边、桥洞、过道,即使寒冬腊月气温下降到零下十几度也只能找个略微避风的地方龟缩于破旧的棉被与衣服中,有的因此而被活活冻死。2003年11月22日,北京理工大学几名学生前去北京上访村,一位上访者告诉他们:“上次那场大雪,这里死了7个人,如果再下大雪,真不知该怎么办啊!”

上访群体经常受到来自地方政府截访与北京警方清查的威胁。地方各级政府有的为了自身的业绩,有的出于掩盖罪恶的需要,通常都会派员常驻北京搜捕绑架当地前来的访民,抓到后常常把他们关押、殴打、遣返,许多地方政府还在北京专门设置“黑监狱”用于迫害上访者,有的上访者就在“黑监狱”中被打伤、打残、甚至被打死。这些长年累月游荡在北京上访地区的截访人员甚至与黑恶势力勾结,把迫害上访人作为谋取钱财、邀功地方的资本,所以各地的上访人都如惊弓之鸟,惶恐度日。不仅如此,由于北京是中国的首都,每年在重大的会议或主要的节假日来临时,警方都会清查上访村,抓走大批上访人,或将他们送入拘留所,或将他们交给地方截访人。这些被抓的上访人许多在被送回后分别被处以拘留、劳教、判刑,有的还被直接送到精神病医院。

二、因上访受到侵犯的各种人权

(一)免受酷刑和非人道待遇的自由

联合国《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界定的“酷刑”是指:“为了向某人或第三者取得情报或供状,为了他或第三者所为或涉嫌的行为对他加以处罚,或为了恐吓或威胁他或第三者,或为了基于任何一种歧视的理由,蓄意使某人在肉体或精神上遭受剧烈疼痛或痛苦的任何行为,而这种疼痛或痛苦是由公职人员或以官方身分行使职权的其他人所造成或在其唆使、同意或默许下造成的。”《世界人权宣言》与《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也都规定,对任何人不得“施以酷刑,或施以残忍的、不人道的或侮辱性的待遇或刑罚”;1955年联合国通过的《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及1979年的《执法人员行为守则》同样也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的待遇。而中国作为联合国的常任理事国理应模范遵守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简称《刑法》)中也有“刑讯逼供罪和暴力取证罪”以及“体罚虐待被监管人员罪”等规定,如第247条规定了“刑讯逼供罪和暴力取证罪”:“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第248条规定了“体罚虐待被监管人员罪”:“监狱、拘留所、看守所等监管机构的监管人员对被监管进行殴打或者体罚虐待,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虽然联合国有关公约与中国《刑法》都明文禁止公职人员对公民实施暴力、酷刑,然而在现实中,中国上访公民却屡屡遭到酷刑对待。附件一是几例直接遭受酷刑的当事人的情况。 (见附件一:被暴力殴打、施酷刑的访民个案)

(二)免受有辱人格待遇(关精神病院)的自由

中国上访群体遭受的人权侵害可以说是五花八门、千奇百怪,不仅有人体上的直接伤害,还有精神上的折磨与自由的剥夺,而这一切最集中的体现是被关精神病医院。从法律的角度看,将无病者无端关入精神病医院,应该是一种严重侵害公民人身自由与摧残公民精神的犯罪。并且精神病医院通常还强迫给这些公民体内注射一些对身体有伤害的针剂,或者强迫他们服用一些危害身体的药剂。这就形成故意伤害罪。对这种罪恶,联合国人权公约和中国法律是明文禁止的。

中国各级政府的截访人员为了达到控制上访人的目的,现在却经常使用这种强行将上访人关进精神病医院的手段。调查显示,有超过3%的上访人曾经被关过精神病医院,其中有些人不止一次被关。这种严重侵害人权的行径,彰显了中国上访公民的人权灾难。附件二纪录的几个典型案例可供人们管窥中国上访群体被以精神病名义迫害的状况。(见附件二:被关精神病院的访民个案)

(三) 免受非法拘留(包括劳教)的自由

根据《世界人权宣言》第9条:“任何人不得加以任意逮捕、拘禁或放逐”,第10条:“人人完全平等地有权由一个独立而无偏倚的法庭进行公正的公开的审讯,以确定他的权利和义务并判定对他提出的任何刑事指控”。中国《宪法》第3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

可见《世界人权宣言》与中国《宪法》都明确禁止任意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一切未经正当法律程序的羁押都是非法的。然而现实中上访群体却经常遭到无端的关押,被任意剥夺人身自由。附件三纪录了这些上访人的被非法关押的遭遇。(见附件三:被任意羁押的访民个案)

中国现行的劳动教养制度违反了《宪法》关于保护公民人身自由权的规定。《宪法》第3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而劳动教养不经正当的司法程序,不需审判,甚至剥夺了被劳教人员申请司法救济的权利,仅由劳动教养委员会审查决定。

