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中國2014年06月09日訊】大陸演員黃海波嫖妓事件搞得沸沸揚揚,日前,中共檢察院的機關報發表文章《「收容教育」法律依據何在?》,不久文章被刪除,而由黃海波嫖妓引發的廢除 「收容教育」制度呼聲,引起各界關注。
6月3日,《檢察日報》刊登題為《「收容教育」法律依據何在?》的署名文章稱,近日,演員黃海波嫖妓後,「收容教育制度」進入公眾視野,並引發諸多質疑:收容教育有無合法性與正當性?不久該報導被刪除。但是,有關「收容教育制度」引起熱烈討論。
大陸「財新網」 報導,6月7日,北京京都律師事務所召開「從黃海波案談‘收容教育制度’之存廢」的研討會,大陸很多著名法學者江平等20餘位法學界專家和律師出席發言,呼籲廢止這個制度。
與會人員認為,所謂「收容教育」是一種嚴苛的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是通過警方的行政程序,而非司法程序建立起來的,應用對象的界定模糊,適用混亂。尤其是,「收容教育」的調查、決定、執行均由警方完成,不經過嚴格的司法調查程序和控辯式的法庭審理,在6個月至2年的長時間內剝奪當事人的人身自由,從而製造隨意執法或者選擇性執法的空間。
中國政法大學終身教授、訴訟法學研究院名譽主任陳光中在給研討會的書面意見中說:「勞教制度在多方努力之下,已經廢除,但不能取消了勞教制度,又有其它的制度來替代。」應松年認為,「收容教育」是一種新的懲罰種類,是不應該有的第三種處罰,即在行政處罰和刑罰之外。這種處罰既不在行政訴訟法範疇,也不在行政處罰法規定之內;既不是刑罰,也不是行政處罰。
今年5月,演員黃海波因嫖娼被北京警方行政拘留15天,然後轉為「收容教育」6個月。當時曾引發大陸法學界108人的聯名建議信,呼籲全國人大常委會廢止「收容教育」的法律規定。
責任編輯:常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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