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攀枝花市交警一大队优秀警察的上诉状

发表:2005-02-12 1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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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
徐浪舟、男、32岁、汉族、高中文化,原攀枝花市交警一大队优秀警察、家住攀枝花市仁和区大和中路弯腰树一村201附5号。

被告:
四川盐边县法院刑庭:肖文刚、朋瑶、胡莲图;盐边县检察院:徐恒贵、 唐兴华 、尤方平;攀枝花市610办公室;市公安局国保支队警察:秦刚、邹勇军、黄诵金;攀枝花市看守所;四川绵阳新华劳教所。

案由:
被告的徇私枉法、渎职行为严重的侵害和剥夺了原告的人身自由权和信仰自由权等多项基本权利。

诉讼请求:
1.撤销对原告的非法判决(2004)盐边刑初字第00045号,立即停止伤害并释放原告。
2.赔偿对原告非法关押所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3.恢复原告原在交警支队的工作,还原告清白并恢复名誉。
4.追究有关责任人的相应法律责任,无论是直接参与的还是间接参与的。

申诉理由:
被告不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从而违背了执法人员应有的道德和良心;亵渎了《宪法》、《刑法》、《刑事诉讼法》、《人民警察法》等法律法规,纵容违法、枉判无辜、肆意践踏法律的尊严和人权。给原告和家人造成家庭破裂,带来痛苦和灾难。

事情经过:
原告原是攀枝花市交警一大队警察,专职处理交通事故。1994年开始修炼法轮功后,严格按照真、善、忍来要求自己的思想行为,在炼功后的短短时间内,身患的疾病消失了,身体健康了。原告炼功前抽烟、喝酒、打人(特别是事故逃逸司机,抓着就打)、请吃也去,送钱、送礼也要,而炼功后去掉了所有恶习,再也不打人,请吃不去,送礼、送钱再也不收。工作认真负责,踏实敬业,处理交通事故又快又好又公正,年年被评为优秀警察,攀枝花市电视台还为原告做过报导,然而就是这样优秀的一个好人却被反复迫害。

1999年7月22日以来,国家宣传机构做了一系列关于法轮功的报导,原告认为报导的是不实的,是栽赃陷害,造谣造假。原告相信政府,为了对国家和人民负责任,就去北京信访办反映法轮功的真实情况,就被非法绑架并押回攀枝花关进拘留所,几天后才放回。随后单位要原告在信仰法轮功与交警工作之间作选择,原告的选择是:法轮功和工作都要。最后因坚持修炼法轮大法被单位强行的非法开除工职。

1999 年11月23日,原告去攀枝花市人民政府信访办上访,准备讲清法轮功被迫害的真象,澄清事实,结果话没说完就被信访办工作人员举报到公安局,被市公安局 610非法抓捕以后,又被绑架到原告的户口所在地东区大渡口派出所。当天晚上关在派出所的地下室,没有床、没有凳子,室内什么都没小E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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