中国劳动教养制度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简称《立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简称《行政处罚法》)等上位法有明显冲突:《行政处罚法》的处罚种类中并不包括劳动教养;最严厉的行政处罚是行政拘留,拘留期限不得超过15天,可属于行政处罚的劳动教养却长达1至3年。正如北京大学教授、法学家贺卫方先生所言:“犯了罪判刑,被判1年的,有时还可以缓刑1年。但没犯罪的,却可以因为劳教制度的存在被限制人身自由1年甚至3年。这完全是对法律权威性的嘲弄。”

劳动教养制度也与中国已签署的国际人权公约无法接轨:1998年10月中国政府签署的《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9条规定:“人人有权享有人身自由和安全。任何人不得加以任意逮捕或拘禁。除非依照法律所确定的根据和程序,任何人不得被剥夺自由。”

可见,不经过法院公开审判,只由劳动教养部门就可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劳教制度,是与文明世界的法治精神相违背的。然而,这样的劳动教养制度却被中国各级公安系统广泛地用于镇压上访公民。同时,由于中国司法不独立,许多通过法院对上访人的审判,也常常不是根据客观事实与法律条文,而是依从党政官员的意志。这样就造成了中国上访公民人权被一再侵害,人身自由权被肆意剥夺的现状。附件四列举的几个案例就说明了中国广泛存在的司法侵权状况。(见附件四: 被送劳教、判刑的访民个案)

三、中国信访制度的历史沿革

(一)信访制度的发展

造成今天中国上访群体深重人权灾难的信访制度有着悠久的历史。可以说中国人治历史有多长,中国上访的历史就有多长。并且,中国人治制度还能延续多久,中国上访现象就能持续多久。

中国古代有“直诉制度”,即通常所说的“告御状”——直接向皇帝或钦差大人陈述冤情。这在汉代叫“诣阙上书”,到了晋代设“登闻鼓”,到唐代发展成“邀车驾”(就是拦皇帝的车递状纸)、上表与立肺石(即是将冤情记于固定的石碑上),到了宋代专门设立登闻鼓院、登闻检院和理检院作为接待处理上访的机构,到明朝时通过严格的刑法规定将上访名为“京控”。

在中共建政以后,信访制度走过了一个快速发展的过程。1949年8月,中共领导机构迁入北京(当时叫北平)时就成立了中央书记处政治秘书室,作为中共最早成立的专职信访机构,来处理民众来信来访事宜,后来由于事务多改由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办公厅、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秘书厅和总理办公室来受理民众信访事务,再后来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设置了“人民接待室”专门处理民众信访事务。1954年,中央政府各部委与直属各大部门也设立了信访机构、配备了专职、或兼职信访干部,与此相应全国各省、市、县也设立了信访机构。1954年到1957年,由于全国性的合作化、反右等等运动的兴起,信访量骤增,与此相应的信访接待处理机构也大幅增加,中央有接待任务的50多个部门都设立了信访机构。1963年9月20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关于加强人民来信来访工作的通知》,同年10月15日由国务院秘书厅整理出《国家机关处理人民来信和接待人民来访工作条例(草稿)》。1980年6月 20日,随着拨乱反正、处理历史遗留问题的开展,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信访处接待来访工作细则》,1982年国务院起草了《关于党政机关信访工作的暂行条例》,以成文法规的形式来规范信访制度,并于同年建立了与此配套的收容遣送制度。1986年12月1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控告申诉检察工作细则》,作为规范信访工作的部门性法规。1995年国务院颁布了《信访条例》,与此相应中央各部委、全国很多省、市政府陆续发布了条例、信访工作办法与一些规定,形成了较系统的一套信访机构与法规。2004年,在胡锦涛批示下,中央建立了“集中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联席会议制度”,各地也相继建立了相应的联席会议制度。2005年1月5日,国务院根据情况变化又修改颁布了新的《国务院信访条例》,即目前已引起存废之争的现行信访制度。

(二)信访机构

随着信访制度的建立,与此相应的信访机构从中央到地方设立起来。根据目前《信访条例》第6条的有关规定,我们可以看到这套机构的庞大与系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信访工作机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利工作、方便信访人的原则,确定负责信访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信访工作机构)或者人员,具体负责信访工作。”

近年来,随着中国信访浪潮的日益高涨,全国应对处理信访问题的部门与人员也日益增加,不仅各级党政部门都设立了相应的接待来信来访机构,就是那些工会、妇联等等所谓的社会团体也都增设了处理信访的部门,安排了相关工作人员。

不仅如此,中国地方各级党政部门为压制日益激化的社会矛盾,以维持表面所谓的繁荣稳定,常常出现各级地方党政一把手直接挂帅负责信访的现象。所以近年来中国可以说形成了无处不上访,而地方党政无官不涉访的局面,即所有官员的工作都会跟信访有着某种联系。

(三)信访范围与类型

从目前信访群体的诉求来看,可以归结为:1、参与类。即对一些事关切身生活与工作的公共事务与权力出现的问题的监督性信访,如环境污染、官员赎职等等举报、维权;2、求决类。即对事关切身利益受到侵害,而希望上级部门主持公道的信访,如大量的侵权事件的上访就属此类; 3、诉讼类。即对法院判决不服而引起的向上级的信访。

