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攀枝花市交警一大隊優秀警察的上訴狀

發表:2005-02-12 1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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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
徐浪舟、男、32歲、漢族、高中文化,原攀枝花市交警一大隊優秀警察、家住攀枝花市仁和區大和中路彎腰樹一村201附5號。

被告:
四川鹽邊縣法院刑庭:肖文剛、朋瑤、胡蓮圖;鹽邊縣檢察院:徐恆貴、 唐興華 、尤方平;攀枝花市610辦公室;市公安局國保支隊警察:秦剛、鄒勇軍、黃誦金;攀枝花市看守所;四川綿陽新華勞教所。

案由:
被告的徇私枉法、瀆職行為嚴重的侵害和剝奪了原告的人身自由權和信仰自由權等多項基本權利。

訴訟請求:
1.撤銷對原告的非法判決(2004)鹽邊刑初字第00045號,立即停止傷害並釋放原告。
2.賠償對原告非法關押所造成的一切經濟損失。
3.恢復原告原在交警支隊的工作,還原告清白並恢復名譽。
4.追究有關責任人的相應法律責任,無論是直接參與的還是間接參與的。

申訴理由:
被告不是「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從而違背了執法人員應有的道德和良心;褻瀆了《憲法》、《刑法》、《刑事訴訟法》、《人民警察法》等法律法規,縱容違法、枉判無辜、肆意踐踏法律的尊嚴和人權。給原告和家人造成家庭破裂,帶來痛苦和災難。

事情經過:
原告原是攀枝花市交警一大隊警察,專職處理交通事故。1994年開始修煉法輪功後,嚴格按照真、善、忍來要求自己的思想行為,在煉功後的短短時間內,身患的疾病消失了,身體健康了。原告煉功前抽煙、喝酒、打人(特別是事故逃逸司機,抓著就打)、請吃也去,送錢、送禮也要,而煉功後去掉了所有惡習,再也不打人,請吃不去,送禮、送錢再也不收。工作認真負責,踏實敬業,處理交通事故又快又好又公正,年年被評為優秀警察,攀枝花市電視臺還為原告做過報導,然而就是這樣優秀的一個好人卻被反覆迫害。

1999年7月22日以來,國家宣傳機構做了一系列關於法輪功的報導,原告認為報導的是不實的,是栽贓陷害,造謠造假。原告相信政府,為了對國家和人民負責任,就去北京信訪辦反映法輪功的真實情況,就被非法綁架並押回攀枝花關進拘留所,幾天後才放回。隨後單位要原告在信仰法輪功與交警工作之間作選擇,原告的選擇是:法輪功和工作都要。最後因堅持修煉法輪大法被單位強行的非法開除工職。

1999 年11月23日,原告去攀枝花市人民政府信訪辦上訪,準備講清法輪功被迫害的真像,澄清事實,結果話沒說完就被信訪辦工作人員舉報到公安局,被市公安局 610非法抓捕以後,又被綁架到原告的戶口所在地東區大渡口派出所。當天晚上關在派出所的地下室,沒有床、沒有凳子,室內什麼都沒小E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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