權威人士透露,在即將獲得批准的央行「三定」方案中,金融穩定協調局將處於比較突出的位置。這個機構的重要職責之一,就是以債權人的身份清收和管理央行的不良再貸款。具體到清收方式上,央行擬借鑒商業銀行處置不良資產的經驗,嘗試藉助市場化的理念,調動市場有關主體的積極性,加大不良再貸款清收力度。
這是一招蓄勢已久、不得不發的手段;但對許多從央行獲得過巨額再貸款的金融機構而言,卻是一個欲避不能、難得輕鬆的話題。
更讓一干再貸款對象心中打鼓的是,央行甚至準備將不良債權託管給有關中介機構來清收,這些機構可以是投資銀行、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中介機構,也可以是公、檢、法等國家機關乃至個人投資者。
央行給這些託管人開出的代理費也頗為誘人:在經有關部門同意後,代理費可以達到收回債權的50%;而對於某些回收無望的不良債權,央行甚至採取代理費上不封頂的政策。
重賞之下必有勇夫,這一次,慣於拖欠央行再貸款的一些金融機構是否已經無計可施了?
不良再貸款的怪胎
央行的不良資產問題令人觸目驚心。
在海南?央行有處地產。讓人哭笑不得的是,在漲潮的時候,這塊地居然會被海水淹沒,退潮時才能看到。在廣西北海,也有央行的一處地產,只不過處在大山深處。當地人告訴人民銀行有關人士,即使北海再高速發展50年,也不會開發到這片土地。
央行手上,類似的不良資產不在少數;而這種情況尤為集中地表現在再貸款方面。
按照傳統的貨幣金融理論,不良資產似乎只應該是商業銀行專利,中央銀行的不良再貸款,似乎是一個無法解釋的概念。
與國外一樣,我國的中央銀行也被看作是「銀行的銀行」,央行有對商業銀行進行再貸款的職能。
而不同之處,也是最終導致了巨大反差的區別在於,國外央行對商業銀行的再貸款一般是通過票據貼現的方式發放,很少出現借錢不還的情況;而我國央行對金融機構的再貸款一般是通過信用貸款的方式,尤其是對中小金融機構的救助性貸款,發放出去之後往往很難收回,成為央行的不良再貸款。
再者,在上世紀90年代,中國人民銀行還設有融資中心,許多當時融出的資金,現在都形成了不良資產。央行有關人士透露,央行融資中心融出的資金,有85%最終轉化為廣東、海南的房地產。
需要指出的是,從我國中央銀行不良債權的結構分析來看,作為貨幣政策當家人,央行的不良再貸款只有少部分是屬於執行貨幣政策和履行最後貸款人職能形成的。
有央行人士分析,在上世紀七、八十年代「強財政與弱金融」的格局下,人民銀行的大量再貸款以專項貸款形式直接發放給國有工業企業,用於支持「三線」企業、支持「老少邊窮」地區的經濟發展以及14個沿海港口城市及經濟特區開發。這部分貸款的使用,本身具有「准財政補貼」的性質,嚴格意義上並不是真正的債權,因此其回收情況一直不容樂觀,並逐漸形成不良債權。
央行嘗試市場化清收
然而,面對巨額的不良債權,央行在清收方面卻顯得力不從心。據統計,最近4年來,央行已經花費了近2個億的資金來催收不良資產,但效果並不盡如人意。
在此背景下,有央行研究人員提出,必要時可在中央銀行設立專門的資產管理機構,統一承接中央銀行出資救助的倒閉金融機構的不良債權。
這正是央行「三定」上報方案中金融穩定協調局的重要職責之一。
央行準備借鑒商業銀行處置不良資產的經驗,將不良資產交給專業的中介機構來清收。央行將這種方式稱為風險代理--中介機構須承受貸款回收費用無法補償的風險。
採用這種方式,央行將不支付任何前期費用,風險代理的受托方將為此首先支付辦案費、差旅費等所有前期費用,債權收回後提取一定的風險代理費。如果債權無法收回,受托方將自己承擔清收費用。
對央行的不良資產,中介機構也可以採取收購的方式。比如,賬面價值100萬元的不良資產,中介機構以30萬元的價格收購,回收的價值如果能高於30萬元,就構成中介機構的利潤。