根据导致信访事件的原因,可以简单地分为行政性侵权与司法性侵权而引起的信访。应该说所有信访都是一种对直接或间接权利被侵害的反应,就是揭露官僚贪腐,也可以说是一种间接性权利被侵害后的反抗,因而也是一种对正当权利的维护。

四、截访机构、人员与形式

在中国发生什么怪异的事都不要奇怪,因为中国信访与截访共存的事实就包罗了超出任何常理的解读。按理说,一个国家既然专门设立了系统的信访机构,并且还专门就此出台了相关的法规,同时这个信访还有《宪法》条文作后盾,有《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作监察,那么,中国还公然存在着庞大的截访机构与专事截访的队伍,就让人匪夷所思。如果说信访是合法的,那么截访就应该是非法,而如果截访是合法的,那国家何以设立这么庞大的信访机构来接待处理相关信访事宜?显然信访与截访这形同冰炭的的事物是不应该共存的,而事实上中国这片土地这两者就这样活生生地共存着。尤其让人匪夷所思的是中国的信访机构与接待信访的工作人员常常转化成截访机构与扮演截访人员,这种接访与截访机构与人员的双重转化身份注释着中国信访的欺诈、伪善本性,与对信访人的陷阱、阴谋特征。仔细分析中国截访机构、截访队伍与截访形式,对于理解中国信访的实质无疑是重要的。

(一)截访机构

表面上看,中国并没有公开的挂牌合法执业的任何截访机构。但是中国却实实在在地存在着庞大的从事截访工作的部门。尤其近年来随着中国上访大潮的不断高涨,中国各地政府已经将截访当成了一项主要的工作,上升到维护社会稳定,确保威权统治的地位。如此一来,事实上中国各级党政权力部门都无不承担起了截访的使命。在一些非常时期,如国家重大会议与活动期间,各地党政一把手还成为截访的第一负责人,调集各级党政部门人力物力应对上访,以致一些地方出现“防洪、防火、防上访”的应急口号。在这种全方位、整体性的党政机构防止上访行为的布局中,当然也有重点部门与专职机构。具体可分为:

1、所有地方信访接待机构。中国所有地方信访机构都身兼截访的职责。当安抚性或应付性的接待无效后,这些机构就暴露出了强硬拦阻暴力的一面。这些机构除了阻止公民在当地上访外,还特别承担着拦截公民向上一级、直至北京的上访。所以任何截访活动都有当地信访机构的参与。

2、公、检、法、司、武警、黑社会。作为现在中国6种暴力统治的常规力量,在应对公民上访方面充分展现其镇压本性。尤其随着近年来群体性上访事件的增加,这种充分调动公、检、法、司、武警与黑社会联合阻止镇压上访的事件更是频频发生。拦截、镇压群体性上访已经成为这些暴力机构的日常职责了。

3、各地驻上一级、乃至北京的办事机构。这些办事机构曾经的主要职责是与上级拉关系、搜信息、要项目等,而近年来随着各地普遍侵权事件的出现,上访群体的激增,掩盖地方侵权恶行、阻止当地上访人上达就成为这些办事机构新增的主要职责。尤其在北京的各地驻京办事机构,截访已经成为它们的首要工作。不仅各地驻京办事机构直接成为临时关押当地来京上访人的场地,而且许多驻京机构还专门租用一些阴暗偏僻的地下室作为关押上访人的“黑监狱”。

4、制造重大侵权的直接单位。如一些大型企业转制、破产,将大批工人扫地出门,直接侵害了工人的权利,威胁到工人的生存;乡镇、街道、村委大批土地的强征外卖,导致大量农民失地无业。这些单位与部门因为做了侵害公民权利的事而引起公民上访,为了掩盖罪恶,压制民怨,这些部门就增加了截访的职能人员和部门。

(二)截访人员

从前面所述截访机构可以看到,现在横行于全国各级信访口的截访者是由不同部门、机构的人员组合起来的。不过,这些机构的成员又可分为常规成员与临时成员。

1、常规截访人员是指各级政府的信访工作人员与驻上一级政府的办事处工作人员,尤其是各地政府驻北京办事处的工作人员。他们常年游弋于各种可能成为上访人聚集的部门与窗口,随时听命于当地党政领导发出的截访指令。这是整体性部门人员专职截访的力量。

2、公安部门中的部分警察被分配专职负责参与截访。这些警察通常是某年或某几个月被指派专职负责截访工作。

3、直接侵权的单位通常都会安排一批人员专职从事对本单位或本地区上访人截访的工作。

4、临时性截访工作组人员,是指那些在当地发生群体性上访,或在上级政府部门举行重大活动时,下级各地政府临时抽调人员组成的截访工作组成员。这种工作组通常由当地公、检、法或政法系统领导直接率队,有的甚至由当地直接主管信访的党政一把手带队,组成公、检、法、司、黑、信访与办事处联合的截访工作组。如北京每年3月两会、秋季中共中央全会以及重大庆典,各地都会有党政官员直接率队浩浩荡荡前来抓捕当地到北京上访的民众。

