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四」戒嚴部隊被除名戰士張世軍的行政申訴狀

作者:張世軍 發表:2009-03-11 03: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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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中國訊】一九八九年的月,中共在北京造下了用坦克,機槍殺害愛國青年的血案,史稱"六•四"事件。當時參加這場血腥鎮壓的一個士兵張世軍,親眼目睹了起始於89年6月3日傍晚的這場中華民族的悲劇。良知未滅,事件發生後,提出了一份要求提前退出現役的書面申請。隨後,所在部隊以"資產階級自由化"、"拒不執行戒嚴任務"等理由將他從部隊除名。隨後,在其家鄉又遭中共的迫害,現在他以公開信和行政申訴狀的形式向世人訴說其受中共迫害的事實,因原文較長,擇其主要部分公之於世。

行 政 申 訴 狀

(本狀寫於1995年,2008年重新整理,略有改動)

姓名:張世軍 聯繫:0632-5692228 13589632025
住址:山東省滕州市善國南路東二巷35號 277500

正 文

一、申訴請求:

1、申訴人特別強調指出:申訴人是對此案的主體事實及法律程序進行全面申訴,懇切希望棗莊市勞教委、滕州市公安局能本著實事求是、有錯必改、對國家、對歷史、對法律、對申訴人敢於負責的精神,對於申訴人所申訴的每一項事實、理由以及所提出的法律依據,都能抬起頭來、挺起胸來、不躲藏、不迴避、不推諉,不耍賴、逐條進行認真審查,並在法定期限內,給予書面答覆。

2、撤銷《棗莊市人民政府勞動教養管理委員會勞動教養決定書》,﹤92﹥棗勞教字第51號。

3、公開認錯、賠禮道歉,發還非法收繳、扣押申訴人的書籍、信件、詩稿、小說稿、戒嚴筆記等資產。

二、《勞動教養決定書》所列舉的申訴人"犯罪事實"以及實際情況:

在開始反駁《勞動教養決定書》所列舉的"犯罪事實"之前,我首先要申明的是:我至今沒有接到《勞動教養決定書》。自從棗莊市勞動教養管理委員會做出勞教我的決定至今已經快二十年了,棗莊市勞教委都沒有給我一個法律程序上說法。可悲呵!可悲的何止僅僅我個人!!可悲的何止僅僅是法律!!!

我現在所依據的,是滕州市公安局送交我父母的一份。

(92)棗勞教字第51號《勞動教養決定書》認定申訴人犯有下列四條違法犯罪事實,我將逐一進行陳訴、駁斥:

(一)"張士君被部隊除名回滕後,始終對社會不滿,經常散佈攻擊社會主義制度和無產階級專政的語言。"

這是棗莊市勞教委認定的申訴人第一項"犯罪事實"。

張世軍 (張士君)被中國人民解放軍除名,軍隊已有結論,我保留意見,但明顯不屬於犯罪行為。事涉軍隊及重大政治事件,我暫不提及。

至於"始終對社會不滿,經常散佈攻擊社會主義制度和無產階級專政的語言",請問散佈了什麼語言?何不列舉一二?難道在今天的中國大陸,人民張開嘴巴說說話就會犯罪?

,請棗莊市勞教委明確指出張世軍的那一句話是"犯罪行為"。

(二)"一九九0年春節,張糾集關祥勇、崔軍、王印堂、張俊山(以上四人已做其他處理)在張士君家中秘密聚會,由張士君提議成立非法組織"真知力行社",張士君自封社長,並制定了"真知力行社"宗旨、章程,進行宣誓,妄圖把此組織作為實現多元政治格局後的政治組織。"

以上是棗莊市勞教委認定的申訴人所犯的第二項"犯罪事實"。

除夕熬年,呼朋邀友,打打牌、喝喝酒、吵吵鬧鬧,親友皆知,"糾集""秘密聚會"從何說起?

"提議成立",是提議?還是成立?宗旨、章程是什麼?在哪裡?誓詞又是什麼?

那段時間,我正在閱讀《孫中山全集》,孫中山先生的一個哲學命題"知難行易"令我折服,時常掛在嘴邊。那次除夕熬年時不期然又一次提及,並順口說:為了加強團結、相互促進、共同提高,我們成立個社團吧,名字就取孫中山先生所倡導的真知力行好了。

"振興中華"的口號是偉大的革命先行者孫中山先生在一百多年前首先喊出的,我認為這就是孫中山先生革命精神的核心。

難道我學習孫中山先生的著作是違法的?難道我弘揚孫中山先生的精神就是犯罪?退一萬步講,就算我成立了信仰孫中山先生學說的組織就是反革命?

(三)"一九九0年十月,在張士君的策劃下,散佈了非法出版物"紅月亮"詩刊,並成立"紅月亮詩社",張士君任總編,並設社長、編輯、理事,共發展社員七人,共非法出版三期"紅月亮"詩集,計五百多份,張士君還向香港、臺灣郵寄,其內容用隱諱的手法,污蔑社會主義制度,攻擊無產階級專政。"

以上是棗莊市勞教委認定的申訴人所犯的第三項"犯罪事實"。

首先,我想請教棗莊市勞教委解釋一下什麼是"出版"?什麼是"出版物"?"散發"又是什麼動作?