央行過去也曾嘗試用這種方式來清收,但代理費只有5%-20%,不足以刺激中介機構催收貸款的積極性。央行這次將代理費大幅度提高,對回收無望的貸款,還將採取上不封頂的政策。
在央行數千億元的再貸款中,有些是由地方財政擔保的。按照規定,地方政府應該從財政收入中拿出資金來償還央行,財政部也相應制定了扣劃中央財政給地方政府轉移支付的辦法,強迫地方政府還款。但這項制度執行起來困難重重,央行指望依靠這種辦法完全收回貸款不太現實,市場化的清收方式顯得必不可少。
存款保險制度缺位
在央行的不良再貸款中,許多都是對高風險的金融機構發放的;而為了防範金融風險,發放這種貸款又是央行不得已而為之。
但是在西方國家,救助有問題金融機構的主要形式卻是存款保險機構。根據統計,自上世紀80年代以來,世界上68個有存款保險制度的國家中,已經有52個國家成立了存款保險公司或組建了存款保險基金。
某些情況下,為救助高風險金融機構,國外中央銀行也不得不出手,向其提供基礎貨幣。但這些資金的安全性被各國央行高度重視,有的採取政府提供擔保、發放貸款給存款保險公司的形式,有的要求金融機構提供國債抵押或票據貼現以保障資金安全回收。而且,中央銀行發放的救助性資金都通過某一「載體」或機構而實現。
在我國中央財力有限和尚未建立存款保險制度的情況下,對有問題金融機構的救助,責無旁貸地落在中央銀行的身上。實質上,我國中央銀行救助金融機構提供的再貸款,是一種「隱性」的保險基金,只不過保險費是由中央或地方政府支付而已。
「追根溯源,存款保險制度不建立,央行以後還將出現更多新的不良再貸款。」一位金融專家警告說。
有分析認為,隨著我國金融體制改革的進一步深化和金融對外開放程度的提高,金融市場競爭加劇,少數金融機構退出市場的情況將不可避免。在沒有存款保險等制度保障的情況下,央行發放救助性貸款的情況還會發生,再貸款存量還將會有所增加。
據悉,央行已經就存款保險制度進行研究。一旦實施,不良再貸款產生的重要根源將有望從源頭上得到遏制。
記者手記
不良再貸款眾生相
按照貸款對象來看,央行的再貸款主要有以下七種形式:對國有商業銀行的貸款;對中小金融機構的信用貸款;專項貸款;救助性貸款;發展性再貸款;政策性銀行再貸款;資產管理公司處置不良資產資金再貸款。
這些再貸款中,資產質量最差的有兩種--對已關閉破產的金融機構的再貸款和人民銀行直接發放的專項再貸款。
以被關閉的某證券公司為例,央行已經拿出了數億元的再貸款用於兌付客戶的保證金,但由於該公司已經嚴重資不抵債,這些貸款收回的希望極其渺茫。央行有關人士透露,清理農村基金會、整頓信託投資公司、關閉證券公司形成的再貸款,是目前再貸款回收的三大難點。
對已退出市場的金融機構,過去人民銀行有關職能部門只是行使監管職能,組織或參與清算;對社會上各類基金會的清理,也只是參與有關工作。以上兩類機構佔用人民銀行大量再貸款,總量高達數千億元,但目前人民銀行尚無專門機構以債權人身份來主張和維護其再貸款的權益,這些資金的收回不容樂觀。甚至許多借款人根本沒有要償還央行貸款的計畫。
而在對已經關閉的金融機構的資產受償順序上,央行的遭遇也頗為尷尬,許多地方政府都認為央行的貸款不需要償還。央行有關人士要求在資產清償上具有平等的待遇,而國務院則支持央行具有優先清償權,但這項政策在執行中很難落到實處。
人民銀行直接發放的專項貸款--在上世紀70年代末至90年代初金融體制改革過程中,人民銀行直接對企業發放的各類專項貸款--情況更差。這些專項貸款一部分已經收回,其餘大部分已通過發放無息再貸款形式劃轉給有關國有商業銀行、政策性銀行,許多都形成了難以收回的不良資產。
21世紀經濟報導(文章僅代表作者個人立場和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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