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來一段時期,作為律師,我多次收到各地有涉法輪功人員被刑罰及勞動教養處罰遭遇的申訴及求助信函。12月26日,我及另一位律師同行赴河北省石家莊市,決定對被勞教處罰的黃偉以法律援助代理形式予幫助。具體介入案件後,在與行政及司法機關的接觸過程中,我們發現了一系列令現代人不可思議的現象,這種不可思議的現象存在於立法的和司法的兩個方面。作為律師的公民,作為身處人類這個時代者,面對這種不可思議的存在,我感到異常的沈重及悲哀。將這種令人窒息般的沈重及悲哀情勢盡快以信函方式上呈全國人大常委會及吳邦國委員長,是我在石家莊數個法院多次奔走交涉後的第一想法。只是對以何種形式予此書信的選擇耗掉了我的一些時間及精力。
2003年,我曾以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身份,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下稱《憲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下稱《立法法》),就《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國家執行的經租房政策及最高人民法院相關司法解釋明顯違反《憲法》問題,分別以掛號信的方式向全國人大常委會寄交了《請求違憲審查申請》,三次三個請求一個相同的結局--沒有任何回覆。這次擇以公開信的方式是我痛苦思考後的結果。
黃偉,石家莊市居民,大專學歷。1999年被以「利用邪教組織、破壞國家法律實施」為由勞教三年,釋放時34歲的他頭髮已一半變白。黃憧憬美好生活,以超出常人想像的勤奮,在經營領域拚搏,初步奠定了較好的經營基礎,清貧的一家人卻也其樂融融。決心忘掉過去的痛苦,努力創造今後美好的生活。 2004年4月13日早七點半,黃偉像往常一樣送孩子去幼兒園,剛走出幼兒園準備去上班的他被四名不明身份者強行帶走。被帶到國保辦公室後對其進行了搜身,對自行車及隨身攜帶的所有物品、現金扣留,後將其送進看守所關押。至此,關押他的人未出示任何手續,更未表明身份。後來有關部門自己打開黃的家門,對他家進行了搜查。黃偉被關押38天後,公安機關因不願擔當超期羈押的名聲,又將其押至公安留置室關押15天,期間也沒有作任何說明,只有兩名拒絕說出姓名的公安人員來作過一次 「訊問筆錄」(當時黃問及辦案人員的單位及姓名時,辦案人員回答說是「我們在審你,而不是被你審」),由於記錄的內容與實際談話內容風馬牛不相及,黃偉拒絕在筆錄上簽名,令其驚愕不已的是,「辦案」人員竟面無表情卻從容地當著黃的面在「訊問筆錄」上簽上了黃偉的名字,並自己在「黃偉」名字上按聳鐘 ;莆昂罄創(文章僅代表作者個人立場和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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