(三)截访、禁访形式

中国各级政府为了阻止日益高涨的上访大潮,所卷入的机构、所参与的人员及所动用的财物是不可计量的,而与此相应的截访手段也是中外历史所罕见的,其残酷性、多样性可谓集历史镇压民众手段之大成。

1、株连:为了阻止上访人上访,找遍上访人的三亲六眷,威胁其亲属,若不能使上访人息访,他们就将失去在国家机关或企事业单位的工作,还有上访者亲人甚至因其上访而被迫害。这种利用一切天然的亲情来达到阻止上访的手段,是中国古代刑律中“株连”的极致性运用。例如 2007年6月10日,黑龙江齐齐哈尔市原起重设备厂4个年过70的老太太,代表单位338名于上世纪80年代被政府动员退休,却至今不给办理退休手续的妇女到北京上访。结果家中被当地警察监视,她们在单位上班的儿女被政府要求出面打电话催她们马上回去,否则政府将辞退他们的工作。又如本报告附件一中的李桂荣与宋运祥,因上访女儿被拘禁与亲人被当地警方抢劫后打死,也说明了这种“株连”的严重性。

2、监控:广泛动员各种力量,从左邻右舍到街区村民,从基层党员到村居街道办,从小区大妈到村中无赖,从政府工作人员到社会流氓浪仔,布下天罗地网,对上访人实施全天24小时的监控。同时还运用现代高科技手段,采取安装监视器、摄像头、窃听器等来监视上访人言行。这些手段的目的是将上访人控制在固定的区域。可以说绝大多数上访者都受到过这种监控,本报告所列举的案例的上访者,基本上都有这种被监控的经历。

3、软禁:直接派出固定人员,除公、检、法、基层组织工作人员,还常常动用当地黑恶势力,将上访人软禁在家中,或者控制到某些固定的宾馆、招待所或办事机构中,限制上访人人身自由。本报告附件中如刘杰、王桂兰、郑大靖等等,都多次受到过这种软禁。

4、绑架:派出专门截访人员,对上访人实施强制抓捕、绑架,送回所在地。可以说目前绝大多数上访人都是被当地截访人员绑架后遣送回家的。

5、殴打:对上访人采取暴力殴打,致使其伤残不能行动。这种形式在地方截访中尤其普遍。截访人为了达到控制上访人目的,常常使用暴力将上访人打昏迷,之后再拖上车装到不为人知的地方控制。(参见案例附件一)

6、追杀:一些地方的截访人为了掩盖罪恶,直接(或者间接通过金钱买动黑社会势力)对上访人实施追杀。有的接访机构与人员在金钱驱使下也充当杀手,如前面列举案例中,黑龙江访民刘杰2001年6月在最高人民检察院信访办公室就被接访人员几次用枪对着她的头进行威胁要毙了她,并且接访人员还直接对她说每年他们杀死200多位访民。这种执法或公务人员无端杀害上访人的行为竟然逃避了任何责任追究!再如2005年元旦前,离全国人大、国务院信访部门不远的护城河进行清理时,一次捞出6具尸体,其中2具尸体尚未腐烂,说明被杀害时间不长,身上揣着的上访材料还用塑料袋包裹如新,这些人很可能就是被当地的截访人追杀在中央信访部门的门口。类似的情况在信访大厅中都公然发生,如一个曾在最高人民法院信访办公室帮助访民写了半年材料的法律工作者任先生就曾不止一次亲眼看到有人在信访大厅中被活活打死。他说:“2005年6月至12月的半年时间,我亲眼看到过5个人就在最高法信访大厅中被活活打死了,其中有两个上访者被当地几个截访人抓着头发向墙上撞破头而死,真是惨不忍睹啊!”

7、关押:截访机构与人员为了达到控制上访人的目的,常常将上访人非法关押进“黑监狱”或以“学法班”为名的“集中营”。2007年被披露的在北京的河南省南阳市政府驻京办事处、浙江在京的仪化宾馆、黑龙江省鸡西市在京的美术馆后面的内蒙古宾馆地下室等等地方,就是各地政府在北京设立的“黑监狱”冰山之一角。河南信阳驻京办事处位于北京市丰台区五里店京苑宾馆后面,为一7字型2层楼改装,内有架子铁床19个(38个床位),1米宽单层床25个(人多时单层床躺2人)。该楼走廊、窗户均装设铁栅、铁网,日夜有7、8人看守。被拘禁者均为其当地政府截访人员或驻京办人员带领一群河南人暴力从马家楼接济管理站(国家信访局专门接待上访人的督办处)、公安部附近、北京火车南站、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府右街派出所、两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附近,以及一些旅店、宾馆劫持而来。进来后被没收身份证和手机,不办理任何手续,并被威胁:“除有人接走外,别想出去,否则后果自负。” 据到拘禁地看病的医生说,2006年曾有1人被拘禁2个多月。被拘禁者老弱病残所占比例很大,高血压、癫痫、肝炎等患者和其他人均杂居在一起。看病必须经劫持者同意,由劫持者通知附近1个诊所的医生来。据曾被关在这里的访民陈礼健了解到,8月8日有1个被拘禁者用手机(此人有2个手机,被收走1个,还藏着 1个)打110报警。警察来后在大铁门外警告此人说,如果再乱举报将带去正式拘留和劳教,并说这个地方是政府办的,不办理正式拘留手续是为被拘禁者好,只惩处,不记入档案。

