议员宣誓案终极败诉 讼费1200万料将破产(图)

作者:钟灵 发表:2017-08-25 15: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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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颂恒及游蕙祯终极败诉,料面对1200万讼费
梁颂恒及游蕙祯终极败诉,面对1200万讼费预计将申请破产。(图片来源:Getty Images)

【看中国2017年8月25日讯】(看中国记者钟灵综合报导)青年新政成员梁颂恒及游蕙祯二人去年被高等法院裁定于立法会就任议员时宣誓无效,两人不服多次上诉,但均遭拒绝。今早终审法院开庭审理两人的上诉许可,最终判定拒绝受理。两人终极败诉,除议席被真正取消,两人亦估计需要承担高达1200万讼费。梁颂恒受访时表示,两人未必能够负担讼费,预料将面对破产危机。

《苹果日报》报导,代表游蕙祯的资深大律师李志喜陈词指出,人大释法为《基本法》第104条加插了条件,等同修改了《基本法》。而且人大释法不应具有追溯力,李质疑,如果有过去多年的案件,是否在人大有关释法后又会推翻本来裁决重新审理。而且,《基本法》第104条并没有列明议员在首次宣誓无效后不可作第二次宣誓,而两人在第一次宣誓失效后均有意重新宣誓,当时立法会主席梁君彦亦容许了两人在翌日再宣誓。

《明报》报导,代表梁颂恒的大律师彭力克则指出,本案有重大的宪制重要性,而这次上诉主要有4点理据,包括立法会主席已容许两人再次宣誓,基于香港三权分立的原则,法庭不应介入立法会事务;两人作为民选议员,在法庭解释何谓“拒绝宣誓”时,应考虑该解释是否侵害市民选举权利;法庭在解释人大释法时,应考虑释法本身是否违反了市民的宪制权,以及释法是否具有追溯力。

然而,终审法院法官马道立则表示,两人更改誓词是拒绝宣誓的表现,是“自己选择取消自己的议员资格”,而对于“法庭在解释人大释法时,应考虑释法本身是否违反了市民的宪制权”,《基本法》并无赋予香港法庭解释人大释法的权利,法庭并不能忽视人大的决定和说法。

2016年10月12日,香港第六届立法会其中15名民选民主派议员,在宣誓时增加了内容,并以不同道具和形式表达政治理念与诉求,而当时立法会秘书长陈维安曾判定姚松炎、青年新政成员梁颂恒及游蕙祯宣誓无效,其后主席梁君彦容许三人再宣誓,然而遭建制派议员以不同方式阻扰。前行政长官梁振英及律政司则于10月18日向法院提出覆核梁颂恒及游蕙祯的议员资格。

11月4日,香港特区政府向媒体公告称人大常委会将《基本法》第104条列入议程通知,人大于5日审议了有关草案并于7日表决通过。人大释法为《基本法》第104条加入了3条原则,包括未进行合法宣誓,不就任相关公职并享有相应待遇;宣誓必须真诚、庄重、准确、完整地读完法定誓词;如宣誓人不符合以真诚、庄重、准确、完整方式宣誓,便视为拒绝宣誓,立即丧失相关公职资格。11月15日,法庭裁定港府胜诉,梁颂恒及游蕙祯宣誓无效,被取消议席。

其后,梁振英及律政司再次提请法院覆核额外4名民主派议员,4人分别为姚松炎、刘小丽、罗冠聪及梁国雄,当中刘小丽、罗冠聪及梁国雄曾于2016年10月19日获立法会主席梁君彦确定其宣誓有效。然而4人均在2017年7月14日被高等法院原讼庭裁定宣誓无效,即时取消议席。

来源:看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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