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告状

作者:马志文 发表:2018-07-10 09: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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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告人:马志文,男1963年出生,汉族,复员军人,农民,含冤入狱10年刑满释放,视力残疾三级,户口所在地:黑龙江省延寿县延寿镇红旗村二屯,现在住址是沿街乞讨,流落他乡。手机号码:17010108390。

被控告单位:黑龙江省省委和省政府。

法定代表人:黑龙江省省委书记和省长。

控告请求

依法追究被控告单位,包庇、袒护和纵容、指使手下职能部门(省、市、县三级公、检、法、死、政府和党委),严重违反党纪国法、不落实国家法律和政策的责任。

事实和理由

一、国家1998年第二轮土地承包政策,黑龙江省延寿县延寿镇没落实,(1)致使我和弟弟马志丰每人应得的60亩耕地而得不到。(2)致使我母亲李兰永久性转卖和顶替债务的70亩耕地而收不回来。

二、2004年,延寿镇红旗村当时的村支书刘宝,以权谋私欺压百姓,强行霸占我家建房用地,因我的追究,推给公家。红旗村卫生所和防疫站,现在是曲辛辛的住房。至今未还。这块建房用地,是1983年以来,我家一直耕种的耕地。是1986年我家旱田地改成水田地剩下的一个角(我家一直用这块建房用地种菜),在第一轮土地承包期间,我家拿过农业税和地亩数提留款。特别是这块耕地,当时我已经把延寿县国土局主管建房用地的工作人员(鲁刚、费召辉和那小东三人),带领到红旗村现场给我验建房用地,并且当场发给我建房用地审批表,让我等待审批结果,与此同时,我也请示过延寿镇当时的副镇长王浩军,他明确的告诉我,说这块建房用地没有任何人请示,又让我等待审批结果。当时的村支书刘宝,没有任何申请,强行霸占,在我家的建房用地上建房,延寿县国土局和延寿镇政府,不但不处理红旗村的违法乱纪行为,反而给红旗村补办一切建房手续。

三、2004.10.21.晚6点30分,当时的村支书刘宝,在本屯周相武家房后的大道上,天黑带刀堵劫我。恶狠狠的说:“谁让你上告,今天非整死你不可”,说着用刀来捅我,我在道边沟躲过往家跑,刘宝在后面紧追不舍。并且,边跑边骂:“小逼崽子,今天非整死你不可”。

我到家后,听见院内有刘宝的脚步声,我一开门,刘宝照我的前胸捅了一刀,捅在我右手心,大拇指根部(缝合6针)。我只是空手往下夺刀,因天黑再加上我手心出血,始终没有夺下刘宝手中的尖刀,我连推带拥的把刘宝推出院外。

事情的起因是刘宝强行霸占我家建房用地和耕地至今未还。

案发后,刘宝的哥哥老公安所长刘珠,串通公安机关井国良、孙国栋等人。对我进行刑讯逼供、诱供和骗供,造假材料。人证、物证、时间、案发现场、案情经过和医疗诊断、法鉴结果,全都是伪造的。特别是现场有目击证人不能依法核实,反而编造伪证,制造假案。检察院不能依法核实(不提审我),让我有理没处讲。法院剥夺我应有的权益,我要求休庭和别人建议让我笔答,事实不分的反判我寃狱10年。

四、当时的村支书刘宝以权谋私霸占集体财务。

1、(1)2009年,当时的村支书刘宝霸占红旗村草源300亩。当时的村支书刘宝在村民大会上规定,王脖子山沟里和老包家麻地,这两片草原(300亩),任何人都不允许开荒种地。反而,暗地里承包给他亲哥哥刘珠(当时系延寿县公安局干部)。2009年刘珠自己耕种,2010年转包给轩福强。又被轩福强转包给延寿镇金河村南面的一位女士(当时约40岁左右)耕种两年(2011年和2012年),后来又转到刘宝的四妹夫刘洪伟手里到现在(已是多年)。按照对外承包费计算:每年300亩水田地×600元钱=180000元钱,再加上耕地直接补助款和粮食补助款,共计每年不用耕种,承包他人就得存收人二十多万元现金。如果是自己耕种,收人更高。现在在延寿镇党委书记徐茂手里掌控,每年谋取私利15万元钱以上。

