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机密保护法三读修正 国民党震惊斥责(组图)

发表:2019-05-07 1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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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会今日三读修正通过国家机密保护法的部分条文,包含涉机密人员管制期间最长是6年。国民党发表声明严厉斥责,并质疑窒碍难行。图为立法院院会主席蔡其昌副院长。
立法院会今日三读修正通过国家机密保护法的部分条文,包含涉机密人员管制期间最长是6年。国民党发表声明严厉斥责,并质疑窒碍难行。图为立法院院会主席蔡其昌副院长。(图片来源:CNA)

【看中国2019年5月7日讯】立法院会5月7日三读修正通过国家机密保护法的部分条文,规定办理国家机密业务人员、国家机密核定人员,退离职未满3年要出境,应该经过机关首长核准,但是管制期间3年、不得缩短,且管制期间得延长一次,最长不得超过6年。国民党则发表声明严厉斥责,并质疑窒碍难行。

国家机密保护法第26条 涉机密人员管制出境期

据《CNA》和《LTN》报导,根据行政院版本草案说明指出,依现行的国家机密保护法第26条规定,下列人员出境,应经其(原)服务机关或委讬机关首长或其授权之人核准:

一、国家机密核定人员。

二、办理国家机密事项业务人员。

三、前二款退、离职或移交国家机密未满三年之人员。

前项第三款之期间,国家机密核定机关得视情形缩短或延长之。

原本为考量国家安全或利益,所以订定了出境管制规定,但实务运作上却以缩短为常态,因此提出修法。

如立委李俊俋曾在2016年召开记者会指出,一些国民党卸任的直辖市长及涉密官员,在卸任之前自行核准“缩短管制年限”,包括前台中市长的胡志强和前台北市长的郝龙斌都自开后门,把3年年限缩短为卸任后3个月就不必申请。

国民党党团总召江启臣表示,这次修法仅得延长而不能缩短,恐衍生侵害人民的基本权利,有违宪之虞。

立法院司法和法制委员会召委、立委段宜康则表示,审查会通过的版本,并无限期限制对象的规定,也不是针对中国和港澳,而是针对所有的出境,“我们没有针对任何人,包括现在的元首及部会首长,都适用这条法律。”

经过表决,立法院会三读修正通过的条文,将“缩短”部分去掉,并增加延长的期限,除了有国家机密保护法第12条第1项“涉及国家安全情报来源或管道之国家机密,应永久保密”部分外,不得超过3年,并以一次为限,即总计最多不得超过6年。

国民党中央中午发表声明严厉斥责为“因人设事”、“选举考量”,并质疑这样的“严刑峻法”必然窒碍难行。

国家机密保护法第32条 泄漏或交付国家机密

另外,现行的国家机密保护法第32条的规定,“泄漏或交付经依本法核定之国家机密者,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段宜康说,现行的国家机密保护法并没有做泄密对象的区分,而审查会通过的版本,有做境内及境外的区分。

国民党党团书记长吴志扬说,只要把国家机密泄漏交付出去,都是非常可恶、严重,一律都要加重,不应因对象不同而有差别。

立委赖士葆则说这会引起朝野对立。段宜康回说,这不是朝野对立,“我们是在保护国家安全”。

立委赖士葆
立委赖士葆(图片来源:youtube视频截图)

时代力量党团总召徐永明表示,机密有分等级,对于泄密或交付机密的对象要做区分,尤其是对台湾有主权企图,欲以武力、非和平方式达成目的,因此对于泄密给中国,应该要加重处罚。

至于立委黄国昌指出,国家机密保护法在性质上属于特别法,所以条文的设计是否能强化防止泄漏国家机密于境外敌对势力或敌国,是重中之重。

经过表决后,三读修正通过的条文为,“泄漏或交付国家机密给予外国、大陆地区、香港、澳门、境外敌对势力或其派遣之人者,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预备或阴谋犯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所泄漏或交付属绝对机密者,加重其刑至1/2。”

国家机密保护法第34条 刺探或收集国家机密

另外,现行国家机密保护法第34条规定,“刺探或收集经依本法核定之国家机密者,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读通过的条文规范为,“刺探或收集国家机密给与外国、大陆地区、香港、澳门、境外敌对势力或其派遣之人者,处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刺探或收集属绝对机密者,加重其刑至1/2。”

学者:完善制度的开端

国防安全研究院的国防资源与产业研究所长苏紫云认为,终于踏出台湾民主自卫第一步。他认为,台湾的民主防卫法律体系原有三个待加强之处,除了国家机密保护,另外还有假讯息、仇恨言论的界线、敏感科技和营业秘密保护等待补强,如今踏出第一步,他认为是很好的开始。

国防资源与产业研究所长苏紫云
国防资源与产业研究所长苏紫云(图片来源:LTN)

而台湾智库咨询委员董立文受访表示,“国家机密保护法修正案”三读通过,只是最起码的修法,毕竟跟世界各国案例相比,泄漏机密者所面临刑责皆不如我国这么轻,但是我国如发生泄密事件,伤害国家利益却非常严重,因此包括加重刑责、管制延长等,皆有其必要性。

但董立文也指出,我国“国家机密保护法”等相关保密法规,仍有缺失与漏洞,因就现行法规而论,“核定为机密的才是机密”。但事实上,包括政府高层的政策运作中,接触的决策过程也可能是机密,可是参考文件、开会纪录等,都未能如此核定。另外对于间谍、间谍行为的定义须透过其它修法落实。

董立文进一步举例,在总统府四周安装的监视器,可记录出入总统府的人士,或在军港外的民宅架设摄影机纪录军舰进出,是否算涉及机密?可见维护国家安全、情报、机密的工作,还有很多事要做。

责任编辑:许天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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