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機密保護法三讀修正 國民黨震驚斥責(組圖)

發表:2019-05-07 1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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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會今日三讀修正通過國家機密保護法的部分條文,包含涉機密人員管制期間最長是6年。國民黨發表聲明嚴厲斥責,並質疑窒礙難行。圖為立法院院會主席蔡其昌副院長。
立法院會今日三讀修正通過國家機密保護法的部分條文,包含涉機密人員管制期間最長是6年。國民黨發表聲明嚴厲斥責,並質疑窒礙難行。圖為立法院院會主席蔡其昌副院長。(圖片來源:CNA)

【看中國2019年5月7日訊】立法院會5月7日三讀修正通過國家機密保護法的部分條文,規定辦理國家機密業務人員、國家機密核定人員,退離職未滿3年要出境,應該經過機關首長核准,但是管制期間3年、不得縮短,且管制期間得延長一次,最長不得超過6年。國民黨則發表聲明嚴厲斥責,並質疑窒礙難行。

國家機密保護法第26條 涉機密人員管制出境期

據《CNA》和《LTN》報導,根據行政院版本草案說明指出,依現行的國家機密保護法第26條規定,下列人員出境,應經其(原)服務機關或委託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之人核准:

一、國家機密核定人員。

二、辦理國家機密事項業務人員。

三、前二款退、離職或移交國家機密未滿三年之人員。

前項第三款之期間,國家機密核定機關得視情形縮短或延長之。

原本為考量國家安全或利益,所以訂定了出境管制規定,但實務運作上卻以縮短為常態,因此提出修法。

如立委李俊俋曾在2016年召開記者會指出,一些國民黨卸任的直轄市長及涉密官員,在卸任之前自行核准「縮短管制年限」,包括前台中市長的胡志強和前台北市長的郝龍斌都自開後門,把3年年限縮短為卸任後3個月就不必申請。

國民黨黨團總召江啟臣表示,這次修法僅得延長而不能縮短,恐衍生侵害人民的基本權利,有違憲之虞。

立法院司法和法制委員會召委、立委段宜康則表示,審查會通過的版本,並無限期限制對象的規定,也不是針對中國和港澳,而是針對所有的出境,「我們沒有針對任何人,包括現在的元首及部會首長,都適用這條法律。」

經過表決,立法院會三讀修正通過的條文,將「縮短」部分去掉,並增加延長的期限,除了有國家機密保護法第12條第1項「涉及國家安全情報來源或管道之國家機密,應永久保密」部分外,不得超過3年,並以一次為限,即總計最多不得超過6年。

國民黨中央中午發表聲明嚴厲斥責為「因人設事」、「選舉考量」,並質疑這樣的「嚴刑峻法」必然窒礙難行。

國家機密保護法第32條 洩漏或交付國家機密

另外,現行的國家機密保護法第32條的規定,「洩漏或交付經依本法核定之國家機密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段宜康說,現行的國家機密保護法並沒有做洩密對象的區分,而審查會通過的版本,有做境內及境外的區分。

國民黨黨團書記長吳志揚說,只要把國家機密洩漏交付出去,都是非常可惡、嚴重,一律都要加重,不應因對象不同而有差別。

立委賴士葆則說這會引起朝野對立。段宜康回說,這不是朝野對立,「我們是在保護國家安全」。

立委賴士葆
立委賴士葆(圖片來源:youtube視頻截圖)

時代力量黨團總召徐永明表示,機密有分等級,對於洩密或交付機密的對象要做區分,尤其是對台灣有主權企圖,欲以武力、非和平方式達成目的,因此對於洩密給中國,應該要加重處罰。

至於立委黃國昌指出,國家機密保護法在性質上屬於特別法,所以條文的設計是否能強化防止洩漏國家機密于境外敵對勢力或敵國,是重中之重。

經過表決後,三讀修正通過的條文為,「洩漏或交付國家機密給予外國、大陸地區、香港、澳門、境外敵對勢力或其派遣之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預備或陰謀犯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所洩漏或交付屬絕對機密者,加重其刑至1/2。」

國家機密保護法第34條 刺探或收集國家機密

另外,現行國家機密保護法第34條規定,「刺探或收集經依本法核定之國家機密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讀通過的條文規範為,「刺探或收集國家機密給與外國、大陸地區、香港、澳門、境外敵對勢力或其派遣之人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刺探或收集屬絕對機密者,加重其刑至1/2。」

學者:完善制度的開端

國防安全研究院的國防資源與產業研究所長蘇紫雲認為,終於踏出台灣民主自衛第一步。他認為,台灣的民主防衛法律體系原有三個待加強之處,除了國家機密保護,另外還有假訊息、仇恨言論的界線、敏感科技和營業秘密保護等待補強,如今踏出第一步,他認為是很好的開始。

國防資源與產業研究所長蘇紫雲
國防資源與產業研究所長蘇紫雲(圖片來源:LTN)

而台灣智庫諮詢委員董立文受訪表示,「國家機密保護法修正案」三讀通過,只是最起碼的修法,畢竟跟世界各國案例相比,洩漏機密者所面臨刑責皆不如我國這麼輕,但是我國如發生洩密事件,傷害國家利益卻非常嚴重,因此包括加重刑責、管制延長等,皆有其必要性。

但董立文也指出,我國「國家機密保護法」等相關保密法規,仍有缺失與漏洞,因就現行法規而論,「核定為機密的才是機密」。但事實上,包括政府高層的政策運作中,接觸的決策過程也可能是機密,可是參考文件、開會紀錄等,都未能如此核定。另外對於間諜、間諜行為的定義須透過其它修法落實。

董立文進一步舉例,在總統府四周安裝的監視器,可記錄出入總統府的人士,或在軍港外的民宅架設攝影機紀錄軍艦進出,是否算涉及機密?可見維護國家安全、情報、機密的工作,還有很多事要做。

責任編輯:許天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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