2、当时的村支书刘宝1982年以后,贪污红旗村耕地30%的费用,说是红旗村耕地70%的费用上交,30%的费用给红旗村还债。(1)致使2014年丈量土地多出来30%还多的土地。(2)致使他和他的两姐妹以及他父母四家的耕地比别人家应得的耕地都多。(3)致使刘宝和他三妹夫轩福亮、四妹夫李洪伟以及他父母刘万春,这四家的耕地补助和粮食补助超出实际所得的实际耕地亩数。(4)特别是刘宝的四妹夫李洪伟,是98年以后到红旗村的,比红旗村老户耕地都多。并且他在黑龙江省宾县宁远镇宁西村小孙家屯已经有一份应得的耕地了,(他是违法得到二份的耕地)。

3、2004年,强行霸占我家建房用地,因我的追究推给公家(红旗村卫生所和防疫站),贪污数额巨款,当时就转卖给曲贵居住(已经改变卫生所和防疫站的用途),并且又贪污8000元钱。现在是曲辛辛的住房。

4、2008年,当时的村支书刘宝霸占红旗村学校11间校舍房,本村居民赵洪文主动给5000元钱一间,刘宝不卖,反而给他四妹夫刘洪伟居住,赵洪文上告,刘洪伟居住的校舍房才坐价50元钱一间。这很明显,就是贪污霸占。

5、2006年,当时的村支书刘宝做卖红旗村300亩人工林松树地的松木(是老百姓1964年栽的)。

6、2008年,当时的村支书刘宝,在红旗村五屯北山,毁林开荒数十亩。

7、2008年,当时的村支书刘宝的亲哥哥刘珠(系延寿县公安局当时的干部),在红旗村王脖子山沟里东山坡毁林开荒数30亩。已经出租给红旗村二屯刘立国耕种多年。

五、2014年11月,我向延寿县森林公安局李局长举报,刘宝和哥哥刘珠,毁林开荒数十亩,刘宝做卖山林300亩。

延寿县森林公安局政委郝建华和刘振富为了包庇袒护、纵容刘宝、刘珠的犯罪事实。在李局长手里将案件接到手里,故意久拖不决,硬是顶着不办。说是处理完了,不让我(举报人)看处理意见。这就是明显的包庇袒护和纵容他人犯罪。

六、2011年,延寿镇,修乡村公路,偷工减料,延寿镇党委书记徐茂贪污数额巨款。完全都是豆腐渣工程,大坑和裂纹等等。我多次举报,延寿县交通局张伟利,包庇袒护和纵容他人,硬是顶着不办,故意久拖不决。

七、我多次举报延寿县敬老院院长张亚松,贪污院民伙食费数额巨款,根本没人管。特别是2015年夏天,市场上的蔬菜价格特别底,敬老院还种菜,每天每顿都是菜汤,逼的老人去市场买破烂肉吃。伙食费全被敬老院院长张亚松贪污。

八、我因举报以上事实,延寿镇党委书记徐茂、刘宝等人,为了压制我上告,两次设毒计让红旗村村支书高德胜骗我去延寿镇,要把我置于死地。2015年4月5日,暗中雇用黑社会4人,开车跟踪追杀我至尚志市火车站前,手拿洋镐把将我的头骨打裂、耳朵震聋、腿部粉碎性骨折、轻、重伤各一处。致使我沿街乞讨流落他乡。犯罪人逍遥法外。并且办案人员已经明确的告诉我,破获此案要牵扯很多人。

九、延寿镇党委书记徐茂,不落实国家扶贫政策和待遇(泥草房改造、精准扶贫和低保户等等),全部都给干部的亲朋好友头上,真正的贫困户,沿街乞讨,流落异乡亡命天涯的人,根本得不到。特别是2014年10月21日,我含冤入狱10年刑满释放,没有耕地,没有住房,和身体多病,视力残疾三级,又被延寿镇党委书记徐茂等人,设毒计骗我去延寿镇,暗中雇用黑社会4人,开车跟踪追杀我至尚志市火车站前,手拿洋镐把,将我的头骨打裂、耳朵震聋、腿部粉碎性骨折,轻、重伤各一处。和身体多病,86岁母亲李兰(小脑萎缩)生活在一起,政府不但不给我们解决住房问题,任何扶贫待遇都不给我,致使我沿街乞讨,流落他乡,是逼我再次犯罪。

十、延寿县没有政府信息公开接待场所。我要申请的政府信息,不敢公开,根本无人办理。(1)我申请的延寿镇低保户的信息,不敢公开。不敢接受百姓的监督,低保户都给干部的亲朋好友了。真正的沿街乞讨、流落他乡之人,根本得不到。就连我每月100元钱的低保金撤销,还不给我撤销的理由。

(2)我申请的延寿镇的农村耕地直接补助款信息,不敢公开。不敢接受百姓的监督。国家是2004年开始给的,延寿县财政局延寿镇财政所是2006年才开始给的,2004年和2005年,这两年的农村耕地直接补助款不翼而飞了。并且延寿镇财政所所长许艳红伙同村干部刘宝以及村民,虚报耕地亩数,套取国家资金(农村耕地直接补助款),是官官相护

