奧斯卡影帝控小報誹謗 獲賠6200萬澳洲最高(圖)

發表:2019-05-24 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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奧斯卡影帝傑佛瑞羅許(圖)2017年遭小報爆料不當肢體接觸女演員,他反控報紙誹謗,獲判勝訴,應得287萬澳元(約新台幣6200萬元),刷新澳洲誹謗賠償記錄。
奧斯卡影帝傑佛瑞羅許(圖)2017年遭小報爆料不當肢體接觸女演員,他反控報紙誹謗,獲判勝訴,應得287萬澳元(約新台幣6200萬元),刷新澳洲誹謗賠償記錄。(圖片來源:Getty Images)

奧斯卡影帝傑佛瑞羅許2017年遭小報「爆料」,不當肢體接觸女演員,他反控報紙誹謗。聯邦法院今天判他勝訴,應得287萬澳元(約新台幣6200萬元),刷新澳洲誹謗賠償記錄。

雪梨每日電訊報(The Daily Telegraph)2017年報導,傑佛瑞羅許(Geoffrey Rush)參與雪梨劇團(Sydney Theatre Company)2015-2016年莎士比亞戲劇「李爾王」(King Lear)演出時,對同臺女演員有不當肢體接觸。報導宣稱,劇團曾接獲相關投訴。

聯邦法院認定報導內容是「輕率、不負責任的煽情報導」。下級法院先前已判傑佛瑞羅許勝訴並裁定部分賠償金後,每日電訊報持續上訴,結果換來澳洲史上針對個人誹謗相關罪名的最高賠償金額:287萬澳元。

澳洲廣播公司(ABC)報導,審理過程中,傑佛瑞羅許曾提議對方支付5萬澳元和解。

傑佛瑞羅許1997年以「鋼琴師」(Shine)一片榮登奧斯卡影帝,也是同時獲金球獎、艾美獎和東尼獎肯定的少數明星之一。

在台灣也有藝人提告週刊爆料的相關例子:

去年壹週刊以封面故事報導為林志玲的秘密愛巢,並且刋登2張從山坡馬路上拍攝的生活照,惹怒了林志玲,在同年同月23日,狀告壹週刊侵害隱私權,並且求償1千萬,終於8日士林地方法院判決林志玲勝訴,可獲得精神撫慰金80萬元。

林志玲辛苦捍衛個人隱私權

身為一個知名公眾人物,林志玲的一舉一動備受關注,生活中隨時有狗仔隊及記者跟蹤拍照,不勝其擾,都要忍受應對,但是壹週刊這一事件逾越尺度,無怪乎連好脾氣的志玲姐姐都生氣了。

根據《聯合報》報導,壹週刊107年3月21日出刊878期B本,封面故事為「言承旭直搗香閨林志玲秘密愛巢曝光」,內容第六頁至第九頁報導,標註了「疑似林志玲的女子裹著浴巾關紗門」、「紮著馬尾的林志玲往房間走去」等2張照片,文章指出居住在北市文山區一處社區大樓,頂樓二戶打通成96坪等語。

林志玲指出,壹週刊公司、總編輯、副總編輯、及主任兼跟拍記者等人,為了刺激週刊銷售量,罔顧隱私權,跟拍記者用攝影機窺視、竊錄家中的生活情形,並向社會大眾公開揭露住所資訊及住宅內的私人生活照片,嚴重侵害隱私權,求償1千萬元。

林志玲住處,平常兩邊窗簾都有拉上,僅留一小縫通風通氣用,無奈跟拍記者卻長期監視持續拍攝家中動向,林志玲認為,家中私人活動無意願向社會大眾公開必要。壹週刊則辯稱非用窺視等違法方式拍攝,是林志玲自己靠近陽臺,在外面可察見而拍到的。

總之,判決書指出,被告辯稱原告林志玲的婚姻狀況是大眾矚目及關注焦點,具有公益性和極高新聞價值,但法官則認為,此非不具公益性,不能因為具有新聞價值,為滿足會大眾好奇,侵犯原告私領域空間。

法官認為,根據週刊刊登的照片,林志玲單純調整門窗、經過門窗前,無意願、預期家中生活情形遭人攝錄公開,被告以科技設備不法窺探、竊錄並公開原告家中生活情形,侵害隱私權情節重大。最後法官審酌權衡輕重程度,林志玲得請求精神撫慰金80萬元。全案可上訴。



責任編輯:一帆 来源: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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