寫點詩、列印出來就是"出版"?幾張詩頁就是"出版物"?友人之間交流傳閱就是"散發"?

"紅月亮詩社"是一個文學團體。只是一個文學團體。

寫點詩,違法了?列印詩稿,犯罪了?"還向香港、臺灣郵寄",罪大惡極?

至於"其內容用隱諱的手法,污蔑社會主義制度,攻擊無產階級專政",我的詩稿、小說稿、戒嚴筆記等所有文字資料均已被滕州市公安局搜走、扣押,我希望這些資料能夠公之於眾,以辯是非。

(四)"秘密串聯、南北呼應,先後與東北的壞分子牛世鵬、湖南的吳孜孜通信、聯絡,相互往來,陰謀成立全國性的非法組織。"

以上是棗莊市勞教委認定的申訴人所犯的最後一項"犯罪事實"。

牛世鵬,是位殘疾人,好讀書,家住吉林,通過信見過面,沒有深入瞭解。

吳孜孜,原名吳衛東,毛澤東家鄉人。在我印象裡吳孜孜書生氣十足,稍顯靦腆,是當地共青團書記。衛東者,父母取名,保衛偉大領袖毛澤東之意;至於孜孜,孜孜以求也。吳孜孜來山東時是冬天,我還記得他在凜冽的寒風中一邊瑟瑟發抖、一邊大聲朗誦拜倫的詩篇《拿破崙的告別》,與之談論時能感受到他的一腔熱血、一種執著。至於怎麼就成了"壞分子"了,我不知道。

退一萬步講,我就算跟"罪犯"交往,那我就是"犯罪"?

至於"陰謀成立全國性的非法組織",我倒要問了,是陰謀?還是成立?還是推理、假設、想當然?如果什麼都沒有的話,"全國性的非法組織"又是怎麼回事?我是否可以這麼理解:棗莊市勞教委先天性的、原罪性的認定,張世軍有陰謀,這就已經是犯罪了。陰謀是什麼呢?是成立"封神演義黨",這個黨雖然還只是殺戮愛國青年的一個藉口,一個莫須有,但它已經是"非法"的啦。

(五)"張的以上行為已觸犯刑律,構成反革命罪,但罪行輕微。

根據國務院《關於勞動教養問題的決定》,現決定對張士君勞動教養叁年。

至此,不知是哪位高人炮製的"罪狀奇文"(92)棗勞教字第51號《勞動教養決定書》結束。在此案中,在事實主體、辦案過程、適用條款、法定程序上到處充滿了謬誤、違法乃至犯罪。我將在下面的申訴部分予以有選擇、有保留的駁斥。

三、棗莊市勞教委、滕州市公安局違法侵權的事實,申訴人的申訴理由以及所依據的法律、法規條款:

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我以下的每一項申訴都將嚴格依照此項原則:
(一)一九九二年三月十四日夜晚,一戰友邀請我去滕州市禮堂影院看電影。記憶中該片是法國片,片名《血連環》。影片放映不久,便停止了,只聽得高音喇叭喊話:"張世軍同志,外面有人找"......(略)

到現在我都不明白,我只是一個普通青年,有必要弄得像土匪、像黑社會、像電影中的綁架情節?我在沒有任何合法手續的情況下被秘密的非法逮捕、並遭到粗暴的搜身、侮辱、毆打、體罰、整夜的疲勞審訊,然後就是非法拘禁非法關押。
《憲法》第37條的規定我不再附加了。

(二)《滕州市公安局對被收容審查人家屬通知書》字第134號,上寫"經查張士軍因有中國社會進步黨......決定予以收容審查。現收容於滕州市公安局收審所。"日期欄填寫為"1992年3月16日。"

申訴人姓名真實(戶口簿、身份證上都是張世軍,而迫害我的警察們卻在辦案手續中一再的寫成張士君、張士軍,草率、隨意到了極點,製造冤假錯案如同遊戲,可笑乎?可悲乎?)、身份清楚、住址明確("人民警察"們事先以種種理由去過我家多次),明顯不屬於被收容審查對象。根據以上事實,可以確認滕州市公安局違反規定,對申訴人實施了非法收審。

(三)我於一九九二年三月十四日被非法拘禁,於十五日被非法關押,於十六日被非法收審,直至九二年七月二十二日離開收審所,我莫名其妙的在滕州市收審所蹲了四個月零九天的大牢。

根據以上事實,可以確認滕州市公安局不但對申訴人實施了非法收審,而且還超出最長三月的審查期限惡意關押,違反規定,超期收審。

(四)在審訊期間,"你為什麼要向香港、臺灣郵寄詩稿?"這樣一類的指責充斥了整個審訊過程。

《憲法》第三十五條規定:"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的自由。"
《憲法》第四十七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進行科學研究,文學藝術創作和其他文化活動的自由。"

言論包括新聞、出版、著作、繪畫等。

根據有關法律精神,公民發表言論的內容,只要不超出法律範圍,就不受非法干涉。

那篇奇文(92)棗勞教字第51號勞教決定書中,也到處是對我言論的指控。有眼人都能看出來,棗莊市勞教委、滕州市公安局肆無忌憚地侵犯了我作為一名共和國公民所享有的言論自由權利,乃至以言定罪--甚至沒有"言明"導致我獲罪之言的"語言"是什麼?!