(3)我申请的申请红旗村二屯梅忠海家房东(现在是周相武家房东),我家的那块耕地的信息,不敢公开。这块耕地的农业税和亩提留款,是被村干部贪污了。

(4)我申请的红旗村王脖子山道北,第一轮土地承包期限内高友、赵洪文、刘生等人种过的(现在在轩福亮手里的)那块耕地的信息,不敢公开。完全是猫腻的事情。

(5)我申请的红旗村300亩草原(现在是红旗村二屯刘洪伟耕地)的信息,不敢公开。是政府干部贪污了。

(6)我申请的红旗村1964栽的300亩松树地的松木出卖的信息,不敢公开。是村干部贪污,上级领导得到了好处费。

(7)我申请的延寿镇修乡村公路的信息,不敢公开。是延寿镇党委书记徐茂贪污数额巨款,官官相护。

十一、延寿县政府和公安局,为了强行压制我上告,多次就我绑架,非法看押和拘留。特别是(1)2017年10月11日下午,我在哈尔滨市香坊区通乡街885号住宅楼内写材料,延寿镇党委书记徐茂,伙同延寿县公安局城郊派出所所长李德泉等多人,滥用职权,开两辆车去哈尔滨市香坊区通乡街(855号楼),将我非法绑架,押运到延寿县瑞达宾馆101房间,延寿镇党委副书记致使多人24小时轮流非法看押我多日。

(2)、2017年5月4日,当时的延寿镇驻京办金涛等多人,在北京市大兴区金兴派出所附近的邮政储蓄所门口,将我绑架,押运到延寿县百货大楼北面的小旅馆里,非法看押数日。

(3)、2016年7月5日上午,当时的延寿镇镇长李大蔚,伙同城郊派出所当时的所长刘凤军等多人,在北京市和义农场公交站附近的99优选酒店门口,将我非法绑架,押运到延寿县百货大楼北面的小旅馆里,雇用黑社会多人,非法看押我数日。

十二、特别是1998年第二轮土地承包政策以前和以后,延寿镇经营管理站站长郭少春,利用永久性转卖和顶替债务的违法协议,将我和母亲李兰70亩耕地的土地承包合同书,擅自更改到他人名头上(本村村民刘国太15亩,王金柱0.5亩,刘延满6亩,张淑芬24.5亩,王怀祥4亩,轩福亮6亩),致使我们将的70亩耕地收不回来。

十三、延寿县信访办主任王录,2016年4月18日,延寿镇人民政府徐茂伪造出来的文件、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2015]34号和延寿县国土局出的信访答复,与事实完全两样。我去延寿县人民政府申请复查,根本没人管,特别是延寿县人民政府主管复查申请的干部,是延寿县信访办主任王录,硬是不接我的复查申请。

以上事实,我走遍了黑龙江省所有的主管部门多次,不但没有人能依法处理,不立案。反而,有的单位还伪造出与事实完全两样的处理意见。

官方文书号

刑事:

(2005)延刑初字第57号。

延寿县公安局(2004)延公法鉴字第190号。

(2005)哈刑终字第393号。

(2016)黑01刑申46号(没有审判长、审判员、陪审员和书记员的姓名)。现在在省高法等待听证会,一年多无果。

延寿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6)黑0129民初84、85、86、87、88、89、90、号。

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6)和01民终3256、3257、3257、3259、3260、3261、3262、号。

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黑民申859、860、861、862、863、864、865、号。

2016.4.18,延寿镇人民政府文件,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延镇政[2015]34号,签发人:徐茂。

延寿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6)黑01民初

491―1号、362―1号、488―1号、490―1号和平平1023――1号

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6)黑01民终2017、2018、2019、2020号和2576号。

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黑01民申230、231、232、233、234、号。

哈尔滨市人民检察院

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

哈检民(行)监[2017]23010000248号。

哈检民(行)监[2017]23010000249号。

哈检民(行)监[2017]23010000250号。

哈检民(行)监[2017]23010000251号。

哈检民(行)监[2017]23010000252号。

哈检民(行)监[2017]23010000253号。

哈检民(行)监[2017]23010000254号。

民告官

哈尔滨市人民检察院

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

哈检民(行)监[2017]23010000360号。

哈检民(行)监[2017]23010000361号。

哈检民(行)监[2017]23010000362号。

 

为此,特请上级领导,主管部门,立案查处。

此致

上级领导主管部门

控告人:马志文

2018年4月23日

来源:看中国来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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