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擬限海外律師參與國安法案 專家:司法獨立方能吸引外資(圖)


黎智英案件觸發釋法風波,港府擬修訂《法律執業者條例》,在允許海外執業大律師來港處理案件之前,須先向特首提出並取得證明。(圖片來源:公有領域)
黎智英案件觸發釋法風波,港府擬修訂《法律執業者條例》,在允許海外執業大律師來港處理案件之前,須先向特首提出並取得證明。(圖片來源:公有領域)

【看中國2023年2月21日訊】(看中國記者李净瑤綜合報導)被指涉嫌違反《港區國安法》,而遭控「串謀勾結外國勢力」等罪的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其案件因觸發釋法風波,港府擬修訂《法律執業者條例》,在允許海外執業大律師來港處理案件之前,須先向特首提出並取得證明。對此,多次應聘來港的英國禦用大律師Jonathan Caplan表示,港府限制海外大律師參與國安案必須要有理有據,他敦促港府欲成爲國際金融中心,吸引外資,必須保持司法獨立及受到尊重。

黎智英「國安案」在去年已獲批聘用英國御用大律師Tim Owen來港爲其抗辯,但律政司不服決定,向高等法院、上訴庭及終審法院提出反對,最終在去年11月被終審法院駁回。

之後,特首李家超向中央建議,要求人大就海外律師參與國安案件作出解釋。人大常委去年12月終完成釋法,指沒有本地執業資格的海外律師,若要參與國安案件,法院須先獲得特首發出的證明書,否則交由國安委決定。

據報導,律政司已向立法會提交文件,提出法院在處理國安案件以「專案方式」認許前,增設一道關卡,法院須先向特首提出及取得證明書;而特首將會決定該人「執業或行事」會否構成不利國家安全,若特首「認證」不利國安,法院便不得認許該人為該國安案大律師。

此外,律政司還建議,訂明的特首證明書,「適用於所有涉及國家安全的案件」,不論刑事民事或其他性質,亦不限於《港區國安法》所訂明的罪行,其他「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相關案件」,也一同適用。

政府計劃在今年首季或第二季交立法會討論條例草案。

上周五(17日)黎智英入稟高等法院,要求律政司作出聲明,指人大常委於去年12月30日就《港區國安法》第14條及47條的釋法不會影響各級法院早前批准其聘請Tim Owen來港抗辯的決定,並促請法庭按《國安法》第47條,向行政長官取得有關證明書。

此外,黎智英還提出另一選項,如法庭不要求律政司司長作出上述聲明,則希望要求法院根據《國安法》第47條,就兩個事項向特首申請及取得證明書。黎智英希望澄清的問題包括:

早前就黎智英被控違反《港區國安法》的案件,已獲批、承認及登記在香港本地執業的英國御用大律師Tim Owen,向黎智英就該案所提供的法律意見,以及在該案中以法律代表或辯護律師身分代表黎智英,是否牽涉國家安全事宜。另外,在該案中是否有其他不合本地全面執業資格的辯方海外大律師,參與該案會涉及國家安全。

黎智英的案件原本訂在去年12月1日開審,但涉及聘用Tim Owen的爭議及引發釋法事宜,法庭最後宣佈案件延後至2023年9月25日開審。司法機構網站資料顯示,黎智英被控違反《港區國安法》的案件暫安排在今年5月2日在高等法院聆訊,5月30日安排案件管理聆訊,案件審訊則安排在9月25日,預計審期為40日。 

《明報》21日引述曾多次獲律政司委聘來港的英國禦用大律師Jonathan Caplan日前在一個網上節目說,Tim Owen參與的黎智英勾結外國勢力案不涉及國家機密,而且《國安法》第63條已訂明,控辯律師均須遵守保密原則,反問坊間基於什麼質疑Tim Owen參與案件。

Jonathan Caplan還認爲,港府限制海外律師參與國安案件必須要有理有據,「是信不過他們,還是他們沒有個別觀點?到底合理基礎是什麼?」他強調,香港終審法院制度是香港強項之一,香港若想成爲國際金融中心,吸引外資,必須要保持法院獨立及繼續受尊重。



来源:看中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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