(五)滕州市公安局政保(現已變身為"國安"或叫"國保")對我進行的審訊是一種"你就是有罪,你不承認不行"的審訊,我按照事實回答就是狡辯,我拒絕胡說八道就是態度不好,就要被體罰、被侮辱、被毆打......滕州市公安局政保科的警察多次明顯向我提示: "你沒有罪,那就是我們錯了?""你的父母也都老了,你不想再也見不到他們了吧"、"哪個廟裡沒有冤死的鬼呵"......在人格、人身乃至生命安全沒有絲毫保障的情況下,我抱著聽之任之的態度,採取了審訊人員寫什麼就是什麼的態度,以求保全生命,以求盡快結束那一連串"不定你罪誓不罷休"的審訊。

(我稍感欣慰的是那些頭戴國徽的罪犯們始終沒有"整理"出來一條法律意義上"罪證"--補記)

國家有多種法律法規,都明文規定了嚴禁誘供、逼供等條款,在這裡我不想再一一列舉。

在滕州市公安局審訊室、在滕州市公安局收審所、在山東省勞教所,我親身經歷、耳聞目睹的大量的駭人聽聞、令人髮指的審訊手段,這些黑幕什麼時間合適公之於眾?我還沒有想好。

(六)在收審期間,我曾多次要求審訊人員提供紙筆,向國家有關機關檢舉、控告這一系列極不正常的嚴重違法犯罪事件,多次要求,均遭拒絕。

(七)一九九二年七月二十二日,滕州市公安局收審所管理人員向我出示了一紙標明為"滕州市公安局"並戳有"滕州市公安局"印記的文書,該文書從頭至尾全文如下:"《滕州市公安局對被收容審查人處理決定書》字第62號/被收審人張士君男22歲,住址西崗鎮程柚村(原文如此),因反黨反社會主義於92年3月6 日被收容審查(原文如此)",經審理經棗莊市勞教委第051號決定(原文如此),勞教3年。/本決定已於92年7月22日向我宣布。/被收審人張士軍 /92年7月22日"。

首先,滕州市公安局無權向我宣布勞動教養,宣布也是無效。(聲明:我至今沒有見到《勞動教養通知書》,我至今沒有接到《勞動教養決定書》)

對於上述幾項節制的、保留的陳訴、駁斥進行簡單總結一下就可以確認,棗莊市勞教委、滕州市公安局至少犯有八條違犯法律的行為:

1、侵犯人權,非法拘禁、非法關押。
2、非法收審。
3、違法超期收審。
4、以言定罪,搞文字獄。
5、刑訊逼供。
6、剝奪檢舉權、控告權。
7、違反法定程序,至今不給申訴人《勞動教養通知書》、《勞動教養決定書》;超越職權、濫用職權,滕州市公安局竟然違反規定代替棗莊市勞教委越權向申訴人進行非法宣布、無效宣布,而且滕州市公安局的宣布還是在勞教決定做出的十四天之後。
8、毫無事實證據,定罪沒有標準,適用法律錯誤,亂扣籠統罪名,致使一批青年一夜之間被打成了反革命。

四、申訴人對此案的認識以及對此案的態度:

這是一場政治迫害。

這是九十年代初期一場不為世人所知的、發生在山東滕州、薛城的政治迫害。

這是一些頭戴國徽、心術不正的人為了立功領賞、陞官發財而昧著良心幹下的傷天害理的勾當。毀滅了一批愛國青年的崇高理想、摧殘了一批愛國青年的身心健康、剝奪了一批愛國青年的自由發展,給很多人的生活、家庭、事業帶來深遠的、無法彌補的、一生的、甚至是禍延子孫的災難性影響。

這就是我對此案的認識。

我的態度很簡明:1、解決問題;2、審訊人員、定案人員不是我個人的仇人;3、向前看。我還年輕,今年才三十八歲,明天的日子還很多,今後的道路還很長,我不能再這樣披枷戴鎖的走下去了,黑暗太黑了,我要敲打出一點火光。

"度盡劫波兄弟在,相逢一笑泯恩仇",這就是我對此案的態度。

為生者爭尊嚴 為死者爭尊嚴
為法律爭尊嚴 為國家爭尊嚴

祈祝

天祐中華
國泰民安

申述人:共和國公民張世軍

重新整理於2008年10月1日


来源:看中國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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