我们通过走访调查发现,非法监禁和殴打访民的现象由来已久,“黑监狱”在北京也不新鲜。但是,在已经废除“收容遣送站”四年后的今天,就系统化违宪、非法、侵权来讲,这些“黑监狱”比起收容遣送可谓有过之无不及。仅在短时间的调查中我们就核实了以下几处的“黑监狱”:如,在陶然亭公园的西北角,最高法院信访口南500多米的格林豪泰宾馆后面有一座两层的小楼,专门用来关押上访者。许多外省被抓的访民先被截访人押送到这里关起,随后再分别遣送回当地,或者转送到其它羁押设施。河南访民赵先生,2006年4到6月,先后三次被关押于格林豪泰酒店后楼中。2006年3月、9月先后两次被关押于上述提及的河南南阳驻京办事处, 2006年8月被关押于河南唐河县驻京办事处(北京4路公交车终点站处)。

离此不远,在陶然亭西南角的河南平顶山驻京办事处楼下有一个地下室,也是个专门关押平顶山到北京来上访的黑监狱。8月27日,河南一名姓王的男性上访者就被抓入此中,至今没有被放出。

还有,从北京南站坐381路到南横街站下车,道路对面的灿烂胡同131号,天美宾馆也是一座专门关押哈尔滨上访者的黑监狱。

现在全国绝大多数的省、市,乃至县的驻京办的主要工能之一就是截访。办事处工作人员(通常在公安的协助下)通常将截到的访民关押到上面提及的这种地方,有的是自己办事处租的地下室,有的就是出钱交给黑帮在京城设置的黑监狱。大量访民在这种环境中受到残酷迫害。(详情请见:“开放奥运”城里的黑监狱)

当访民从北京的黑监狱强迫遣送回原籍后,不少访民被直接送进当地的黑监狱,或正式拘留,或劳教,或强行送进精神病院。比如,附件里记录的郑大靖的情况就是一个例证。再如,据来自河北石家庄上访者反映,石家庄市政府为了配合北京开十七大与奥运会而“清除”上访群体,对多位上访者在当地实施刑拘、劳教。据2007年7月 20日官方《燕赵晚报》报道,7月19日,石家庄市对一批“采取非正常渠道”上访者作出处理,对曾多次上访的吴某、彭某、何某、彭某等人刑事拘留;给予几次上访的王国英劳动教养一年三个月;给予上访扰乱公共秩序的高宝钗劳动教养一年;给予“非法 上访”的吴志云、李文秀、常银笛、张荣廷等人行政拘留。

各地也为被劫持回去的访民设立的“黑监狱”,例如湖北郧西县已被废弃的寺沟烟草收购站就被用于羁押访民。这里久无人住,早已荒草蔓延,成了按照中共郧西县委书记卢富昌的命令设立的、由中共郧西县委政法委副书记雷显朝负责的牢房。围墙有4米高,墙上有固定的玻璃渣和铁丝网,墙上写着“郧西县非正常上访人员法制教育班”。里面被拘禁的上访人员均被秘密关押,亲属均不知情,同外界的一切通讯手段均被禁止,每天用有毒的工业塑料碗吃看管人员的剩饭剩菜。屋里没有电扇,晚上蚊子肆虐。被关在这里的人多数曾被看管人员毒打。

同时各地普遍存在的针对上访人的学习班,如湖北恩施关押郑大靖的粮所“学法班”,湖南江永的学习班等等,几乎全国每个县市都有这种专门关押上访者的“学习班”,整日对上访人进行精神折磨,直到上访人完全答应不再上访为止。

8、拘留、劳教:对上访人实施劳教是近年来极为普遍的镇压方式、据前面提到的两次调查显示,有约40%的上访者都受到过拘留、劳教的处罚。被披露出来的湖南江永有关文件显示,当地政府公开奖励公安部门对上访人实施劳教及判刑。(参见附件三、四)

9、判刑:对上访者实施判刑也是中国地方政府控制、镇压上访者的常用方式。前面列举的案例中,莫双德、曹福林等就被公开判刑。类似的还有福建莆田与广东三山等许多地区的农民因保护土地而上访,最后村民代表被判刑的事例。(参见附件四)

10、关精神病院:近年来中国各级政府为了阻止公民上访还普遍采取将上访者送精神病院,强行注射,强制吃药等方式,给上访者造成极大肉体精神的伤害。(参见附件二)

