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凯(网络图片)
【看中国2017年4月5日讯】(看中国记者张正闻综合报导)中共辽宁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原纪委书记刘凯因非法收受他人财物1249万余元而获刑9年。对此案,有人认为:个人受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1000多万才判9年??这是在鼓励犯罪的节奏么?!判的太轻了!
4月4日,陆媒《华商晨报》的报道称,中共辽宁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原纪委书记、党委委员刘凯因非法收受他人财物1249万余元,获刑9年。
报道称,2015年6月,刘凯涉嫌受贿犯罪,被刑事拘留。2003年2月至2013年9月,刘凯利用其担任中共辽宁省抚顺市新抚区委副书记,抚顺市新抚区长,抚顺市新抚区委书记,抚顺市胜利经济开发区党委书记,辽宁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纪委书记、党委委员等职务上的便利、利用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直接或通过其他中共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抚顺市盛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抚顺市其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尹某、籍某等单位、个人,在企业经营、协调土地权属、安排工作等事宜上提供帮助。
2003年2月至2013年9月,刘凯非法收受杨某、郝某、尹某、籍某等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1249.8745万元。
刘凯帮助个人或企业办事,收受贿赂的事件110起,其中大部分是帮人办理工作事宜,以及帮人办理编制、提职、任职等事宜,也有帮人解决就学、协调交通肇事等。
而对一些企业或单位的帮助,则体现在帮助开发商的楼盘解决学区问题、协调水电等问题,帮助企业解决租赁、经营、收购、转制、债务、职工信访等问题,以及承揽拆迁项目、提供拆迁数据、协调拆迁进度等问题。
刘凯在此过程中收取的贿赂也多种多样,有现金、银行卡、存折、购物卡、美元、日元、澳元等,还有手链、手表、金条、金砖,以及家具和房产等。
法院一审判刘凯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一百万元。
对此案,网民飞鸟认为:个人受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千多万才判九年??
网民马拉松说:判这么轻,难怪前腐后继。
网民yujiepdp说:这是在鼓励犯罪的节奏么?!判的太轻了!
来源:看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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