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於在去臺灣前,大陸接連發生了成都、杭州、南京的酒駕致人死亡事件,我特地就此問題請教了臺灣導遊。他說,在臺灣,很少有人敢酒駕。因為按照中華民國法律,一旦確認是酒駕,一律按"危害公共安全罪"進行處罰。如果酒駕未發生任何後果,會被處以一個月到六個月的拘役或三個月以上的有期徒刑。如果發生了人身傷亡事故,可以判處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直至死刑的刑罰。
其實,酒駕按"危害公共安全罪"處罰在刑法理論上是完全符合法理的。大陸《刑法》中對酒駕一般是按照"交通肇事罪"進行處罰的。"危害公共安全罪"和"交通肇事罪"最大的區別就是在犯罪構成上的"犯罪主觀要件"上的不同。"交通肇事罪"是過失犯罪,按照《刑法》處罰,是判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故意犯罪,最高刑罰可以判處死刑。雖然。"危害公共安全罪"和"交通肇事罪"所侵犯的客體都是不特定的,但在酒駕而言,對於犯罪者來說,他是明知酒駕有可能會造成社會危害性,而他仍然酒駕。從犯罪的行為來說,就是一種故意行為。這也就是成都和杭州的兩個案子判決結果會截然不同的原因,成都是以"危害公共安全罪"判罰的,所以當事人被判處死刑。而杭州是以"交通肇事罪"判罰的,所以當事人僅僅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
按照危害的程度來講,現在世界上大部分國家對酒駕都是以"危害公共安全罪"進行處罰的。不知大陸何時能對這一危害越來越大的行為進行更規範的處罰。
說到吸菸,由於導遊講了在臺灣禁菸場所吸菸會被處罰,所以我們這個團隊所有吸菸的人都很注意,我也特地觀察了一下。就我在臺灣期間所見,確實沒見到在禁菸場所吸菸的人。我想,這也不是完全出於要被罰款的顧忌,而是遵守規定加守法等綜合因素所達成的。在臺灣因違反禁菸規定所要被處罰的數目並不很大,也就區區2000新台幣。如果在大陸,我想就是在牆上掛著"吸菸罰款10000元",也照樣會有人照吸不誤。因為"刑不上大夫",那些有頭有臉的人會顧忌這些嗎?
從禁止吸菸到遵守交通法規等方面來看,大陸和臺灣差距很大。我在臺灣每到一地就很注意看在十字街頭紅綠燈變換時是否會有不遵守交通規則的現象發生,我每次看到的都是在街頭不論是車輛還是行人都是非常遵守交通規則。偶爾看到有在紅燈亮起時還在過街的人時,我都被告知那個人十有八九是大陸遊客。 當然,臺灣能有今天這樣守規則的習慣和日本對臺灣的五十年殖民是分不開的。據臺灣導遊講,在19世紀90年代中日甲午海戰(日本稱為"日清戰爭")大清失敗後,1894年臺灣被割讓給日本。在此後直至1945年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日本戰敗,臺灣回歸的五十年中,日本在臺灣大肆劫掠的同時,也用血腥的手段改變了臺灣的很多習慣。據說,日本人為了改變臺灣人隨地亂扔垃圾和闖紅燈的習慣,一旦發現有亂扔垃圾的現象,當事人會被砍去一隻手,違反交通規則闖紅燈的人會被砍去一條腿。在這樣殘暴、血腥的治理下,臺灣人逐步養成了不亂扔垃圾和遵守交通規則的習慣。我在花蓮時,看到花蓮的城市建設很落後,街頭很少有垃圾桶,但街道上卻很乾淨時,很奇怪,問導遊這是什麼原因時,導遊就解說了上述一番緣故。導遊還說,臺灣人對衛生習慣很重視,如果走在街頭,恰好手頭又有垃圾要扔,他絕不會隨地亂扔,而是一定會拿在手裡,到有垃圾桶的地方才會扔在垃圾桶內。
由此,我想到漢朝司馬遷在寫《史記-貨殖列傳》時所引用的管仲的那一段話:"倉廩實而知禮節,衣食足而知榮辱"。按一般的理解這是完全成立的,但在我們周圍我卻實在是無法理解。我們經常可以看到開著寶馬、奔馳等豪華汽車的人在行駛中降下車窗,扔出一包垃圾,或是吐出一大口濃痰。想來,能開寶馬、奔馳的人,至少是可以達到"倉廩實、衣食足"的,但他們這樣的行為能說明他們是"知禮節、知榮辱"嗎?所以,我很懷疑管子講這段話是否經過考察。
車上拍淡水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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