从上面列举的典型侵害上访人人权的方式和附件中记载的个案中,我们可以看到,通常在一个上访人身上会遭遇到政府镇压上访的所有手段,也就是同一个人通常会遭到上面所有截访、禁访的残酷迫害。所以中国政府对上访人的侵权不是某方面的,而是全方位、整体性的人权侵害,直至剥夺上访人的生命。

五、造成整体性上访群体人权灾难的原因分析

由以上分析和附件中上访群体基本人权被侵害的个案,我们可以看到,由于普遍的行政侵权与司法侵权,公民被迫向更高一级寻求权利救济时,往往走向“因被侵权而上访,因上访而被更进一步剥权,甚至还被夺命”之路,这条“侵权——上访——剥权——夺命”之路,就是中国上访群体的不归之路。据《南方周末》2004年11月4日,关于社科院于建嵘先生对访民一份调查报告的评论《国内首份信访报告获高层重视》的文章披露:“调查显示,实际上通过上访解决的问题只有2‰。有90.5%的是为了'让中央知道情况';88.5%是为了'给地方政府施加压力'”。对于浩浩访民、尤其是对于被公共权力每天都在不断制造出来的新访民而言,这个数字不仅仅是微不足道的,简直就可以忽略不计。

在如此几乎无望的上访路上,为什么仍然会有如此浩荡的上访群体呢?他们的正当上访为什么会招致更进一步的迫害呢?为什么针对上访群体不遗余力的迫害得不到阻止?那些残酷侵犯人权的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为什么不会受到应有的惩处呢?这种造成整体性上访群体人权灾难的原因可归结为如下几个方面:

(一)整体性制度侵权设置是根本原因

导致中国出现庞大的上访群体决不是社会中个别行政与司法部门的偶然过失,更不是权力的行使者对政策与法律把握的个案失度,而上访群体中普遍的人权被进一步侵害事件的发生也决不是个别官员或部门的偶然行为,从产生访民到进一步迫害访民的过程中,我们可以看到的是制度性地制造访民与侵害访民,是整个制度性的设置在起作用,是社会全局性的侵权,而决非个体或部门偶然的罪错。

在中国社会,权力却是权利的主宰,拥有分割、授予权利的职能。这种颠倒的权利与权力的关系,就决定着权力对权利的反动。在这种关系下,权力成为操控者分割权利的私器,权力的行使者侵害社会大众个体的权利就是一种必然的常态。由此导致社会权力对权利的普遍侵害,也就势必制造出众多的上访群体。公民上访的主旨就是寻求权利的维护,追讨社会的正义。而维护权利就势必要制约权力,这自然会招致权力的进一步反弹,从而给维权上访者以更大的打压。所以在一个权力与权利错位的极权制度下,不仅会持续制造制度性侵权的上访现象,而且也会持续对维权上访群体给予更深重的侵害。这种持续地制造访民与更深地侵害访民是权力维护自身地位的本能表现,是一种恶性循环。

从附件中列举的典型上访群体被侵权的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到,在每一个案例中都彰显出了权力的蛮横和不择手段,都内含着公共权力对个体权利的侵害,以及为阻止权利维护而采取的不择手段。近年来农村征地、城市拆迁、企业转制、复转军人不安置等等问题也都是群体性的被侵权,并且是全局性的普遍状态。可以说,在这些问题上几乎无一不存在着权力对权利的侵害,而那种相对公平、让个体权利得到应有尊重的情况却成了一种特例与偶然。同时,不仅行政侵权完全暴露着权力侵权的本性,而且司法侵权也都呈现的是权力贪赃枉法、营私舞弊侵害权利的本性。

也正是这种制度性的侵权,导致了强大而持久的对上访维权群体的打压。这从权力机构下达的对上访群体的处理文件中可以清楚地看到,如湖南省江永县政府2007年5月16日出台的《关于实行信访工作责任追究的若干规定》22号文件规定中有:“治安拘留上访者1人,补助县公安局人民币2,000元;劳动教养1人,补助县公安局6,000元;追究刑事责任1人,补助公安局6,000元,县检察院2,000元以及县法院2, 000元。” 又如湖南省石门县2007年4月12日下发的《石门县2007年度维护稳定工作考评办法》的通知中第(一)大项中的第6条款:“维稳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实行经费单列,并按规定建立维稳准备金,记1分。没有列入预算,没有建立足够准备金的全扣(分)”;第二大项中的第16条款:“对参与到省进京集体越级上访和无理缠访人员,接返后能及时组织法制学习班,开展教育转化工作,记2分。没有落实的一次扣0.5分”。再如黑龙江省依兰县2007年7月10日县委县政府办公室联合下发的《依兰县开展重点疑难信访案件集中化解专项会战工作方案》的通知中有:“特别是发生进京访人员,无论诉求是否合理,公安局、法院要有一名主要领导专项负责,抽调专人专车集体负责,立即将上访人强制带回,及时收集、固定、移交证据,依法行政拘留或司法拘留15天,对屡教不改者,报批劳动教养。”等等,如此类似公然鼓励打压上访群体的文件显然各地都有。可以确信的是,这种文件精神往往来自更高层,乃至中央的权力,如前面提到的湖南省《江永对赴省进京非正常上访人员办班进行政策法规教育实施方案》中就有: “根据市委、市政府办下发的《关于坚决遏制进京非正常上访紧急通知》和《关于转发省联席办<关于对进京非正常上访工作延期一个月的紧急通知> 的通知》等文件精神,制定本方案”,这就说明政府支持鼓励打压不是偶然、孤立的,而是有更高层政策支撑的。这种权力整体性对打压侵害上访群体的支持、鼓励,是制造中国上访群体人权灾难的基础。

(二)《信访条例》是直接推手

从上访群体整体性人权灾难可以看到中国社会制度性侵权的设置,同时我们从直接关系上访群体利害的《信访条例》中就可以看到这种侵害人权的预设。

其一,“属地管理”必然导致侵权主体又成为纠错、护权的主体。《信访条例》第4章第21条第3款规定:信访事项涉及下级行政机关或者其工作人员的,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直接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并抄送下一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这样下来,最后结果是侵权的部门就是自己解决上访的部门,甚至其中的侵权个体就是解决上访的负责人。这种为恶者自己改过的政策设置,决定了上访者维权成功概率的低微。不仅如此,也因此夯实了上访群体被进一步迫害的根基。这种“陈世美”为“秦香莲”追讨公道的前提是陈世美洗心革面、认罪悔改,而这种自觉的改过,从人类过往历史来看是微乎其微的,是靠不住的。所以最后结果常常是陈世美派人追杀秦香莲,而不是维护秦香莲。所以这种属地管理,事实上就没有超越于利益双方之外的公正的第三方来裁决处理的可能,也就是没有“包公”存在的可能,因而也就没有“铡美案”的公道。属地管理在信访制度中的规定,决定了中国信访维权的虚幻,同时也为被侵权者的更进一步被剥权提供了政策保障。

其二,上访人数不得超过5人的规定,也为群体维权设置了紧箍咒,为镇压群体维权提供了政策依据。《信访条例》第18 条规定:“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到有关机关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的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 中国近年来普遍出现的因企业改制、破产而导致工人上访,农民因土地被强行征占而上访,因军队转业安置不当而导致的上访等群体性上访中,政府打压的依据之一就是这上访人数“不得超过5人”。

同时,在中国,公共权力对个人权利的侵害已经极度严重,而被侵害群体之所以无法结成现实的抗争力量来有效维护自身的权利,主要原因就是宪法中规定的结社自由被虚置。而“信访条例”中“不得超过5人”的规定是对“宪法”所保障的公民结社权、集会权利的扼杀。近年来中国社会群体维权风起云涌,并因此产生群体性上访被一再镇压,其中一个政策支持就是这个违反“宪法”的“不得超过5人”的规定。

其三,模棱两可、似是而非的罪行规定,为权力迫害、镇压上访人提供了随意性、灵活性,使法律的严谨变成人治的轻率。《信访条例》第20条规定:“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周围、公共场所非法聚集,围堵、冲击国家机关,拦截公务车辆,或者堵塞、阻断交通的;(二)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的;(三)侮辱、殴打、威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四)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的;(五)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的;(六)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其他行为。”

这条规定看似有理,认真分析却又不具有法律应有的明确,尤其从近年来大批上访人被以所谓的“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罪名劳教、判刑,可以看出这条规定的人治色彩,它给执法人员任意解释留有很大余地。至于“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周围、公共场所非法聚集”的禁止性规定更是荒谬,因为它没有明确说明,公民按照信访条例到有关机构去上访和“非法聚集”之间的界限。它不仅直接违反《宪法》关于公民集会权的规定,而且为权力者随意罗织罪名提供了充分的空间。

由于《信访条例》中有如此多的打压上访维权者的条规,就使中国信访制度事实上成为一种摆设,成为一种诱使被侵权者出来维权而便于镇压的陷阱。附件里列举的上访群体人权被侵害案件,如刘杰、杜凤芹等等,几乎都是用这种所谓“扰乱秩序”、“非法聚集”、“侮辱工作人员”等完全随意定性的罪名劳教的。所以,《信访条例》的有些条规不仅允许违宪的解释,而且事实上为践踏上访群体的人权提供了现实的支持,是现在中国上访者人权灾难的直接推手。

(三)权力内部考核制度加剧官僚对上访群体的迫害

在权力没有监督的制度下,如何对官员进行问责?除了依靠权力的行使者自己的良心,就是一些内部的业绩考核。虽然近年也有问责的文字言说,但究竟如何问责,也只是权力机构内部的规则。由于这些停留在权力内部的考核与问责事实上不能承担起监督权力的使命,不能直接起到约束权力、维护权利的目的,相反还促使权力的行使者为了自身的业绩、升迁、奖惩利益而加大侵权力度,造成上访群体人权更深的灾难。

现在与信访直接挂钩的是一级级的“扣分制”,也就是某地有上访人到中央有关信访部门登记反映了问题,那么该地方官员考核时就得扣分,或者中央直接对当地权力机关罚款。相应地,地方各级权力机构也依次类推似地给下级扣分、罚款,并且逐层加重。如此一来,地方为了保证自己不被扣分罚钱,为了不影响当地党政官员升迁仕途,就想尽办法来阻止迫害本地上访者。这种官僚内部的所谓考核制度对访民人权受到严重侵犯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四)信访部门堕落成利益集团加深了上访群体的人权灾难

在专制政体下,权力得不到有效的监督与制约,任何有点权力的部门最终必然堕落成渔利的工具,中国信访部门也没有跳出如此宿命。作为上达民意、反映民情、申诉冤屈的信访机构,本应该维护公民的权利,代表公民的诉求去向权力讨要公正。然而由于在整个专制统治的大环境下,信访部门不仅在为民请命方面无能为力,甚至它的资金拨给与人员升迁也要仰仗权力部门,这就使得信访成为权力的依附是制度的必然。因此,维护侵权的主体、而不是被侵权的主体,就是它的天职。也因此,这个专制政体所具有的权力的霸道、腐化、堕落,信访就一样也不会少。

中国信访部门的堕落不仅直接表现在各级信访部门充当截访的主力,而且各级信访部门与其他相关利害部门互相勾结进行赤裸裸的权钱交易,将上访人作为人质作为可以谋利的“肉票”,也已经是一种常态了。调查显示,北京各个信访部门都有行规,同各地政府到北京的截访人员直接挂钩。每当有来自某地方的上访人想领表登记时,接访人就马上私下通知该地方截访人,许多上访人在送表进去时就直接被当地赶来的截访人从信访大厅接待口的后门押走。所以许多地方的上访人根本就没法将自己的问题递进信访口,更不要说进入电脑记录了。

一些行政级别较低的地方(比如县级或一些地区一级的地方),没有与中央信访部门建立长期稳固的利益关系的,但又通过关系在中央信访部门挂上联系,这样他们当地的上访人到窗口填表后准备录入电脑时,这些中央信访部门的接访人就会适时通知当地在京机构,看看他们采取什么形式来补救。而当地政府通常为了“销号”(将已经在中央信访部门挂上反映问题的编号销掉),就会马上对该中央信访部门进行金钱贿赂。河南某中共县委常委、政法委书记2007年4月13日的《在全县信访稳定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中说:“进入接访程序后,我们的值班人员同信访局登记人员的协商时间不到20分钟”, “针对这个情况,要求信访局要派出最得力的人员到京、省值班,如有上访,京、省值班人员直接通知责任单位一把手,安排销号”,“今后,发生上访必须销号。销号只是经济上的付出,不销号就是政治前途上的损失”,“后果是影响县委、县政府的形象,是对县的追究和否决,这个责任不是哪个人、哪个单位能负起的”。从这些话中我们可以看到:一,各中央信访部门为什么会及时在录入前短短的20分钟内通知到这些在北京截访的机构和人员,留给他们协商处理的20分钟?其实这就是信访部门金钱交易的时间,是报价、讨价、还价的时间;二,所谓责任单位就是直接制造上访的当事单位,它们是出钱销号的当事方。而它们必须出钱销号是作为政治任务来完成的,不容商量;三,所有的销号行为都是出于维护当地党政官员的形象、不被上一级党政机关追究的目的。

由此看来,各地政府部门到上一级截访都是直接跟信访部门进行金钱交易的,信访部门已经堕落成一个肮脏的谋利机构,上访人只是它们交易的筹码而已。在这种情况下,上访群体怎么可能具有基本的权利保障?中国官方公布的上访人数量与事实严重不符,原因就是大量的上访人根本进入不了登记程序。只有极少数地方没有与中央信访部门建立起金钱交易关系的,当地上访人才被录入上访信息,而中共的最高领导成员就是在这种信息中解读出社会的和谐、繁荣的。

不仅如此,还有许多与信访发生关系的部门,如当地派出所、保安部门等,也可能会卷入这种交易。比如已经披露出来的北京市公安局右安门派出所就经常将抓到的上访人以500-1000元的价格卖给相关地方的截访机构与人员。如果该地方的政府不出钱,他们就把上访人送到信访综合处理中心(即通称的“马家楼”),这样当地政府就会被罚钱、官员被扣分。所以各地方政府都愿意出钱将人直接从派出所手上买回,而避免送到马家楼。

当然还有各地截访人以到上一级政府或北京截访为名中饱私囊、吃喝玩乐,上要挟政府,下欺压访民的情况。这些依靠截访为生的政府工作人员形成一条靠寄生在上访群体上喝血的利益链。

中国整体制度性权力的堕落,带来信访机构的腐化、黑暗,导致上访群体成为这些机构渔肉、欺诈、勒索、迫害的对象,从而造成上访群体深重的人权灾难。

来源:来源: 维权网 2008年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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